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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女,47歲。2011年3月27日初診。3年前因腰痛病等,查處蛋白尿(+++),并經腎穿后診為腎病綜合征。經用激素等治療后病情反復難愈。
初診:反復腰酸軟疼痛,小便無明顯異常感,但尿液中泡沫多,不腫,余無不適。察其面白形瘦,精神略有不振。查尿常規:尿蛋白定性(++),尿隱血(+)。測血壓120/75mmHg。脈沉較弱,舌質正常,苔薄潤。辯為腰痛,證屬脾腎兩虛、氣虛血瘀。為脾虛不能固攝,腎虛不能正常氣化,久而氣虛絡阻,故蛋白尿較為突出;尿中隱血較明顯又為陰虛熱擾所致,尿中泡沫甚多屬狹風而病的特點。故當以益氣健脾,溫腎固精,活血通絡之法。自擬處方:黃芪50g,水蛭6g,金櫻子30g,女貞子15g,旱蓮草20g,防風20g,蟬蛻20g,僵蠶15g,白術15g,芡實15g,羊藿20g,山藥20g,仙鶴草30g。7劑,水煎服。囑配合服用金水寶,停用其他西藥,注意休息,避免外感。
二診(2011年5月13日):服上方后,患者感到療效非常好,腰痛已不明顯。于6月5日查腎功基本正常。又堅持上方1劑/d,約20劑后來診。查小便:蛋白定性微量,隱血呈陰性。尿中泡沫減少。其余神色形態同前,舌正常胎薄,脈沉略弱。近日又略有感冒,咽部不適。腎脾虛損、氣虛血瘀等本虛標實病機下,易于感受外邪。當先以銀翹散加減疏散風熱后,再治本病。治本病仍需益氣健脾、溫腎固精、活血通絡,以前方加味。處方:黃芪50g,金櫻子30g,女貞子15g,旱蓮草20g,防風20g,蟬蛻20g,僵蠶15g,白術15g,芡實15g,羊藿20g,山藥20g,仙鶴草30g,益母草20g,龍骨20g,牡蠣20g,石韋20g。7劑,服法同前。
三診(2011年9月30日):上診服藥后,隨外感消除而蛋白尿、尿血等又復歸正常,6個月來多次檢查均為陰性。近2d前,天氣變化,不慎感冒。發熱微惡寒,咽喉疼痛略紅,頭昏痛,并有明顯困倦感。測體溫為37.3℃,小便蛋白(+)。舌質淡紅苔薄干,脈細略弱。此因外感而使蛋白尿反復,當先治外感,用處方一,小柴胡湯合銀翹散加減兩解太少同病;再治以益氣健脾、溫腎固精、活血通絡之法,見處方二。
處方一:柴胡15g,防風15g,羌活15g,金銀花20g,連翹20g,蟬脫20g,僵蠶20g,薄荷15g,白花蛇舌草30g,玄叁15g,桔梗15g,甘草6g。3劑,水煎服,中病即止。
處方二:黃芪60g,白術20g,防風20g,蟬脫20g,僵蠶20g,生地15g,石韋20g,水蛭6g,仙鶴草30g,益母草20g,白花蛇舌草30g。7劑。
四診(2012年2月9日):上方服藥后2w,外感消除而尿蛋白亦轉陰,小便中查見隱血(+)。乃下焦濕熱未盡而陰傷之表現,故在前方治本過程中,加入知伯地黃丸調理后,逐漸小便檢查又復歸于正常。病情又穩定了8個月之久,期間仍以前面益氣健脾,溫腎固精,活血通絡處方加減調理,其中水蛭間斷使用。
[關鍵詞] 分枝桿菌抗體;肺結核;斑點金免疫滲濾試驗
[中圖分類號] R446.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3(b)-089-02
結核病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已成為全球性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我國是全球22個高負擔國家之一,結核感染人數居全球第二,因此,結核病的早期診斷、早期發現對該病的預防和治療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目前尋找簡便、快速、特異、靈敏的實驗方法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應用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了正常人和各類肺部疾病患者共313例血清中結核分枝桿菌抗體,并與痰液涂片法、結核菌培養法和PCR法進行方法學比較,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檢測對象
肺部疾病患者均為2006年3月~2007年9月我院住院和門診患者,共248例。其中,臨床確診為肺結核者104例[1];非結核病患者144例,包括肺癌、大葉性肺炎、支氣管擴張以及其他炎癥等。正常人65例,為體檢健康的某單位員工,均經胸X線檢查,否認結核病史。
1.2標本采集及處理
血清標本為常規靜脈采血,分離備用。痰液標本采用自然咳痰法采集清晨開水漱口后的晨痰。痰首先涂片作抗酸染色,后經0.5%乙酰半胱氨酸消化,取部分用改良羅氏培養基作結核菌培養,剩余部分作PCR檢測。
1.3試劑及方法
試劑為上海奧普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生產,國藥準字號S20030090,批號20060105、20060703、20061202、20070301。操作方法和結果判斷嚴格按試劑盒說明書進行。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χ2檢驗。
2結果
2.1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血清結核分枝桿菌抗體以及其他方法檢測痰液的結果
結果見表1。
因非結核性肺病組和正常人組陽性率無顯著性差異,且其陽性原因有待進一步探討,本文將該兩組陽性結果一并視為假陽性,假陽性率為6.22%(13/209)。由此可得出利用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結核分枝桿菌抗體診斷肺結核的敏感性為80.77%,特異性為93.78%。
2.2方法學比較
4種檢測方法在肺結核組的陽性率見表1。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結核分枝桿菌抗體陽性率與其他三種方法比較均有顯著性差異(χ2值分別為16.05,40.29和83.80,P值均<0.01)。PCR法在非結核性肺病組和正常人組中總陽性率為3.35%(7/209),與斑點金免疫滲濾法在該兩組中的總陽性率6.22%(13/209),比較無顯著差異(χ2=1.89,P>0.05)。涂片法和培養法在非結核性肺病組和正常人組均陰性。說明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結核分枝桿菌抗體在肺結核診斷中的靈敏性優于PCR法、培養及涂片法,特異性與PCR法相似。
2.3穩定性和重復性試驗
隨機收集15例陽性血清標本,每例分成3份,分別放置室溫24 h,4℃冰箱保存1周,-4℃冰凍保存2周。試劑盒放置于4℃冰箱保存,有效期6個月內使用。用同一批號不同盒次或不同批號試劑盒檢測以上保存血清標本,結果均為陽性。證明該方法學和試劑盒本身均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重復性。
3討論
早期、快速診斷對結核病鑒別是一個重要環節,本研究對斑點金免疫滲濾檢測法用于臨床血液標本結核分枝桿菌抗體檢出率與傳統常規檢測法結果對比,由表1可以看出其敏感度明顯優于其他3種方法,特異性也較好。在痰液檢查中,痰涂片抗酸桿菌鏡檢是我國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方法,它具有設備、費用要求低,操作簡便、快速等優點,但其敏感度最低(本研究可以表明)。
以膠體金為標記的DIGFA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從斑點免疫滲濾試驗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檢測原理:以硝酸纖維素膜為載體,利用微孔濾膜的可濾性,使抗原抗體反應和洗滌在一特殊的滲濾裝置上以液體滲濾過的方式迅速完成。因其操作簡便、快速,在免疫學檢驗中應用日漸廣泛[2]。本文所用上海奧普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結核分枝桿菌抗體試劑盒是采用純化的結核分枝桿菌特異性外膜抗原,利用DIGFA原理檢測人血清中的結核分枝菌抗體,整個反應在5 min內完成,可單個標本測定,結果穩定,重復性好。
臨床應用和方法學對比顯示,利用斑點金免疫滲濾法檢測結核分枝桿菌抗體具有靈敏度高,特異性強的優點,對肺結核的診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操作簡便,可減少污染機會;檢測快速,能充分滿足臨床急診需要;不需要任何儀器設備,適合各級醫療單位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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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健脾益腎法; 中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肺癌為世界最常見的惡性腫瘤之一。對于早期的NSCLC患者應盡早采取手術治療,但多數患者在確診時已經失去手術機會,因此,化療在中晚期NSCLC的綜合治療中占重要地位。對于晚期不能手術的患者所進行的Meta分析表明聯合化療可能提高療效,但也增加患者的不良反應及患者與毒性相關的死亡率,且并不改善生存期[1]。中醫藥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在改善生存期和提高生活質量方面在國內已得到廣泛認可[2] 。基于此,筆者從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用自擬中藥“補脾益腎消積湯”配合化療治療中晚期NSCLC患者30例,進行前瞻性的中晚期NSCLC綜合治療方案的隨機對照試驗。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將符合納入標準的60位患者隨機分為結合組和中醫組兩組,每組30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發生部位、臨床分期、病理分類、治療前Karnofsky評分等方面無明顯差別(P>0.05)。具體如表1所示。
表1
兩組患者臨床資料
組別例數性別(例)
男女年齡(x±s)發生部位(例)臨床分期(例)病理類型(例)
中央型周圍型Ⅲb期 Ⅳ期鱗癌腺癌其他卡氏評分(x±s)
中醫組30181262.53±6.5414 1616141019 172.12±8.44
結合組30201059.27±6.7515 15171312 18 071.53±9.09
注:兩組患者臨床資料比較P>0.05
1.2 診斷標準 原發性支氣管肺癌診斷及分期標準,按中國抗癌協會編著的《新編常見惡性腫瘤診治規范》[3]的診斷標準。
1.3 納入標準及排除標準 所有納入試驗的患者均需符合下列條件:①病理及分期為Ⅲb期、Ⅳ期非小細胞肺癌;②年齡在18~70歲之間;③Karnofsky評分>60分;④預計生存期在3個月以上者;⑤一個月內未接受有效抗腫瘤治療;⑥愿意接受本方案治療、依從性好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排除:①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系統疾病,泌尿系統疾病,血液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不能耐受試驗者;②有精神障礙疾病者;③合并活動性結核及其他嚴重的感染性疾病者;④已經手術切除病灶或放化療及生物治療影響療效者;⑤妊娠期或哺乳期婦女;⑥依從性差者。
1.4 治療方法
1.4.1 結合組:服用自擬補脾益腎消積湯以及化療(方案為NP或GP)。自擬補脾益腎消積湯組成:茯苓15 g,白術10 g,黨參15 g,山藥15 g,薏苡仁20 g,桔梗10 g,山茱萸10 g,熟地15 g,全蝎5 g,浙貝母10 g,蛇舌草20 g,重樓10 g。辨證加減用藥:肺郁痰瘀型選用僵蠶10 g、田七10 g;脾虛痰濕型選用
作者單位:516001廣東省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中醫科(李軼群);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二腫瘤科(黃學武)
法半夏10 g、全瓜蔞10 g;陰虛痰熱型選用生地15 g、夏枯草10 g;氣陰兩虛型選用百合15 g、黃芪15 g。水煎口服,1劑/d。21 d為一周期。
NP化療方案:NVB 25 mg/m2靜脈注射第1、8天, DDP 80 mg/m2靜脈滴注,第1天。3周為1療程。
GP化療方案:吉西他濱 1000 mg/m2靜脈注射 第1、8天, DDP 80 mg/m2,靜脈滴注,第1天。3周為1療程。
1.4.2 中醫組 服用自擬補脾益腎消積湯。
1.5 一般治療、對癥治療 抗炎、止咳、平喘、止痛、止血、止嘔、護肝、保腎、營養支持等。
1.6 觀察指標 觀察兩組患者治療前后的癥狀,瘤體,免疫功能,生存質量,體質量的變化及不良反應。
1.7 統計分析方法 統計軟件采用SPSS11.5軟件包,根據數據類型及分組選用不同的檢驗方法。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等級資料采用秩和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兩組均以3周為1療程,治療2療程后評定療效。
2 結果
2.1 療效評定方法
2.1.1 癥狀 常見癥狀根據臨床觀察分為4級:計分方法是無癥狀計0分,輕度計1分,中度計2分,重度計3分。治療前及治療后根據癥狀出現情況記錄。
2.1.2 瘤體 根據UICC關于實體瘤療效標準計算:完全緩解(CR)、部分緩解(PR)、無變化(NC)、進展(PD)。有效率=[(CR+PR)/總例數]×100%;穩定率=[(CR+PR+NC)/ 總例數]×100%。
2.1.3 免疫功能 對兩組患者在治療前及治療后各檢測一次LBT(淋巴細胞轉化率),OKT(T淋巴細胞亞群),觀察患者接受治療前后免疫功能變化。
2.1.4 生存質量 比較治療前和治療后的Karnofsky評分。
2.1.5 體重 治療前后均測體質量2次(連續2 d),取平均值。若治療后較治療前體質量增加≥1.5 kg為顯效;治療后較治療前體質量增加≥1 kg為有效;若治療后較治療前體質量無增加或增加不足1 kg為無效。(排除有胸水、腹水因素)。
2.1.6 不良反應 對兩組患者在治療開始時及其后每周復查一次血分析,每3周復查肝腎功能和心電圖,以觀察治療藥物對患者骨髓功能、心、肝、腎功能的影響。
2.2 治療前后的比較分析
2.2.1 癥狀積分改變的比較(表2)
表2
兩組癥狀積分改變的比較(x±s)
癥狀中醫組結合組
例數治療前 治療后例數治療前 治療后
咳嗽271.53±1.030.52±0.92*281.62±0.940.64±0.88*
血痰101.25±1.060.35±0.86*141.30±1.050.36±0.81
發熱120.83±0.990.25±0.83*140.77±0.940.19±1.01*
胸痛171.46±1.040.92±1.00*#201.40±0.890.33±0.99*
氣短211.37±0.920.36±1.01*181.33±0.870.40±0.86*
乏力251.47±0.970.49±0.96*26 1.50±0.901.21±1.01
治療前兩組比較,癥狀的例數采用χ2檢驗,P>0.05,無顯著性差異,提示兩組在癥狀例數上具有可比性;每個癥狀積分采用t檢驗,均P>0.05,無顯著性差異,提示兩組癥狀積分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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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治療前比較,經t檢驗,*P0.05,無顯著差異,提示結合組乏力癥狀治療后較治療前無明顯改善。
與結合組治療后比較,經t檢驗,#P
兩組咳嗽、血痰、發熱、氣短治療后積分比較,經t檢驗, P>0.05,提示中醫組與結合組在改善咳嗽、血痰、發熱、氣短方面,無顯著性差異。
2.2.2 瘤體改變的比較(表3)。
表3
兩組治療前后瘤體改變的比較(例,%)
組別例數CRPRNCPD有效率(例,%)穩定率(例,%)
中醫組30032071076.67
結合組3001611353.3390
兩組比較,經χ2檢驗,P
2.2.3 免疫功能的改變的比較(表4)
表4
兩組治療前后淋巴細胞轉換率(LBT)及T細胞亞群的比較(x±s)
組別LBT(%)CD+4(%)CD+8(%)CD+4/CD+8
中醫組(30例)治療前38.14±15.9236.16±10.97 29.26±8.961.27±0.69
治療后48.18±16.25*#42.56±10.21*# 22.18±10.42*#1.69±0.41*#
結合組(30例)治療前34.54±16.3731.57±9.4825.41±9.451.26±0.58
治療后36.77±15.6433.66±8.12 21.02±8.361.41±0.49
與治療前比較,①P
與治療前比較,經t檢驗,中醫組*P0.05,無顯著性差異,說明結合組LBT及T細胞亞群較治療前均無明顯改善,提示化療可能不利于免疫功能的改善。
治療后兩組比較,經t檢驗,#P
2.2.4 卡氏評分的比較(表5)。
2.2.5 體質量變化的比較(表6)
表5
兩組治療前后卡氏評分積分的變化的比較(x±s)
組別例數治療前治療后
中醫組3072.12±8.4479.94±9.12
結合組3071.53±9.0977.30±8.53
治療前兩組比較,經t檢驗,P>0.05,無顯著性差異,說明治療前兩組的卡氏評分具有可比性;治療后與治療前比較,經t檢驗,P0.05,無顯著性差異,說明兩組治療后的卡氏評分提高無差別。
表6
兩組治療后體質量變化的比較(例,%)
組別例數顯效有效無效有效率
中醫組301610486.67
結合組30881453.33
經R×C列表χ2檢驗,P
2.2.6 安全性及毒副作用的比較(表7)。
3 討論
目前治療肺癌,學術界普遍主張多學科綜合治療。結合我國實際,對于中晚期肺癌患者采用中西醫結合方法,分別針對不同的發病環節,可以發揮各自的優勢,互補彼此的不足。中醫是從整體觀念出發看待肺癌,認為本病的發生與正氣虛損、邪毒入侵關系密切,是一種全身屬虛,局部屬實的疾病。肺癌的發病過程可以用“痰、瘀、虛”三個字高度概括,并且貫穿始終。其中正虛是肺癌發生的基礎,與肺癌轉歸息息相關,而正虛之本在于脾腎虧虛。
表7
兩組治療后不良反應的比較(例,%)
組別反應 程 度
0 Ⅰ Ⅱ Ⅲ Ⅳ發生率
白細胞減少*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177 4 2 043.33
血紅蛋白減少*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225 2 1 026.67
血小板減少*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226 2 0 026.67
肝功能損害*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235 2 0 023.33
腎功能損害②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273 0 0 010
心功能損害②中醫組300 0 0 00
結合組282 0 0 06.67
惡心嘔吐*中醫組291 0 0 03.33
結合組169 4 1 046.47
腹瀉*中醫組291 0 0 03.33
結合組253 2 0 016.67
注:兩組比較,經秩和檢驗(確切概率法),*P0.05,無顯著性差異,提示腎功能損害及心功能損害方面無明顯差異
“脾為后天之本,氣血生化之源”,是五臟之氣出入升降的樞紐,故有“內傷脾胃,百病由生”之說。由于脾虛不運,濕聚成痰,上貯于肺,亦致肺失宣降,即所謂“脾為生痰之源,肺為貯痰之器”。“腎為先天之本,內存真陰真陽”,是各臟陰陽之根本,統一身之氣化。若腎精虧虛,則氣化無力,脾失健運,痰濕內生,可見脾、腎互為根本。正如李東垣所言:“水為萬物之父,土為萬物之母,二臟安和,一身皆治,百疾不生。”
脾腎虧虛是中晚期肺癌的主要矛盾。因此,以健脾益腎法為主,辨證加減治療中晚期非小細胞肺癌以期獲得滿意療效。補脾益腎消積湯的基本組成是茯苓、白術、黨參、山藥、薏苡仁、桔梗、山茱萸、熟地、全蝎、浙貝母、蛇舌草、重樓。本方以參苓白術散合六味地黃丸加化痰散結、解毒抗癌中藥組成。茯苓、白術、黨參、山藥、薏苡仁、桔梗等健脾益氣、祛濕化痰,以健運后天之本;山茱萸、熟地合山藥、茯苓取六味之意益腎養陰,陰中求陽,以復先天之本,脾腎得健,則氣化有源,生生不息;全蝎、浙貝母攻毒散結、化痰通絡;蛇舌草、重樓解毒利濕,與健脾益腎藥合用,共奏扶正祛邪之妙。
現代藥理學研究表明,抗腫瘤中藥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細胞毒藥物,即對腫瘤細胞具有直接殺傷作用,主要含有天然抗腫瘤活性成分,可直接抑制腫瘤細胞的生長。蛇舌草、重樓、全蝎等解毒散結中藥多屬此類。第二類是具有免疫增強作用、生物反應調節劑樣作用的藥物,通過調節臟腑氣血陰陽的失衡,改善機體全身的病理狀態,增加機體自身的抗病力。補益類中藥如黨參、黃芪、白術、熟地、吳茱萸等多屬于此類。藥理學研究顯示,黨參、白術、黃芪、薏苡仁等能提高和改善機體的物質代謝,促進蛋白質合成,增進網狀內皮系統的吞噬功能,有明顯抑瘤作用[4]。
總之,中醫藥在中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治療中的效果已經得到了人們的肯定,更高效的中西醫結合治療是未來的方向。補脾益腎消積湯是針對中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脾腎虧虛為本的特點,以健脾益腎法為主的有效治療方劑。本研究從相關癥狀、體征及實驗室指標變化入手,經統計分析,證明了補脾益腎消積湯在減輕癥狀、增加體質量、提高免疫力、穩定瘤體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并且安全無不良反應。進而證明了中醫健脾益腎法在中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治療中的積極作用,也從側面反映了中醫治療腫瘤的核心仍然是整體觀念及辨證論治。但由于本研究的樣本量不夠多,未能設立單純化療組對比,而且,對于非小細胞肺癌目前尚無統一的辨證標準,因此,本研究結果并不能說明健脾益腎法就是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通法。這尚需我們在日后的工作中積極探索更加有效的治法,進一步提高中醫藥的療效,使中醫藥在治療非小細胞肺癌中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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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1、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2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000元的違法案件;
2、涉外的違法案件;
3、行政處罰后需要減、免、緩的案件;
4、案件審理委員會認為應由其決定的其他違法案件。
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制度。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法制處長和執法支隊負責人組成。案件審理委員審理案件時應當吸收案件承辦人參加。
四、案件審理委員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處負責。
五、案件審理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集體討論與首長負責相結合。
六、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開例會。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七、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法制處提供有關資料,法制處收到有關資料后,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為可以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的,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八、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局長主持,法制處負責記錄。對會議討論的內容及委員的意見,法制處應當詳實記錄,不得篡改、遺漏。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會議記錄簽字后,將會議記錄移送案件承辦部門,裝入行政處罰卷宗。
九、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首先由案件承辦人匯報案由及處罰初步意見,法制處匯報審核情況。根據匯報的情況,委員根據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審理,最后形成處罰結論。
十、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就下列內容對案件進行審核:
1、違法事實的認定;
2、適用的法律依據;
3、程序是否合法;
4、當事人申辯意見;
5、承辦部門的處罰意見。
規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形式表述,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細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性,對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對違反規范的行為具有強制力;規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內容是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管理規范,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規范性文件具有執行性,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之一,對行政管理事務具有確定力。因為規范性文件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
二、嚴格落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專指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公布和印發的,或者雖以市政府有關部門文件上報但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批轉印發的,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1、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送審稿。起草部門要組織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要予以采納吸收;未采納的,要向建議人做出書面說明,并將相應情況報制定機關。
2、完善事前審核制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初審,并經起草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后,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措施相抵觸;具體內容是否適當;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等。起草部門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稿時,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審核報告、送審稿文本、法律法規依據、起草說明和征求意見情況等相關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提交審議。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核完畢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請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時,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報告,起草部門作起草報告。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市政府辦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門,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一審一核",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由審查員受理、審查,核準員核準、簽發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三條審查員、核準員應是行政許可機關正式在編人員,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并按照素質高、業務精、責任心強的要求配備。
第四條審查員的職責: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意見,報核準員審核;受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審查事項;參加復雜行政許可會審。
核準員的職責:依法審核審查員上報的各項行政許可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根據授權簽發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簽署審核意見;參加復雜行政許可會審;參加涉及本部門聯合審批的聯審會議。
第五條審查員、核準員應當按照"相對固定、適當流動、保留骨干"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審查員、核準員的崗位授權期限一般為二年。
審查員、核準員由各行政許可機關發文公布,并報縣法制辦、縣行政服務中心備案。
第六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單獨窗口的部門(單位),窗口負責人或業務骨干應明確為核準員,符合條件的其他窗口工作人員明確為審查員;其他部門(單位)的核準員由相關科室的負責人或業務骨干擔任。
審查員、核準員的數量按照工作量及A、B崗要求由各部門(單位)確定。
第七條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按"一審一核"辦法辦理。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依法需要聽證和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經縣法制辦和縣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不實行"一審一核"制度。
行政許可機關在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時,應明確該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實行"一審一核"辦理。
對各類受理后可當場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場辦結。
第八條行政許可機關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權、既受又理、一地辦結"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查、核準"的程序受理和辦理實行"一審一核"的許可申請,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審批環節。
第九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窗口的行政許可機關,現場檢查、勘驗原則上由窗口牽頭并派員辦理,因窗口人員不足或業務需要需部門業務科室或下屬單位辦理的,由窗口通知有關科室或單位派員在規定時間內到現場檢查、勘驗,并將意見送交窗口。未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窗口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綜合窗口成員單位),現場檢查、勘驗由主辦的業務科室負責,對于聯辦事項,在接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牽頭部門(單位)的通知后,應按時派員參加并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條核準員認為在職責范圍內難以把握的復雜行政許可申請,應提出會審意見。會審由行政許可機關負責人主持,核準員、審查員及有關人員參加,經集體討論后決定相關事項,由行政許可機關負責人簽署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會議材料歸檔于行政許可案卷。
第十一條縣監察局、法制辦對行政許可實行監督檢查;行政許可機關應加強對審查員、核準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定期檢查行政許可材料,發現錯誤,責令審查員、核準員及時補正。
第十二條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會同縣監察局、法制辦對"一審一核"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條審查員、核準員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審查員或核準員資格,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口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登記規 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公布,適用本辦法。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為規范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獎勵、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以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組織可以依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鄉鎮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決定、通告等。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機關負責起草,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或委托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負責起草。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可以指定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單位應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法律審核前,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被征詢意見的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回復。
規范性文件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或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時,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由其辦公廳(室)批轉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起草單位不得直接向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請法律審核。
未經法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請審議。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提供法律審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各方面的意見;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意見的情況;
(四)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
(五)主要內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法律審核原則上只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可行性或適當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議。
第二十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核規范性文件,應當出具書面的法律審核意見。
法律審核意見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在審議通過后,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在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批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法律審核確認意見。未經法律審核確認的,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變化,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不應影響法律、法規賦予制定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職權。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自簽發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二)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四)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其本級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五)聯合行文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登記。
第二十九條 報送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送備案登記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及起草說明(含電子文本);
(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確認意見;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自簽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報送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批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自收到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省法制機構報送備案登記。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受理備案登記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登記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統一登記編號,并將登記情況及編號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二)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暫緩備案登記,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報或重報的備案材料符合備案登記要求的,應當予以登記編號。
不具備制定規范性文件主體資格的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網上備案登記系統,使用政務互聯網平臺開展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本級政府辦理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備案登記號,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其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對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及時糾正。
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糾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交該文件的合法性依據及書面說明;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也不自行糾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不能成立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書面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該文件違法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認為該文件不違法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要求其本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對文件相關內容提出意見,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
第三十八條 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改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中與上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相沖突的內容或者廢止本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下級人民政府不及時修改或廢止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區人民政府之間、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閱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實施。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后,應當及時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也可以同時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明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號。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匯編公布由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義務提供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本級政府責令改正或撤銷,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對制定機關行政首長予以問責,并依法對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作出與上級或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規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未經法律審核予以簽發;
(四)未取得備案登記號,公布實施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備案和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免費提供查閱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備案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 法規和 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法律上稱之為 抽象行政行為。
由于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 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 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 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
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關鍵詞】:設計;建筑設計;環境藝術
【 abstract 】 : the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two fire control work is national law gives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authorities of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function, and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is closely link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existent problem,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ork of fire prevention effective measures.
【 key words 】 : design; Architecture design; Environmental art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建筑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學科、各領域,特別是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標準不斷出現,使得一項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寬、更加復雜。在全國近幾年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災隱患都是在建設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驗收的合格率,對于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消除控制火災隱患的發生,是一件非同尋常、至關重要的工作,必須給予極大的關注。下面筆者從當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進行探討。
2建設工程消防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體制、觀念、價值取向、利益主體的變化,建設、設計、施工、消防設施檢測、消防產品生產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不規范行為比較嚴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消防監督體制不順、消防監督力度不夠,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
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在對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工程審核驗收的主觀認識上存有偏差,或是以減少消防工程投資為犧牲來減少整個建筑工程中投資的主觀故意,或是消防工程產品質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質量存在的情況連建設單位也無法預知。不管何種情況,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質量好壞的興趣遠遠低于公安消防部門一紙驗收合格的意見書。
2.2設計單位
一些設計單位雖然能夠在設計中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但由于市場競爭的需要,過分遷就于建設單位的要求,不考慮建筑工程規范的客觀情況,造成設計圖紙在消防審核中不能發現問題,但在實際施工中由于客觀無法達到,形成缺陷而無法通過消防驗收。比如在不少設計中對辦公室區域、商鋪賣場等部分進行大空間設計,理論上是滿足消防技術標準的,但業主往往在消防驗收后,進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設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災隱患,給消防后續管理帶來困難。同時在消防設計審核過程中,還發現一些設計單位“套圖”現象十分嚴重,往往對比較接近甚至差異很大的工程項目都進行套圖設計。設計中對消防給水、報警噴淋設施等很多部分,特別是一些文字性說明的設計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2.3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和防火施工驗收規范施工,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作業,擅自將消防水管管徑變小,將防火涂料變薄等等,一些施工單位為了拿到工程定單不惜冒違法違紀大忌,或是表現為明知故犯的偷工減料、降低標準,或是表現為遷就甲方違規作業共同違規違法,從而造成建筑防災系統安裝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還有很多單位都是近幾年來初步涉足火災報警產品等消防設備領域,更有些單位拿到訂單后臨時拉隊伍,施工人員不經專業技術培訓倉促上陣,對消防產品及施工布線等安裝知識了解甚少,施工作業中,不遵守國家技術標準,經常發生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還誤以為是廠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2.4監理單位
一些監理單位雖定期或不定期對所承接業務范圍內所有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各項目監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監理行為進行考核,但實際效果來看并不是很理想。監督單位開展企業內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實項目總監上崗前的考核,督促各項目監理部必須制定規范的安全監理程序還不規范,對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力度不大。
2.5消防機關
監督不力,源頭關把不嚴,一些消防監督人員不重視消防審核驗收,認為建筑消防驗收由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檢驗就可以了,消防監督人員審核驗收只不過是走一走過場而已,把建筑消防驗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上,從而放松了消防驗收工作。實際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站只對現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的整改情況、室內裝飾等就不在其檢驗范圍。而經建筑消防檢測站檢測合格的建筑消防設施,在消防總體驗收過程中,不能通過驗收的事時有發生。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嚴格按程序、規范等把好建審、施工檢查、竣工驗收關。例如有的消防監督人員未能及時地發現設計圖紙存在的問題,不能全面、準確地提出審核意見,甚至對比較簡單的諸如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室內消火栓安裝位置等問題也提不出意見來,對缺乏主要的消防設施設計圖的設計圖紙,草率地下發同意設計的審核意見書;在施工檢查中,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監督檢查程序不熟悉,對被檢查的場所束手無策、無從下手,對一些明顯的問題查不出來;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產品、消防設施不熟悉,不會使用。這些都百接影響了建筑消防監督的力度和作用。
2.6 消防技術規范
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修訂周期過長,不明確、不具體,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規定較多,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和建立在系統工程、數學物理模型基礎上的推導、演算和分析,無法解決新材料、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也帶來消防機構執法彈性較大的問題。
3加強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的有效措施
建審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與消防監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適應,以保證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協調發展。
3.1 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針對建審人員匱乏而又無法按需配備的實際問題,要從提高建審人員業務素質,優化和改善建審隊伍人才結構、知識結構入手,加大培訓和再教育力度,樹立和強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學、學習理念,在此基礎上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