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消費稅的含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教學目標:
知識目標:要求學生識記納稅人的含義,我國的主要稅種及其納稅人
理解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一些主動納稅和偷稅的事例,說明公民樹立納稅人意
識的必要性。
能力目標:通過教學,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辨別比較能力和分析實際問題能力
德育目標:使學生樹立納稅人意識
導入新課:通過前面的學習,我們了解了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是稅收,了解了稅收的含義及其重要作用,還知道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可是哪些人應該交稅,哪些人不應該交稅,在我國有哪些稅種,應該交哪些稅呢?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納稅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一.納稅人
含義: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聯系上學期學過的對企業的概念,說明納稅人作為繳納稅款的主體,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即: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所以,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負有直接的納稅義務,就是納稅人。)
講解后提問,一個經濟單位或個人是否成為納稅人,由什么決定?
指導學生閱讀相關教材,概括回答(略)
教師總結: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一個經濟單位和個人不是想成為納稅人就可以成為納稅人,當然也不是不想納稅就可以不做納稅人,能否成為納稅人,取決于兩個因素:
第一,稅法規定
第二,企業或個人所處的經濟地位
(過渡)為什么由這兩個因素決定,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來了解有關稅種的知識
二.我國的稅種
1.增值稅
(1)含義:增殖稅就是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增殖額作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
那么什么是增值額呢?
引導學生聯系以前學過的經濟學知識:一個商品的價格可用C+V+M來表示,C即勞動過程中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價值,V即勞動力價格,M即剩余價值,所謂增殖額就是企業的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
(2)納稅人范圍: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3)作用:可以避免對一個經營額重復征稅,有利于促進社會分工和生產專業化發展
這一作用可在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上表現出來,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本企業商品銷售額乘稅率,減去上一環節已納稅金(要求學生閱讀P26——27的小字部分,理解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紡織廠(布料)——》服裝廠(服裝)——》商店(商品)
850元增值增值
增值稅增值稅
(由服裝廠承擔)(由商店承擔)
850×17%=144.51500×17%-144.5=110.5
從圖示我們可以看出,服裝廠繳納由布料加工成服裝的增值額的稅款,商店繳納由服裝變成商品的增值額應負擔的稅款,不重復繳納.這是其一;其次,繳納增值稅必須出示增值稅發票,比如說,如果服裝廠購買原材料未得到增值稅發票,說明上一環節沒有交納增值稅,商店就無權扣除144.5元,所以,用這種方法計算,可以防止進貨商品的偷漏稅。
提問:如果商店把服裝買給了消費者,誰是最終的納稅人?
學生討論(略)
正確答案為:消費者
2.營業稅
(1)含義:以經營活動的經營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
強調:是對營業和服務的總收入征稅,經營者不論盈虧,只要營業就需要交稅。
(2)納稅人范圍:在我國境內從事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及其他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
(3)特點:稅源廣(只要經營就必須納稅;涉及商業等9個行業,因此營業稅可以保證稅收的穩定。
(4)作用: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
3消費稅
納稅人
作用
征稅范圍
要求學生圍繞問題進行閱讀,然后完成圖表
(教師串講一遍)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其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消費稅可以合理地調節消費行為,抑制超前消費,間接引導投資流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以及避免因過度消費而損害人們健康,危害社會秩序和破壞生態環境的作用,其征稅范圍包括煙,酒等11種商品
提問:為什么要對11種商品征收消費稅?
學生討論(略)
教師總結:這些消費非生活必須品,有的會損害人體健康,有的會污染環境。征收消費稅,可以抑制消費量,合理利用資源等等(引導學生看P27第四自然段)
利用P28面的圖表“消費稅稅率”,讓學生對稅率有一定的了解,根據圖表,指出消費稅分從價定率和從量定率。從價定率指銷售額乘以稅率。如一包香煙為10元,那么消費稅=10×45%=4.5元。從量定額是征收標準銷售×銷量。如啤酒按噸算,汽油,柴油按升算。
4.企業所得稅
要求學生找出其含義,納稅人。重點強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純收益額,而不是經營額。另外,企業所得稅對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有特殊作用,其實質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得分配
5.個人所得稅
請學生閱讀P28——29面得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什么是個人所得稅?
(國家對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
我國公民在國外打工獲得的收入該不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該,因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之一是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從我國境內外取得所得的個人)
一外國工程師在我國指導某工程修建四個月,其收入該不該交納個人所得稅?
(應該,個人所得稅包括不在我國境內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而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得個人)
一作家出書該不該交納所得稿酬該不該交納個人所得稅?
(應該,因為個人所得稅得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個人稿酬所得等11項)
個人所得稅有什么作用?
(在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方面有重要作用)
個人所得稅有什么特點?
(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
為調動課堂氣氛可安排學生課后進行一個家庭調查,看看家長是否按照稅率表交納個人所得稅
6.關稅
含義:對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得貨物,物品征收得一種稅,它得納稅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貨物得發貨人。進出口貨物而沒有納稅叫走稅。
總結:以上我們介紹了6種主要稅種,在我國,稅收共有20多種,這些稅種和具體規定,共同構成了國家得納稅制度。
三.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
1.自覺履行義務
以P31面的小字部分作為材料對學生進行教育,使其懂得依法納稅使每個公民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應有納稅人意識,將自覺納稅看成是公民社會責任感和國家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
為什么要納稅?
引導學生閱讀P31面第二段并回答,指出:第一:稅收是同國家富強,人民的幸福聯系在一起的。第二:權利和義務是聯系在一起的。強調指出有偷稅行為的人,是違法的人,更是缺乏責任心的人,是不講道德的人
2.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指出公民應該依法維護自己得合法權益。即關注國家對稅收得使用,監督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這是由社會主義稅收的性質決定的。
總之:人人都應該有納稅人意識,一旦成為納稅人,應自覺依法納稅。
課堂練習:2001年8月21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通知,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具體辦法為: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量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關鍵詞:消費稅 稅收思想 課稅原則 稅負轉嫁 比較優勢
消費定義及范圍界定
從廣義上講,消費可以理解為人類對可用資源的耗用,它不僅意味著人們對有形物品等物質資源的使用或耗用,也意味著人們對勞動資源的使用,甚至還意味著對時間資源的耗費,但是,經濟學對消費所下的定義專指直接滿足人們當前需要的資源耗費。這樣,消費稅自然是以一定時期消費行為或消費品為課稅對象的稅收。
針對消費課稅的工具有好幾種,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消費稅,即直接由商品或勞務的消費者或者使用者繳納的,針對個人消費支出征收的稅。另一類是間接消費稅,也稱間接稅、流轉稅、銷售稅,它是指以消費品的交易數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由消費品或勞務的銷售者或提供者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收。
其中,間接消費稅按征稅范圍的差別,可分為選擇性消費品稅和一般消費品稅,選擇性消費品稅是指對少數部分消費品課征的消費稅,課稅對象是有選擇和有限制的,而且通常實行差別稅率,如煙草稅、酒稅、茶稅、鹽稅等。一般消費品稅是指對普遍的或一般的消費品課征的消費稅,它往往在征稅范圍上包羅萬象,在稅率上是統一的。從征稅的政策意圖上考慮,選擇性消費稅是用來達到特定的政策目標,而一般消費品稅通常用來取得財政收入。中國稅收書籍所指的消費稅應該理解為選擇性消費品稅,而以下則是對選擇性消費品稅的重點論述。
歷史上各經濟學派的消費稅思想
大衛·李嘉圖認為,用于奢侈品的消費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支出,應該給予限制;而用于必需品的消費是維持勞動者再生產費用,應該給予保護和鼓勵。與之相對應,對奢侈品征稅不會不利于生產,因為它不成為生產的成本,而對必需品的征稅會使工資水平上升,是對生產資本的征稅,因而不利于生產。由此,他贊成消費稅而反對貨物稅。消費稅會帶來兩種效應:一種是收入效應,它指貨幣收入購買力減弱、購買的商品變少、效用水平降低;另一種是替代效應,它指由于一種商品價格上升,另一種商品價格不變,消費者會減少購買價格昂貴的商品,而更多購買價格不變的商品。在市場有效運行的條件下,稅收的收入效應只能使納稅人收入減少,支付能力和滿足程度下降,但不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也就不破壞帕累托效率條件,即生產商品之間邊際轉換率仍等于兩種商品的價格比率,其中邊際轉換率是指利用生產要素(勞動、資本)增加一個單位的某種商品的生產所不得不減少的另一種商品的產量;但稅收替代效應扭曲人們對商品的選擇行為,從而造成資源不合理配置,使效率條件遭到破壞。這時,征收一般消費稅,就能消除不同商品的替代效應的損失,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由于市場往往是有缺陷的,利用消費稅的替代效應,則會矯正資源的不合理配置,消除市場失靈。
拉姆齊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上,最優的稅制應該能確保在對不同需求彈性的商品征稅時,達到總的消費者剩余最小。這就要求各種商品的稅率與其需求彈性成反比,使得從不同需求彈性的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單位稅收所引起的效率損失都相等,也即邊際稅收的效率損失相等。只要從某種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單位稅收引起的效率損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有可能通過改變征稅辦法降低效率損失,只要適當降低該商品稅率,提高其他商品稅率,就能夠實現效率損失最小化。由于必需品的需求彈性遠低于奢侈品,因此拉姆齊主張對必需品征收高稅,而對奢侈品征收低稅。從而體現了對富人消費征稅的累退性質。
凱恩斯認為隨著人們的收入增加,消費也隨之增加,但不如收入增加那么多,即邊際消費傾向小于1。要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國家就應貫徹實施具有累退性的消費稅,以此刺激消費。根據拉弗曲線,消費越旺盛,對投資的倍加乘數作用就愈強,國民產值更高,從而擴大稅基,即使消費稅稅率累退,政府的稅收收入也可能會增加,不過卻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消費稅的課稅原則
(一)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促使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現代稅收理論一般把稅收效率原則概括為:第一,資源配置角度。稅收分配有利于資源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利用的資源中獲得最大利益。第二,經濟運行角度。稅收分配要有利于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微觀經濟效益的提高。第三,稅務行政角度。在征稅過程中征稅主體支出的費用占收入的比例要盡可能地最小。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國家征稅應使各個納稅人的稅負與其負擔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衡量稅收公平原則的標準有兩個,即支付能力原則和受益原則。
支付能力原則是指按納稅能力繳納稅收的原則。該原則包含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要求對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稅收對待,縱向公平是指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稅收對待,通常富人比窮人更有稅收支付能力,理應多納稅。但是,由于凱恩斯指出個人的邊際消費傾向呈遞減趨勢,即增加的消費在增加的收入所占的比例,隨收入增加而減少。若征一般消費品稅,則富人因有較低消費傾向,所以應交納的稅收占其收入的比率較低,不能體現按納稅能力課征的原則。因此,應采取對富人群體普遍消費的奢侈品課以高稅,對窮人所依賴的低檔品給予免稅,才能體現按納稅能力納稅的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納稅人根據他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利益繳納相應的稅收。從政府公共服務得益相同的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收,從政府公共服務中得益多或少的人,應繳納較多或較少的稅收。在多數場合,政府公共品的收費可以通過征管手段的革新來杜絕“免費搭便車”現象,對未交費的使用者予以排斥,如燃油稅就是以油計稅,行駛少,對道路資源的占用和損耗少,則交稅少。
(三)稅收財政原則
稅收財政原則是指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根據拉弗對稅收與經濟關系的研究,可以發現稅率與稅收收入、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一種特殊的函數關系:當稅率為零時,市場經濟活動或稅基為最大,但稅收為零,稅率稍有提高后,稅基會相應縮小,但其程度較小,故稅收總額還會增加;當稅率上升至某一最適度的點,稅收極大化,找到最佳稅率。如果超過這一點, 繼續提高稅率,就進入“拉弗”,因稅基以更大程度縮小,即市場活力或生產加速萎縮,反而導致稅收下降;當稅率處于的末端,即稅率為100%時,稅收也相應降至零。因此,財政原則并不意味著就是稅率越高,稅收收入就越大。
消費稅的稅負轉嫁
完全競爭市場。消費品的供給完全無彈性,即供給彈性系數等于0。供給完全無彈性,說明當某種消費品因政府征稅而價格不能提高時,任何單個廠商對價格的相對下降沒有任何反應,其生產量不會因價格下降而減少。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單個廠商可以謀求稅負向后轉嫁,但卻不能把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除非各個廠商在整個工業體系下形成一股力量,才能夠通過消費品提價的方式,把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壟斷市場。由于消費的需求不是完全無彈性,消費者雖然無法選擇其他的消費品提供者,但卻可以通過減少甚至停止消費的方式來規避這種稅收,因此壟斷廠商不能任意將消費稅轉嫁給消費者。現考察一下壟斷廠商轉嫁消費稅的程度。通常意義上,從量稅與從價稅在稅負歸宿上是有差別的,在征收相同金額的稅款時,從價稅使產出減少的數量小于從量稅,這是因為,從價稅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它使得邊際收入降低的比率小于稅率本身,而從量稅恰好降低了與稅率等同的邊際收入比率,由于壟斷生產者是在邊際收入等于邊際成本這一點決定產量,當邊際收入降低的比率較小時,產量也相應減少的較少,這樣,從價稅比從量稅使壟斷者的產量減少的幅度較小,換言之,從價稅使價格上升的幅度低于從量稅,壟斷者難以通過提價的方式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因此,采取從價稅可征得更高的稅額,并使得廠商的壟斷利潤更少。
寡頭市場。根據斯威齊模型,每個寡頭都相信,自己對商品提價,則別的寡頭不會提價,自己對商品降價,別的寡頭卻會降價,因此,當征收消費稅時,就沒有寡頭會在征稅后提高價格,因此稅負就由寡頭們來承擔,但若所有的寡頭能達成聯盟或勾結起來,則也是可能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的。
由于實行消費稅征收時,稅負的法定歸宿與經濟歸宿往往并不一致,通過對消費稅的稅負轉嫁問題研究,可以使得稅收政策的制定者能夠利用消費稅來調節收入分配,若窮人消費的低廉商品的稅負,主要是由消費者承擔,則應該予以免稅,若富人消費的高檔商品的稅負主要是由富人承擔,則應征高額消費稅。
消費稅的比較優勢
(一) 基于效率目標對資源配置的改善
消費稅的課稅對象有三種:一是存在消費偏好誤差的劣質品,二是產生負外部效應的污染品,三是難以收費的混合品。
對劣質品消費所帶來的利益可能被消費者高估或低估了,從而產生消費偏好的誤差,對消費者個人來說,會因過度消費該劣質品而對其福利產生負效用,消費行為本身也可能會造成外部負效應。可是,許多消費者對此卻視而不見,盡管他們為滿足不合理的消費需求往往愿意支付較高的價格,但以效率標準衡量,若能消除消費偏好誤差,無疑將有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通過消費稅所帶來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可以有效地矯正消費偏好的誤差,因為消費稅提高了消費成本,在消費者剛性的收入約束條件下,收入效應對消費數量的減少產生作用,替代效應則使消費者選擇可替代的未稅消費品,從而糾正消費者的不良消費嗜好。
有些污染產品會產生外部不經濟,而又不能依據產權加以明確劃分。因此,必須依賴政府或社會公共行動,政府通過征消費品稅,使消費行為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從而使生產者或消費者通過交稅承擔其產生的外部成本。消費稅的交納使生產者減少污染,而政府則能利用可觀的稅收收入來治理環境污染。目前,很多國家開征了環境稅,大多是對以損害環境而產生出的商品課以消費品稅。
對于難以收費的消費品,若通過改變課稅的辦法能很容易征到稅,且征管成本不太高,就不失為一種合理分配稅收負擔的好辦法。目前,我國已開征的燃油稅就可以理解為是對使用公路的消費者課稅,因無法測定每一條公路上的消費者從對公路的使用中所獲得的利益,所以用燃油的耗用量來近似地間接衡量這種消費利益并以此征稅,這種做法在實際運用中較可行。
(二) 基于公平目標對收入分配的調整
消費稅調節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過擴大稅基和提高稅率的辦法來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費負擔。2006年4月,財政部對消費稅征收范圍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擴大奢侈品的征稅范圍,合理界定奢侈品的定義,既不能挫傷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費,又要有效的調節高收入者的消費。
(三)基于財政目標對政府稅收收入的提高
對于低需求彈性的消費品課稅,可以籌集到巨額的財政收入但卻只會造成極小的扭曲效應,從而產生的稅收超額負擔也比較輕,其中,稅收超額負擔是指由征稅引起的商品或要素的相對價格的變化而帶來的福利損失。以一種不產生外部效應的奢侈品為例,若它的價格需求彈性為0,并且對其消費的收入彈性大于1,即消費者收入增加或者減少1%所引起的該商品需求量的升降百分比將大于1%,那么,可以斷定該種商品為富人生活的必需品,對它征收消費稅不會導致富人改變其選擇行為,從而能夠保證政府取得穩定財政收入。
參考文獻:
1.劉宇飛.西方財政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朱為群.消費課稅的經濟分析(M).上海財大出版社,2001
3.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稅制結構 稅負轉嫁 收入分配 主體稅 輔助稅
稅制結構是一國稅收體系的整體布局和總體結構,是國家根據一定經濟條件和發展要求,在特定稅收制度下,由稅類、稅種形成的稅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關系。我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他未列入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被歸為輔助稅。我國的稅制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費。
一、主體稅與居民消費的實證分析
1.流轉稅抑制居民消費
我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但從各稅占稅收的比重來看,2007年流轉稅為56.83%,所得稅為27.36%[1]。說明我國仍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這種稅制結構下,表面看,我國稅收大部分由企業繳納,企業繳納的稅款占84.3%,居民僅占15.7%,但企業繳納的稅款中,僅有12.7%是不能轉嫁的直接稅,87.3%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2]。呂冰洋設計的“資金流量表”判斷宏觀稅負的方法計算的結果證實了這一結論。
理論上,在局部均衡模型中,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負由消費者和廠商根據各自的需求彈性進行分擔。由稅負轉嫁原理可知,如果商品的需求彈性較低,需求方會承擔大部分稅負。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幾乎涵蓋所有的商品和勞務,并且經過多次加工與流轉,最終商品和勞務大多數與居民生活需要相關,因此,需求彈性低,稅負易于被轉嫁于居民部門。據統計,2007年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兩者占稅收總收入的43.02%[3]以上,這為稅收負擔大規模向居民轉移提供了客觀條件。
綜合分析,由于我國的稅制結構中,流轉稅占有很大比重,而流轉稅易于被進行稅負轉嫁,轉嫁的結果是,實際稅負由居民承擔,居民可支配收入減少,居民的消費需求受到抑制。
2. 所得稅減小居民消費
在我國所得稅體系中,企業所得稅一直占有相當大的比重。1994年曾高達90%以上。一般認為,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稅負由企業的資本承擔,一般不發生轉移,張陽(2008)通過建立局部要素兩部門一般均衡模型,引入要素替代彈性和產品需求替代彈性,研究企業所得稅在所有產品和要素在各個市場產生的連鎖反應和影響。他的研究結果表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并不完全由企業資本承擔,資本只承擔了稅負的83%左右,還有17%轉嫁給了勞動要素[4]。現階段我國資本要素大部分被高收入人群所持有,勞動要素大部分被低收入人群持有。說明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企業所得稅的負稅人。
理論上,利用邊際稅收楔子(MTW,Marginal)的思想可創建模型:METK=(Kg-Kn)/ Kg.。其中,Kg代表稅前投資邊際回報率,Kn代表稅后投資邊際回報率。這一模型的含義是:由于對要素或部門的征稅,導致最后一單位投入稅前和稅后的邊際回報不一致,從而對生產的激勵產生影響。利用這一模型,對資本或投資的邊際有效稅負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企業邊際稅收負擔并沒有提升。通俗地講,由政府、企業和居民三個部分對國民收入這個大蛋糕進行分割。在國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政府分配的多,企業和居民分得就會少。我國稅收連年高速增長,而測算的結果是企業稅負并未提升,說明居民稅負不斷加重,降低了居民可支配收入。
綜合分析,企業所得稅雖然是直接稅,理論上不易進行稅負轉嫁,但現實中,同樣存在稅負轉嫁。稅負轉嫁的結果導致居民稅負加重,消費需求減少。
二、主體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實證分析
關于收入分配與消費需求的關系,現有的理論提供了一定的解釋。凱恩斯的絕對收入假說認為,邊際消費傾向和平均消費傾向都隨著收入的增加而遞減,個人收入越高,消費在其中比重就越小。Blinder(1975)在標準生命周期---持久收入模型的研究基礎上進行研究的結果是,高收入階層的平均消費傾向低,低收入階層的平均消費傾向高。因此,如果采用“劫富濟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整個社會的平均消費傾向就會提高。而我國現行稅制的設計并未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這是抑制消費總需求的間接原因。
1.流轉稅惡化居民間的收入分配
如前所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易于轉嫁到居民部門,但低收入階層恩格爾系數比較高,其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額較大,而高收入階層的恩格爾系數較低,其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額較小,征稅的結果是,低收入者的負擔率高,而高收入者的負擔率低。根據劉怡和聶海峰的研究,最低收入群體的增值稅有效稅率是15.1%,接近法定稅率17%,而最高收入群體的增值稅有效稅率只有0.8%。[5]消費稅被認為是針對奢侈品征收的一種稅,在流轉稅中最具有體現稅負公平的意義,而我國現階段的消費稅稅目和稅率設置的導向并未體現公平這一點。例如,我國的卷煙消費稅貢獻了消費稅總收入的絕大部分,根據王建峰等人的研究,最低收入階層居民對煙的消費支出比為2.30%,是最高收入階層居民的2.53倍。[6]
2.個人所得稅加大貧富差距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未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首先,分類課征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把勞務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3185億元,工薪所得稅占55%[7]。這與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來源多樣化的特點并不相符。其次,稅基較窄,如對股票轉讓所得、外匯交易所得不征稅。我國上市公司由于種種原因分紅水平非常低,這導致投資者通過出售或交易股票獲得資本利得,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這一優惠強化了個人所得稅逆向調節的特征。第三,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過高既不符合世界稅制發展潮流,也不利于調控居民收入。
三、輔助稅調控居民收入分配的實證分析
現行稅制中,除流轉稅和所得稅以外,影響居民消費的主要是財產稅。財產稅是最古老的稅種,它在縮小財富分配差距方面能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制未能充分發揮其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
1.財產稅調控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缺失
從現有稅種來看,目前我國開設的財產稅有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這些稅種的納稅人主要針對企業而言,與個體利益沒有明顯的關聯度,因而不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從征稅環節來看,注重對流轉環節的征收而忽視了對保有環節的征稅。例如房產稅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不賣不稅、不租不稅,一旦租售,則數稅并課。造成貧者更貧富者更富。還有一些正在討論和熱議的稅種仍未開征,使財產稅的調控功能大打折扣。如遺產與贈與稅幾度討論幾度浮沉,至今尚無立法。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大量私人財富由第一代向第二代轉移,這一稅種的空缺,致使“富二代”繼承財富時游離于稅收調控之外。加大貧富差距。
2.財產稅調控居民財產性收入力不從心
擬開征的物業稅是財產稅的重要稅種,遺憾的是,物業稅的設計并非針對綜合性財產課稅,而僅僅針對家庭不動產課稅。據統計, 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相比較上一年分別增長了19.7%、26.5%和42.8%。[8]在多數人還不具備依靠財產改善收入條件的同時,另一部分人卻因財產的數量和優勢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加之前文所述對居民資本性收入的免稅,當前的稅制結構在調控居民財產性收入方面顯得力不從心。
四、促進居民消費為導向的稅制結構設想
以拉動居民消費來刺激經濟發展,是我國今后經濟工作的首要目標。稅制設計應將降低居民稅負、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促進居民消費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總的思路是:在不減少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前提下,適當減小流轉稅比重,加大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適當減小流轉稅比重,可減輕居民稅負,但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針對性又不一樣,所以還應調整流轉稅內部結構。加大財產稅和所得稅的比重,旨在強化稅制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具體做法如下:
1.流轉稅內部結構調整
流轉稅調整的宗旨:降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比重,增加消費稅的比重。增值稅和營業稅主要針對一般性消費品,消費稅針對奢侈品征稅。具體做法是:適當下調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稅率,降低這部分商品的銷售價格,從而讓利于民,擴大消費;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統一增值稅納稅人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免征增值稅;重新測算確定新的增值稅稅率;參考“歐盟”消費地征稅原則,對電子商務和電子交易等行為開征增值稅。以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最終目標是將增值稅設計為負擔合理、制度簡化、機制嚴密的現代型增值稅。適當降低建筑安裝業、服務業和第三產業的營業稅稅率;對“娛樂業”進行科學界定,稅目設計完全依據消費者的消費能力,充分體現消費稅針對富人納稅的功能。調整消費稅稅目,將居民普遍消費的商品取消征收消費稅,將個人飛機、包船旅行消費等高端純粹服務型消費納入消費稅的課稅范圍;提高部分消費產品的消費稅稅率,如高爾夫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
2.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一直是學界探討的熱點問題之一,目前達成的共識是將分類課征模式改革分類綜合課征模式,本文也贊同這一觀點,但本文認為,分類綜合課征實施的前提是相關制度的配套與完善。具體包括:個人所得稅檔案號制度的完善;提高銀稅合作層次,真正落實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進一步完善收入顯性化、貨幣化制度,提高征管隊伍素質、改進征管模式、建立交叉稽核系統等。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時,應重點考慮兩點,一是擴大稅基,包括強化對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收入的征收和開辟新的稅源,二是改變個人所得稅的稅制結構,加大對富人的征稅力度。總的思路是,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宜實行分類征收,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和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借鑒國外經驗,各國普遍減少了稅率級次,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級次以3―5檔較為合適,最高稅率建議擬定為30%,最低稅率5%與世界各國相比處于偏低水平,可以保留。
3.財產稅的完善
迄今為止,我國的稅制體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而相比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無疑更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中國經濟已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因此,完善財產稅,一方面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夠縮小貧富差距,增加社會消費總需求。當前學界熱議的是物業稅的開征,本文認為,物業稅稅制設計應該既關注家庭不動產,也針對家庭綜合性財產課稅,與個人所得稅不能重復征收也是應當考量的重要因素。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使私人財富在進行代際轉移時,也被納入政府調控的范圍。適當時候開征社會保障稅,專款專用,加大對居民的社會保障力度,解決居民后顧之憂。
綜上所述,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費,今后及未來一段時間,在我國稅制改革的現實約束下,以促進居民消費為導向,需要對稅制結構進調整和完善。
參考文獻
[1]聞媛 我國稅制結構對居民收入分配影響的分析與思考 J 財政與稅務2009.7.11-14
[2]呂冰洋 以居民部門為目標進行減稅的原因和效果分析 J 財政與稅2009.2.44-47
[3]劉鳳良等 持續經濟增長目標下的最優稅負和稅收結構調整 J 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 2009.3. 41-47
[4]張陽 中國企業所得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均衡分析 J 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8.4.12-15
[5]劉怡 聶海峰 間接稅負擔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分析 J 經濟研究2004.5.23-27
[6]王建峰 流轉稅影響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的分析研究----以我國城鎮居民支出結構為考察基礎,J財經研究 2004 3.10-13
[關鍵詞] 奢侈品;關稅;稅負調整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7-0037-01
1 奢侈品含義及我國奢侈品消費現狀分析
1.1 奢侈品含義及特點
奢侈品在學術領域至今尚未有一個公認的定義,國內消費及稅收方面也沒有對奢侈品進行專門的界定和分類。針對國內經濟發展情況,奢侈品更是一個相對的、動態的概念,以前某種商品可能是奢侈品,現在隨著收入和消費水平提高,社會消費觀念的改變,它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奢侈品,而成為人們改善生活品質的必需品。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一般而言,奢侈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和需求收入彈性都大于1,這正是從理論上區分它與生活必需品的主要標志之一。而本文認為,中國奢侈品的需求價格彈性與理論上不一致,我國奢侈品需求價格彈性總體較低,這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個人消費心理和消費人群差異有密切關系。
1.2 我國奢侈品消費現狀
(1)消費數量。世界奢侈品協會調查顯示,2010年中國內地奢侈品消費總額達107億美元(不包括私人飛機、游艇和豪華車),而僅2013年春節期間一個月的時間,海外奢侈品市場消費總額為162億美元,其中中國人境外奢侈品消費累計達85億美元,相比2009年的72億美元增長了18%。數據表明近年來中國正在成為全球快速增長的奢侈品消費市場。
(2)消費結構。在中國,坐擁大量財富的高端商務階層在奢侈品消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時中國越來越龐大的中產階級造就了龐大的奢侈品消費市場,使消費人群更加“年輕化”,他們對生活的無限憧憬和希望以及更多的欲望促使其對奢侈品時尚消費具有狂熱追求,往往具有較強的攀比心理和不理性消費行為,因而暴發的年輕一代是奢侈品消費的主力。
2 對我國進口奢侈品征稅現狀分析
2.1 涉及的稅種
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與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我國對進口奢侈品征收的稅收主要有3種: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
2.2 稅率設定
由于商品與服務的奢侈性存在程度上的差別,部分科目不能完全認定為奢侈品以及奢侈品自身也存在檔次高低的差異,目前我國使用差別稅率。如:對進口奢侈品消費稅的征收上,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10%,高檔手表稅率為20%,非金銀首飾10%,化妝品為30%,關稅稅率為6.4%~25%不等,整個關稅的結構仍保持促進本土產業發展的基本取向,進口原材料等方面的關稅較低,進口自成品尤其是進口奢侈品關稅較高,最后加上17%的增值稅,奢侈品入關綜合稅率平均可達50%。
3 我國進口奢侈品稅的調整問題分析
當前引發“是否對進口奢侈品稅下調”的爭論起點是,有學者提出進口環節稅負高是導致消費者去國外購買奢侈品的主要原因,是消費外溢和稅款損失的背后“推手”,因而提出降低奢侈品關稅以讓更多境外奢侈品消費回流。那么關于是否應該下調進口奢侈品稅這一問題,本文提出以下看法。
一項稅收政策是否應當出臺,不能僅考慮其是否能夠對社會經濟起到調節作用,而更要考慮其發生調節作用的代價是否“合算”,也就是說要對降稅的成本和收益同時分析。
成本方面,降稅最直接的影響是造成稅收的部分損失,據了解,2010年我國進口環節的3種稅收收入達12 518.47億元,這些都屬于中央稅,是中央本級支出的主要來源,而2010年中央本級支出有15 989.73億元,從中不難看出進口環節稅收的分量,如果取消或者降低進口稅都會對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是降稅將增加維護社會公平的成本,對進口奢侈品征稅實際是對富人征稅,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的,政策希望通過征奢侈品稅增強轉移支付幫助低收入階層的實力和基礎,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降低進口環節稅會對稅收維護社會公平性的作用造成一定沖擊。
收益方面,避開具有爭議的觀點降稅引起降價,從而帶來的一系列稅收的價格效應和引起的消費回流不談,據商務部有關解釋,他們主張對進口環節降稅針對的是那些原來屬于奢侈品范疇,但現在已成為人們生活必需品的這部分消費品。如果事實果真如此,這將使我國進口奢侈品征稅結構更加改善,征稅程序更加合理規范,從而更好地發揮關稅的國際協調作用。
通過上述的成本收益分析可知,我國稅收政策應該是一個動態管理的過程,關鍵是一個調整尺度的把握,應該盡量減少稅收調整的成本,實現收益最大化。
4 結 論
針對我國是否應該下調進口奢侈品稅這一問題,商務部和財政部產生分歧的原因在于,他們各自所在部門對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職能和調節手段存在差異,因而財政部希望能穩定國家稅收,促進社會財富分配公平,推動國民經濟增長;而商務部認為當前中國貿易順差壓力大,面臨著調整進出口結構,壓縮出口規模,擴大內需,調整國際收支平衡等問題。
本文認為,這正是內外均衡的一致性和矛盾性的體現,對我國進口奢侈品稅的調整要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進行,這一過程需要國家各個經濟部門利益協調,降稅可能會導致某方面成本的增加,也有可能引起其他方面收益的增加,因而稅收政策的調整應盡量兼顧到國家經濟的內外均衡,同時發揮好稅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引導社會理性消費的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一、碳稅與能源稅實施概況及兩者關系
1987年經合組織(簡稱OECD)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之后,碳稅(或二氧化碳稅)就成為了環境政策的重要話題。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種稅。具體而言,碳稅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的,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
從20世紀90年代初極少數國家開征碳稅到現階段受世界各國普遍關注,各國稅制體系中引入碳稅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90年到1992年間的先行期,以芬蘭為首的北歐國家首次開始征收碳稅;第二個階段是從1993年到2001年間的推廣期,在此期間,為了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歐盟在歐洲范圍內大力推廣碳稅,實施碳稅的國家從最初的北歐五國擴大到歐洲其他發達國家,如德國、意大利、英國等國在這一期間相繼引入了碳稅;第三個階段是從2002年到現階段,碳稅的節能減排作用被世界范圍內的多數國家所認同,一些發達國家及地區已經實施或即將推行碳稅制度,如美國的科羅拉多州布德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相繼在2006年11月、2007年10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開始征收碳稅,而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將擇機開征。
能源稅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包括所有與能源相關的稅收行為。廣義上是指針對從事應稅能源開發、利用、消費的企業和個人在開發利用能源和消費能源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課征的稅收。①能源稅包括三種類型:一是能源消費稅,即針對某些燃料及能源消費品征收,從而限制能源的消費,如燃油稅。二是能源環境稅,即針對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環境污染物征收,如碳稅、硫稅。三是能源基金稅,即向某一些特定能源的所有用戶征收的能源稅,形成專項基金,用來鼓勵社會能效投資。從能源稅的分類可知,碳稅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能源稅的范疇。
在我國,能源稅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對以各種能源產品為課稅對象的所有間接稅種的統稱,包括能源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和使用環節的消費稅,還包括更廣泛意義上的能源開采環節的資源稅。本文研究的能源稅是對各種可以直接或通過轉換提供人類所需的有用能源的資源征收的所有間接稅種的統稱,包括國外征收的燃油稅、汽車燃料稅、電力稅以及我國征收的成品油消費稅(燃油稅)等稅種。這些稅種一方面用來籌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則用于引導生產和消費活動。
狹義上的能源稅更加接近于能源稅的定義,即對所有化石燃料征收的稅。從實踐角度來看,部分歐盟國家將碳稅和狹義的能源稅均納入環境稅收體系中,有些國家卻將碳稅納入能源稅的制度體系,而OECD國家的大量文獻中,可以看到“碳——能源稅”(或能源——碳稅)這一術語被廣泛采用。這充分證明,除了節能減排以及環境保護功能以外,碳稅和狹義的能源稅有著許多相似之處。碳稅和能源稅之間的關系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課稅目的方面,碳稅是在人們意識到全球氣候變暖的原因是二氧化碳過度排放的基礎上設計和實施的稅種,因此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征收目的更為明確。而能源稅的初期征收目的并不是二氧化碳減排,而是普遍意義上的增加稅收收入或者帶有一定的節約能源的含義。
課稅范圍方面,碳稅與能源稅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都對化石燃料進行征稅。對于可再生能源,大多數歐洲國家采取免征能源稅的方法,但對于核能和電力能源,有些國家將其納入能源稅的課稅范圍中。因此,某種意義上,能源稅的課稅范圍要大于碳稅。
稅基方面,碳稅的稅基是根據化石燃料中所含有的碳含量(一噸碳等于3.67噸二氧化碳的含碳量)確定;能源稅的稅基是能源的使用數量,或更準確而言是根據能源的熱值來確定,例如美元/萬億焦耳、每千瓦時等。
稅負方面,能源稅與碳稅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實踐表明,碳稅的征收需要考慮能源稅的稅負水平。如瑞典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的稅目為石油、煤炭和天然氣,但是當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稅也相繼開征后,一般能源稅的稅負水平呈不斷下降趨勢。
稅收作用機理方面,碳稅通過價格機制影響能源消費和燃料選擇來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影響較為直接且明顯,而能源稅的課稅對象是燃料和核能,燃料選擇變化刺激較少,并且主要通過能源價格引導的能源儲備來實現二氧化碳減排。
征稅效果方面,碳稅和能源稅的征稅效應可分為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從直接效應的角度而言,碳稅與能源稅都具有一定的二氧化碳減排和節約能源等作用,但是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溫室效應方面,根據含碳量征收的碳稅效果理論上要優于能源稅。碳稅和能源稅的間接效應一般指對收入分配和企業競爭力的影響。大部分研究認為,碳稅的間接效應相對有限,同時碳稅收入的利用方式對其間接效應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相比而言,能源稅的課稅范圍廣泛,稅負轉嫁的可能性較低,因此間接效應比碳稅要弱一些。
稅收制度運行的經濟成本方面,國外諸多學者的研究結果表明,同樣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時,能源稅的執行成本要高于碳稅。以美國數據為基礎的實證研究表明,如果將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開征能源稅比開征碳稅要多損失大約20%的國內生產總值(GDP)。
二、碳稅與能源稅功能定位的協調
能源從天然狀態到加工使用,一般要經過開采、開采加工、消耗及回收再利用等四個環節。從保護資源、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維持生態平衡的角度來看,健全的稅收制度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對各個環節發揮作用。只有厘清各種能源稅收和碳稅的功能定位問題,才能真正從制度上確保稅收在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中應起到的作用。
首先,在能源資源的開采環節,稅收可以起兩個作用,一是調節因資源稟賦差異造成的級差收益,二是將資源開采活動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從理論上來說,將開采過程中的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量化,并以此作為設定稅率的依據,使資源價值中包含資源環境成本,從而實現外部性內部化的目標。這是稅收促進節能減排的第一個環節, 相關稅種為資源稅。現階段,我國的資源稅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因資源結構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其次,在能源的消耗環節,能源供給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影響能源需求的因素為能源利用率和能源回收率這兩者的高低,而能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又受到能源價格、能源節約設備的投資成本、廢棄物排放成本等因素的影響。通過適度的稅收制度安排,一方面對有利于節約能源消耗的“節耗投資”實施稅收優惠來降低“節耗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對資源的使用征收或提高使用稅,即提高消費稅(或銷售稅、增值稅),以增加消耗成本。可供選擇的稅收措施具體有:節耗投資稅收優惠,如所得稅投資抵免;節耗投資設備或節耗產品,如節能產品的稅收優惠;節耗技術優惠;對能源產品和能源高消耗產品征收消費稅,如燃油稅、汽車消費稅。
第三,在污染物排放環節,可以通過征收排污稅來增加廢棄物排放成本,這一措施不僅有利于提高節約能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促使能源的回收利用。各國實踐證明,碳稅和硫稅等環境稅收制度對提高能源效率、改善環境質量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隨著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的不斷發展,以能源稅和碳稅為核心內容的綜合性稅制改革,很有可能成為21世紀可持續發展領域最具影響力和可操作性的經濟政策。
第四,在能源替代和能源資源再生環節,也可以通過稅收政策來鼓勵能源替代和資源再生能力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和使用。而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相關的稅收措施,實際上都有利于恢復和提高資源的再生能力,因而對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具有重要意義。現行增值稅在資源綜合開發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正是體現了稅收在這一方面的功能。
現階段,我國的能源稅雖然在功能定位上體現了能源資源循環利用的綠色稅收理念,但依然難以改變生產和消費中能源消耗率高、污染嚴重等諸多缺陷。具體而言,資源稅雖然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征稅,但稅率不高,征稅的目的主要是調節級差收入,對其合理開發和節約消費重視不夠;增值稅法規定:對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3%低稅率計征增值稅,與對能源消耗征高稅的要求不符;消費稅只對汽油、柴油和直接消耗能源的摩托車、小汽車等少數產品征稅,不僅范圍窄,而且立法目的并不明確指向節能;缺乏碳稅等污染物排放環節的環境稅收制度。因此,從提高政府干預的有效性看,應該通過稅收制度改革,盡快出臺碳稅,同時健全現行能源稅收體系,對能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調節。
三、碳稅與能源稅制度安排的協調
(一)征稅模式的協調
從各國的碳稅實施經驗來看,協調碳稅與原有能源類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對于順利推進碳稅制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各國處理碳稅與原有能源稅的模式可以歸納為以下五種:一是荷蘭模式,在不改變原有稅制結構的前提下引入碳稅;二是英國模式,在原有稅制的課稅對象范圍之外引入碳稅;三是芬蘭·瑞典·丹麥模式,在對原有能源稅實行減稅的同時引入碳稅;四是挪威模式,提高原有能源稅稅率的同時引入碳稅;五是意大利·德國模式,擴大原有能源稅收課稅范圍,實現稅制的綠化。具體闡述如下:
1.不改變能源稅的前提下追加碳稅。荷蘭是采取這種碳稅引入方式的典型國家,采用這種方式的前提是不改變原有能源稅制體系。在具體實踐中這種方式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依據各種化石燃料的碳含有量確定稅率的純粹碳稅方式;另一種是原有的各種化石燃料的稅率低于按照碳稅標準確定的稅率時,增加稅率較低的化石燃料或將不在課稅范圍之內的化石燃料納入碳稅體系的方式。對于前者而言,它的優點是能夠在原有能源類稅種的基礎上,重新構筑具有新的課稅目的的稅種。換言之,可以在不破壞原有稅制及其他相關制度體系基礎之上引入新稅,因此不涉及協調與原有稅制有利害關系的群體的利益問題。但是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在經濟低迷時引入會存在較大的阻力,因此,必須把握好出臺的時機。
2.將能源稅課稅對象以外的化石燃料納入碳稅制度框架。英國是采取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即將原有能源稅課稅對象以外的化石燃料納入碳稅課征范圍之內,這實質上與第一種模式中的后一種情況類似。除了對沒有納入課稅范圍之內的零稅率的化石燃料實行碳稅制度以外,這種模式有時還將原有稅制中稅率低于碳稅稅率標準的化石燃料納入課稅范圍。對于不在原有能源類稅制課稅范圍之內的化石燃料而言,適度提高其課稅比例,增加其稅收負擔可以有效抑制溫室氣體排放。
3.對能源稅采取減稅措施并引入碳稅。這種模式主要由芬蘭、瑞典、丹麥等國家采用。該模式采用的是降低原有稅制中用于交通運輸的化石燃料稅率,同時實行以碳含有量多寡為課稅標準的新稅(純粹的碳稅)的方法。比如,瑞典將原有能源類稅種的稅率降低1/2以后引入了碳稅。采取此種模式一般面臨的難題是改革后的稅制是中立型的還是增稅型的。對于瑞典的改革而言,碳稅改革實質上屬于增稅的情形。從碳稅要實現的節能減排目標來看,也應該屬于增稅型的稅制改革方案。
4.提高能源稅稅率的同時引入碳稅。挪威率先采取這種模式,②按照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對原有能源稅實施增稅改革,具體做法是依據碳含有量設定課稅標準后,提高原有課稅對象中稅率低于碳稅制度標準的化石燃料的稅率。例如,適度提高用于交通運輸的化石燃料以外的石油所適用的稅率,同時引入碳稅。
5.能源稅采取增稅措施并擴大課稅對象范圍。意大利和德國通過采取這種方式強化了稅制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應。這種方式的目的在于提高原有稅種的稅率來達到抑制溫室效應的目的。在德國,除了此項措施以外還開征了電稅。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全面利用原有能源類稅種的稅制體系。
綜上所述,對經濟處于發展階段的國家而言,若要使稅制順利運行并取得較好的節能減排效果,應采取第三種模式——芬蘭模式來協調原有能源稅收和碳稅之間的關系。能源稅可以支持總體能效提高,碳稅能夠為燃油替代提供激勵作用,兩者應并存。但是,為了不增加稅收負擔,并能夠順利推行新稅種,通常又應適度調整能源稅。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碳稅與能源稅協調運行模式可以在以下三種方案中選擇:一是在目 前資源稅和消費稅的基礎之上按照碳排放提升稅率,但不開征碳稅。二是在資源稅、消費稅及環境相關稅種之外單獨開征碳稅。三是把碳稅作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與環境稅同時開征。從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稅制改革目標而言,第三種選擇最為可行。
(二)稅收負擔的協調
化石燃料的稅收負擔問題影響納稅人的福利水平,過高的稅負會招致相關納稅人的抵制,產生較大的社會阻力。因此,碳稅的開征初期應設計較低的稅負水平,同時考慮對受碳稅影響較大納稅人的相關稅收返還和補貼等優惠政策,以減弱碳稅推行的阻力。
我國可以適度調整能源總體稅收負擔,注重能源消耗環節的稅收調節作用。在具體制度改革方面,資源稅應擴大征稅范圍并轉變稅率形式,消費稅中的成品油稅目稅率也可適度調高,并將價內稅形式改為價外稅,提高消費者的節能意識。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使碳稅起到激勵納稅人二氧化碳減排行為的同時不能對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和消費者的生活水平產生過多影響。因此,引入初期應選擇稅負較低、對經濟負面影響較小的碳稅模式,經過5年左右的過渡期以后(“十二五”規劃末期)再逐步提高稅率。改革后的能源類產品總體稅負保持在35%左右比較適宜。此外,有必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實際發展狀況和國際協調等方面的需要,建立碳稅的動態調整機制,更好地發展碳稅在二氧化碳減排和節能方面的作用。
注釋:
①亞娟《論中國能源稅的立法生成:模式與構建》,《理論與改革》2007年第6期。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綠色稅收體系綠化稅制
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與構建綠色稅收體系必要性分析
所謂綠色稅收,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征收的稅收或稅收體系。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范疇,狹義的綠色稅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征收的環境稅,廣義的綠色稅收則包括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稅收體系和收費。21世紀的稅制不再是以經濟增長即GDP為中心而是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稅制。與此同時,稅收的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也將發生內涵上的改變。傳統的效率原則體現在稅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國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稅收效率應體現在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上,換句話說,要考慮稅收的生態效率。傳統的稅收公平原則主要考慮當代人之間財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慮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公平,新的發展觀則要求考慮到“代際公平”。由于上述的差異,現行稅制必將按可持續發展觀做進一步調整,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已勢在必行。
1.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要求構建綠色稅收體系
(1)社會環境:政府、企業和公民對生態問題的日益重視,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推進均為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提供了有利的契機。目前我國正處于由“消費型”向“享受型”社會的轉化過程中,政府和企業對生態問題日益重視,公民的環保意識和參與環保的程度也有普遍提高,環境立法趨于完善,這為綠色稅收體系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2)現實條件:現行稅制中具有生態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條款為建立綠色稅收體系創造了現實的基礎條件。
(3)實踐經驗:國外一些國家的實踐證明,綠色稅收是政府調節資源使用,有效治理環境污染,籌集環保資金的重要手段。我國可以充分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做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少走“彎路”。
2.構建綠色稅收體系是政府調控生態建設的最佳選擇
稅收在克服這種以危害自然為表現形式的“負外部性”所導致的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時有其特殊優勢:
(1)具有環保效應。西方環境經濟理論認為,環境資源的公共性和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導致了生態問題的“市場失靈”。政府在治理這種市場失靈過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稅收、收費和津貼。稅收以其固定性、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成本擴大化,使其得不償失,從而達到節約資源、優化生態環境的目的。
(2)具有財政效應。建立綠色稅收體系一方面將收費或行為改為收稅之后,稅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為生態環境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來源和財力保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
(3)具有公平效應。在綠色稅收缺失的情況下,企業間的競爭是不公平的。政府通過征稅,把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保要求的企業的稅負,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各類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4)具有貿易效應。加入WTO后,我國將面臨更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建立綠色稅收體系,一方面促使企業節約資源、控制污染、開發和采用環保產品和環保技術,進行綠色生產。同時用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企業治理和控制污染,從而突破綠色壁壘,增加出口創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環境的產品和技術的輸入成本,使其無利可圖。
二、我國現行稅制的缺陷分析
1.尚未形成綠色稅制體系,缺乏全面的提高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我國現行稅制中環保稅收主要分散在某些稅種中,難以形成整體效應,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稅制中存在對環境具有負效應的稅收規定。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由于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在執行過程中有因為是對使用煤、天然氣、石油、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往往起到了鼓勵地方對資源過度開發的作用,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3.稅、費調節面過窄。現行稅制只是在鼓勵利用“三廢”、限制生產污染、鼓勵節能治污、鼓勵利用資源和發展環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單項規定;現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也只是對排放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征收一定標準的排污費,現行稅、費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制約散濫開發資源、無償占有、隨意浪費資源以及推進循環經濟建設方面的制度規定。
4.調節力度弱化。國外經驗已證明,污染治理投資達到超過GDP的1%-1.5%,環境惡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環保狀況才能大體保持在人們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達到2%-3%,環境質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國只達到0.93%.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環保的投入,1998-2002的五年間,國家累計投資5800億元用于環保建設,是1950-1997年投資總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這個比重達到1.39%,但這些投入大多依賴國債資金、世行貸款等完成,若靠現行稅費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5.環保方面的稅收優惠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
三、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GreeningTaxSystem)。稅制“綠化”的措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開征各種環境稅;二是調整原有稅制。
1.開征各種環境稅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芬蘭1990年開征的二氧化碳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1月1日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D%D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2.調整原有稅制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機動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四、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
1.“綠化”現有稅種
(1)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一是擴大征收范圍,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二是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三是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對污染環境的消費行為,可以通過對企業生產有害環境的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和消費稅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勵健康性的消費和保護資源環境的綠色消費。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一次性木筷、飲料容器、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等,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也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3)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稅收理念。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與優惠;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共設施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2.盡早開征環境保護稅
借鑒國際經驗,要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稅法》,分期分批開征環保稅。首先將對排污的收費改為對污染征稅,解決水污染、大氣污染;其次是對工業廢棄物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征稅;最后在時機成熟時對噪音等行為征稅。
3.建立“綠色關稅”體系
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可能用竭的資源、改善我國的出國結構、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國、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國、增加環境保護資金,應建立綠色關稅。綠色關稅一般包括出口稅和進口稅。對進口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國,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4.盡早開征燃油稅
燃油稅對實現可持續發展能起較好的促進作用。現有機動車稅費結構的存在著嚴重弊端,即保護浪費、排斥效率,保護落后、排斥先進。主要表現是入門稅費過高,運行稅費過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費者追求高排量的機動車,落后車型和超齡服役的車輛難以及時退出,車輛的保養維修不能到位,從而產生目前機動車絕對量不大而污染嚴重的現象。
5.貫徹綠色稅費激勵機制
制定綠色稅收體系時,對有益于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和行為要予以支持。如對利用“三廢”的生產行業和產品進行的減免稅;對生產環保產品的產業給予的政策傾斜,如對無污染的農藥、化肥等可采取減免稅措施,對無鉛汽油可實行較低稅率,對達到高排放指標(歐Ⅲ)的小汽車可以實行一定優惠;對從事環保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進行支持,對單位及個人給予環保的投資、再投資、捐贈予以退稅或所得稅稅前扣除等;鼓勵企業防治污染設備加速折舊;對使用環保建材的建筑企業要予以減免稅費等。同時,對不利于環保的企業和行為要借助懲罰性的抑制手段。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等。
6.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保持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前提,而社會保障是需要解決的一個首要問題。因此,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綠化稅收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7.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
綠色稅收體系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實質只有兩個稅種:環境稅和資源稅。建議在確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對綠色稅收的籌集和級次作如下調整:將資源稅劃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將環境稅劃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這樣調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沒有受到影響,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也將得到充分調動,綠色稅收作為專項財政資金用于環境保護,將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安體富、龔輝文,“可持續發展與稅收政策”,《中國可持續發展》2001年第5期。
[2]曲順蘭、路春城,“用科學發展觀構建我國生態稅收體系”,《稅務研究》2004年第12期。
[3]高萍,“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稅務研究》2004年第5期。
[4]胡孝侖,“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稅務研究》2004年第12期。
(一)結構不公平的表現
長期存在的二元稅制結構侵蝕了公平收入分配的基礎。我國的二元稅制現象嚴重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實行以城市征收制度為一元、以農村征收制度為另一元的城鄉隔絕的二元稅制結構。而且,我國農民的負擔不僅來自于對農業農村居民單獨征收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還來自于工農產品“剪刀差”、“三提五統”、勞務和各種社會負擔(收費、集資、攤派、罰款等)。農民的總體稅費負擔遠高于城市人口,與此同時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卻遠低于城鎮人口。以2004年為例,我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擴大到了3.53:1。如考慮到城鎮居民享有各種補貼、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障等隱性收入以及農民尚需從純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統”和用于再生產的部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差距約為5:1~6:1。我國目前正處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浪潮中,雖然部分二元稅制問題在改革中得到解決,但長期存在的負面調節效用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二)程序不公平的表現
稅收程序公平可以從立法、執法及司法三個環節去探討,稅收程序是否公平對收入分配公平目標有較大的影響:如果一國稅收制度在立法上不能體現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則難以準確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稅法很有可能蛻變為少數強勢利益團體的“私人產品”;如果一國稅制設計完全符合橫向與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執法不公會極大抵消稅制在公平收入分配上的效果,甚至產生反向調節效果;如果法院不能公平、合理地處置稅務行政及刑事訴訟案件,稅法良好的法律狀態就會被破壞,公眾的滿意度會下降、不公平感會增加。我國目前在立法、執法及司法環節存在一系列問題,但執法環節的問題最為突出,對公平收入分配的影響也最大。在稅收執法領域,目前需要加強的是依法行政以及對稅收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稅收法治的實現,必須以稅收執法狀況的改善與提高為前提。因為法治最本質的含義在于執法機關受法律約束,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并受法治原則的約束。
二、稅收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一)稅收在初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在初次分配環節,應把注意力集中在流轉稅上,流轉稅是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征稅,目前理論界的大部分學者認為,除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對高消費者收入進行調節外,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發揮中性作用,不具有作為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在我國流轉稅實踐中,增值稅與消費稅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公平收入分配的積極影響,在增值稅中規定對生活必需品課以輕稅或無稅,而在消費稅中對奢侈品額外課稅,可以起到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另外,稅收對初次分配有間接調控作用,表現在:其一,稅負輕重會改變企業和個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從而加劇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其二,如果稅收制度能夠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調節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資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狀態,從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點不公平的狀況得以改善。
另外,也應注意到初次分配中某些起點不公現象是非正義的,如在市場機制不夠成熟的情況下,某些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壟斷力量獲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影響和高度國有化,在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形成了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并存,嚴重影響了統一市場的建立和公平競爭。壟斷引發的行業高收入與其他部門、行業之間收入的巨大差異,其不公平已成為我國當前的社會性問題。從行業平均收入的統計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多是壟斷性行業,如通信服務業、電力供應業、金融證券業、保險業等。。壟斷問題是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缺陷,卻是稅收政策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之一。
(二)稅收在二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按照馬克思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原理,二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的補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的原則,可以通過稅收手段實現“抽肥”,即對富人征收更多的稅收,從而實現富人和窮人在分配上的相對公平。在國民收入二次分配過程中,對公平收入分配發生重要影響的稅種有以下幾類:1.所得稅。在實行累進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稅率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而升高,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稅后縮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少資本收益,從而縮小資本利得收入者和勞動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2.社會保障稅。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障稅主要以勞動所得作為稅基而不包括非勞動所得,其稅負主要由勞動者負擔,因此,該稅本身并未對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它是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財力源泉,對于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有著間接而重要的促進作用,社會保障稅已成為世界各國實施社會收入再分配調控的重要政策手段。3.財產稅。財產稅對個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調控功能,其調控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財產稅比較符合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對財產課稅有助于緩解社會財富分布的不公平狀態;其次,財產稅的負擔難以轉嫁,可以直接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不至于因轉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
(三)稅收在第三次分配環節中的調節作用
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的富人運用捐贈、資助慈善事業等行為回報社會,實現更深層次和更大范圍內的收入分配調整。在很多西方國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業也較為發達,這種分配表現在通過多種途徑和多種方式的捐助活動,很多富人的財產被直接或間接地轉移到窮人手中,在客觀上起到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公眾自覺行動,但也可以通過制度安排激勵引導。對于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捐助,發達國家普遍給予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免稅政策.引導高收入的合理流向,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但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一些規定,特別是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對于捐贈抵免限額的規定抑制了第三次分配規模的擴大。雖然2007年企業所得稅的捐贈抵免限額從3%提高到12%,但實際上對第三次分配仍然起到抑制作用,可以說目前稅制中尚缺乏支持第三次分配格局形成的有效措施。
#p#副標題#e#三、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策略:搭建立體框架、實現良性循環
(一)完善稅制公平機制
1.統一二元稅制結構,補償利益受損群體。
首先,需盡快改變現行城鄉稅制二元設置的格局,為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創造必要的稅制條件。統籌城鄉稅制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清理對農民的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第二.稅制設計的要點是將絕大多數農民排除在納稅義務的范圍之外.并使部分富裕起來的農民按其負擔能力納稅。這樣,在消除城鄉收入差距的同時,也可以對農村內部收入差距進行調控。其次,農民在過去二元稅制中損失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公境遇應該得到補償或改善,這種補償可以通過稅式支出或財政補貼的形式來實現。
2.提高征管技術和稅收法治水平。
(1)規范稅務執法人員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目前,我國稅法不能得到有效實施,追根溯源,主要還是因為稅收立法質量不高造成的,例如有些規定過于籠統,伸縮性太大,可操作性較差,以至于有法難依。稅收立法上的瑕疵和漏洞一方面使納稅人感到茫然,另一方面,也給執法者帶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執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這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執行效力,因此,提高稅收立法水平是規范執法人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途徑。
(2)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完善執法責任制。有效的執法監督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的有力保證。從監督主體來劃分,對稅務行政執法的監督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府內部的監督以及納稅人的監督等。比較而言,政府內部監督,特別是稅務系統內部的監督是可控的,可充分發揮其作用。應完善層級監督,加大監督部門的權力,使監督制度更為具體化、規范化、公開化,并建立有效的糾錯機制。具體來講,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不定期抽查執法情況,深入實際,向納稅人了解基層稅務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將稅務執法監督制度落到實處.明確各崗位稅務執法人員的權力和責任,建立執法與責任掛鉤制度。
(二)利用政策著力點,搭建立體調節框架
1.注重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的間接調節作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仍然以流轉稅為主體,雖然理論界公認未來我國將轉變為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結構,但這個轉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稅發揮作用的空間非常有限。應當承認,流轉稅的累進特征較之所得稅弱,它雖可以對社會財富不公平分配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起到一定的修補作用.但較難改變不公平分配的現狀,因此不能代替所得稅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但是如果加以精心設計和有效管理,流轉稅是可以在再分配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相比所得稅,流轉稅在再分配方面也具有相對優勢:一是流轉稅較為隱蔽,易為納稅人接受;二是流轉稅具有管理上的優勢,其再分配功能容易充分發揮。從我國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看,流轉稅在稅制體系中仍會占主導地位,利用流轉稅的征管優勢,盡力發揮其再分配功能非常重要。
另外,對于初次分配中的壟斷利潤應課以額外稅.如針對資源壟斷性企業由于資源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進行征稅,讓這部分收入更多歸政府所有。或者規定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除繳納各種稅費之外,還應該上交部分利潤。總之,可以通過稅收政策的安排對初次分配中的“不正義現象”主動產生影響。
2.建立起二次分配中的三維調節框架。有效的個人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應當是在個人收入流程的各個環節對個人財富的各種存在形態進行全方位調控。對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可以從個人對于財富的取得、使用、擁有及轉讓三個環節進行,搭建三維調節框架。
(1)對收入取得環節的調節。第一,完善個人所得稅制。自2∞5年起,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在全國大范圍內進行討論并實踐。不可否認,無論是免征額的提高還是高收入者的自行申報改革,都在制度和征管層面上提升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但只有實現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模式向綜合征收模式的轉變,才能真正撬動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杠桿,真正改變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尷尬處境。第二,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稅的調節功能。首先,開征社會保障稅。從公平收入分配和優化稅制結構的角度看,將我國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是十分必要的。開征社保稅有利于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機制,從根本上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公平。其次,依法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步建立起保障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機制。逐步建立、完善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對低保和貧困地區、貧困農村的貧困人員的保障力度。社會保障稅改革的核心在于受益范圍的規定,受益范圍的大小與收入分配調節直接相關,以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費收入現狀來看,收入與需求之間存在巨大的缺口,因而定位于建立面面俱到的受益范圍是不現實的,只能將調控的重點置于保證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上。
(2)對收入支出、消費環節的調節。根據消費稅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調節”。功能,在支出、消費環節,我們選擇消費稅作主要調節杠桿。2006年4月,我國消費稅實行了重大改革,增加了一些奢侈品課稅項目,如高檔手表、游艇等,對于優化消費稅調節分配功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需要完善之處。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只涉及貨物性消費.并未涉及消費行為.因此要將現行營業稅中的征稅對象如歌舞廳、高爾夫球場、保齡球館等,盡快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關鍵詞】 基尼系數;稅收政策;調整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收入分配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收入差距過大、貧富分化”問題再次引起高度關注。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收入分配列入六大民生問題之一,推動科學發展,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是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一、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判斷
(一)個人之間的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國際上通常用基尼系數來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程度,基尼系數是反映居民整體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指標,它的經濟含義是指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實際的基尼系數介于0和1之間,一般認為基尼系數小于0.2為高度平均;0.2~0.3為比較平均;0.3~0.4為較為合理;0.4~0.5為差距偏大;0.5以上為差距懸殊,0.4為貧富差距的警戒線。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計算,我國居民基尼系數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為0.33,2000年上升為0.417,2007年則為0.48,超出了國際警戒線,從我國收入分配的整體態勢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居民收入差距基本上表現為不斷擴大的趨勢。
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報告2006》提供的127個國家近年來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的指標表明,基尼系數低于中國的國家有94個,高于中國的國家只有29個,其中27個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亞洲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兩個國家高于中國。這種狀況說明,中國的基尼系數高于所有發達國家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高于中國的歷史高點。
(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重要原因。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 78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4 14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以農村居民為1)為3.3:1。另據國家統計局對10萬城鄉住戶的調查,以20%的高收入戶與20%的低收入戶人均收入比較,2006年城鄉加權平均收入差距為5.6倍,若按全社會計算,以城鎮中20%的高收入戶與農村中20%低收入戶比較,則收入差距大約為15倍。
(三)行業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行業工資差距正以較快的速度擴大。按照《中國統計年鑒》對國民經濟行業的分組,1995年收入最高是航空運輸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2 686元,收入最低的是農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3 277元,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為3.87;2006年收入最高的是證券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6 705元,收入最低的行業是林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 220元,收入最高值與最低值的比值為10.55。壟斷行業占有的是國家資源,享有的是國家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所獲得的壟斷利潤和特許經營所得本該通過稅收上繳給國家,但由于目前的市場和分配雙重機制的不健全而造成行業差距擴大。據有關部門測算,在我國行業收入差距中,有20%是由壟斷行業帶來的。隨著絕對收入的提高,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四)國內不同地區居民收入差距擴大
由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快于中部地區,地區之間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擴大趨勢。但近年來,由于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實施,地區差距擴大的趨勢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依然很大,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最高(上海23 622.73元)和最低(新疆10 313.44元)的省份之間的人均收入差距是2.29倍。同一時期農村人均純收入最高(上海9 138.6元)和最低(貴州1 984.6元)的省份之間差距已擴大到4.6倍。
日益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將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危害民生。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正視目前的收入差距。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場機制不完善所致,也有政府調節不力的原因,消除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個人收入差距的過度擴大,需要政府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稅收是其中的重要調節手段。
二、稅收政策調控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問題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主要是通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在初次分配領域,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起主要作用,在這一領域,稅收的調節作用是有限的。在再分配領域,政府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對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財產的調節,對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保障,即對已經產生的結果不公平進行盡可能的調節,在這一領域,調節手段主要是稅收及社會保障制度。但目前來說,稅收政策對調控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一)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缺陷
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是最典型的具有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稅種。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應該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從客觀上看,累進制的個人所得稅要求納稅人按負擔能力納稅,高收入者按較高稅率納稅,縮小了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別,這是對市場分配結果的一種矯正。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制度,同時在免征額和稅率設計等方面還存在著問題,并且由于征管和信息化水平的限制,對各類來源不同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相同應稅所得則不區分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結果不僅再分配功能弱化,甚至有強化收入不均等的趨勢,使得本該成為納稅主力的高收入階層卻往往成為漏稅逃稅大戶,而不該納稅甚至應該成為政府補貼對象的中低收入階層卻成為了納稅的主力。據統計,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體,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65%以上,而本該成為納稅主體的高收入者的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30%左右,在美國10%的最高收入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在80%以上。我國的這種稅制設計,在相當程度上弱化了稅收本應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現行稅制結構不合理
在稅收體系中,以收入水平、財產存量為基礎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對分配的調控力度最大。但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及房地產稅等財產稅稅制尚不完善,它們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還相當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為7%,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如美國45%,英國40%,丹麥53%的水平。房地產稅等財產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僅為1.26%,低于美國12%的比重;另外,消費稅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個人收入的使用環節,通過特別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稅,實質上也是對高收入者的征稅。2006年4月,財政部對消費稅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一些奢侈品納入征稅范圍,然而,由于受到開征目的和征收范圍的影響,仍有一些高檔消費行為及產品未納入征稅范圍;在個人收入的轉讓環節,通過遺產稅和贈與稅,可減少因財產在代際間的轉移而造成的收入差距,但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及贈與稅;社會保障方面,資金來源采取的是收費的形式,沒有開征專門的社會保障稅,相應的稅收激勵明顯不足。
三、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稅收政策調整
調控居民收入分配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如何進一步調整稅收政策,使其更好地發揮調節作用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為強化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應確立個人所得稅為主體,其它稅種為補充的個人收入稅收調控體系。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
2008年3月兩會期間,國家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指出:我國應從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增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是研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進一步規范稅率級距和稅負水平,適當降低低收入段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二是加強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三是加快個人信息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點是使其累進性真正發揮出來。綜合所得稅制比分類所得稅制在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更大,在條件成熟時要實現由分類向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為消除目前主要是工薪階層納稅的狀況,可逐步擴大費用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或免征額。在提高免征額后,還可以適度調整稅率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對低收入者免稅、對高收入者重稅;針對征管上存在的問題,應加快信息化步伐,逐步擴大自行納稅申報人員的范圍和地區范圍,對高收入者實行雙向控管。在實踐中,可借鑒美國的稅收政策,美國有完整的稅收配套政策,對低收入的群體規定了許多充分的稅收減免政策,從撫養孩子費用、房租,到購買房屋貸款利息等,都可以作為抵稅的項目。另外,還可以學習新加坡政府的經驗,實施財政盈余通過稅收減免最終返還給納稅人,減免銀行利息稅等政策。
(二)深化消費稅改革
完善消費稅政策,應根據消費結構不斷升級的需要,在2006年4月消費稅改革的基礎上,對現行稅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增加對高收入者奢侈消費行為的征稅,適當增設新稅目,對某些超越大眾生活水平的高消費項目或服務,如高檔別墅、高檔電子設備、私人飛機、高價娛樂、名貴寵物等商品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征收特別消費稅;對生活必需品適用低稅率或免稅,通過稅收政策降低大眾化的消費品價格,從而降低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三)完善財產稅體系
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遺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課征的稅種,遺產稅可以平均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各國在征收遺產稅的同時,都開征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補充。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目前居民收入差距和財產分配差距都達到了較大的空間,高收入群體的財產已積聚到相當可觀的規模,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完善遺產稅和贈與稅征收體制,對收入和財產的轉讓環節進行必要的調節。同時開征物業稅,物業稅是財產稅體系的一個重要稅種,其開征將彌補我國財產保有環節的稅收缺失,通過設置較寬的減免稅范圍,使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不必承擔物業稅,以達到對擁有房產較多的高收入群體的財產和收入進行有效調節。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惠及城市和鄉村的低保、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收入分配結果不公平的有效舉措。開征社保稅,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制,可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提供強有力的手段。
(五)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對非正常高收入群體的監管
目前,我國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力,壟斷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比較突出,要積極推行存款實名制、個人收入信息報告制、個人財產評估制,限制非法收入,逐步實現個人財產透明化,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同時,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重點打擊高收入者偷稅、漏稅、逃稅的行為,確保稅收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十一五”規劃建議指出,“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范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綜觀之,縮小居民收入差距,調整優化稅制結構,要體現對低收入者免稅,對中等收入者輕稅,對高收入者重稅的原則,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使國民經濟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劉尚希. 面向民生的稅收制度改革[J].稅務研究,2008,(5).
[2] 安體福,任強. 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功能與機制研究[J].稅務研究,2007,(10).
[3] 國家統計局. 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國家統計局網站, 2008.2.
[4] 陳穗紅. 中國稅收政策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5] 國家統計局.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7.
6 月24日,是Prada(01913 HK.)在港交所上市的第一天,盡管收盤價39.60 港幣只比開盤高出10 分,但執行總裁Patrizio Bertelli 仍表示,大中華地區是奢侈品行業最感興趣的市場,相信來港上市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很有益處。之前在北京的秀場上,Miuccia 還大量運用了未在米蘭秀場上出現的絲綢、絲帶、亮片和皮革等東方元素。
也正是該品牌,兩年前曾以擔心“生產線移至亞洲……大大降低產品的質量和格調”為由,拒絕將股份賣給中國人。公開信息顯示,Miuccia Prada 和丈夫Patrizio Bertelli 家族擁有Prada 公司95% 的股份,他們將其中62%進行IPO 募集了近13 億美元,用于償還債務和開設新店。排在Prada 集團之后意圖登錄香港市場的,還有美國手袋品牌Coach(蔻馳)、英國品牌Burberry(巴寶麗)、黛安娜的御用皮鞋Jimmy Choo( 周仰杰)、意大利旅行用品及皮具生產商Piquadro、以及曼聯、法拉利。
更早, 已有化妝品品牌歐舒丹(L'Occitane) 和箱包品牌新秀麗(Samsonite)成功融資。
咨詢公司麥肯錫的一份報告認為,城市化將令更多城市居民加入奢侈品消費者行列。現在,上海和北居民購買了21% 的奢侈品,重慶、廣州、深圳等28 個城市緊隨其后,5 年后將有60 個城市的居民成為奢侈品消費者。而美林銀行和凱捷連續了13 年的《全球財富報告》也顯示,亞洲新興經濟體中,“百萬美元富豪”的年均增速保持在10% 以上。這部分人群的增長率不但能支撐奢侈品消費的增長,更可能創造出新的奢侈品消費觀。
今天,米蘭和巴黎不約而同的以“接納”、“贊美”之態迎接亞洲新興市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背后,除了亞洲的奢侈品消費增長迅猛以外,最大的外部環境是歐美市場萎縮、經濟前景不明,使奢侈品牌不得不放低身段來迎合新興市場的富有人群。甚至,接受亞洲投資者戰略持股或者入主某些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