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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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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

第1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城鎮化發展,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大量征收,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本文對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進行了分析,歸納出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發現農村土地征收現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補償方式;合法程序;監督體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城鎮化建設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級政府在城市化的發展進程中,為建設城鎮、工廠以及工業園區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賴以生存的生活來源,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農村土地征收所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都可能引發大量的糾紛。

一、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進社會主義城鎮化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在《憲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物權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從以上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我國對土地征收,是以補償為前提,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基礎,將農村集體土地強制征收成為國家所有,具有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四點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強制性

從上文提到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實施方是國家,國家是有權并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對農村土地實施強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須完全服從。因此,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征收是帶有強制性特征的,但強制征收土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礎之上,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個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斷國家及各級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標準和依據就是判斷所謂“公共利益的需求”,這是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由于城市化的不斷擴張,以及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工業區建設等用地的不足,都導致了對農村土地的征收逐漸擴張。因此,只有明確是為公共謀求利益的目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征收,才能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國立法中,對土地的征收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我國踐行的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才能防止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過程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補償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憲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如果對土地實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須對被征收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即使征地行為是為了集體的公共利益,但少數人勢必會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所以必須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踐行民法公平、正義的原則。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國對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其意義之重大,在對土地征收進行中,保證對權力的合法行使、對土地和資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都起到了關鍵的、不容忽視的作用。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議

(一)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諸多原因,三方之間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方面矛盾和糾紛,最為凸顯的矛盾就是關于征收補償費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還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現象存在,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農民個人,對土地征收的決策并沒有參與權。國家和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的,那么公眾對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應有權參與。在國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專職專員進行一系列審查,召開聽證,被征地者可以參加其中的所有過程并表達自己的要求。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本著“協商優先”的原則,讓被征地者真正參與到意見征求和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其次在發生土地糾紛和矛盾時,要保證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訴和尋求司法救濟的部門。如果被征地者對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補償等問題有異議,應有專門的機構來受理此類申訴,這樣才可以化解農民的矛盾,保護農民的權益。處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順利進行的保障。

(二)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的補償方面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難看出,這種補償標準較為落后,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現今市場經濟大環境下的發展和需要。改革開發以來,整個中國的經濟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農村社會的經濟形勢也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依據上文中的補償標準,農民所能獲得到的征地補償范圍極為狹窄,得到的經濟補償和土地征用后所產生的經濟效應相差極其懸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沒有為農民身份的人民群眾進行可持續發展的考慮。在中國農村,大多數農民從業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況下,近乎等同于失業,無法從事其他行業來維持生計。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農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應提高對被征地者的補償,才能真正對農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體來看,除去法律已經規定的補償外,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再教育和培訓費用以及土地增值費用,才能讓農民切實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價值。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監督體制

目前我國還缺乏對土地征收的進行系統監督、管理的政府執法部門,對權力依法進行監督是限制權力濫用的重要保證。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前,要嚴格控制對土地的審批權,實行責任制,并切實落實到個人;為征地補償費專門設置專用賬戶,并納入到銀行體系,使農民集體可以發揮監督作用;政府應設置土地執法監督和咨詢的機構,讓農民可以充分咨詢和表達訴求,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土地征收的執法和監察力度。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代社會,針對我國現行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特征,其實際存在的弊端,從法治建設角度和社會實踐角度,都應該盡快建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程序、補償標準和監督體制,保障農民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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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所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是指在土地承包期限內,承包方的最后一個去世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通過農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并未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于繼承的范圍。導致了實踐中對法律理解的不一致。主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的理由如下: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村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包人不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繼承。第二,承包合同關系是不能繼承的。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組織和作為承包方的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因當事人一方死亡或終止而結束,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第三,在承包人一個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如果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話,則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繼承人就成為了承包地的經營權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還有可能生活在國外。這樣就勢必造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了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占有、使用、收益。那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呢。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弄清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

(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的各種觀點

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涵義并沒有正式解釋。這導致學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產生爭議。歸納起來,學者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的學說主要有三種,即債權說,物權說和混合說。①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理解的不一致,又必將導致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定義的眾說紛紜。有的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稱為農地使用權,有的稱為土地使用權,還有的稱之為永佃權。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學者,也因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及內涵的理解不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表述亦不盡相同。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農村土地上所享有的用益物權。”②“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就其法律性質來講,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雹邸八^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農村建設用地之外的土地通過農業生產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權?!雹堋八^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交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它是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雹荨巴恋爻邪洜I權,是指由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獲得,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⑥“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者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雹摺巴恋爻邪洜I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農業目的,直接支配承包的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筆者深知,法律概念對于法律的運行和法學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鑒于學者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的混亂,有人提出,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關鍵在于它的性質及流轉的自由度,而不在于承包經營權名稱本身的缺陷。筆者對此表示贊同。盡管大多數人都認為,要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首先必須弄清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但是,正如學者指出:“法律規范有著獨特的概念和表達方式。作為體現了法律外在現象和內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邏輯嚴密而著稱于世。但是,僅僅注重概念所蘊含的深義,極有可能導致概念誤用,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我們應該暫時擱置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的爭論,而更加關注其內涵。

(二)作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的觀點

上述各種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中,多數觀點都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只有最后三種觀點,學者并未特別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實際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承包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承包方式,也是目前我國最為普遍的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第二種承包方式,即法律所說的以其他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即通過法律規定的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特定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廣義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包括了以上所說的兩種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認真揣摩,筆者認為,并非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屬于物權,只有通過第一種方式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戶之所以擁有以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承包集體土地,是由農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特殊身份決定的。對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來說,這是一種成員資格權利。筆者認為,農村集體土地上應當包括三種權利,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承包地經營權三種。其中,集體經濟組織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組織中的農戶基于其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而對于土地經營權,農戶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將其流轉給別人來行使。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經依法登記后,承包方即可將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一并進行流轉。因此,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權利人為農業生產目的,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交集體使用的土地按法定條件和程序加以使用、收益的權利。清晰的界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的三種權利,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承包地經營權。不僅可以解決理論上的不必要的爭論,而且有利于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面臨的實踐問題。

二、結論。

第3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 淺談如何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制度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制度問題的思考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必要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初探 試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完善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對策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探討 淺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權抵押融資工作的意義 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淺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思考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研究 淺析如何有效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研究綜述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幾點思考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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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土地確權;公共服務;解決途徑

農村土地確權是厘清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根本環節,也是農村的基礎。近年來中國政府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確權,陸續開展了土地確權試點工作[1-2]。目前農村土地確權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確權的意義、原則、方案,農村土地權屬及其爭議處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等方面[3-5]??傮w上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實際操作和政策儲備還存在明顯不足。農村土地確權首先是政府行為,與公共管理有密切關系。與傳統以威爾遜、古德諾的政治與行政二分論和以韋伯科層管理論為基礎的行政管理理論不同,新公共管理以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的管理理論與方法作為理論基礎,不強調利用集權、監督以及加強責任制的方法來改善行政績效,而主張在政府管理中采納企業化管理方法來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強調公共管理以市場或顧客為導向來改善行政績效[6-7]。農村土地確權中存在的不足可以嘗試從新公共管理視角進行探討,找出解決方案,以期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的順利開展。

1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存在不足

1.1農村土地沒有確權

由于特殊歷史原因,中國部分農村土地管理混亂,存在土地承包合同與現實地塊不一致的情況。部分地區存在口頭協議而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造成政府合同沒有掌握,容易導致土地糾紛。部分農村土地沒有確權,或進行了確權但確權不徹底,一旦發生土地糾紛,由于缺乏有效合同和土地確權數據的支撐,會進一步加劇矛盾沖突。

1.2農村土地確權不規范

中國農村在開展土地確權時,由于各個地區的差異、現實情況的不同、確權人員的素質、確權地塊的零碎復雜程度等,使得部分農村土地確權沒有按照原定標準規范執行,造成土地確權不全面、不規范的情況發生,為以后可能出現的土地糾紛和矛盾沖突埋下了隱患。

1.3農村土地確權內容設計有缺陷

現有農村土地確權內容設計有缺陷,不能適應未來土地市場的發展需求。土地確權包含確權地塊的“四至”和土地承包面積,但沒有標注確權地塊的空間面積、形狀和空間位置等空間信息,有可能出現土地確權面積相同,但野外地塊現實情況差距較大的情況?,F有確權模式表達土地地塊的零碎程度和差異性不足,未來需要添加確權地塊的空間信息,以滿足未來土地市場的需要。

2造成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問題的原因

2.1政府以前不重視、不作為

政府以前以計劃經濟為主,不過多強調市場經濟的作用,沒有提供土地確權這種公共服務。土地市場經濟繁榮以后,由于土地產權不清出現了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動蕩和矛盾沖突。土地確權首先是政府行為,政府以前明顯不重視、不作為,沒有提供土地確權公共服務,導致了如今的土地確權不明晰的危機。

2.2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人、財、物配套不足

土地確權對每宗土地都要清晰界定權屬、準確測定面積、厘定邊界“四至”和繪制宗地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土地確權要求工作人員不僅具有相應的理論修養和政策水平,還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知識儲備。土地確權的過程極為繁復,工作量相當巨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成本,更需要專項資金和專門儀器設備支持。目前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人、財、物的配套明顯不足,尤其欠缺既懂技術又懂政策的專業人員。

2.3土地主管部門權責不清

土地資源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共同管理,基本業務互有交叉,部門權責劃分不清。國土資源部主導實施全國國土資源調查,農業部積極推進土地確權試點工作,二者的土地測量調查有較大程度的重合,重復工作費時費力,造成人、財、物的浪費。各部門關于農村土地問題沒有形成統一的協調機制,不能共同實施滿足雙方條件和目的的土地測量調查。此外,農村土地管理也是實行分部門單獨垂直管理,容易造成土地管理交叉混亂,不利于農村土地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2.4土地確權存在法律政策盲點,保障體系不健全

中國現行法律和政策對集體土地處分有諸多限制性條款,總體上沒有否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中處分權的存在,但對處分權又缺乏全面性闡述,在土地確權實踐操作中往往難以適用。關于是否對當前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進行調整,政策導向與農民意向存有分歧。在政策儲備和保障體系構建方面,明顯存有不足。例如,農村土地確權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千差萬別,無法對每個具體問題給出相應的處理辦法,顯示出政策儲備的不足和保障體系的滯后。

3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問題的解決途徑

在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可借鑒新公共管理理論進行管理。各級政府需要改變以往的運行模式,提升行政效率,完善相應法律法規,使有限的行政和社會資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利用信息技術源頭控制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從而有效地解決土地確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證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順利開展。新公共管理理論為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效的運作方式和理論參考,為破解土地確權工作中的難題提供了重要借鑒,同時土地確權工作的實踐又可以豐富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土地確權實踐的結合可以為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提供一種嶄新的視角和思路。

3.1轉變政府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

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的觀念,提供政府公共服務。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起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應該提供土地確權公共服務。政府部門之間應該建立統籌協調和互動機制,分工合作,權責明晰。

3.2引入市場機制并注重確權隊伍建設,加強宣傳培訓

農村土地確權應該引入市場機制,將地籍調查、農村地籍圖和宗地圖的繪制、發證登記等技術性工作進行合同外包,政府從農村土地確權具體事務中分離出來,主要起組織和監督作用。這種模式很大程度解決了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明顯提高了工作效率。借鑒新公共管理理論加強確權隊伍建設,提升確權隊伍工作水平,加大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首先,政府應高度重視確權隊伍的法律、政策培訓,提高隊伍的法律素養和政策水平。其次,針對性培訓土地確權工作人員,定期舉辦培訓班,講解土地確權工作流程和典型實踐案例,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最后,改進工作方式和培訓工作方法,確權工作中應注重農民的感受,及時答復農民關心的問題,靈活處理遇到的各種矛盾,并提高協調能力,增強團隊意識。

3.3基于信息技術源頭控制農村土地確權隱患

農村土地確權缺乏地塊空間信息,為以后的農村土地流轉和市場培育埋下了隱患,可以嘗試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彌補這種缺陷[8]?;谛畔⒓夹g將確權地塊形狀、空間位置和地塊面積納入現有土地承包經營體系,可以補充和修正土地承包合同,豐富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體系和制度,使得確權合同地塊和野外地塊現實情況完全一致,空間表達直觀性強,土地確權表述清楚準確,從源頭上控制土地確權可能出現的隱患。

3.4完善農村土地確權法律法規與政策

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政府對管理者給予充分的信任而不是過多的行為約束。農村土地確權法律法規與政策出現盲點的前提下,要給予工作人員處理具體問題的一定自和靈活性。在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對于一些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不太明晰的問題,工作人員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自主處理,既做到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又能使土地經營者接受。政府應盡快制訂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彌補存在的不足和盲點,同時必須解決不同法律法規之間、法律法規與政策之間的不一致問題,從而保證中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順利進行。

作者:董士偉 李紅 單位: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北京草業與環境研究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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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 基于城鄉統籌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村土地產權變更的補償與交易機制 農村土地流轉與城鄉統籌發展 土地流轉合作社發展中農民利益保障問題的探討 城鎮化中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再思考 城鄉統籌發展下的農村土地 淺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民利益的保護 關于城鄉統籌發展中土地流轉與糧食補貼發放的研究與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與思考 論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村社區管理體制的創新 關于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和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思考 淺談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問題及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與思考 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法律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民利益保護研究 統籌城鄉發展與創新農村土地制度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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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一、關于農村中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相關工作及問題

(一)對于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不合法

1.有的縣或不設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本級政府常務副縣(區)長兼任,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沒有或少于成員的1/2;2.主任、副主任不是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而是由政府任命;3.應由仲裁委主任處理的工作,責權不明。有權的不辦案,辦案的說了不能定案。仲裁員的素質能力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二)程序性工作運行不規范

1.在仲裁庭的組成上,沒有經過所有成員共同選定出首席仲裁員,而是各自選取了一名仲裁員,當事人無法選定,則應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進行程序的指定。而是全部指定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人員承擔仲裁任務;2.在對仲裁申請的審查上,不是按申請條件審查辦理,而是行政部門領導依據情況決定要求仲裁機構辦理;3.在回避的問題上,在開庭前未示明,記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仲裁的公信力。

(三)必要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

1.村組做為被告或第三人的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出席參加;2.沒有將不是被告的土地糾紛當事人的所屬的村委會追加為第三人。不論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為了依法解決問題,做為發包方的村民委員會不是被告人的應追加村委會為第三人;3.在發生村民委員會或著村民小組與他人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當是村民委員會或著是有著相對獨立的財產的村民小M。村民委員會參加訴訟的應列明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組參加訴訟的應列明提訟的相關代表人。

(四)對于農業承包合同的仲裁書、調解書主文等書面的標書有待規范

1.在進行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時,即使有的條件在調解仲裁法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嚴格與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相符合。2.有的裁定書和調解書被執行人不明確,無法裁定進入執行程序;3.司法實踐中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沒有對被申請人返還土地的方位、四至、長寬等信息進行明確的表述,只是裁決被申請人返還畝數,這就使得執行標非常的不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時無法進行操作進而不能夠進入該執行程序。

二、仲裁與訴訟順暢對接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調解仲裁與法院執行

對于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仲裁與訴訟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在訴訟的過程中對于仲裁的相關保障

1.仲裁與訴訟的之間的相互銜接: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仲裁與訴訟相對獨立;②訴訟請求是否超訴訟時效期間,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依法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權是否超過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③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二年,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被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后,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在對于仲裁的訴訟保障中,主要規定了在仲裁中向人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在執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過程中一些相關的具體程序。①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對于財產保全,提出了當事人可以不必須提供擔保,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裁決,明確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但人民法院裁量需由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保全;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中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依法提訟后,自動轉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但自動轉移僅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依法提訟時才可以適用,對于被申請人依法提訟時并不能夠進行自動轉移。

三、如何努力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工作效率,進一步實現訴訟與仲裁的法律對接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具有多元性和復雜性,加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諸多問題,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上崗制度。一是要明確省級農經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主管和培訓部門,定期進行培訓,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以不斷提高仲裁員的素質能力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仲裁機構管理運行考核辦法。三是可依據實際需要設立協調領導小組,但仲裁委主任不得由行政領導兼任,要做到依法設立,依程序仲裁,責、權關系明確。

(二)加強調研、指導,人民法院、農業主管部們等機構,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不斷加強調研,并且還要定時的召開相關部門的座談會,逐漸的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的相關機制和規定,促進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這樣才能夠不斷的優化法院的審判和執行能力,盡快實現訴訟、仲裁和調解之間的相互銜接和提升。

(三)人民法院盡快制定司法解釋,完善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在執行和申請的過程中的相關內容。首先就是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定沒有取得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申請執行人不屬于一個合格的申請執行人;其次就是還沒有取得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要進行相應的詳細說明,并且要以舉例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向其他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的途徑。 最后是明確進入執行程序審查的規范和要求。

第7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4-0045-2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土地是農業生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因此,重視農業,必須關注土地問題。隨著中國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社會經濟取得了長遠的發展,為了使我國的農業國際競爭力不斷得到提升,農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流轉就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當務之急。

1 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因解析

1.1 現行的是以傳統的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在中國經濟發展的今天已經開始制約現代農業的發展

雖然從1978年實施至今,解決了中國農民的吃飯問題,卻無力解決農民的致富問題。中國之所以迫切需要土地流轉,主要是因為現在實行的已經明顯制約到了土地的規模效益。而正是分散經營的缺陷,使得農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而迫使農民向其他的產業轉移導致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1.2 中國農村已經具備了土地流轉的條件

我國的農村已經開始進入了社會化小農階段(所謂社會化小農是指雖然與城市交往密切,已經融入了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社會化程度比較高,但是經營規模比較小的農民、農戶),農民的生活收入主要來源于非農收入,許多農民成為“兼職農民”即從事農業生產已經不再是他們謀生的唯一手段。在國家還不能完全給進城務工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的時候,農民最后的保障便是土地。在沒有一套合理的補償機制來為放棄土地的農民提供物質補償的情況下,農民只能以土地權益的流轉獲得補償,同時也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

1.3 政府出臺的不斷完善的土地政策和制度,提高了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由于國家出臺的取消農業稅、進行種糧補貼等農業政策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從而對土地的需求增大,進而促進了土地的流轉。由于各地政府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出符合實際的土地政策和制度并不斷隨環境的變化加以完善,推進了農村土地的流轉。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預作用加速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速度。

2 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1 農村社會保障缺失

由于我國現階段無法對于進城務工或失地農民做到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層面的缺失成為許多拒絕進行土地流轉農民主要擔心的原因。在中國農村,土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還是廣大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正是由于中國二元制的社會體制導致了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民也隔離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為了保障基本的生活,農民寧愿低效經營土地甚至將土地空置也不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

2.2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不健全

只有健全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的建立,才能實現農村土地的商品化、資本化和市場化,才能使農業生產的各要素以專有市場為基礎進行優化配置和自由流轉。盡管建立農村土地專有市場會使農村土地進一步資本化,但是土地專有市場機制的建立并不意味著實行農村土地產權的私有化。農村土地流轉本身就是對的補充和深化,是從中衍生出來的一種土地制度,所以專有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絕不是將農村土地產權進行私有化。我國農村土地市場機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農村的土地價格與城市的土地價格相差太大使農村土地的價值無法真正實現,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國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除了在南方少數發達的省份地區發展外,而在其他地區發展不充分導致的。

2.3 相關法律制度缺失

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還是一個多方利益相互博弈的過程,參加的博弈的主體共有三方:一是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政府組織,尤其是以村委會為代表的基層政府組織;二是農業龍頭企業或者種植大戶;三是被流轉土地的農民。從擁有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角度看,農民絕對是三方主體中的弱勢群體。但是農村土地流轉過程如何規范,流轉后土地是否真的用于農業如何監督,尤其是農民相應的補償權益如何保障,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框架予以約束。因為沒有建立有效的相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制度,使我國大部分的土地流轉都處于一種地方自發組織的狀態,從而缺乏有效的約束,發生了大量的不規范的流轉行為,產生許多糾紛。正是這些糾紛又使土地流轉活動在農民中間產生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大,不利于農村的穩定和發展。

3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與完善

3.1 建立長效的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節機制

要盡快建立長效的土地流轉糾紛調解機制,為保障農民的權益提供多元化的途徑。首先,可以由基層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糾紛調節機構,免費為農民提供解決糾紛相關的咨詢,包括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糾紛解決的辦法和途徑等,并使農民真正了解自己作為土地流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其次,基層政府在了解當地土地糾紛的性質和特點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土地流轉糾紛調解規范,以避免給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調節糾紛之名,侵犯農村的合法權益。最后,建議地方法院建立一套審查和受理土地流轉糾紛的機制。目前由于絕大部分農民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法律意識薄弱,當出現土地流轉糾紛時,很少到法院上訴,而是采取到基層政府反映情況的方法,這就使得一些較為嚴重的土地糾紛得不到專業的調節,從而使矛盾激化。因此基層政府應該與當地的法院進行溝通協商,由法院農村定期派遣專門的人員深入農村,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上訴法院的途徑;同時在地方法院也要建立起相應的受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的機制,提高處理糾紛的效率。

3.2 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更多資金支持

近年來,民間的借貸市場有所發展,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監管相應的規范體系,使得農村自發形成的借貸市場存在很高的風險,所以需要通過基層政府的引導干預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扶持,建立健全農村的金融體系,具體做法為:第一,正規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分派機構以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專門分派機構的建立主要是受理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土地流轉相關的資金包括用于土地流轉出讓金,農業機械購買金以及農田基礎設施改善費等的借貸申請,并報上級金融機構進行審批。這樣就加快了農民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效率。第二,金融機構要加大利息優惠,放寬貸款期限。金融機構要根據農業產業投資回收期限較長的特性,適當的放寬相關貸款的期限,并開展更多的發放長期貸款的項目,同時還要考慮到農業投資風險較高,應該對農業貸款進行利息優惠甚至根據情況實施無息貸款,鼓勵農民的貸款積極性,促進土地更大規模的流轉。

3.3 完善相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一些地方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模和農業,就是為了更好了發展我國的農村市場經濟。盡管農村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要進行高效有序的農村土地流轉,但是農村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也需要法律的約束和規范。在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法律對于產權的初始界定及其對伴隨交易過程發生的權利讓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產權結構,即構成產權的權利約束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形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經濟活動當事人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勵,付出努力尋找更有利的方式以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我們國家應當逐步建立起與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相關法律體系,對于模糊地法律規定要清晰界定,對于不完備的法律法規要及時的加以完備,這就要求相關的法律部們,一方面緊跟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加快相應的立法步伐,修改不利于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改變相關法律條款不適合時展的現狀,制定具有適度超前性的法律條款,更充分的發揮法律規范的導向功能。此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把農民的土地權利納入民事權利的軌道,通過民法來規范和保障農民的個體土地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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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蔣永穆,安亞娜.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及其創新[M].經濟科學家,2003,(3).

第8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保護模式;土地承包權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的土地以保證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锻恋爻邪ā返?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物權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向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的同時,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按照物權法原理,現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縣級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要地引發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按現行法律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這兩種情況法院應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權可繼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繼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繼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9篇: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范文

突出重點,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全面核查,逐戶開展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各地要以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為前提,以國家第二次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調”)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面積為依據,切實摸清、核實、確認承包面積。要以村、組(社)為單位,逐戶開展農村承包地面積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對承包地塊、面積、空間位置、地類、權屬進行分戶確權頒證。

據實確認,及時開展變更和注銷登記工作。依據完善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信息,對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退耕還林等面積發生變化的,家庭人口變動導致經營權分割、合并的,經營權轉讓、互換的,以及承包地滅失或全戶消亡等情形,應實事求是地實施變更或注銷登記。農戶申請變更、注銷登記的,由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實確認后予以變更或注銷。應依法收回的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方未及時交回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注銷并予以公告。

依法登記,切實做好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確權頒證工作。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要按照農業部令第3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完善檔案,規范資料信息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農業部令第33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要以開展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為基礎,依據清查核實的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底冊進行清理核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相關文件檔案和資料信息,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和資料信息準確、齊全、完整。積極推動農村土地承包檔案電子信息系統建設,盡快實現系統化、規范化、信息化管理。

統籌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具體問題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凡是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目前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結合實際妥善處理。

關于土地權屬爭議問題。對農村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在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核實確認,確權頒證。一時難以界定確權的,可待矛盾化解、爭議解決后再確權頒證。

關于證、賬、地不相符的問題。在堅持第二輪土地承包關系、承包地塊及“四至”界限不變的前提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與地類確認、農戶承包地確認有誤差的,分別由國土房管、農業部門負責指導,重新核查確認。

關于二輪土地承包遺留問題。農村二輪土地承包關系沒有明確到戶的,必須明確到戶。未簽訂承包合同或合同丟失、殘破的,要補簽、完善?!八闹痢苯缦尬疵鞔_的,必須明確。

關于自留地、飼料地、園地等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凡已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登記;目前尚未納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記錄在冊。

關于農戶自行開墾土地問題。對農戶超越原承包地類界限自行開墾的土地以及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不予確權登記。農戶自行開墾的“四荒地”,已被“二調”確認納入耕地范圍的,可按實際面積納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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