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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要探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首先必須搞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內涵。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稱謂,許多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張稱為“承包使用權”;有的認為應叫做“土地承包權”或“農地使用權”,有的主張改稱為“永佃權”,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就是一種新的永佃權;有的呼吁建立“地上權和永佃權”,取代承包經營權,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概念“混淆了地上權和永佃權之間界限,無法分清這樣兩個民事權利概念之間的法律差別”,“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不應有的混亂”(楊立新《論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缺陷及其對策》)。
筆者認為,要科學地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必須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形成與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
。但其理由不盡相同,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類似于傳統民法上的永佃權,永佃權屬于用益物權類的民事權利,故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屬于物權性的。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農村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類新型物權”(彭萬林主編的《民法學》,
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反映的是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另一方面反映農戶對土地利益的分配。羅馬法認為,他物權是積極地創設在他人之物上的權利。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涵有承包經營他人(集體)土地的權利和取得自己應得利益之內容,若以債權作為它的定位,是很難保證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實現的。所以,要切實保證承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及其權益的排它干涉與支配,唯一的保證是必須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中的他物權。
羅馬法上的永佃權和地上權都屬于(他物權的)用益物權,體現的是非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用益關系,是典型的財產所有權與其權能相分離的形式。在《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將永佃權規定為用益權以便與地上權相區別。地上權是在法律對不動產實行“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情況下,為保護人們保有和享用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的利益而設。我國對建筑物和地面工作物一向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對建筑物的所有權已給予充分保護,不存在以地上權設立附合原則。用益權賦予權利人對物的全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取得對承包地的全部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32條)。
《日本民法》在物權法編中,規定專門的一章“永佃權”,規定永佃權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權利;永佃權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耕作、牧畜而出租土地;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20年以上50年以下。《意大利民法典》在第三編“所有權”中專門規定第四章“永佃權”。永佃權人承擔改良土地、向土地所有權人定期支付地租,對土地產生孳息、埋藏物以及對有關地下層的利用,永佃權人享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同等的權利。意大利永佃權的期限可以永久或者附期限,所附期限不得少于20年。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那種認為,由于承包經營權有一定承包期限、因而不是物權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其實,是否有期限并不是物權的決定因素。如前述一些國家的物權法中的地上權或地役權、永佃權也都是有期限的。物權的根本特征在于對標的物是否有排他的支配權,而非是否長期享有該權利。
不論是德、法、瑞民法上的用益權還是日、意民法上的永佃權,其權利的內容,都是土地使用人租用土地,用以耕作或畜牧,在租用的土地上收獲孳息,與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土地所有權制度不同外),其內容大致相同。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集體的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并取得自己應得的收益。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質上不僅是一種他物權,還是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之全部屬性。但以前由于法律規范的不健全,使以承包合同形式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了債權特征。雖然《民法通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第五章第一節,但“民法通則賦予的物權性質在具體制度中的體現極不充分,在現實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實現則是極不普遍的。這是毋庸諱言的。”(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從《民法通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農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基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顯然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由于這些規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規定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低價位的具體規范中,表現出許多債權特征。故引起學者們“債權說”與“物權說”的理論紛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本質上說已經實現了物權化。例如《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對土地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時,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發包方若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種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的六種民事責任,完全是侵犯物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顯然,《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絕對的權利即物權來保護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是由農戶或其他承包人和村、組、集體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產生的。從現實的角度看承包合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且今后仍可能繼續存在。但這個簽訂合同的過程不能說明承包經營權就是債權。羅馬法上的永佃權一般基于與土地所有人訂立永佃契約而產生。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獲得物權法上的地位之后,承包經營合同只能充當設立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形式,“因為此處的承包,是創設物權的行為,或者說是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行為”(孫憲忠:《確定我國物權種類以及內容的難點》,《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也就是說,物權與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權產生的主要原因。雖然承包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種,遵循意思自治,但對于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例如確定承包人對于承包地的支配使用,由雙方自由約定的空間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土地承包法》確定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但這些權利義務在承包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承包合同的約定只不過是把法律中的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重述”,其本質上仍是法定的權利義務。所以,對承包經營權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法定的權利,而不是約定的權利,這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
由于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而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并且“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土地承包法》第4條),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用益權)。但與傳統的他物權和用益權相比,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自己的特點:(1)具有“成員權”的內在含義。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擁有社員權是取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要條件”(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并且受國家對農業、農村的政策影響較大。(2)承包經營權通常是以家庭所有成員的權利共同行使,從事生產經營。(3)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一般是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土地,非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從這些特點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權。
【關鍵詞】土地流轉;糾紛類型;爭議焦點;審判結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099-01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概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自然人、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依據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開取得(包括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的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糾紛類型
(一)以法律視角歸納糾紛類型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從成因視角,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1.土地流轉不規范,普遍存在民間化、口頭化、短期化、隨意化問題。2.土地的租金不斷攀升導致的毀約現象。3.流轉合同簽訂不規范。4.流轉程序不規范,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內容違法。5.因情勢變更等原因導致糾紛產生。6.因征用土地引發糾紛。
三、糾紛審判結論之分析
(一)流轉協議有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有效
(1)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土地流轉糾紛案件都是以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當今,只要合同雙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不會無效。
(2)戶主代表家庭集體簽訂的合同,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的除外。
戶主是家庭集體的代表人,在實際流轉中,以戶主對外簽訂合同的現象較為常見,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是無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轉程序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雙方已經長時間穩定的維持流轉后的關系。
由于法律意識的欠缺,農村土地流轉很少走完備的流轉程序。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沒有申請;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沒有備案。這些現象屢見不鮮,但僅因如此就否定協議的效力嗎?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轉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事后拖延表態,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另外,關于備案制度,僅具有社會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體現在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經營權變動的生效條件。
(二)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無效
(1)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導致協議無效是流轉無效中的常見情形。
(2)協議的簽訂有損家庭成員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的期限超過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0年。
這一現象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另外,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程序無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將已流轉的土地再流轉。
農業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這一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
(2)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于該流轉牽涉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穩定,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進行辦理。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參考文獻:
[1]張紅宇.中國農地調整與使用權流轉:幾點評論[J].管理世界, 2002(5).
[2]孫丹玲.情勢變更原則及其司法實踐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
在世界范圍內,現代農業實質上是指不斷引進新的生產要素,用現代科技、先進組織制度和管理方法來經營的科學集約化、市場社會化、環保生態化,具備可持續發展的、具有較高水平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較強競爭能力的現代化農業。其特征包括:現代化的手段、科學化的管理、社會化的服務、優質化的產品、知識化的農民。中國特色現代農業與世界各國現代農業具有共同性,同時也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以提高生產力總體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縮小城鄉差別、地域差別,農民生活水平達到小康水平為目標。第二,通過勞動集約和技術集約為主的集約方式,提高農業總體生產效率,走以提高效率為中心的內涵發展的農業現代化道路。第三,以生物技術為主、機械技術為輔的農業現代化技術方向,通過精細農業和現代技術相結合,提高農業的生產能力,以達到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第四,實現農業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總之,農業經營的市場化,農產品的商品化,生產的集約化、機械化,服務體系的社會化,農產品實現高產、高效、優質、低耗,農民生活水平從小康到富裕是我國農業現代化要達到的要求和實現的目標。
二、家庭承包責任制對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弊端
土地產權制度是農業經濟的核心問題。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對于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到1983年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建立了。這種土地承包制是指通過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承包使用土地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土地經營和耕作方式。它主要是以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為特征。它實現了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農戶自籌資金經營相結合。此次對我國具有深遠意義,它將生產力從體制下解放出來,發揮了農村生產主體的積極性。但隨著建設新農村,走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深入,由于現行土地制度的諸多弊端,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遇到許多障礙。這主要源于其特有的土地經營權的平均分配的內在規定。首先,由于按人均承包農田分散耕種,而我國人多地少,加上還要求每個農戶所分的土地必須好壞搭配,遠近差開,因此必然不利于規模經營,不利于機械化耕作和投入的增加,有礙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其次,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不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缺乏合理有效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情況下,許多農民放棄土地承包權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使得 “農民工”往往在城市里扮演低工資生產者的角色,又在農村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這樣農民成為高昂物價的直接承擔者而造成福利的巨大損失。最后,農戶對承包的土地缺少穩定的預期,因此容易造成經營行為短期化。婚喪嫁娶、遷入遷出以及新生人口不斷形成對調整承包地的內在壓力。重新分地的結果不僅使土地更加細化了,而且使農民失去對承包地的穩定預期,進而對土地投資的欲望不高,使農地的地力和基礎設施水平不斷下降,阻礙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質量的提高。同時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單位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抵御風險的能力弱,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發展我國現代農業的作用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于形成適度的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促使我國農業從傳統農業的小農經濟模式向現代農業的規模經濟模式轉變
我國傳統的農業經濟因其規模偏小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經不起風險、阻礙吸納機械技術及其他現代生產要素,同時也難以實行企業化管理,所以小規模經營對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一種障礙。在堅持的基礎上,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一方面能夠打破以前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界限,通過平整耕地、置換宅基地,使土地達到一定規模以后,就能夠以較低成本推行機械化生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農業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減少建設大型農業基礎設施的成本,促進農業基礎設施實現現代化,實現農業統一規劃和布局,保證農業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效地改變掠奪式的農業生產方式。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有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離不開推力和拉力,其大小決定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速度。拉力有賴于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整理,如統一勞動力市場、建立涵蓋農民工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工的市民化等一系列城鄉統籌的制度建設。注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推力形成,主要是提高農業生產率,而走規模化、機械化和產業化道路是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根本途徑。在保持土地承包權穩定并長期不變的基礎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率,從而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強有力的拉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權不變進而能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獲得收益,進城打工的農民沒有了后顧之憂,這樣既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促進農產品商品化、農業經營管理現代化
關鍵詞:土地流轉 糾紛 司法對策
the judicatory strategies to prevent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abstract: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eason of the government lighting the peasants` burden,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have emerged in large numbers. these disputes not only affect widely, but also adhere the policy closely. the courts how to deal with these lawsuits correctly and reliably directly concerns to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tranquility of countryside. the keys of hearing these cases are improving the judicature abilities of judges, insisting in the correct principles and handling the practical rules of specific cases.
key words: transfer of land dispute judicatory strategies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WWw.133229.CoM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審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正確審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既為糾紛當事人判定是非,也為大量流轉戶提供了一個判斷流轉糾紛是非的司法范例。其內含的價值判斷標準和向社會公示的司法功能效應,有著行政管理手段無法取代的作用,對預防流轉糾紛的發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法官審理“涉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能力
審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是關鍵。
1、要有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工作的大局意識。不少法官出生在城鎮,對農村的情況和農民的生產、生活狀況缺乏感性認識。需要培養他們對農村和農民的深厚感情,培養他們維護農村穩定和發展的意識,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意識。
2、要有全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以便嫻熟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糾紛。
3、要有必要的農村生產、生活知識,以便審理案件不誤農時,不悖常理,利于生產,方便生活。
4、要有一定的審理技巧。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有效利用其他社會資源,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調解解決糾紛。
二、堅持正確的司法原則
1、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這是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堅持的共性原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這一原則有著特定的要求。
一是要正確適用法律。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著很強的政策性,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特點,因此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既要適用《土地承包法》,又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執行黨在農村的政策。要依法認定流轉行為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得違法擅斷枉判。
二是要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此類糾紛的形成,一般都帶有明顯的政策調整的印記,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因而在認定事實時,不能只看到現時的矛盾,無視歷史的原因,而要將流轉糾紛的現狀與流轉當時的原因結合起來,綜合分析認定。就此類案件而言,流轉原因分析應成為認定事實過程中不可忽略的環節。
三是要公正地作出裁判結果。努力讓裁判結果既符合個案的正義標準,盡可能地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又能符合社會總體對公正的理解和需求,贏得社會多數主體的認同,成為流轉戶相互之間,以及基層組織處理流轉糾紛時可參照的范例。
2、堅持正確處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與堅持農村土地政策、優化農地資源配置三者的關系原則。
一要充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持以農民為本的原則。這是三者關系中的根本,是穩定農村政策和優化農地資源配置的最終目的所在。在審理案件中要保護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干預;保護農民合法的流轉收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挪用、侵占。
二要堅持農村土地政策,確立以維護農村大局穩定為重的意識。長期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生存基礎,只有“耕者有其田”,農村大局才能穩定。因此這是處理好三者關系的關鍵,也是農民合法權益的根本保障。審理案件中要堅持黨在農村的土地政策,深刻領悟保障農民承包經營權30年不動搖的精神實質,慎重判定流轉行為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切不可因審理行為的粗疏和不當,違背了政策,剝奪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
三是堅持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的原則。這是處理好三者關系的另一個重要因素,也是保護土地資源,從而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手段。審理案件中,要堅持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規定,禁止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將土地非農化;要堅持保護耕地原則,禁止對土地掠奪性、破壞性的生產經營;堅持土地合理高效使用,既符合農地自身的需求,也不妨礙相鄰土地的使用。
堅持以上原則,實踐中應當做到以下幾方面的統一: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與維護農村大局穩定的統一;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與保護農村土地資源的統一;裁判的個案公正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案件審理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
1、關于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是農戶之間相互流轉發生糾紛形成訴訟的,無論是否經過村委會同意或備案,均以流轉當事人即流轉戶與受流轉戶為訴訟主體。
二是村委會向農民反租倒包與原承包戶發生糾紛形成訴訟的,以村委會與原承包戶為訴訟當事人。原承包戶直接起訴后承包人的,告知其可申請變更,堅持不變更的可駁回其訴訟請求。三是農戶將土地拋荒后,其他農戶自行種植,或村委會安排給其他農戶種植,原承包戶要求返還承包經營權提起訴訟的,以當前的承包經營人為被告,后一種情況以村委會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原承包人堅持以村委會為被告經釋明后仍不變更的,可駁回其訴訟請求。這種觀點主要基于訴訟效率考慮,避免形成連環訴訟,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關于證據的認定
此類案件中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的是流轉后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有的是流轉后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即證書上戶主仍為原承包經營權人。有的雖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但證書所記載的戶主、承包面積等內容被村或受流轉戶改動。從證書的持有人看,有的為原承包人持有,有的為受流轉戶持有。
二是承包合同。
三是土地清冊。清冊上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但對于當事人的流轉方式及變更戶主理由清冊上沒有記載。
四是繳費票據。從票據載明的繳費人看,有承包戶的繳費票據,亦有受流轉戶的繳費票據,所繳費用均與爭議土地相關。
五是流轉協議。從約定是否明確看,有的約定明確,有的約定不明;從流轉是否有償看,有的為有償流轉,有的為無償流轉。
六是村委會的證明。
七是證人證言。主要為二輪承包時在職村干部的證言。
上列證據大多存在以下主要問題:證據形式瑕疵多,證據內容相互矛盾多,不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內容上也有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的地方。如有的當事人提供的清冊與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相反;又如同一案件同一流轉事實,村委會分別給原、被告雙方出具了內容完全相反的證明。
上列問題的存在,給審理中對證據的認定造成了一定的難度。法官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不能以點概面,以偏概全。要將每一個單個證據置于全部證據背景下,考察其真實性、合法性和與案件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相互之間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單憑某一證據無視其他證據確定案件事實。如審理中常有法官偏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證明效力,而忽視其他證據的證明作用,這是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行為,其結果也必然是不客觀、不公正的。
3、關于幾類具體案件的處理
一是明確約定無償轉讓或轉讓費過低類轉讓訴訟。原承包人主張轉讓費(包括增加轉讓費)或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作以下處理:
對于流轉至訴訟期間的轉讓費主張,不予支持。理由是流轉基于特定的政策背景下,承包經營成本高、收益低的歷史原因形成,出自當事人自愿,在當時亦不違背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對于訴訟之后的轉讓費的合理主張,予以支持。主要理由是當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而該權利又事關農民當事人的"命根子"。同時現行法律對流轉的條件作出了"有償"的限制性規定,當時無法律規定為依據的流轉得按現行法律調整。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原承包人請求變更合同相關條款,相對方同意變更,并就擬變更條款達成共識,則合同得以有效變更;二是相對方不同意變更原合同條款,但同意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視為對原合同的解除,原承包人應接受返還;三是相對方既不同意變更合同條款,又不同意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根據原承包人的請求,或按情勢變更原則,判令相對方在合同約定的合法期限內,按一定數額標準向原承包人支付轉讓費;或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支持原承包人撤銷原合同的請求,判令相對方返還原承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流轉協議約定不明類糾紛(包括流轉時未簽訂流轉協議形成的糾紛)。原承包人要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作如下處理:
流轉方式約定不明的,原承包人主張為轉包,受流轉人主張為轉讓的,應從保護原承包人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角度,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流轉方。受流轉方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流轉方式為轉讓的,則依前文中a類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受流轉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轉讓事實的,則依法確認其流轉方式為轉包。
流轉期限不明的,原承包人可隨時主張返還,但應給予受流轉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如返還時間應確定在本季收獲之后下季種植之前,以保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是因流轉所涉土地被征用,原承包人主張征用費的糾紛。原承包人以轉讓、轉包、出租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或因外出務工將土地拋荒被村委會安排給他人種植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部門將征用費發給受流轉方,原承包人主張征用費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當事人申請辦理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可以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的土地流轉權利和土地使用權利,可以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依法、自愿、有償的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包,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實現方式,農村土地轉包合同是受讓方依法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也是作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證據。
1.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的管轄
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原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轉包合同公證由轉包方住所地或合同成立地公證處管轄。
2.如何申請辦理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
轉包方應當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土地使用權承包證明;家庭承包或合伙承包的,應提交家庭成員或合伙人同意轉包的文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村經濟組織同意轉包的文件;原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文本及本次使用權轉包合同文本。
承包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承包方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合伙的,應提交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簽發的《委托書》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公民的,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有擔保的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擔保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擔保方是公民的,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用財產擔保的,應提交產權證明,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共有人同意進行擔保的文件并履行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
3. 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是土地使用權轉包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有無欺詐行為,有無顯失公平。
二是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采取轉包方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必經過發包方的批準同意,而只需到發包方備案。
通過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農村土地轉包合同與轉包行為不得改變承包地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得損害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將土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否則,該轉包行為和農村土地轉包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并且造成損害事實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是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可以依法轉包(但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簽訂轉包合同時,應注意受讓方享有的權利要受到不得超過承包人享有權利的限制,否則,轉包合同中約定的超越當事人權利的部分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承包人不能將自己并不享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四是當事人在農村土地轉包合同中約定的轉包合同期限應當限定在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之內。
五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并取得的收益,發包方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否則,就是對承包方合法財產權益的侵害,承包人可請求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其承擔退還財產的民事責任。退還被其非法擅自截留、扣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收益。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原因;對策
自黨的以來,我國實行了,提高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土地,成了農民的命根子。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承包法》)的正式實施,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并且從1998年開始在農村進行土地二輪承包或延包。《承包法》的實施,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完善,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由于婚嫁、新增人口、戶口遷移、土地流轉、建設征地用地等原因,土地問題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大幅度上升,成為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作為一名仲裁員,筆者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實踐中悟出了一些道理,現將近幾年來的實踐作一分析,談談自己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一些看法,并與大家共勉。
自2003年3月1日《承包法》實施以來,鹿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共受理18件案件,其中判決8件,調解9件,撤訴1件。經調查發現,在這18起案件中,2006年就占10件,案件較往年同期上升56%,由此引發的矛盾趨于激化,當事人因土地承包糾紛而發生的爭吵、斗毆,甚至赴京、赴省上訪較往年增加,實際在法院訴訟的及沒有訴諸法律的還大量存在。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1法律的宣傳、學習還不到位
自2003年《承包法》實施以來,我縣主管部門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財力,張貼標語、條幅,開展宣傳、講座等,但收效甚微,80%的農民對《承包法》一無所知,20%的農戶雖然知道此法,但不了解該法的內容,甚至連“承包期內不再調整承包地”和“農戶不同意,誰也無權在土地承包期內拿走土地”,這兩項涉及農民自身利益的最核心內容都不知道。一些村干部對實施該法的重大意義不清楚,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性,也缺乏應有的認識,對由此而引發的矛盾更是束手無策。
1.2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發包合同不規范
在審理以上案件中,筆者發現沒有一件是嚴格按照《承包法》的規定進行承發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多為村委會與承包戶簽訂,更有甚者,村委會“關門造冊,暗箱操作”,在合同上主動填上張三、李四、王五……,根本沒有經過民主議定,即依法經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通過,并報經鄉鎮經管部門審查備案,才能視為有效的法律合同。嚴格地講,這些合同的簽訂都不規范。所簽合同既不規范,又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引發糾紛的關鍵。
1.3土地權屬不明、四至不清
從審理18件案件中可以看出,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根本沒有得到完全落實,農民應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土地經營權證書填寫是應該明確的。但是村委會在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經營權證書中只寫明該農戶承包的總畝數,具體土地所在的位置、塊數不清楚,有的是“有地無證”,有的“一證多地”,甚至有的無憑無據也在種地。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沒有明確的四鄰,當事人也很難說出土地的四至。個別地方還存在隨意調整農民土地、以村規民約剝奪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這些因素是引發矛盾的重要原因。
1.4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不規范
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隨意性較大。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在合同中也沒有對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和違約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因而留下糾紛隱患。個別地方的村委會違背民主議定原則,“一錘定音”把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剝奪農民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借承包經營權流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1.5違法批地用地、亂占濫用耕地現象嚴重,失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得不到落實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照承包的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30年不變。但一些地方政府幾年來以招商引資的名義引來項目,通過對村干部施加壓力,在不考慮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不顧農民是否同意,就強行將農戶的已承包耕種的土地收回,長時間、大面積租給企業經營。有些地方甚至打著政府征地的旗號,實際是某些公司搞“圈地”,而地方政府也借此增加收入。一些公司在進場時遭到農民的阻撓,但這些公司認為政府都同意了,也就不與土地承包戶協商,強行進場將作物推掉,把原有的現場毀掉,并在上面建廠房,而對原有的承包農戶既不合理安置也不合理補償,從而引發糾紛。這種做法違背了《承包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1.6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機制還不完善
我縣自2003年《承包法》實施以來,全縣21個農業鄉鎮相繼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但這些機構形同虛設,遇見糾紛相互推諉,并沒有實質性地開展工作。機構雖然成立了,但又因沒有仲裁機制及程序的具體規定,工作開展起來不是得心應手,而是束手無策。
2建議及對策
針對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2.1積極做好《承包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
廣泛宣傳保障農民利益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有效貫徹實施該法律的重要前提。特別是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從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全面建設和諧農村的戰略高度,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深刻認識貫徹實施《承包法》的重大意義,繼續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通過各種形式,加強《承包法》的學習和宣傳。特別是各級有關部門及領導干部,要真正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內容,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經營權,還要做到讓農民朋友了解和懂得《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有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2規范農村土地發包程序及發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就是發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時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有發包方的法人代表簽字蓋公章,承包方的簽字蓋章,寫明所包地塊的位置畝數及四至,然后報經鄉鎮主管部門審批,并蓋有主管部門公章,最后報經縣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未經此程序的合同無效。
2.3明確土地的權屬關系及地界,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以前發包方與農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沒有明確的項目(如承包的總畝數、各塊地的位置、四至,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簽字蓋章,是否蓋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公章等等),要逐步完善。對“有地無證”的農戶要補發土地經營權證書,但要嚴格遵守發包程序。
2.4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法律賦予農民的權益在實踐中卻得不到體現,主要原因是農民在實施土地經營權流轉時大多以口頭協議形式,不能明確規定流轉土地的年限、收益。為此建議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時,一定要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承包期內明確流轉年限,確定流轉價格和違約責任,并規定不能改變其農業用途。對于村干部因剝奪農民土地經營權而獲得的收益盡快退回農民,以維護《承包法》的威嚴。
2.5正確處理因土地被征用而引發的糾紛
近幾年來,因城鎮化、工業化和公路建設用地加快,農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而資金補償得不到落實引發糾紛,造成農民結隊上訪。為此,我們政府要站在為民所想的高度,把農民朋友的“生命錢”落到實處。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1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積:
甲方根據農戶委托將其承包經營的徐橋鎮桃鋪村鐵鋪、王寨兩組87.6畝山場、旱地土地(地名、面積、平面圖附后)出租給乙方從事花卉、苗木生產經營。
二、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二十年,即自20xx年5月______ 日起至2031年4月_____日止。
三、出租價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為每年200元/畝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分四次支付租金。每五年的第一年支付一次。計人民幣捌萬柒千陸佰元整。
五、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6.甲方必須協調乙方工作,使之水、電、路三通(費用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因本項目實施而引起的與社會所發生的矛盾糾紛,給乙方合法經營的環境。
8、甲方負責協調處理乙方租賃范圍內地面附屬建筑物(農作物)清理工作。
9、乙方務必在租賃期滿(不再租用)清理租賃范圍內的建筑物或種植物。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乙方在出租期限內將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乙方在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徐橋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九、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條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將面積 畝的土地承包權給乙方,乙方從 事 生產,不得對外轉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畝 公斤中等質量中秈稻谷折算成人民幣支付,中秈稻谷價格以國家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測算,支付時當年國家最低收購價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購價格執行。
四、付款形式和時間以及保證金的具體相關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現有的青苗賠償費由乙方承擔,須在村委會要求的期限內付清。
六、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協助解決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如水、電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產經營的權利和生產產品收益的權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產項目,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須接受村委會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八、如鎮政府農田整治整體規劃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須無條件積極配合甲方和鎮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積和整治所影響的土地農作物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九、乙方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的補貼歸乙方所有。
十、在租賃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補償,甲方不承擔相關損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乙方必須購買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保險,保險收益歸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2)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關環評、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甲乙雙方須協商下一輪承包問題,同等條件下優先與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終止時,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公證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3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法規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和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以 的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流轉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并符合市縣農業現代化項目方案的總體要求,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
二、土地流轉的期限和流轉費用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轉費用每年每畝 元,乙方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 畝流轉給乙方(見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
義務:承擔土地流轉期間產生的本社各項公益性事業建設分攤的義務工及費用,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在流轉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訂立合同后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②乙方喪失生產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③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并按流轉費用的50%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蕪土地的;③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向上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1份。發包方及所轄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1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一、我區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現狀
多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在推進土地適度經營過程中出臺了不少的激勵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收到一定成效。尤其是近幾年,通過加大推進土地流轉力度,積極引進各類業主,以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土地規模經營不斷發展。我區形成了不少各種形式土地規模經營的典型,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推動全區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全區土地經營規模50~100畝的業主36個,101~200畝的業主11個,200畝以上的業主11個。目前已形成具有相當規模的花卉產業基地、蔬菜產業基地、水果產業基地和畜牧產業基地。
二、當前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
1.現階段對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存在影響一方面。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實行至今的已根植于農民的意識中,他們已習慣于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模式,農地資源實際上也承載著農村人口較為沉重的社會福利保障功能,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土地就是“養命田”,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較強,難以放棄對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經營權的細化,使土地集中連片的規模流轉不容易,以企業、業主為主體開展的規模化租賃受到經營權保護的制約,轉包、轉讓、互換只是在個別農戶間進行,難成規模化氣候。例如翠屏區人均擁有耕地0.7畝,如果規模流轉按30畝計算,將涉及約43個農民,一旦少數農戶拒絕流轉,就可能“流產”或受到影響。
2.農業生產條件較差川南山區的地形、地貌特征決定了農業生產的機械461~-度很低,農業生產方式仍屬于勞動密集型粗放式經營。同時水利、道路等基礎條件也較差,使農業生產成本難以降低。這些因素給引進業主和引導農民自身開展土地規模經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據2009年6月統計,翠屏區土地流轉面積35961畝中70%是在農戶之間面積小于5畝的小模流轉。
3.農產品優質率和轉化增值率不高,影響到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由于目前傳統產業仍占有較大比重,農產品賣難問題仍然突出,沒有具備較強競爭力的主導產品,土地規模經營效益發揮不出來,產業化經營實現面臨困難。因此,迫切需要找尋市場競爭較強的又能發揮地方資源優勢的主導產品,以優勢主導產品打造優勢產業帶,形成優勢產業基地。
4.經營栽體還較缺乏目前全區共有68家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但參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還不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22家,但與農戶之間大多是松散型協作關系,很少直接參與土地規模經營,龍頭企業對農村產業結構的導向效應和周邊輻射效果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5.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和風險保障問題一些成規模的土地流轉,流轉出土地的農戶和受讓的業主不到主管部門備案,給管理帶來一定困難;還有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不規范、不完整,權責利不明確。這些問題,造成土地流轉合同的穩定性、約束力不強。一方面當業主支付土地承包費(租金)發生困難時,大多不再履約,一走了之,給農民造成利益損失;另一方面當業主承包土地產出實現的經濟效益超過了農民出租土地時的預期值,農民會提出增加承包金或者終止合同的要求,嚴重的甚至出現業主無法經營下去,被迫離開。
三、對策建議
1.以“合作”為核心。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度,鼓勵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合作制度是在聯產承包責任制“兩權分離”的基礎上,再將使用權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戶以承包權入股參與經營和分配。這種體制不僅能有效解決農戶分散經營風險高、效益低的問題,而且能通過股權分紅獲得土地長期的效益。對土地經營權的股份化這一有效形式,應及時進行引導和支持。
2.加快農村土地合理、有序、規范化流轉
(1)積極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等促進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對自愿放棄承包地的農民,一次性給予0.5萬元/畝補助;對自愿放棄宅基地且依法辦理農轉非的給予一次性補償(按50元/m2計);區政府根據土地流轉規模和期限,每年安排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專項資金用于對土地規模經營業主給予100~300元/畝的獎勵性補貼。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對以土地承包權人股新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且面積連片100畝以上,經工商部門登記,運作規范,給予合作社3萬元一次性補助。
(2)支持鼓勵農民放棄承包土地
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和農村人口的轉移工作,創造更多的非農產業崗位,鼓勵更多的農民進入城鎮轉變身份,鼓勵長期外出遷入城鎮并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自愿放棄承包土地。對自愿放棄承包地的農民,給予一定的補償、補助,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拓展空間。
(3)積極發展多種形式流轉土地
農民在流轉承包土地時,可以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人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因地制宜的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尊重農民群眾的創造性,積極鼓勵和引導在國家基本法律范圍內大膽創新。并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使土地向種植業能人、大戶流轉,充分發揮能人效益,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建立統―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要完善農村經營管理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土地承包和流轉信息網絡平臺,暢通土地供求信息渠道,及時為廣大農戶免費提供土地流轉項目推介、政策咨詢、土地登記、信息、權屬變更、糾紛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務。同時依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實施土地流轉的指導、服務、管理職責,做好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保障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3.依托龍頭企業,培育主導產業,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多樣性
(1)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主導產業,以發揮資源優勢,促進土地規模經營
要圍繞市場需求,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農業自然條件等地域特點,立足當地資源,培育主導產業。抓住兩個環節:一是要發揮比較優勢,做精特色產業,推動標準化生產,擴大農業栽培規模,提高增值轉化能力;二是要尊重歷史傳統。以效益為中心,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以農民能接受的產業為內容,通
過政策拉動、典型推動、效益帶動、科技帶動等措施,提高產量和產值。下一步要認真落實區委、區政府出臺的《宜賓市翠屏區新農村建設產業規劃》。以促進我區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更快發展。
(2)積極扶持龍頭企業,以企業帶動戰略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龍頭企業涵蓋3類產業:可以是生產加工企業,也可以是中介組織和專業批發市場等流通企業。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它肩負有開拓市場、創新科技、帶動農戶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任,能夠帶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帶動商品生產發展,推動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場開拓能力,能夠進行農產品深精加工,為農民提供系列化服務,帶動千家萬戶發展商品生產走向市場實現農民增收的,就能成為龍頭企業。我區以敘府酒業、敘府茶葉、宜賓芽菜為代表的一批龍頭企業已形成了較強的產業帶動能力。全區目前已發展龍頭企業22家,年實現銷售收入11.88億元。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包括周邊輻射)51.7萬戶,解決勞動力就業3483人。今后要加大扶持力度,壯大已有的龍頭企業,發展新的龍頭企業,以龍頭企業帶動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
(3)大力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通過多樣化的組織形式,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而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土地規模經營模式不一定只以單一的土地集中連片在少數人手中的規模經營模式出現,也可以根據山區的地域特色,把傳統的千家萬戶分散生產模式,通過一種農民樂于接受的組織形式,使農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組成各種不同類型和規模的互助合作組織(如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以便協調生產,加強對企業和市場的聯系,發揮群體優勢。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在推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同時,須將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統籌安排,消除農民放棄土地承包權或經營權后的后顧之憂,結合當前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步伐,完善相關的保障措施。
(1)大力實施農民工就業培訓土地流轉后,必然新增―批富余勞動力,需要重新安置就業。為此,應進―步完善農民轉移就業培訓機制,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等部門要積極開展針對性強的轉移就業培訓,提升他們的再就業能力。根據農村勞動力的現狀和就業愿望。按照“訂單式培訓、承建制輸出、全方位維權”的思路,健全一條龍服務體系,推進產業化勞務輸出,拓寬農民就業渠道,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拓展土地流轉空間,促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通過不斷做大勞務輸出產業,開辟農民就業的“第二渠道”,推動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更好地發揮他們的特長,提高土地產出效益。形成土地互助合作方式。
(2)全面對接城鄉社保體系把已經放棄經營土地進入城鎮就業和在項目征地過程中失地的農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引導他們從土地流轉、失地補償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解決后顧之憂,避免他們再次返村爭地。
(3)逐步增加農村養老投入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通過采取土地經營權收益、財政補貼等相結合的方法,進一步增強農村人口養老保障能力。重點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尤其是解決60歲以上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讓他們放心與流轉土地。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一合同編號: 甲方(流出方):
地址:
電話:
簽字時間:
乙方(流入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身份證號碼:
簽字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土地流轉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特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 面積共 畝流轉(租賃)給乙方經營。
第二條:流轉期限及起至日期: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流轉土地用途:種植業。
第四條:土地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前五年按每畝每年 元計算;五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計算。支付方式及時間:每年在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當年租金。逾期不付,按每天2‰利息支付租金及利息。
第五條: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自愿流轉本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
(2)按照本流轉合同約定取得流轉土地的收益;
(3)監督乙方依照本流轉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4)制止乙方損害流轉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5)在流轉之前的國家相關惠農政策仍然歸甲方所有,流轉期內乙方所爭取的惠農政策歸乙方所有。
(6)在流轉期內,乙方如將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報村社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備案;
(7)在流轉期內,流轉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占用費和安臵補償費歸甲方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8)流轉期滿,有權收回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的流轉土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流轉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的人、畜、禽不得踐踏乙方所經營的土地及農作物,不得損壞乙方財產物資及設施;
(4)在土地流轉期內,甲方與其他農戶之間或者甲方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和其他糾紛與乙方無關,不得由此而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或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的權利
(1)依法享有流轉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產品;
(2)在流轉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管理、服務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其占地不視為非農建設占地,其存續期與本合同的土地經營權年限一致;
(3)在合同期內,對土地經營權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賃、參股或合伙權;
(4)在合同期內,流轉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向國家及相關單位部門提出補償要求;國家及有關單位部門因征用、占用流轉土地,對乙方在流轉土地上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生產設施及農作物等所給予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5)合同期滿,如甲方愿意繼續流轉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流轉租賃權,續租期限及租金另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向甲方支付流轉土地租金;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進行掠奪式經營,不得破壞和污染環境;
(4)乙方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勞動力,但甲方勞動力必須達到乙方要求的勞動技術水平,并按乙方要求進行操作;
(5)乙方進行土地開發時,若變更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應事先與甲方商議并征得同意,按有關政策法規完善手續后,方可進行;
(6)合同期內,乙方如將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合同期滿,如甲方不愿繼續流轉,乙方必須向甲方交回流轉土地使用權;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在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流轉土地上修建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生產設施和改土調形改變土地現狀的,合同期滿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須由乙方負責復耕交歸甲方。若乙方不復耕,交付復耕費500元/畝給甲方復耕。
第七條:在流轉期間,乙方因承包土地產生的一切債務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土地流轉期滿,如甲方不愿意繼續出租或乙方不愿續租,乙方投資在流轉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生產設施等,在確保生態環境不受破壞前提下可由乙方自行處理,也可以經甲乙雙方協商議定價格,由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
第九條:流轉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交歸甲方,須支付土地界址調整工作經費50元/畝給關河鄉政府,由鄉政府組織村、社干部調整土地。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約責任
(1)預期30天不支付土地流轉(租)金,即視為自動放棄流轉土地經營權,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經營權,有權處分乙方投資在流轉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生產設施等,且對乙方不予補償。
(2)在土地流轉期內擅自終止本合同,按合同剩余年限租金總額向甲方支付經濟補償。
(3)對流轉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制止,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乙方予以處罰。
(二)甲方違約責任
(1)在土地流轉期內,擅自終止本合同,除賠償乙方在流轉土地上的投入外,必須按合同剩余年限的乙方正常經營利潤總額向乙方支付經濟賠償。
(2)在土地流轉期內,甲方的人、畜、禽踐踏乙方所經營的土地及農作物,損壞乙方財產物資及設施;甲方與其他農戶之間或甲方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因土地糾紛而影響乙方生產經營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調解解決。
甲乙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征地等原因導致合同提前終止,雙方當事人均不算違約。
第十四條: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期滿前60天內就本合同終止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鑒證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和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各執一份,報縣農業局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鑒證單位(簽字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楠木村柑橘產業土地承包面積花名冊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二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讓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_________(出租、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形式將座落_________,等級_______等,面積_______畝的承包地(其中:水田______畝;旱田______畝)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流轉費用每年(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時間每年__月__日前。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和_______、_______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_______,_______,等義務。
第四條:流轉期最后一年,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齊當年流轉費用后,方可使用流轉土地,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
第五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六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各備案一份。
第十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承包方(甲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受讓方(乙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 (公章) 承辦人: (鑒章)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發展高效農業,打造綠色產業基地,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土地的位置、分類、面積
1、甲方經村民代表和戶主代表會議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將四至分別為東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的______畝土地流轉給乙方;
2、該地由農戶自愿委托村委會流轉,分為田、地、茶園、荒坡四類,其中田_____畝,地_____畝,茶園_____畝,荒坡_____畝,共涉及_____家農戶。農戶名單、地塊性質、位置、面積等以附圖和統計清單的形式作為附件。
二、土地的流轉經營期限:為叁拾年。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 價格基數、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價格基數:田_____元/畝,地_____元/畝,茶園_____元/畝,荒坡_____元/畝;
2、計算方法:由甲方按各農戶所有的土地對應地塊的價格和實際畝數進行統計和累計。第十一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畝增幅_____%, 壹
第二十一年起至第三十年每畝增幅_____%。
3、租金支付:乙方分四次支付給甲方。前兩次五年一付,后兩次十年一付。第一次付款日為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以后付款以合同簽訂日相對應的年份和日期支付。
四、地上附著物的處置
1、地上現有水池、水井和管線等生產設施,乙方可無償使用;
2、原種植樹木等如影響光照或總體布局,乙方可酌情修剪和砍伐,不作賠償,砍伐的樹木由戶主收回。如仍留種,由乙方負責管理,收成也歸乙方所有;
3、區域內墳墓如需要搬遷,雙方另行協調解決。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土地流轉出讓金;
2、按本村村民用水、用電價格,向乙方收取實際使用的水電費,免收乙方搭水搭電費用。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各種費用和攤派;
3、做好村民工作,與土地所有戶簽訂好土地流轉委托書,消除乙方承接和使用土地的一切矛盾、糾紛,向乙方交付全部土地;
4、為乙方正當合法的經營提供可靠保障。合同期內如甲方行政區域發生調整,本合同由接管組織全面履行至合同到期;
5、為乙方在經營活動中加蓋必須由村委會出面或確認的公章。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相關的報批手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轉出讓金;
2、按本村村民用水、用電價格,向甲方支付水電費;
3、可以在流轉的土地范圍內進行土地整理,對地塊進行符合現代設施農業要求的改造,投入和收益均歸乙方所有;
4、可在流轉土地上建設部分生產經營、生活及辦公用房;
5、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并合理利用土地。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合同有效期內,流轉經營土地如有國家糧食補貼等屬于農村普遍享受的各種補貼,仍歸甲方所有,相應需要交納的水利工程費、管理費也由甲方承擔;
2、政府征用流轉土地,乙方應服從。所得的土地征用費、農業人口安置費及國家下撥的糧食直補費歸甲方所有。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置附著物賠付的所有款項歸乙方所有;
3、國家或地方政府對于乙方經營活動的各項政策性補償、補貼、獎勵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配合取得,甲方無償提供幫助;
4、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繼續流轉經營的優先權。乙方無意繼續經營,或乙方經營不善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由乙方處置附著物或復耕后,將土地交還甲方。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不得以人員變更等作為理由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
2、如甲方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乙方注冊資金同等金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對方由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鑒證方留存___份。 附件:1、土地平面;2、統計清單;3、土地流轉委托書。
甲 方:(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