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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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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

第1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旅游開發;環境保護;問題

旅游,從個人活動、群體行為發展到當今的現代旅游業,已經成為涉及旅游資源、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活動等的社會生活方式。旅游資源是指能夠吸引旅游者并能為旅游業利用而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業發展中,旅游資源處于基礎地位,既是旅游產品的主要組成部分,又是旅游實踐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條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費的客體對象。不論是文化旅游資源還是自然旅游資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態環境基礎之上的。

一、旅游資源開發對環境保護的影響

1.旅游開發對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的影響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將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之內,是實現系統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條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從這一制度出發,根據旅游承載能力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對進入旅游區(點)人數進行控制的一項管理制度。這個制度在保護旅游資源、實現可持續旅游目標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

旅游資源與環境共同構成了旅游地的生態系統,保護資源與保護環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與普通地區相比,旅游區的環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環境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對旅游區旅游資源與環境消長情況的監測,并按照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做好旅游區的環境治理工作,保證旅游地的優良環境,給游客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條件。

參考文獻:

[1]楊貴華.旅游資源學[M].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9

第2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一、農民參與的理論基礎

 

(一)環境權是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權利基礎

 

環境權概念是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環境的急劇惡化,人類生存面臨著環境危機,在各種環境保護運動中的推動下,被逐步提出來的。1970年日本東京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后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了環境權的概念,即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后代人的遺產應當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IP87)1969年密執安州大學法學教授約瑟夫.薩克斯以公共信托”理論為依據提出了系統的環境權理論。該理論指出,政府作為公民的環境資源的受托人,負有保存和管理并使公民的環境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的權利、免受破壞的權利、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和相應的法律機制。1970年通過的密執安州環境保護法》體現了環境權理論。該法規定:為保護空氣、水和其他自然資源和這些資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損害和破壞,檢察總長或任何人可對任何人維持訴訟,請求確認性救濟和衡平法上的救濟。[2](P67)確認了環境權及其包含的公眾參與的法律機制。

 

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環境權是指公民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環境使用權、參與權、知情權、請求權等。[3](P57)農民作為公民的一個組成,基于其主體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同樣有一般公民的環境利益訴求和其自身特殊性決定的特殊環境利益訴求.作為對這種利益訴求的法律回應,當然的在其所享有的基本人權中也同樣的包括環境權。所以,作為環境利益訴求的主體,在農村生活和農業生產中,農民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治理中必須享有參與的權利,并且在參與過程中合理的利用農村的環境資源。

 

(二)市場經濟是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經濟基礎

 

根據的基本原理,經濟基礎的變遷必然引起社會的變革,那么作為現代社會治理行為的一種方式,公眾參與也需要到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尋找解釋的源泉。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農民不是獨立的產權主體和經營主體,導致農民沒有自覺的自我利益意識,把自我的一切利益實現寄托于國家、政府和集體,農民的個人利益完全服從于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因而不可能存在農民的公眾參與。但是當農村土體承包責任制度實施之后,農民作為自我利益主體的意識覺醒,有了對影響其利益實現的政府和集體行動參與的需要。這樣,在農村經濟市場化的推動之下產生了農民參與途徑的制度化需要,國家作為制度這種公共產品的主要供給者,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和途徑,滿足農民參與公共生活的需要。為滿足這種需要實現的預期安全,農民公共參與的途徑和形式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盡量的實現制度化、法律化。

 

正是由于傳統社會是不參與的,而現代社會是參與的”。[4]P4fr48)在中國建設新農村的戰略中,農村環境保護的農民參與是這項社會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歷過農村經濟20來年的市場化改革,農民的自我利益意識覺醒并逐步增強,其中就包括環境利益的意識。為了實現其環境利益,包括良好的生活環境、生產環境和生態資源環境的利益追求,農民一方面將其環境利益的實現寄托于政府,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政府對其環境利益實現的漠視或者侵犯,必然要求參與影響農村環境保護的相關決策和實施行為。這是農村經濟市場化的背景下,農民的自我環境利益意識出現的必然。因此,在農村環境保護中,必須要有合理的途徑和形式來滿足農民的這種需要。

 

(三)村民自治是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政治基礎

 

在經濟市場化的推動之下,農村的民主制度建設也得到了較大發展,我國憲法更是直接確立了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保障在農村地區民主制度的實施。民主作為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其成員大體能夠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到影響其成員的決策。一>10)即民主就是一種成員參與其管理的管理體制。特別是在近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由于所采取的是代議制民主,為了緩解在行政國家主導下導致的國家和人民關系的緊張,更是通過允許人民直接躍過議會直接參與到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來,以防止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

 

參與型民主”被視為民主政治的真諦。

 

參與作為現代民主制度實現的重要形式在我國也得到了確立。根據憲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具有自治性質的社會組織,從其內部來看,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途徑來實現自治的組織形式,體現了農民的參與性,所以是農民實現民主的組織保障。那么在我國農村,農民就是通過村民自治這種基層群眾性組織這種直接民主的途徑來實現對有關社會事務和文化事業的管理,當然要包括農村環境保護事業。所以,在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中農民的參與,是農村所實行的民主制度形式——村民自治的內容體現。

 

二、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價值體現

 

環境正義是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首要價值。環境正義是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所導致的對不同的人群環境資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出現的法律范疇。環境正義問題源于人們對環境權益不公的反思。在美國歷史上,對于環境資源的占有和利用,白人與黑人等有色人種之間、富人與窮人之間在環境權益上曾存在著明顯的不公正現象,那些污染企業、有毒有害廢物的堆放場所以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設施建造都處在有色人種或者窮人生活聚集地,由此引起了環境正義問題。美國國家環保局認為,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無論任何人,應當得到公平對待并卓有成效地參與。[6]P73-74)可見,環境正義就是實現環境權益享有的公平對待,要實現公平對待,就必須有權益主體的參與,沒有參與也就沒有環境正義。因此,環境權益主體的公眾參與對于環境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農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參與,是農民作為農村環境利益的主體對其自我利益實現的保障。這種參與就是為了防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政府和企業忽視農民的環境利益,致使污染企業的建設、污染物的堆放、有害環境設施的構造都處在農民生活和生產的處所,以及在環境資源的交易中違背等價原則,最終農民的環境利益受到損害。在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有了農民的參與,農民就可以充分表達和維護他們的環境權益訴求,從而與其他環境權益主體一樣享受公平的待遇,實現環境正義的價值追求。

 

環境效益是是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又一重要價值。效益是法律追求的一種重要價值,環境法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價值追求。^11)環境效益,就是指在環境資源的消耗和收益的對比關系中,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這種最大的收益應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滿足人類的生存需要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同時又不影響后代人對環境資源的享有。正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條所規定的那樣,‘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由此確立了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其目的就是在保證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的前提下,使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消耗和破壞能夠‘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即可持續性發展”。[8]因此,可持續發展是環境效益的最大化的體現。那么在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資源的收費等制度中都要以環境效益的最大化,即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并以環境效益的最大化為相關制度制訂和實施的評價標準。

 

農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參與,是環境效益價值實現的一項重要保障。通過農民的參與,可以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過程中,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決策中,防止單純的考慮經濟效益的追求,從而更好的在協調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下做出科學決策,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益、最大化的減少人類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預防環境污染,以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同時,由于有農民的參與,可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降低發展成本,從而更好的提高經濟效率,比如農村生活中的利用農作物的秸稈生產沼氣以替代原來的能源消費,降低了農民生活的成本、提供了綠色肥料,清潔了農村環境,較好地實現了環境效益價值。

 

三、我國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制度缺陷與缺失

 

制度缺失是影響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因。主要體現在:農村資源

 

產權關系模糊,環保法適用范圍的缺陷,農民環境信息知情權的缺失,農村民主制度不健全等幾個方面。

 

現代法學主體理論認為,法律上的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而清晰的產權關系可以使法律主體的行為收益與其承擔的成本保持一致。而我國農村經濟中存在的首要問題就是產權關系不明晰,再加上環境資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因素,導致農業生產行為和農村生活行為的外部效應不能內部化,從而導致一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措施、行政措施、經濟手段的失效,實際效果是鼓勵了農民農業生產中的掠奪性經營,導致農民對農村環境保護中參與激勵的喪失。

 

現代環境問題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而產生的,由此人們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城市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制定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也主要在于城市的環境治理和保護上,并不能完全適應于農村環境問題。畢竟,農村環境問題與城市環境問題雖有同一性之處,但是導致農村環境問題的因素以及農村環境問題的表現也都是不同于城市的,但是由于現行的環境法律并不適應于農村,造成農村環境保護被法律邊緣化。由于農村環境的法律邊緣化,自然在農村環境保護中農民參與的法律制度缺失,影響了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保障。

 

農民參與農村的環境保護是農民環境利益訴求的表現,但是有效的參與必須以掌握相應的信息為條件,因此,必須賦予農民對農村環境的真實情況的知情權。但是,由于環境損害本身的隱藏性以及農民的教育水平較低等原因,對于環境問題上的信息占有嚴重不充分和不對稱。例如,對于城市的規劃和土地征收沒有參與的機會、對于城市和鄉鎮工業規劃的不知情等,構成農民有效地參與到農村環境的治理和建設中的重要妨礙。所以,必須通過法律賦予農民對環境問題的知情權,并且基于農民的弱者地位賦予政府和企業等相應的義務來保障農民知情權的實現。對于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決策或者其他措施,首要的條件是必須是可能受到影響的個人事先得到通知。國家有義務不干涉公眾從國家或私人機構獲得信息的行為,有義務取得并傳播關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關信息”。[9P21]因此,農民參與的程序前提是農民對環境問題知情權的充分享有得到保障。但是我國憲法》和杯境保護法》中并沒有直接規定公民包括農民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缺乏對政府和企業的環境信息提供和環境信息批露的義務,以及環境信息公開的形式不夠全面等,都影響了農民環境信息的知情權的實現,最終影響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有效參與。

 

農民環境參與是農村民主制度的內在要求。雖然我國1982年憲法》就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途徑來實現自治。農民作為自治組織的成員,可以在組織內部實現民主,并通過自治組織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經濟社會事務。為保證村民群眾充分的行使參與討論和決定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需要健全的民主選舉、政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的保障。但是農村的諸多制度都存在一些不足和落后。比如,農民缺乏參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在選舉中存在較為嚴重的派系性和宗族性,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尚未完全實現,再加上農民自身素質的低下,參與的水平不高,而且還存在非制度化的不合法的程序參與村務。MP64]這些都嚴重阻礙了農民對關系其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政治生活、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參與,以及對村干部的民主監督,包括對于具有公共屬性的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的參與和監督。

 

四、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制度保障

 

農民對于農村環境的參與既然是環境權這一基本現代人權的權利要求,又是農村政治民主化、農村經濟市場化推動的結果,更是對日益嚴重惡化的農村環境狀況的回應。為此,需要把農民對農村環境參與的權利制度化、法律化。

 

一是法律上明確農民的環境權和參與權。首先在憲法層面上,將公民,當然包括農民的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確定下來,并注重政府對公民環境權益的保障義務。其次,在環境保護法》、農業法》等法律中確認環境權,并明確環境權的基本內容,包括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和使用權等。再次,通過制定相關的單行法,確認農民的參與權。比如在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制定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資源使用費的定價法、許可使用法以及環境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等,在這些單行法中,具體確立農民環境參與的權利主體、權利的內容、權利行使的程序、參與的義務主體及其義務、參與救濟等。只有實現了農民對環境參與的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切實保證農民環境權益實現的穩定化、持續化。

 

二是構建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產權關系的不明晰,是導致農民權益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因素。環境資源的消耗者、生態平衡的破壞者以及良好環境的侵害者的外部性行為不能內化;以及環境作為一個公共性的權益問題等致使環境保護行為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這些都是需要首先明確農村中的產權主體方有可能解決的問題。比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主體的虛位,農民作為真正的產權主體被忽視,導致農村土地征收中的不透明、征收補償不合理,農村成為城市垃圾的傾卸地,農業經營的掠奪性等等環境資源生態的惡化。因此,必須明確產權主體,明晰產權關系。為此,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比如完全的私有化,完全的國有化,公司制、總有制以及現狀制等等,這里筆者不想作評價。不管農村的產權關系如何改革,必須做到產權明晰,真正落實農民的權益主體地位,從而為農民的環境參與提權基礎。

 

三是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消除信息不對稱障礙。信息不對稱是農民參與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的最大障礙,也是農民參與意識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須首先從法律上明確公民的知情權,在此基礎之上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比如,烏克蘭自然資源保護法》就規定了公民有權以法定程序獲得關于自然環境狀況的以及對居民健康的影響等方面的確實可靠的全部信息。美國為了保證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就出臺了行亍政程序法》、陽光法案》、〈信息自由法》等法律來確認有關主體信息公開的范圍、程序、責任等。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之一,貫徹透明化原則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義務。雖然在環境領域、價格領域等有些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但是由于制度規定的粗糙,公民獲得信息的渠道仍是不順暢的。因此,我國應該及早的頒布行政程序法》,信息公開法》等法律,以保證政務公開、財務公開,使各種影響包括環境狀況的公共信息為受到其影響的主體所獲知,從而在知情的基礎上做出相應的對策。在農村地區,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村務公開,完善民主選舉,通過立法強化村民委員信息的提供義務和法律責任,排除在農民參與問題上的信息不對稱這一障礙。

 

四是建立健全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利益機制。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是以利益為起點與歸宿的,農民作為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主體,同樣是精于計算的理性經濟人。而且,環境是一具用公共屬性的產品,環境保護主體的行為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稱。環境危害具有隱蔽性、廣泛性等特征,導致維權的高成本,但是環境保護所產生的積極效應卻由于環境的公共性而由一定區域的居民直接免費享有,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必然挫傷維權者的積極性。因此,必須通過合理的措施來鼓勵農民參與維護環境保護的積極性,而這種設計必須符合人的自利性這個本性。比如,可以對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行為給與合理的經濟補償、對一些項目減免相關費用,以及一定的財政支持、獎勵。這些可以由政府的公共財政、村委會的公共支出以及對環境危害者的懲罰性賠償來負擔,從而為農民參與環境保護諸如利益的驅動機制。

第3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1.旅游開發對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的影響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新晨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將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之內,是實現系統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條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從這一制度出發,根據旅游承載能力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對進入旅游區(點)人數進行控制的一項管理制度。這個制度在保護旅游資源、實現可持續旅游目標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

旅游資源與環境共同構成了旅游地的生態系統,保護資源與保護環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與普通地區相比,旅游區的環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環境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對旅游區旅游資源與環境消長情況的監測,并按照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做好旅游區的環境治理工作,保證旅游地的優良環境,給游客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條件。

參考文獻:

[1]楊貴華.旅游資源學[M].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9

第4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 城鄉一體化 農村生態環境 政府主導 公眾參與  

 

 

伴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加劇。無論是面源污染、點源污染,還是生態環境破壞,都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制約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嚴重障礙。

    城鄉一體化進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包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體化:第一,城鄉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一體化,即在觀念上樹立城市與農村環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和農村環保“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第二,城鄉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即管理體制的設計一體化(針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和保障體系一體化(對城市和農村的環保投入實現均等)。第三,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一體化,即城市和農村環保工作同樣有法可依。服務于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平等化,必須根據農村環保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保基本法,修訂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的職能和資源占有優勢決定了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這個作用不應局限于城市,更應當向農村延伸。

    政府作為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第一,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短視。現存的政績考核體制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心的,缺乏對環境保護尤其是農村環保的戰略性、長期性考慮。同時,政府將環保資金過多投向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幾乎享受不到環保專項資金的保障和先進環保技術的支持。第二,現行法律制度輕視農村生態環保。雖然現行法律提出了農村環保問題,但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一些重要的農村環保領域還存在空白。第三,農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現行環境保護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公眾的參與,特別不利于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

    消除差距,加強政府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職責。第一,創制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生態環保的實際情況,在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和農村環境應急處置機制等。第二,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視科學規劃在農村環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鄉鎮企業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設立專門負責農村環保的管理部門,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運用經濟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受益者負擔”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外資多元投資的方式,保證穩定有效的環保資金投入。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要鼓勵個人出資參與農村環境建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機制。第四,加強農村環境監測與監管。建立農村環境監管平臺和監測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鑒定和處置能力。第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公眾環保意識。針對文化素質較低和環保意識較差的廣大農村居民,政府應“自上而下”發揮引導、教育職責,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知識宣傳和培訓。

    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在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指導下,公眾參與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的公共基調。①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同樣也需要各類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

 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尚存障礙。一是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欠缺。農村居民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現象很普遍,垃圾的分類處理更是無從談起。在農業生產領域,隨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體、土壤污染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經濟利益,盲目建設污染企業,使得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二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缺失。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環境知情權的規定,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內容單一,指標種類較少,特定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和變動趨勢難以客觀反映出來;且因一些環境狀況指標技術性過強,不便于公眾理解,達不到應有效果。三是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法律規定有環境行政處理和環境訴訟兩種基本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但由于現行環境訴訟制度對于起訴人資格規定過嚴、對證據的科學性要求過高、公益訴訟機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導致農民因成本高昂而難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環境權利。

    開辟多方途徑,方便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一要參與農村環境立法。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關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使公眾參與制定完善防治飲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鄉鎮企業污染,農藥化肥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發展生態農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要參與農村環境執法。加強農民的參與和監督力度,糾正、限制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約束的農村環保機制,提升廣大農民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參與農村環境普法。加強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使農民自覺地參與環境決策、維護其環境權利。通過多種形式的環境法制宣傳,強化農村干部和村民的集體榮譽感,積極參與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農村環保: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

    從目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來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②公眾參與并非公眾對抗政府的機制,而是優化政府運行的機制。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保護得到真正的實現。③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實現對接的可行性。農村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機制難以滿足需要,引入以公眾參與為助力的“互動型”環保新機制已是形勢所需。第一,政府主導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引導、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使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提高,最終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環境整體利益保護觀念。另一方面,政府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職責,開辟多種渠道為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提供制度保障,為公眾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救濟保障。第二,公眾參與對于政府主導環

境保護的補充、監督功能。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不僅有助于克服政府職能的局限性,也對政府履行環保職能具有監督作用。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有效對接的制度構建。實現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農村環境污染源頭控制制度。政府把環境指標量化作為鄉鎮企業設立審查及項目引入審批的重要指標,采用稅收等一些財政手段引導企業,建立綠色生產、營銷體系;通過科學規劃村鎮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設施建設、防災減災等提高農村生態環境質量;依法推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引進節約型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鼓勵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發展生態農業。第二,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有關環境監測信息和科技標準;二是建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度;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制度。一是建立專群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制度。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層次進行宣傳發動,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建立起“專群結合、點面結合”,全面覆蓋農村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二是建立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積極組織和引導公眾充分發揮環保議事權,同時將政府環保職能的落實從某種程度上通過環境績效顯示出來,把環境績效納入每一級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之中。第四,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教育機制。針對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一是將環保教育納入農村中小學學校教育,把環保知識寫入教材,培養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和環境責任感。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農村綠色生態教育,將環保法律宣傳,農藥、化肥和企業排污的破壞性、危害性宣傳以及環保型農業技術知識普及作為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增強農民的環境意識。三是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宣傳,引導農民樹立“綠色消費觀”,節約資源,通過轉變消費模式,間接引導生產模式的轉變。

 

 

 

 

注釋:

①李摯萍:《環境法的新發展——管制與民主之互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頁。

第5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受到人們的不斷重視,并產生了相應的理論基礎。具體說來,這些理論主要包括:一是環境權理論,它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18?,具體包括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權以及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二是環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論,由美國學者J-薩克斯提出,即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環境公共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廣大公民作為信托人,由政府作為受托人,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實質上是受托人基于信托人的信任,而實施的屬于信托人權利的權力;三是環境公共財產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外界環境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對其進行支配和損害,而應當由代表全體公民意志的機構來予以管理。四是綠黨政治理論中生態學、社會責任感、基層民主以及非暴力等四個基本原則的提出,也加快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步伐。

 

此外,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也有其法律保障,如在《環境保護法》中就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些都說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實際行動是有其相應的理論指導的。在遵循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下,擴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力度,有著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首先,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自然環境是公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但現實中不斷出現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現象,卻侵犯了公民在環境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既是依法維護自身在環境問題上應當享有的權益的需要,也是環保運動得以持續進行的內在動力基礎。

 

其次,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可以提高政府環境決策的質量,降低政府管理環境的成本。作為一種非政府的社會力量,公眾參與可以通過將民間的需要和意見反饋給政府,使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可以更多地考慮到社會整體的利益,提高環境決策的質量。同時,公眾的積極參與,可以保證諸如公共衛生、白色污染、垃圾分類等問題的解決,也可以減少政府的跟蹤、檢查等活動的執行,從而有助于政府管理環境成本的降低。

 

再次,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有助于形成環境保護的社會需求,促進環保事業的發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行為可以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聲勢,對個人和政府的行為形成一種無形的壓力,促使其認識到自己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加強對環境問題的保護和管理,推動整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二、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覺醒,逐漸形成了以政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為構成要素的環保組織系統。具體說來,在政府層面上,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并在《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和《全國環境保護綱要(1998-2002)》等文件中完善和發展了有關公眾參與的制度規定;也有部分省市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如廣州市的公眾參與環保項目審批制度、江蘇省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公眾參與制度以及呼和浩特市的環境管理與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等。在社會團體方面,隨著各種環保組織的相繼成立,它們在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和環境監督等方面開始發揮自身所具有的不可忽視的作用。在這方面,新聞媒體、企業組織和學生社團的活動尤其值得稱道,如“中華環保世紀行”活動、榮獲“全球500佳”稱號的江蘇徐州礦務局中學生小記者團等。在公民個人的層面上,大多數人已開始意到自己在社會環境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在注重自己言行舉動的同時,開始對一些破壞環境的行為加以制止或舉報,這都顯示了公民個人的力量開始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

 

盡管我國環境保護過程中有許多值得稱贊的地方,但客觀地講,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水平同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我們進一步關注。首先,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整體上還比較低,嚴重影響了其參與的程度。從我國目前的實際看,主要呈現出環保意識發展不均衡的現象:大中城市居民環保意識較高,中小城市和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較低;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居民環保意識較高,而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居民環保意i只較低。

 

其次,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的形式比較單一,嚴重影響了其實際作用的發揮。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主要限于少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環保專家的提案、建議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而對于社會調查、科學研究、信息、開展咨詢服務等專業化的預防環境污染的活動比較少。再次,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缺乏超前、系統和廣泛性的活動,削弱了環境保護的效果。在目前,我國環保主體的參與大多屬于事后的末端參與,BP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經發生并對公眾的生活產生不利影響之后,才有人作出相關的反應,而在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的制定過程中和開發建設項目實施之前的決策參與及其在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尚未達到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要求。此外,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公眾參與,也缺乏比較具體的、權威的、可操作性的技術規范141*33

 

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有著多方面的制約因素。其一,我國環境保護的社會大環境和輿論氛圍存在弊端。環境保護觀念的培育,受到社會輿論氛圍的影響。但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實際工作中,為了發展經濟,往往過多地追求硬性的經濟效益,而忽視對柔性的環境加以保護。這種發展目標的定位,使得社會上減少了對環境保護進行必要的宣傳工作,從而既影響了生態環境的維護和發展,也阻礙了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和環保行為的實施。

 

其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最基本的保證,盡管我國在《環境保護法》中強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在其他的相關制度中也提到了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但這些法律制度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其結果,就使得一些公眾的環保行為因缺乏實際的法律保障而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因而既打擊了其繼續參與的積極性,也不可能進一步去帶動其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其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信息成本和經濟成本較高。《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曾指出,“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資料來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每一個人都應能獲得公共當局所持有的有關環境的資料,包括關于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環境問題上向外界公開資料的程度較低,使得公眾的知情權受阻。社會公眾要想獲得有關環境問題的信息,就必須付出大量的成本進行實地考察,這些經費和技術方面倘若無保障的話,就無法調動公眾的參與。

 

其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缺乏有效的參與渠道。在大中城市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盡管受教育程度比較高的民眾的環保意識比較高,但這種意識卻難以真正付諸行動,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切實有效的參與渠道。在有了保護環境的意識之后,還必須有相關的制度機制、保障機制和信息機制來支持社會公眾的環保行為,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建設和發展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使得一些公眾有心參與,卻苦于沒有相應的參與渠道而不得不放棄原有的計劃。

 

三、促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對策建議

 

公眾參與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環保事業發達程度和環境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必須受到我們的重視。要想解決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就必須揚長補短,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促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預期目的。

 

1、營造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氛圍,提高我國公眾的參與意識。社會輿論氛圍會對社會公眾的言行舉止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建立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于公眾行為之間的相互促進和不斷提高,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一方面,要加強教育,通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通力合作,使公眾從小樹立責任感和環保意識,也使其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全面認識到自己的環境權益和義務。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公眾參與意識的提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將環保意識滲透在社會實踐中,而不能單憑空洞的說教。此外,在公眾環保意識的教育中,也應當看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力量及其對公眾參與意識提高過程中的作用。

 

2、健全公眾參與環保的法律法規,消除公眾參與的后顧之憂。在立法方面,要進一步明確我國公民的環境權益,劃定其權利和義務的界限,這是實現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和根本保證;同時還要注意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明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形式和具體程序問題,解決好公眾參與的可操作性技術規范問題。在執法方面,要加強對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控制,使其行為符合當今環保行動的需要,嚴格根據保護環境的要求,加大打擊違法和犯罪行為的力度,確保公眾的參與行為依法受到保護,防止法律制度因執行不力而出現流于形式的現象。

 

3、為公眾參與環保提供相應的條件,降低公眾的參與成本。要降低公眾的參與成本,最關鍵的問題是加強環境信息的公開程度。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必須有相關的環境信息作為基礎,否則,一切都將成為無源之水。為此,政府部門應當注意:一要進一步拓展環境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對于水質污染、大氣污染、企業排污等現象,要及時通過宣傳部門將信息公布出去;二要及時解決好公眾反饋上來的信息,并將解決的最終結果以公告的形式加以處理,使參與者得到滿意的答復;三要進一步擴大環境信息的來源,幫助社會公眾搜集相關信息。此外,在降低參與成本方面,還可以向社會領域籌集資金,幫助環保團體和個人解決調研的經費問題,從而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第6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總之,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第7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保護;財政政策;效應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令世人矚目的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環境犧牲代價。一定程度上可以說環境問題甚至成為未來制約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問題。隨著公眾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關注,環境保護也越來越為各個國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基本國策之一。由于環境保護涉及面廣,具有綜合性、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僅僅依靠市場來進行調節和資源配置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一些經濟政策來規范和引導,而在這個過程中,財政政策承擔著重要的角色。

一、我國環境保護財政政策現狀分析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綜合利用各種手段在防止環境進一步惡化、大量改善環境質量方面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是問題也不少,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與發達國家相比,在我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明顯太低,而環境質量的改善是需要大量的資金和技術為依托的,這直接影響到我國環境保護取得的實際成效。依當今國際經驗來看,要達到控制環境污染惡化趨勢,財政投入要占GDP在1%―1.5%;而要達到環境質量有所改善,比例要超過3%。在上個世紀70年代,發達國家投入比重保持在1%―2%,美國為2%,德國為2.1%,日本為2%―3%。相比之下,我國在資金投入方面嚴重不足。八五期間僅為0.8%左右,九五期間不足1%,即使是十五期間也沒有達到發達國家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水平,整體來看,盡管比例在逐年增加,但是與經濟發展速度相比增加的速度太慢,這說明我國政府財政投資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不強。因此,我國目前的財政投資現狀要達到遏制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的趨勢還比較困難。

其次,我國早期環境保護政策是堅持“先污染后治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其中是通過排污收費的形式作為一種環保投入渠道。排污收費,顧名思義就是對排放污染物超過一定排放標準的相關單位征收超標排污費,然后再將大部分返還被征收對象,用于環境污染的治理。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只有當征收的排污標準高于治理成本時才能達到制止寧可交納排污費也不治理環境污染的行為。我國目前在排污費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標準過低,沒有跟上時代和社會發展變化的步伐而做出相應的調整。由于實際治理成本太高,就容易出現一些高污染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寧可交費認罰也不愿意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付出實際行動。另外,在收費對象的界定上不夠準確,收費項目不全面。表現在目前的收費政策只是對超標排放污染企業征收,對已達標或低于排放標準的卻不收費。而在收費項目方面,對一些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一些流動污染源卻沒有納入到收費項目之中去。加上在我國每個省市“各自為政”,尚無統一管理模式,在排污費的分配上中央沒有參與權弱化了中央的地方排污費的調控能力,最終造成排污費的管理混亂,從而影響環境保護的實際效果。

再次,我國的財政補貼制度設計還不夠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對資源利用效率有著重要影響,不適當的財政補貼制度甚至會造成資源浪費,最終陷入惡性循環甚至加速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合理的財政政策會造成商品價格比價關系失真,形成商品高價、原材料低價和資源無價的扭曲價格,長期來看將導致資源加速耗竭和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比如在1999年開始我國實施的退耕還林政策,我國投入了近千億元,可以說在世界上是史無前例的。巨大的預算和投入后,我國的生態環境僅僅是局部有所改善,整體環境惡化的趨勢并沒得到根本遏制,加之后來我國糧食供求狀態的逆轉更使這項政策的實效性、持續性遭到質疑。在這項政策的實施過程中,退耕農戶權益受到損害,農戶的參與積極性低,忽視了政策對象的行為影響因素和行為模式,政策的激勵性和約束性不對稱,過度強調禁止性和限制性,忽視了補償性和鼓勵性,最終導致政策目標和結果存在巨大的差距,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如下圖就反映了中國退耕還林政策中退耕的受益與補貼標準之間的失衡問題。

最后,我國還缺乏系統而全面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有與之相關的比如資源稅、消費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等,而環境保護稅應該是政府用來支持環境保護和實施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缺乏環境保護稅就無法為我國政府環境保護政策實施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和保障。再如對有關生態環境的稅種并不完善,消費稅中沒有把煤炭能源消費主體和大氣污染源列入征收范圍。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均以土地資源為征稅對象,但是它們卻缺乏系統性,彼此獨立,沒有形成對土地資源保護和開發的合力。不完善的稅收政策造就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優惠政策實施效果不佳。

二、我國環境保護財政政策的對策建議

首先,積極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投資政策,財政政策作為一種轉變國家環境產業的投資機制,是建立在一個國家財政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運行機制,可以提高財政投資的效益和效率。相對目前的環境污染狀況,我國的環境標準及制度明顯剛性不足,環境保護制度對企業投資而言缺乏壓力。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需要加大中央對地方的資金投入力度,利用財政信用方式籌集財政收入來大力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府對環境保護投入的重點領域大都是公益性非常強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由于這些領域投入大,收益低,企業及個人絕大多數都不愿涉入,只有政府的投資才能糾正和解決這個市場機制的缺陷問題。因此不僅中央政府在制定財政政策時應該將環境保護納入其中并不斷增加投入,而且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并保證用于環境保護資金落實到位。在提高財政政策對企業投資的約束力方面應重點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在財政和金融政策優惠上應重點面向經濟風險較大的行業,二是要加大企業不進行環境治理和保護的壓力,增強剛性約束。

其次,我國綠色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稅收政策是政府宏觀調整的重要經濟手段,通過對相關稅種和稅率的調整可以達到為環境保護及治理、提高環境保護投資積極性、相關產業結構調整等目的。針對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稅費政策的實施整體上基本達到了限制污染和保護環境的目的,但是與眾多西方發達國家完善的環境稅制法律法規體系相比,我國還需做更多的努力,尤其是排污收費制存在許多制度空白,收費標準低還缺乏長效機制,立法層次不高,稅收征收制度不規范,懲罰力度太小。因此可以適時適當的開征新的環境稅種。在資源稅開征上,不僅僅為了提高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為了達到資源保護,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目的。目前我國資源稅不多,資源稅所占比重小,需要提高資源稅比重,擴大資源稅稅種,比如礦產資源稅和水資源稅等,并逐步把有關部門對現有資源補償收費納入資源稅范圍中。現行各自分散、相互獨立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需要整合并入資源稅,并進一步完善計稅方法,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采開發。政府還應利用稅收支出加大支出鼓勵企業對環境治理和保護的科技研發力度,提高治污稅收支出的整體效應。

最后,為促進我國資源和能源的綜合利用,我國政府應借鑒發達國家財政政策經驗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激勵制度,以市場為導向,綜合采用財政補貼、國債、貼息和稅收返還等激勵制度,提高企業開發環境保護產業的積極性,短期看國家稅收減少了,但是從長遠來看環保產業的發達最終減少了國家環保的投入,減輕國家財政支出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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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開航.企業環境經濟學[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

[3]任勇.日本的環境投資機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城市管理與科技,2010(2)

[4]張沁.淺論財政政策對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J].湖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4)

第8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1.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滯后

自從1978年起,我國將環境保護納入了憲法中,由此我國的環境保護有了法律依據,促進了我國環保的發展,這表明政府已經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且清楚地認識到法律是環境保護的最根本依據。環境保護自從有了法律當靠山已經付諸實施了1982年憲法對環境保護的條款進行了充實,充分地證明了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采I重要任務。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在不斷增強,并且逐漸地環境保護也已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但是扶總體上看,我國的環境保護在執法立法上還存在很多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環境的權屬。法律將所有自然資源都規定它們是屬于國家和集體的.這個規定是租線條的,很容易讓人們理解為是大家的,而權屑具有非排他性。公共事物是全體國民所共有的。而索取往往是人們對公共事所采取的行為,在利益上政府和個人往往有著較大的沖突,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斷從環境上攫取。而污染越來越嚴重,自然登源日益枯竭。相反的,以法律名義保護環境基本上沒有。另外,資源轉讓的無序也是在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表現。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滯后主要表現在:(1)環境法律制度缺乏對立法的基礎性分析和實證性研究,行政主導性較強.有些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從自身的角度提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因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立法授權和立法p容難免成為平衡各個部門利益的產物,合理利用市場機構的經濟刺激措施比較缺乏。(2)我國環境法規{;I嘜不健全.我國環境法律本身不協調,地方以及部門的保護主義較強,導致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各種法律之間不能夠協調。(3)我國還沒有建立針對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本身的專門法。在環保領域中;我國的一些內部決定、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處于筻魚狀態,造成嚴重壟斷現象。

1.2生態保護機制無法實施統一鮑監督

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建設要比污染控制滯后,生態保護管理沒有一個專門的職能部門,其職能基本上都分散在各個部門,所采取的管理模式缺乏統一的生態保護監督管理機制。國務院提出的。統一法規、統一規劃、統一監督的要求很難落到實處,這是因為國家公共利益和部門行業利益由于政府部門職能沖突等體制導致沖突產生.各個部門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制定由本部門所管理的資源法律,面造成法律法搜之間矛盾不斷發生。在規劃和政策制定上他們各自為政,很難實現相互之間的銜接。使生態建設和保護不能統一起來,很多措旅都發生沖突,阻礙了國家對生態保護的宏觀調控。加之一些分工不夠明確,造成重復工作,這樣在一定程度使生態環境進一步被破壞,尤其表現在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方面。針對資源管理部門而言。它們不僅能夠對資源進行保護,對生態建設的職能進行監督,而且還能夠做經營和開發資源的工作,這種工作模式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著不利影響.

1.3管理部門錯位,綜合協調能力不足

巧境閆題與很多部門、領域和行業有著密切關系,它具有系統性的特征。因此。我國環境保護必須形成一個整體,并且在中心地位設立一個主體的行政部門。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是一種橫向的各部門并立的管理體制。另外,還存在各部門之問的權限不清狀況,管理重疊、重復工作現象較嚴重,進而對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管理部門是不能既當執法人又當仲裁者,這樣很容易導致執法不公的現象出現。我國環境管理職能的不科學性主要表現在;(1)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被行業管理部門行使了。例如由民航和鐵道部門來控制的航空器噪聲、鐵路噪聲,并且這兩個部門還分別擔任民用航空器和鐵路經營的任務。(2)綜合決策性部門的職權由專業管理部門行使了。例如本應由政府行使的綜合決策與綜合平衡的職權實際上由環保部門行使了,這種行為明顯很不科學。(3)政府不僅行使了自身的職權,就連其所屬部門的職權也行使了。(4)本應由專業管理部門行使的職權實際上由綜合決策性管理部門行使了。

1.4人員編制和經費不足

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祝構數量較多人爨充足、毅模較大、技術先進,具有較強的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而各地方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越差,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也越弱。由此可見,我國政府的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呈倒金字塔的結構。基層的環境部門問題較多,如果不能將這些問題解決好,首先就削弱了機構的能力對于難度較高的污染問題而言那就更不用說解決了,甚至拿不出解決污染的力案。制約我國政府環境保護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索還包括環境保護的經費短缺。在政府報告中我國環境保護部門得到的經費基本上是最少的,這個問題幾乎每個省市都存在。政府的經濟撥款是我國環境保護部門的主要依據,而現實中,政府的經濟接款跟不上經濟社會的發展,甚至有些環保單位竟然是自負環境保護的費用,對于整個經濟發展中所承擔的任務完全沒有考慮到,導致經費緊張。

2我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相關的建議

2.1加強環境立法、司法改革

法律調整的利益關系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一般情況下,利益關系的發展要快于法律變化,因此。這就要求立法者能夠與時俱進,并且要求其具有預知性,能夠為今后發展提供法律依據。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社會關系在調整時,沒有將利益分配好。此時調整就顯示不徹底、不完善。因此,環境立法必須不斷強化,無論是哪個國家,創建新制度是立法機構的責任。在制度完善進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環保立法:

(1)將環境保護納入憲法章程中,其在整個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要強調出來。做到有根本的法律依據。

(2)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對先自由法律進行條款補充,統一環境法。并不需要一遇見新的問題就起草新的法律,這樣必然會造成無法可依的局面.

(3)立法要將重點放在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上,目前在很多情況下,我國現行環境管理體制的建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在現實中,往往由于‘法律上的沖突,導致環境保護體制不能行使自己權利。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的基本組織形式、行政組織規模以及行政權的范圍在法律上進行踢確是非常有必要的。

2.2加強環境預警與應急能力建設

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點,并且在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重要位置。突發性環境事件的處理能夠衡量出各級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并且對黨和政府的形象有很大影響,更是與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密切相關。因此,應通過構建良好的環境保護預警應急體系來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1)建立環境安全應急聯絡機構及其制度.環境安全應急聯絡機構不僅是各個部位的聯系,而且還是地方政府環境部門與中央政府的信息紐帶。一環保部為中心,其他部門進行輔佐,有關環境保護的任何問題都必須通過環保部的通過。同時也應該建立良好的考核評價體系。

(2)建立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應急計劃。在規劃中各種應急規劃綜合起來,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銜接,采用常規與危機應急管理相結合。

(3)健全預警應急體系的法制專門設置環境管理應急管理條飼,使在緊急狀態下,各級政府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同時能夠用法律來約束基礎工作,并對各級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加強常規危機管理。

第9篇: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范文

【摘要】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是事關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要完善立法,達到環境法制的科學化,可行化,用法律手段治理農村生態環境問題。

【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環境法制;環境立法;環境政策

【正文】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與新農村建設的加快,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相比較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麗鄉村,出現了水體大面積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隨意堆放、工業污染加劇的情況。長期以來由于國家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力度不夠,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落后于城市速度,對農村居民衛生和健康構成了巨大的威脅。盡管近期國家加大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政策力度,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由于農村的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使農村環境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并危及農村飲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切實解決危害農民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影響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于是否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有效政策、法規與制度體系。

一、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表現

(一)水體污染嚴重,水生態系統破壞

農村水體污染主要表現是工業污水、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污染飲用水源,無法滿足農田灌溉;同時近幾年農村旱澇災害頻發,河流斷流,湖泊萎縮,魚蝦絕跡,天然綠洲消失,水庫蓄水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嚴重。

(二)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固體垃圾污染嚴重

長期以來,村莊建設規劃差,基礎設施少,道路無硬化、無公廁、人畜居住混雜、不可降解農膜使用量急劇增加卻無法回收,固體垃圾隨意堆放。

(三)農業生產不當,環境資源破壞嚴重

農民環保意識比較薄弱,濫施農藥、化肥,懇荒圍湖造田,亂挖亂采,不僅農業產品受到嚴重污染,也逐漸污染了土壤、空氣、水源,對農業生態系統造成極大威脅。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災害多發,土地退化、沙化、堿化嚴重,進—步加劇了人地矛盾。

(四)集體林權改革滯后,林業生態系統破壞

集體林權改革滯后,經營主體不明確、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嚴重影響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其次地方政府決策不當,盲目開發山區,發展果業,加劇了森林植被破壞。再由于農村經濟落后,農民伐木為柴,亂砍濫伐現象屢禁不止,結果是森林生態系統的破壞,使生物多樣性環境遭受了破壞,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業向農村的轉移,加劇了農村的工業污染

鄉鎮企業大多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布局不合理、無集聚效應、粗放經營為特征的工業化。由于其生存環境、基礎條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對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術與資金,治理困難,使農村生態環境產生工業化污染問題。同時大量污染嚴重的城市工業企業搬遷到城郊或農村地區,或者直接將城市垃圾運往農村,造成城市工業污染“上山下鄉”。

二、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法制成因與對策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有著自然、歷史、經濟與社會等諸多方面原因,這里只對其法制成因與對策進行分析。現行法制狀況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不夠,立法是從過去的經濟發展為重,環境保護為輕出發,“環境立法缺位,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并與污染的性質不匹配,基本沒有形成環境監測和統計工作體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國農村環境法制建設,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觀念完善環境法治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下面對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成因逐一進行分析。

(一)環境政策原因環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現是環境政策失靈。環境政策失靈是指國家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宏觀政策失靈和微觀政策失靈。宏觀政策失靈集中表現為政府在宏觀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忽視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缺乏必要的環境問題保護對策,只到07年國務院專門召開的全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才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才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與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環境噪聲和煙塵控治、工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循環經濟與節能及減排、綜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與措施。同時還有“創建環境模范城市”的鼓勵政策以及有“飛行監測、限期治理、關停企業”等強制措施,而農村在這些方面幾乎是空白。微觀政策失靈是指具體的環境保護政策的缺陷而導致的環境問題。一方面是政策不夠健全,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缺乏實效性強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則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而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環境保護政策存在著不一致和不協調之處,尚需完善。無論是政策體系,還是工作力度,農村環保工作都還在起步階段,其中農村生活污染治理、規模化畜禽及水產養殖污染治理、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農藥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幾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據農村環境問題量多面廣、監督對象復雜的內在特點和工作基礎薄弱的實際現狀,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傾斜,在經濟上扶持,在技術上支持。要多出臺農村環保財政補助、污染減排財政獎勵等政策手段,推動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盡管中國農村環境與經濟的矛盾有別于城市,但城市環境保護積累的經驗和各項管理制度足以供農村環境管理借鑒。”②環境問題的出現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資源、環境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生態環境支撐。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優化農村生態環境,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鍵。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農村生態環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夠。《環境保護法》立法時間較早,受時代影響側重于工業污染控制和城市環境保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關注不夠,僅有幾個條文很簡單。我國目前的諸多其他有關的生態環境法規,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農村生態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體措施與制度規定不足。二是農業自然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缺乏統一規范,并且未能將農村環境、農村自然資源和農村生態的保護統一起來,農民的環境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規不到位,本應彌補農村生態環境的上位立法的過于原則性和不足這種情形,卻未能出臺一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性行政法規。“一些重要環境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農用塑料薄膜污染、農村噪聲污染、農村生活污水污染、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關地方法規,在規定上也不盡相同,比較混亂,并且是條塊分割,形不成完整統一制度體系。如農業部負責農業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是保護和管理農業環境,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對環境的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農村村鎮環境保護工作,各個地方政府所頒布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涉及到漁業、水利、林業多個部門,內容和規定都存在差異。因此,加強立法工作,完善農村環保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將來的《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應強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并制定農村生態環境單行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也要關注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同時盡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等專項法規,逐步把農村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體系之中,修訂原有涉及農村環境保護而不適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責權清晰,有效防止農村地區種植業、養殖業、工業、生活以及外來污水和廢棄物的污染,防止農村生態遭到破壞。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考察現有的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會發現現有的制度比較零散、不全面,缺乏對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無法滿足生態環境建設的實際需要,從而導致制度缺位、制度執行和監督不力的情況。目前相關法律法規雖已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態環境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主要應用于城市環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時在農村生態保護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現象,至今仍沒有一套治理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制度具體安排。在這種制度缺位的情況下,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資源浪費與污染嚴重等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難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盡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執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發揮。從環境污染的治理制度來看,如排污收費制度,資源收費制度雖然對控制環境污染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實施中存在著一定問題。此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計劃、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個部門,管理體制與環節多、各項治理措施相互脫節,造成制度執行和監督不力。因此要盡快建立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制度。“農村環境保護制度和考核體系建設要盡快建立,將城市環保和農村環保置于平等位置,從法律、法規體系上,對農村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據”,④它是構成農村生態環境建設法律的基本內容,對于實現生態環境建設法律的目的與任務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些制度應當包括:除繼續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制度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中切實可行外,還應建立如下制度: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農村清潔生產促進實施制度,生態環境建設問責制度、農村環保責任制度和農村生態環境考核制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農村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農村生態環境補償制度、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生態環境破壞事故防范與預警制度、農村環境糾紛法律援助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環境管理不當。主觀上來看農村生態環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門之間協調不足或沖突,無手段和措施來達到政策目標;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并與污染的性質不匹配,基本沒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體系和管理措施。客觀上是農村生產與生活中不科學的行為,長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習和農村環保基礎設施的缺失,企業地處偏遠、點多面廣,排污主體具有不確定性,監管主體很難界定,難以用城市的監管的手段與用行政執法的手段來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農村環境治理要走與城市環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創新工作方法,增強服務意識,變監督管理為預防管理,變單純的依法行政為服務與執法相結合。具體工作中要將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實行行政問責制的工作體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聯動的工作格局,落實工作人員與經費,探索多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農村環保治理社會化管理模式和機制。其次,制訂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意見,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將各項整治和建設任務分別落實到相關部門,并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制,設立環境指標作為對鄉鎮考核的重要指標,專門出臺年度生態任務和環保專項行動考核辦法。再次,要強化農村環境服務與執法力度。在服務上,要象創建國家環保城市一樣大力開展生態鄉村示范創建,重點開展農村工業點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與垃圾治理、農村畜禽養殖業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態產業實施等關鍵工程。加大農村農業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的推廣運用力度,落實好“以獎促治”和“以獎代補”的政策措施,做好農村環保項目申報,積極爭取中央和省里的專項資金,加快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在執法上各執法單位要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監管和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打擊力度,加大農村環境執法力度。

(五)生態環境技術規范制定與推廣原因現階段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強,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尚不足,對環境保護的知識很欠缺。濫用化肥與農藥、秸桿隨意焚燒、家禽糞便污染水源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民卻對破壞環境的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渾然不知。長期以來,農民缺乏環保理念,而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中主導作用不足,農民缺少科學規范來保護環境,也缺乏科技與資金,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過去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隨著各鄉鎮精簡與壓縮,基本處于癱瘓與失靈狀態。既是尚存的農技推廣系統由于缺少財政支持,也無法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從而切斷了農民獲取環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農村的環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著政策、技術、經濟等方面問題,從而使農村污染治理體系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基本沒有形成有效防控與治理機制。因此要組織農業科技服務專家隊伍,在農村中大力普及環保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提高農村干部群眾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要大力推廣綠色植保和環保防治技術,引導農民發展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畜牧業、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地表水環境等環境問題;要發展生態農業,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等對農田和水源的污染。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的監測工作,加強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要針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現狀和農民群眾的特點,采取符合農村實際、貼近農民群眾的形式,制訂簡單易懂的安全控害技術規程,把農產品安全生產安全與監控、農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秸稈綜合利用、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農藥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術編發成切合實際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手冊,把生活與生產活動的科學規范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送到農民身邊、農戶家中,使環保科技知識與法律法規深入人心。

三、結論

環境法制建設是事關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因此針對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

【注釋】

[1]李建平,《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研究》,《安徽農業科學》2007第3期35頁。

[2]林真、李衛華、丁洪,《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環境污染問題及其治理措施》,《農業環境與發展》,2007年第1期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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