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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經紀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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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經紀管理辦法

第1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代市長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2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

第3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一、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業務委托人、交易相對人及其他相關機構。

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依托房地產經紀服務產生,與交易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律關系相區別,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稱之為服務法律關系。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存在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委托人之間,主要包括委托關系、關系、居間關系等。

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產生,適用于調整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的法律依據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當事人行為的法規主要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根據當事主體的多少,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可分為雙方關系和三方關系。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雙方關系還是三方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必定為當事一方。房地產經紀人員雖然是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實質主體,但是我國法律不允許個人名義執業,所以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關系中的“乙方”只能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能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為此,《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14條也有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1.房地產委托關系

委托是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最常見的業務關系,是產生、行紀、居間一切委托事務的基礎。根據《合同法》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的規定,房地產委托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合同權限內,有償為委托人處理房地產交易相關事務的行為。在房地產委托關系中,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為自己處理房地產交易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稱受托人。

房地產委托涉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委托人、委托處理事物相對人的三方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受托人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

現實中,房地產委托業務一般不單獨出現。在存量房經紀活動中,往往與房地產業務或者房地產居間業務結合在一起,通常表現為房地產合同或者房地產居間合同簽訂;在新建商品房經紀活動中,房地產委托與房地產業務或者房地產行紀(包租、包售)業務結合在一起,通常表現為房地產合同或者房地產行紀合同簽訂;一般也僅限于代辦性質的簡單事務性工作,這種業務通常不收費或者收費很少。

相對于民法上的委托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委托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委托事項有目的性,即為了協助或者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房地產交易;民法上的委托標的是一般性勞務,不強調目的性和針對性。二是房地產委托一般是有償的,因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商事主體,有營利性,受托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交易相關服務應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民法上的委托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三是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相關規定,房地產委托合同一般為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現實中的委托大多情況下什么合同都沒有。

2.房地產關系

房地產屬于民法上的委托。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房地產經紀定義,房地產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權限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房地產涉及兩方法律關系。一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房地產經紀機構為委托人出售房屋,售房款直接歸屬委托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從中隱瞞信息,賺取差價,同時委托人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做出的承諾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獨立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只承認單邊,即在同一宗房地產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只能作為交易一方的人,不得同時兼作交易雙方的人。因為人是對被人負責,代表被人的利益并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同一交易中雙方利益相對,雙邊無法實現被人的利益訴求,同時也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

根據委托人授權的不同,房地產分為開放式和獨家,開放式就是委托人委托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誰先房地產交易成功,誰就獲取服務費用。獨家是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再進一步細分,獨家又可以分為交易權共享的獨家和交易權獨權的獨家。交易權共享的獨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同時保留自行成交的權利;交易權獨權的獨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并放棄自行成交的權利。

相對民法上的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行為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房地產交易為特定目的,民事上的沒有特定目的;二是房地產為有償,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服務事項要收取授權約定的服務費用,民法上的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三是房地產關系確定一般簽訂書面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另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關系也有的性質。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都是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主體,但房地產經紀機構是責任主體,房地產經紀人員是行為主體,二者之間也屬于法律上的關系。《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與所聘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確立的雇傭關系決定了房地產經紀人員是其所聘用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人,所以房地產經紀人員只能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承接業務,不能以個人的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同時,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服務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房地產經紀機構,但房地產經紀人員對自己的行為也負有連帶責任,特別是對第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時候。

3.房地產居間關系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房地產居間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與委托人存在委托關系,但是處于中間人的地位。無論何種居間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都不是委托人的人或交易當事人一方。房地產經紀機構作為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可以與委托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第三人的有關信息,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其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房地產居間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交易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所謂房地產報告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搜尋交易相對人的信息報告委托人,從而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所謂房地產媒介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但要向委托人報告訂立交易合同的機會,而且還要進一步周旋于委托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努力促成交易合同成立。無論哪種居間,只有促成房地產交易合同成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才能取得居間合同約定的報酬。

相對于民法上的居間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居間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買賣居間主要是媒介居間,因為房地產是特殊商品,房地產經紀機構只提供信息服務,委托人與交易相對人很難達成買賣交易,房地產居間活動中撮合成交的媒介服務必不可少。但是,房地產租賃居間一般是報告居間,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相對簡單,比較容易達成。二是房地產居間報酬的支付方不確定,可以是委托人,也可能是交易相對人,一般取決于慣例和談判的結果;按照《合同法》,服務報酬應當由受益雙方均攤。三是房地產居間關系一般是通過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確定,《合同法》則沒有規定居間合同為要式合同。

二、三類法律關系比較

第4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違約責任等。

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本市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采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

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應當進行出租登記。

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并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或者按照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托,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出租登記、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登記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條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一條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統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記簿冊供出租人免費領取。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文化、新聞出版、教育等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依法應當審查活動場所的,應當審查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規劃設計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活動場所的規定;不符合的,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所在區、縣建設(房屋)行政部門。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六)不得居間、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七)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房屋租賃市場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信用記錄等租賃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人口計生、規劃、文化、教育、稅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采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計劃生育、建筑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了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戶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人、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第(四)項規定,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經營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按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租賃的注意事項一、低價虛假廣告要注意

當租房者通過報紙、網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價明顯低于其正常市場價格時就要引起注意了。因為這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此為誘餌騙取租房者上當的一種手段。

二、房東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于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此外,對于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三、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時檢查一下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將其一一列入到清單內。最好注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電器等發生毛病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第5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總分:700分

1、認真貫徹落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嚴格依法辦事。(50分)

2、嚴格執行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指導全縣房地產交易市場,掌握房地產交易市場動態,為房地產交易市場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60分)

3、加強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備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認真做好購房人購房資格審查,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100分)

4、做好全縣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完成對全縣房屋租賃調查摸底工作,認真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積極推進房屋租賃合同網簽。(100分)

5、加強全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定期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做好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工作,并發放《靖邊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100分)

6、做好存量房抵押管理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積極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制度。(100分)

第6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海可進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屬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規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夸大了合同行為的“合意”,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房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這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宣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第7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市經紀人協會正式成立了。在這美好的時刻,我代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經紀人協會籌備組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剛剛誕生的××市經紀人協會表示良好的祝愿!也借此機會,向在座的經紀人代表,并通過你們向活躍在我市各行各業的、為我市經紀業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的廣大經紀人,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講三個問題:

一、我市經紀人隊伍的發展現狀。經紀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壯大,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就業,有利于社會的發展和穩定。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我市經紀人隊伍在不斷壯大,已經成為促進我市經濟繁榮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市經紀人隊伍呈現以下特點:_、從業人員迅速增加。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全市共有各行各業的經紀人_____多人。其中,農村經紀人就多達_萬多人。_、經紀規模不斷擴大。僅據承德、圍場兩縣統計,____年經紀業務量達到_____萬元之多。_、經紀范圍較為廣泛。從行業分布上看,我市經紀人涉及農業品、工業品、房地產、技術、保險、旅游、金融、勞動力、文化、體育、產權、運輸等各個行業。農業中大規模的有蔬菜、水果、水產、禽蛋、手工藝品等等。_、經紀能力日益提高。為適應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經紀人逐步從分散、以小規模的個體經營為主,向公司化、聯合體方向發展,執業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的是:_、發展不平衡。比如說,農業方面的經紀人比較多,其他行業的相對少一些。這其實也是客觀的,因為我市是個以農業為主的市。_、經營規模比較小,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_、合法經營率較低。,尤其是自然人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少,經營的信譽比較差,還存在著一些合同欺詐、坑農害農、損害經紀雙方利益的情況發生。_、這支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于提高,相互缺乏信息溝通,更缺乏自律管理、自我保護的機制。經紀人之間也有上當受騙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今天全市經紀人協會成立,我認為這是一件新事。說是新事,就是以前沒有過的。我市在前不久,剛剛成立農產品經紀人協會。今天我們這個經紀人協會是全市區域性的。這也是一件好事。因為,從此我們廣大經紀人有了自己的組織,有了自己的家,有了保護我們合法權益的"娘家人"。這更是一件大事。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壯大,經紀人協會的成立,必將對我市經濟發展,對我市社會進步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所以我說,經紀人協會的誕生是個轉折點,它標志著我市經紀事業從此走上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市工商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對此充滿信心,充滿希望。

第8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經紀 房地產市場 商品 信息

一、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由來

我國房地產經紀業的歷史源遠流長,其興起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早在宋代就有“典賣田宅增牙稅錢”的記載;在元代就大量存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當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即房屋買賣說合的中介被稱為“房牙”,這一稱謂一直沿用到清代;1840年之后,隨著通商口岸的設立以及租界的設立,許多外商紛紛在中國投資房地產,在我國一些通商口岸城市,如上海,房地產經紀活動隨之產生,在當時出現的專門為房地產業主經營和轉手出租房屋的人,被稱為“二房東”。“二房東”、“房地產掮客”作為一個社會階層一直延續至解放初期。

解放初期,民間房地產經紀活動比較混亂,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政府加強了對經紀人員的管理,整治了當時的房地產經紀業;隨后由于住房作為“福利品”由國家分配,房地產業一度消失,房地產經紀活動也基本消失。

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人們生活、學習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和對住房的迫切需求,在城鎮住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住房分配市場化的強大推力下,作為為房地產業發展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業也在逐步發展中形成市場。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了修改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01年l2月18日人事部、建設部印發了《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注冊、職責等進行了規定,現在建設部即將出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得以確立,我國當代房地產經紀行業逐步為社會所承認。

二、經紀人在房地產市場中的作用定位迷惘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經紀、經紀人的概念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立法界對經紀、經紀人的概念內涵也存在著較為廣泛的爭論。有學者認為經紀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經紀是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活動;第二,經紀的內涵包括了居間、行紀和等所有受托行為;第三,經紀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紀活動不只是單純的牽線搭橋、居間介紹行為,而是與辦理委托事務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經紀人一方面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代銷、代購的委托事務,即行紀行為;另一方面又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正因為這種觀念,為黑中介――低價引進,高價倒出,買方、賣方兩頭隱瞞,賺取差價提供了土壤,經紀人的作用不是促成交易,變成低進高出的商人,以致部分經紀人、經紀公司誤以為他們的效益就是賺取差價,其實不然。

筆者認為,房地產經紀的概念與普通經紀概念不同,分析房地產經紀的內涵要從我國房地產經紀業實際、從有利于規范管理房地產經紀業的角度出發,對我國房地產經紀的內涵進行約定,其內涵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居間,其特點是房地產經紀人作為受托人不是完成房地產交易行為,只是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其與第三人達成交易,房地產經紀人不作為人參與交易,其所提供的僅是關于交易房地產的信息服務,而獲取的報酬是傭金。也可以說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紀概念。二是,其特點是房地產經紀人必須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受托行為,該受托行為僅限于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被人直接承擔房地產經紀人的法律責任,房地產經紀人的報酬由合同約定。這時的房地產經紀人與一般意義上的經紀人概念則完全不同。據上,由于房地產經紀的內涵包括居間與兩部分內容,本文所論及的僅限于居間內容,即一般意義上經紀的概念,受托人不是完成房地產交易行為,只是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其與第三人達成交易,房地產經紀人不作為人參與交易,其所提供的僅是關于交易房地產的信息服務,而獲取的報酬是傭金。這樣,房地產經紀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借助個人的專業知識和對房地產市場信息的充分把握,輔以法律素質、業務技能(理解能力、判斷能力、溝通能力、協調談判能力和應變能力)來牽線搭橋、居間介紹、說合買賣雙方、促成交易。一方面,為客戶買到最適合他的房屋;另一方面為不同的房源找到最適合它的客戶,按方言即是“房源找到了最好的婆家,客戶找到最好的媳婦”。只有這樣,房地產經紀人才能在由房地產這種特殊商品構成的信息不對稱的房地產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促進房地產交易的開展,理順房地產市場關系,維護消費者利益,彰顯其社會作用。

三、經紀人在房地產市場中的作用原因探究

為什么一般意義上房地產經紀人,不是完成房地產交易行為,只是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其與第三人達成交易,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市場中的作用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為客戶買到最適合他的房屋,為不同的房源找到最適合它的客戶,促進房地產交易的開展,理順房地產市場關系,維護消費者利益,而不是低價引進,高價倒出,買方、賣方兩頭隱瞞,賺取差價。筆者以為,這是由房地產商品的特點、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正是因為房地產商品的特點、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才有房地產經紀行業。

1.房地產商品的特點探究

筆者以為房地產商品的如下特點,造成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

(1)不可移動性

房地產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是位置的固定性或不可移動性。由于不可移動習慣,每宗房地產的溫度、濕度、日照、交通、周圍環境等均有一定的狀態,從而形成了每宗房地產獨有的自然地理位置和社會經濟位置。房地產的這種不可移動性,決定了房地產市場只能是一個地區性的市場。

(2)獨一無二性

房地產不像其他商品一樣整齊劃一,可以說沒有兩宗房地產是完全相同的。房地產的獨一無二性,使得房地產之間不能實現完全替代,從而房地產市場不能實現完全競爭。

(3)用途多樣性

房地產由于具有用途多樣性,使得同一宗房地產的利用在不同用途及利用方式之間出現了競爭和優選的問題。

(4)相互影響性

房地產的價值不僅與其本身的狀況有直接的關系,還取決于周圍其他房地產的狀況,受附近房地產用途和開發利用的影響。

(5)易受限制性

政府對房地產的限制一般通過警察權、征用權、征稅權、充公權來實現。這一點說明了房地產投資的風險性,也說明了政府制定長遠房地產政策的重要性。

(6)難以變現性

房地產價值大,加上不可移動性和獨一無二性,因此,房地產變現困難;如果快速變現,又只有相當幅度的降價。

2.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探究

第9篇:房地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一、不斷適應新形勢,增強做好經紀人管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經紀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但也應當看到,我市經紀人的發展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經紀規模小,經紀大戶少。各種組織形式的經紀人中,個體經紀人占相當大的比例。二是行業分布不均。大部分經紀人集中在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而技術、勞動力、產權交易等生產要素市場的經紀人則比較少,與我市的經濟發展狀況和速度還不太適應。三是經紀人觀念比較陳舊,普遍存在經營不規范現象,行業整體信譽較差。四是經紀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法律意識、執業技能較差。五是無證照經紀、超范圍經紀、合同欺詐、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等經紀違法行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正常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

從工商部門自身來看,在經紀人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有些單位對經紀人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在工作中存在“無關緊要”的模糊認識和畏難發愁情緒,有“重收費、輕管理”傾向。二是有的單位內部關系沒有理順,各自為政,不能形成執法合力。三是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差別較大。有的分局經紀人管理工作研究得比較透,管理面比較寬,比較到位;有的分局則剛剛起步,工作成效不大。四是我市的經紀人管理工作仍處于初級階段。經紀人管理隊伍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對經紀人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許多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經紀人是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通過加強對經紀人的管理,既可以規范經紀人的行為,又可以促進經紀業的發展,搞活商品流通。經紀人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國家工商總局的“三定方案”中,把經紀人管理工作列為工商部門十三項主要職責之一。國家工商總局修改頒布了新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經紀人管理辦法〉的意見》。這說明,國家對經紀人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我們要依據《辦法》和《實施意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對經紀人的監督、規范和管理工作。當前,隨著形勢的發展,經紀人管理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解決和研究的問題更多了。因此,我們要切實加強對經紀人的研究和指導,克服畏難發愁情緒和“等”、“靠”的工作思維方式,把貫徹落實新的規章與新的形勢及當地的工作實際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對經紀人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經紀人管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采取措施,促進監管職能到位。

二、認真貫徹執行《經紀人管理辦法》,扎扎實實做好經紀人管理工作

(一)認真學習、宣傳《辦法》及《實施意見》。《辦法》及《實施意見》明確了經紀人的管理范疇、設立條件、經紀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則,以及工商部門監管經紀人的職責、形式和內容,是我們監管經紀人的重要依據。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辦法》及《實施意見》,要學深吃透有關精神,認真抓好落實。要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和經紀人廣泛宣傳《辦法》,使廣大經紀人了解《辦法》,自覺用《辦法》規范自己的行為,做到守法經營。

(二)加強經紀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嚴把經紀主體準入關。我們要按照《辦法》要求,對轄區內主要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紀人和經營范圍中含有信息、咨詢、、中介、經紀等字樣且屬于兼營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要摸清底數,已經登記注冊的,要利用企業年檢、變更等機會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項目逐步加以規范。對于新申請設立的經紀人,注冊登記時要認真把關,按照《辦法》及《實施意見》的要求,核定規范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做好經紀人注冊登記工作,嚴把經紀主體準入關,是國家賦予工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必須不折不扣地認真貫徹執行。經紀人監管是一項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工商系統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尤其需要經紀人監管部門和登記部門的密切配合。工作中,各分局經紀人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分管領導及登記部門匯報和溝通情況,登記部門也要積極搞好與經紀人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并嚴格按照國家總局和省、市局有關文件要求,把好經紀主體市場準入關,以形成監管合力。

(三)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紀行為。各分局要根據市局的部署,按照《辦法》的要求,對所轄范圍內的經紀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要把對經紀人的注冊登記和備案情況、經紀執業人員明示情況、經紀執業人員在經紀合同中簽名情況等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要實行以企業“經濟戶口”為基礎,“局所聯動,以所為主,上級督導”的屬地監管責任制度,把監管服務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基層,促進監管職能到位。具體工作中,可通過專項整治督促落實各項監管制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經紀行為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并通過一定的形式對違法違規經紀人和經紀執業人員進行公示,促其自覺維護經紀市場秩序。

(四)建立健全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檔案,加強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信用管理,引導經紀人誠信守法經營。加強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是做好經紀人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對于規范經紀行為,營造良好的經紀市場秩序,建設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而要做好這項工作,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檔案無疑是最基礎的一項工作,同時又是對經紀人監管和向社會公示的重要依據。我們要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檔案。要充分發揮我市工商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開發應用好經紀人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經紀人管理工作的現代化、規范化水平。各分局要認真學習先進地區、先進單位的經驗,積極探索加強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要結合我市企業信用系統的建設,研究制定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做好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等工作。要根據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分類情況實施分類監管,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嚴重失信淘汰機制。

(五)立足職能,培育發展各類經紀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我們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不斷提高為經紀人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各類經紀人健康發展。要堅持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整頓規范與加快發展、依法行政與提高效率、降低門檻與經濟安全的關系。

(六)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督促和指導。按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要“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支持或者會同經紀人自律組織開展經紀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并核發培訓證書”。根據這一要求,全市的經紀人培訓、發證工作主要由經紀人協會組織實施。各分局要協助經紀人協會做好經紀執業人員培訓、發證工作,支持協會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協同協會開展好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和資質評價工作,與協會一起共同維護好經紀市場秩序。

三、齊心協力,開拓進取,努力開創經紀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經紀人管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知識性很強的工作,涉及系統內外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全系統要上下同心,求真務實,積極進取,不斷開創經紀人管理工作新局面。在此,提以下幾點要求:

(一)不斷加強經紀人管理隊伍建設。各分局要高度重視經紀人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經常過問,幫助協調工作;市場科和綜合所要具體抓好落實。目前,大部分分局的市場科和綜合所都有專人負責經紀人管理工作,要進一步落實經紀人管理人員,加強經紀人管理隊伍建設。

(二)加強溝通協調,創造內和外順的工作環境。對內,各職能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樹立一盤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自開展好工作,又要搞好協作,充分發揮工商部門的整體優勢,實施對經紀人的全方位監管;對外,要主動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搞好協作配合,做到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三)加強學習,提高經紀人監管和行政執法能力。經紀人管理工作的特點要求管理人員不僅要對工商行政管理知識融會貫通,還要掌握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廣大經紀人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和研究,通過自學、培訓和相互學習、交流等形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能力,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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