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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簽約方
甲方(委托方):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第二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第三條 簽約時間地點
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第四條 項目名稱(用簡明,規范的專業術語概括本合同針對的特定技術項目):XXXX
第五條 咨詢內容
5.1 本合同所要解決的特定技術問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咨詢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咨詢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計劃安排
6.1 受托方進行咨詢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受托方進行咨詢的進度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工作條件
7.1 委托方為受托方提供如下條件(包括資料,數據,樣品,材料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提供上述條件的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 保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實施風險責任
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按如下方式承擔:
9.1 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9.2 按照約定承擔。約定承擔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驗收標準及方法
10.1 受托方交付載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驗收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1.1 本合同費用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
(1)技術咨詢報酬為_________元;
(2)購置相關設備,資料等費用為_________元;
(3)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經費為_________元。
11.2 本合同費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
(1)一次總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費用結算辦法
12.1 費用使用方式:
(1)包干使用
(2)按實際支出使用
12.2 實際支出后的結余費用,簽約方按如下約定處理:_________________
12.3 技術咨詢過程中購置的相關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按如下約定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
(2)按合同總標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
(4)其他計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1)繼續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簽約方確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于具體內容需要變更的,由簽約各方另行協商并書面約定,作為本合同的變更文本。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除
15.1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簽約方可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1)因對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履行;
(2)其他約定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合同解除后,對于已履行部分給簽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16.1 簽約各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糾紛;
16.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申請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名詞解釋
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補充約定
18.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到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茲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_________達成以下協議:
一、項目概要:_________
二、項目明細:
項目名稱:
1、尺寸:_________
2、設計制作:_________
3、紙張:_________
4、頁數:_________
5、色數:_________
6、后道加工:_________
7、數量: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開始制作之日起支付價格總額之30%,小樣確定后支付20%,余款50%于交貨當日付清。
四、交貨方式
印刷加工:在確認打樣稿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貨。
交貨地點:甲方公司,乙方承擔運費,產品風險自交貨時轉移。
五、印刷質量標準
1、乙方前期制作應按提供樣稿之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印刷品質量以簽字樣稿為準驗收;甲方應負責有關內容的及時校核確認以及收貨驗貨。
2、甲方委托乙方設計制作的稿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過四次的樣稿確認。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確認稿時,甲方應完成所有的確認修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在第四次確認稿后仍需要進行修改,甲方同意視修改內容額外支付每頁不超過_________元的改稿費用。
3、如為甲方提供的菲林,且打樣稿與菲林不一致的情況,乙方不保證印刷顏色與所提供樣稿的絕對一致,而應以菲林正常的印刷效果為準
4、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圍正負應不超過樣稿的10%,套印允許誤差應小于0.2mm,其他如需檢驗的項目按國家新聞出版行業標準有關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質量標準驗收
5、甲方對印刷質量有任何異議,須在交貨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負責除印刷以外發行、廣告的連帶責任。
六、乙方責任
1、乙方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3、乙方完成委托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還甲方,不得擅自留存。
4、乙方在承接時,應核實委印方相關證件,不得印刷有內容不實、圖文虛假的印刷品。
七、知識產權及保密
1、乙方應對甲方制作發行方式、計劃嚴格保密。
2、乙方設計人員應自覺保護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電子文檔,不得擅自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為甲方雜志制作的平面設計,其著作權屬于甲方。
4、乙方應妥善保存雜志的所有電子設計稿件、菲林,甲方若需要,應予提供;合同終止后,若雙方不再續約,乙方應將所有電子設計稿件、菲林交給甲方。
八、合同其它條款
交貨數量同意允許正負5%的短溢裝。如溢裝的情況,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按合同單價接收超裝之貨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贈送他人或以任何價格出售,作其他客戶印刷業務參考樣本除外。如短裝在5%之內,乙方須按合同單價從合同總價中扣除相應金額,但不另行補足數量。如短裝在5%以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足所缺貨品。
由于政策變化、政府行政行為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原因導致其中一方無法履行合同,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此合同未盡事項,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并經協商無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爭議解決。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的情況,雙方應友好協商延期履行,協商不成或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技術服務合作合同書模板一
委托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項目名稱:玫瑰園社區展示區(售樓部)園林景觀工程_____。
第二條 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服務內容: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技術、施工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現場簽證、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
2、服務方式:甲方負責該項目的全部資金,材料供應,施工隊伍選擇;乙方負責該項目的全部技術、施工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現場簽證、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
第三條 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項目報酬:按玫瑰園社區展示區(售樓部)園林景觀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5%收取技術服務費(不含稅)。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__甲方_負擔。
2、支付方式為如下:
(1)合同簽字生效后,技術服務費于每月月底由甲方按報酬總額的30%向乙方支付,直至付到合同報酬額的90%;留存10%做為質保金。
(2)待合同履行完成后(驗收合格之日起)___10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報酬余額。
第四條 甲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簽字生效后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數據、材料、樣品等。
2.在接到乙方關于要求改進或更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數據、材料、樣品的通知2天內及時做出答復;
3.按約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開戶銀行帳戶為:______________。
4.協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項: _材料的供應,資金到位,施工隊伍及人數滿足乙方要求___。
第五條 乙方的主要義務
1.在約定的時間前完成技術服務工作;
2.發現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在合同生效后3天內通知委托方改進或者更換;
3.應對甲方交給的技術資料、樣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中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應歸還上述技術資料、樣品,不得擅自存留復制品。
第六條 保密條款
1、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
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逾期一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0%的違約金。
2.甲方遲延支付報酬,應當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5%的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違約金的,應當交還工作成果,補交報酬,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的違約金。
2.未按約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應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5%的違約金。
3.未按質按量完成工作的,應當負責返工改進或如數補。如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在工作時間,發現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工作條件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未按約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術服
務工作停滯、延誤或不能履行的,應酌減或免收報酬;
5.在工作期間,發現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損的危險,未按約定期限通知委托方,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6.對甲方交付的樣品,材料及技術資料保管不善,造成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10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
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從自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2月19日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技術服務合作合同書模板二
甲方: 乙方: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代表處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電子政務系統的技術支持和數據保存等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_____元/年的技術服務費。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貿易申報系統,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向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申報加工貿易合同。
3、甲方應確保計算機系統和IE瀏覽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決網絡接入問題。(面試網)
4、甲方應指定專人(該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加工貿易業務知識)負責系統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信箱:_____
5、甲方在遇到技術問題時,應及時跟乙方聯系,如實向乙方描述故障現象,積極協助乙方解決問題。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門技術服務,應及時跟乙方聯系,乙方會按照標準的上門服務收費
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CA證書的使用培訓。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系統的技術支持,但不包括對甲方計算機的維護和提供加工貿易業務咨詢,不對甲方合同數據的正確性以及能否通過審批承擔責任。 技術支持電話為:_____ 傳真: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服務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不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4、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形式是用戶的電話咨詢或來訪培訓,不包括上門服務(VIP會員除外)。
5、在發生網絡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統無法使用時(如Internet接入問題等),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6、乙方應當準確記錄甲方傳輸電子數據的過程和時間,保證所存儲的數據不被人為更改和滅失。電子數據的保存期限為20xx年。
7、乙方應采取國際上通行的網絡安全措施,保證存儲在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的安全、真實、完整,不得對電子數據進行刪除、修改、篡改等。
8、因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9、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其存儲的電子數據。
三、協議期限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所指技術服務期限為_____ 年,從雙方簽定之日開始計算,具體時間為從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到____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止。
四、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協議到期后,如甲方繼續需要乙方的服務,甲乙雙方另行簽署協議;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務,本協議自動終止。
五、對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政府行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七、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_____ 代表處。
甲方: 乙方: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代表處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技術服務合作合同書模板三
簽約地點: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擁有 ________________技術,鑒于乙方對甲方__________技術的了解,愿意實施甲方的技術及專有技術,并且具備實施該這些技術的物質條件、法人資格和必要的資金,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提供技術乙方可使用的范圍以及將來產品的銷售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護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術指導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指導的人員由甲方派出,差旅費、咨詢服務費有乙方承擔,具體費用標準,甲乙雙方另行訂立協議進一步明確。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術使用費及支付方法:
(1)按利潤分成,甲:乙 :____ 的比例分;(2)銷售額提成 __________%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甲、乙雙方應就本協議的技術所生產的產品的成本、銷售、利潤設立單獨的帳目,由雙方派人共同監管。在條件成熟時,由乙方或甲、乙雙方設立該技術生產項目的項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__________ 。
十一、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產過程中對現有技術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術而得到的其他技術,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但雙方在合作期限內有權免費繼續使用。
十二、其他約定:甲方在與乙方就該技術進行合作時,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條件實施該技術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合作。
十三、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該進行友好協商,協商解決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術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進一步協商后訂立補充協議或變更本協議內容,補充協議或變更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乙方:
簽約雙方就合作開展internet企業網站建設和推廣應用,共同組織發動企業、組織和個人上因特網建網站事宜進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乙方的企業建站,中國企業_____ 網企業登錄、中國企業_______企業信息及相關業務,雙方達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條款:
一、甲方權利義務:
1 作為乙方的商,向直接客戶提供企業建站,中國企業_______網企業信息登錄、企業信息服務,并在業務中保證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聲譽。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保證做相應賠償。
2 甲方確保自己及客戶的網站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 作為乙方的商,甲方應遵循乙方提供的業務相關內容及價格體系;服從乙方的管理和關于商的有關規定;統一佩帶乙方提供的員工胸牌;使用乙方提供的統一發票。且不得私自變動服務項目及服務項目相應價格。
4 甲方應確保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因資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產生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應由甲方承擔。如因此造成乙方經濟和名譽損失的,應由甲方做相應賠償。
二、乙方權利義務:
1 為甲方及時提供企業建站、中國企業_______網企業信息登錄、企業信息服務,并在服務期內提供技術支持。
2 乙方應定期持續完善服務系統,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開展業務。
3 如發現甲方不能完全遵守本合同內容,乙方有權隨時通知甲方終止其權。
4 乙方負責將甲方提供的客戶信息內容在因特網(協議期限內)。
5 乙方有權變動服務內容和價格體系,非特殊情況乙方均會通知甲方。
6 如因乙方未能按協議期限內完成造成甲方不能及時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乙方應 對甲方作出相應賠償及向客戶賠禮道歉。
三、違約責任:
1 雙方必須認真履行本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均視為違約。
2 其他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進行賠償。
四、免責條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支持時,不應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應對此表示認同。
五、附則: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一方要求提前終止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有效期內甲方的業務結算累計進行。
3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負責人簽字(個人): 傳真:
聯系地址/郵編: 簽字:
身份證號(個人):聯系地址:
聯系人: 郵政編碼:
蓋章(單位):蓋章:
關鍵詞: 合同簽訂; 合同主體; 合同內容; 法律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 D922.291.9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8-0058-02
合同的管理及其風險防范對于企業而言非常重要,因為企業的風險一半來自于合同。實踐中,因為企業或員工對合同重視程度不夠,導致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原因產生的糾紛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數是基于合同當事人自身失誤或考慮不周所致。因此,從源頭上控制或減少合同法律風險是任何一個企業都需要面臨或解決的課題。
一、合同主體法律風險和防范
合同主體既是合同的簽訂者、履行者,也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同時,合同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對合同主體的限制性規定,是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前提條件,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對簽訂合同的相對人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主要應集中在兩點,即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主體是否有履約能力,而后者的審查難度相對較大。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合同主體包括三個方面,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但并不是說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就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這需要和合同的內容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相結合。
1.自然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簽署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為,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重點關注的是企業法人和民間社會團體,核實營業執照或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應核實其是否在存續期間,吊銷或注銷,以及是否超出經營范圍,特殊行業的經營范圍是受到嚴格控制的。
3.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共列舉了8種形式,但基本上是以有無取得營業執照或經過核準登記為判斷依據,與企業內設機構有本質的區別。
(二)合同主體是否得到有效授權
1.沒有權、超越權、權終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表見,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權,那么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被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被人須對此承擔責任的。(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例如房屋買賣合同,項目經理簽證上簽字。
3.合同主體對合同標的物是否有處分權。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合同,在沒有征得權利人的追認后,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4.合同主體是否取得簽約資質。對于某些業務領域內的經營活動,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從業資質是有明確規定的,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比如施工類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5.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這一點是審查的難點,沒有一個標準,只是在客觀事實基礎上的一個主觀判斷。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于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采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風險和防范
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注意四點:一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二是書面形式的合同不僅指合同本身,往來的傳真、會議紀要、電子郵件等都可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三是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四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電子合同,國際貿易中常用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電子商務中的B2B、B2C平臺。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完善,電子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篡改后如何找到被篡改的證據,舉證比較困難,所以一般不主張企業對大型交易采取此種形式。
三、合同內容的法律風險和防范
在保證合同主體與形式的有效性后,合同內容就是保證合同簽訂主體之間實現交易目的以及在對方違約情況下實現救濟的主要依據,因此,如何簽訂一份內容詳盡,將各種風險考慮充分的合同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份完整的合同從體例上應包括三部分:合同名稱、合同簽訂主體、合同正文,那么我們按照這樣一個體例來看一下合同內容中應注意的法律事宜。
(一)合同名稱
簽訂合同應保證合同內容和名稱的一致性,合同法一共有15種有名合同,如果屬于這15種合同中的一種,應準確寫明。例如超市租賃或保管、名為合作經營實為租賃等均會產生不同法律后果,對于無名合同的界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果確實無法界定,可以就此寫成協議書,以避免因名稱問題引發的法律爭議。
(二)合同簽訂主體
準確、詳細的寫明合同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主體的名稱或姓名(審核身份證,避免同名同姓)、地址、電話或傳真等基本情況,這是很多企業容易忽視的,特別是地址,這不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送達往來通知或其它文件的需要用到,特別是在產生訴訟后需要向法院證明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地址還是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
(三)合同的商務條款部分
1.標的,需注意兩點:一是標的的唯一性(標的概念和類別);二是標的在法律上沒有瑕疵,即是能夠履行的標的物、標的物不存在侵權、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2.數量,應注意計量單位。
3.質量,首先質量標準應明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合同法第62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產品是按照什么標準生產的,在合同中應依照該標準確定質量是否合格;標準依據不明確或沒有可依據的標準,同時合同中對質量的約定又不明確具體,容易產生糾紛;其次質量保證應有期限和條件的限制。
4.價款或報酬,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價款或報酬支付的方式和時間,以及是否需要對方提供擔保。
5.履行地點、時間和方式,在確定履行地點時應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履行地點涉及案件管轄問題,二是履行地點涉及標的物的轉移風險 。合同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的法律條款
合同的法律條款主要包括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1.權利義務
應僅僅圍繞保證交易的順利完成來安排條款,主要應考慮如何通過合同條款詳盡地體現相對方應盡義務,當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自己通過合同的條款享有哪些抗辯權利,同時在權利義務條款中所設定的義務,在違約責任中都能實現一一對應。
2.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應注意:一是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己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二是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一般只能在違約金和經濟損失中選擇其中一種,如果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對違約的損失能夠預先估計,可以約定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可以免除爭議發生后舉證證明損失額多少的問題。但是,如果損失無法估計,則應當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三是違約責任條款要做到有針對性。
3.爭議解決
仲裁或訴訟,仲裁機構的選擇,名稱要準確;訴訟,主要是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條款的約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管轄約定不明“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四、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和防范
根據合同法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無權、無處分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從內容上講,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無效情形一共五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踐中的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即屬于該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認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必須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投資一方不參加共同經營;二是投資一方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其表現為兩種形式:(1)是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2)按期收取固定利潤;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例如合同條款中約定:乙方負責甲方的資金安全,負責甲方的資金收益(利潤不得低于投資總額30%作為回報應付于甲方),如虧損乙方負責歸還甲方的本金。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合同簽訂應有效防范風險,法律風險是一種商業風險,商業管理人員有責任像管理企業商業經營風險一樣管理企業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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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欒兆安.合同陷阱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
[關鍵詞]合同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不安抗辯權實際履行原則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經濟全球化的形成和快速推進,合同法多樣性的局面日益顯示出阻礙各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不利的一面。而現有的國際統一合同法推動各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作用則愈來愈有所加強,并且國際統一合同法的這種積極作用也越來越被世界各國有所認識。因此,各國紛紛加入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運動之中,我國也不例外,對合同法作出了及時的調整和改革,以適應新形勢下世界經濟的發展。
所謂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是指“各國通過采納或適用統一的示范法或合同法規,或在不影響各國實體法規則的情況下,通過沖突法規則對各國合同法進行協調,以消除合同法律沖突,使各國合同法達到一種一致有序的整體的過程。”
一、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是我國合同法改革的時代背景
中國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國家之一,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和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首先制定了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并且在這一政策的指引下,經濟上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重大成就。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迎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影響下,我國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運動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在眾多的回應形式中,成就最突出的是我國在總結原有的三個合同法經驗的基礎上,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這一時代背景下,于1999年1月15日制定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對于原來的三個合同法而言,1999年《合同法》條款內容除了注意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在某些問題的制度規定上保持自己的特點外,大量反映和吸收了國際統一合同法的相關精神和規則,這也是1999年《合同法》最顯著的特點,從而使中國合同法與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重要成果趨于一致。
二、改革后的我國合同法與國際統一合同法接軌的重要表現
我國1999年《合同法》與我國以往合同法相比,有著許多創新性的發展,這些創新性的發展正是我國改革后的合同法向國際統一合同法積極靠攏的重要表現。這些重要表現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形式上明確采用不要式原則
與原有的三個合同法相比,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問題上朝著國際統一合同法邁出的重要一步是明確采用了不要式原則。
原有的三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問題,原則上實行要式原則,即一般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尤其是涉外經濟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確認為無效。1999年《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的突破和發展,首先體現在確認了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1999年《合同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里所謂的其他形式,包括“當事人通過自己的在特定情形下的行為也可以訂立合同。”這一規定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2條關于國際商事合同無形式要求的原則是一致的。考慮到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1999年《合同法》第十條第2款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的規定,既照顧了當事人選擇締約形式的自由,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又尊重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合同形式的限制要求。雖然根據上述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是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又補充規定,在上述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就實際上進一步放寬了第十條第2款對書面形式要求的限制,體現了國際統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輕合同形式要求的發展趨勢。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同樣反映了這樣的精神。
在合同形式上,1999年《合同法》向國際統一合同法靠攏的另一個表現,是在合同的書面形式上借鑒吸收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內容,確認了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照這一規定,凡是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條文中明確列舉到的這幾類。1999年《合同法》的這一規定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關于書面形式的定義是一樣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10條對書面形式的規定是“書面系指能記載所傳遞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復制出的任何通訊方式。”這樣,不僅滿足了現代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又為今后信息通訊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留下足夠的彈性空間。
2.第一次提出了通過要約與承諾的訂約方式
在合同的訂立方面,1999年《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發展是第一次提出了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并且對當事人通過要約與承諾訂立合同的過程作了詳細的規定,彌補了我國關于合同訂立方面法律規定的一大空白。我國1999年《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而此前的《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在起草的過程中,“法學界雖有人建議,在合同的訂立問題上,必須首先要有要約與承諾的規定,因為這是合同訂立一般要經過的兩個步驟,它們不但本身比較復雜,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合同在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容易發生爭訟的法律問題,但均未被采納,從而使此前的中國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著一個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據一般實踐和法理來評判某個合同是否已經成立。”而1999年《合同法》不僅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須采取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并且對這一制度設立了二十個條文,內容包括要約的定義和構成要件、要約何時生效、要約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銷,何時失效;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承諾何時生效,承諾如何撤回等規定,從而使中國合同法在內容和體系上進一步完整起來。我國1999年《合同法》關于要約與承諾法律制度的規定基本上完全參考吸收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要約與承諾的規定內容,體現了與國際統一合同法銜接一致的精神。
3.拋棄了“實際履行原則”的提法和接受了“不安抗辯權”制度
我國1999年《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的規定也較前幾部合同法有了新的發展。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較之前幾部合同法,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有了新的發展:
(1)1999年《合同法》拋棄了“實際履行原則”的提法。所謂“實際履行原則”是指一旦合同訂立,合同債務人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為給付,既無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也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償付違約金、賠償金的方式來終止履行。應該說“實際履行原則”是我國計劃經濟和短缺經濟年代的產物,這一原則在我國歷史上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變,以及我國和世界經濟愈來愈緊密的聯系,如果再堅持這一原則,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時把握商機。科學地看待合同履行的問題,首先肯定合同的目的既在于在特定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設定特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正常的或一般的情況下,債務人無疑首先應承擔按約定的標的履約的責任。但市場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不但債務人“實際履行”的能力會有所變化,就是債權人的要求也不一定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一直不變。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之間有必要的靈活性或作其他處理的權利。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條改“實際履行原則”為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1999年《合同法》的這種改變更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2)1999年《合同法》接受了已為國際社會普遍實踐的“不安抗辯權”制度。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和六十九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4.違約責任構成的規定具有重要的實踐與理論價值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的家具裝飾材料需以零擔或整車方式發全國各地,乙方是從事汽車貨物運輸公司。雙方結合實際,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過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貨物的種類、名稱、性質
甲方主要生產家具裝飾材料,需要運輸材料以板材和部件為主,其貨物性質屬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裝,不屬于“三危”物品。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派員到甲方查看貨物及包裝,認為可以裝運。今后每批貨物裝運前,乙方除應按甲方的發貨單上數量清點外,還應對包裝是否符合運輸條件進行驗收,如果發現不符合運輸要求,應時提出,甲方應及時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長期、不定時的運輸合同。期限暫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間雙方合作較好,可在期滿前一個另簽訂合同,繼續合作。
甲方每次發貨時,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如貨物重量到達二噸時,甲方派車到甲方廠內裝貨,否則,甲方派車運到乙方指定地點裝貨。貨物交給乙方前的裝運費,由甲方承擔。
合同期間,甲方必須將自己的貨物運輸全部交給乙方運輸,乙方必須保證提供優質、高效和中等單價的服務。
乙方除自己直接運輸外,可以轉由其它運輸單位運輸,也可采用鐵路、水路運輸方式,但乙方應對甲方和收貨人負責,不因其它運輸人的責任而減少或免除責任。
三、貨物發往地、運價及到貨時間
序號 發 往 地 貨運單價(元/kg) 到達時間(天) 備 注
1 福州、晉江、廈門、漳州
2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 6
3 臺州、溫嶺、杭州、溫州 6
4 常州、上海、無錫 0.75
5 沈陽、大連 0.8
6 蘭州、銀川、西寧、包頭 6
7 武漢、荊州 0.60
8 邯鄲、太原、青島、 0.65
9 南昌、鄭州、株州 0.65
10 長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寧、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莊 0.65
14 烏魯木齊 1.10 9
1、上列單價是乙方提供的運輸費用的單價。乙方必須保證此表單價是成都市五城區內的中等單價。今后如遇單價調整,乙方應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兩個以上同距離的零擔運價高于上表單價的10%以上時,可以提出調整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提出兩以上同等距離零擔運價證明上列表運價的正確。雙方可根據雙方提供的運價之平均數協商運輸單價。如達不成協議,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發往地”以指的行政區劃。甲方的指定的收貨地點在表內標明的地點的行政區劃內,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均不再增加運費;如果收貨地點不在表內所標明的地點,參照表內的最近地點協商運費單價,也可參照最近地的公里數單價乘以實際運輸公里,計算運費。
3、上表內的運輸費單價,包括過路過橋費以及運輸過程中停車費等全部費用。到達目的地的下車費由收貨人承擔。
4、到達時間天,是指甲方將貨交給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計了乙方運輸過程的各種情況。
5、運輸費乙方在交付貨物時,直接向收貨人收取。
四、收貨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運甲方貨物時,應根據甲方的《發貨單》或《提貨單》填寫《運單》,并標明貨物價值。乙方《運單》上的條款與本協議相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應將貨物交給乙方時,還應將《發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結帳聯和隨貨同行交給乙方。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除將《發貨單》或《提貨單》的隨貨同行聯交給收貨人外,《發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和結帳聯應交由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給甲方。收貨人是個人時,應附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收貨人是單位時,應附單位的介紹信。實際收貨人不是《發貨單》或《提貨單》本人時,實際收貨人應持收貨人的委托書,并附收貨人與實際收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收貨人不符合上款之條件時,乙方的工作人員應與甲方聯系如何處理。甲方應及時與收貨人聯系。此期間超過8小時的,除不計算乙方逾期交貨外,收貨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承擔違約責任。甲方與收貨人未在三日內協商好收貨事宜,或根據甲方指意,可將貨物運回。由甲方按單程運費的1.5倍支付運費。乙方未按本條規定交結貨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按《發貨單》或《提貨單》所標明的價值及其它相關費用全額賠償。
五、貨物保價及保險
本合同之運輸均為保價運輸,所保貨物之價值為甲方《發貨單》或《提貨單》上所記明的價值。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由乙方繳納。
六、貨物安全及賠償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時,應保證貨物的安全。凡發生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滅失、損壞按下列方式處理:
1、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即對貨物數量按照甲方的《發貨單》或《提貨單》上數量、規格進行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乙方應按照《貨運規則》填寫《貨運事故記錄》(一式叁份),由收貨人簽字,并交給收貨人一份。
2、貨物滅失、短少,按甲方在《發貨單》或《提貨單》所記明的價值,并減出滅失、短少部份的運輸進行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況,由雙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貨物滅失、損壞之索償權,一般由收貨人行使。在收貨人不行使的情況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賠人的《賠償請求書》后的十日內,應提出賠償方案。乙方未提出賠償方案,視為同意索賠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并應在二十天內作出賠償,
七、違約責任
1、收貨人逾期支付運費或逾期提貨,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并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乙方逾期運到和逾期賠償,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上述之違約,應以違約責任的本金為限。逾期運到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戰爭造成的,免除承運人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訴訟方式解決。根據便于訴訟和懲罰違約的原則,任何一方起訴,均可選擇原告經營所在地或被告經營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法》、《公路貨物運輸規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雙方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為按以下方式處理:對于能及時履行,按本合同記明的電話通知對方;不能及時履行的,按本合同記明的地址用特快專遞方法通知對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記明的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對方。
3、雙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運人(甲方)
托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承運人(乙方)
承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關鍵詞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歸責原則民事責任
作者簡介:李士萍,天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吳博健,天津大學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5-261-02
電子商務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身份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絡交易的安全。上述第三方就是我們所說的認證機構(Certification Authority,簡稱CA,也可譯為“認證中心”)。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存在許可CA和自建CA兩種形式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
一、認證機構與電子簽名人、簽名依賴方的關系
(一)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與電子簽名人的關系
認證機構對簽名人提供的服務是信用信息服務,認證機構提供的這種服務,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品使用價值的服務,而是專業化的商業信譽方面的服務,類似于醫生對于病人的關系,他們都負有職業上的特殊義務。①與一般的服務不同,電子簽名認證是一種信用服務,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提供的信息是經過核實的,即關于電子簽名人身份的可靠信息。電子簽名人向認證機構申請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并支付一定的報酬,而認證機構將作為合同標的的信息服務交付給電子簽名人,從而形成電子信息服務合同關系。如果認證機構沒有履行合同或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的話,其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與電子簽名依賴方之間的關系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電子簽名依賴方并未與電子認證機構發生直接的關系,電子簽名依賴方之所以與CA產生聯系,是由于簽名人的中間環節作用。依賴方能夠確認交易相對方的真實身份并且敢于和電子簽名人進行交易或者其他經濟往來的關鍵在于CA的信用擔保。電子簽名依賴方之所以會依賴電子簽名從事活動是由于認證機構對電子簽名認證的這種“信用公示”,即,雙方之間存在信賴利益。具體來講,電子簽名人要求認證機構向其簽發認證證書,是為了吸引潛在的依賴方與之進行交易。因此,潛在的依賴方在與電子簽名人交易之時,為了核實其身份及數據信息,必然向認證機構的進行查詢。而依賴方本身沒有與認證機構簽訂任何合同,其最終是否能與電子簽名人進行交易,完全取決于對認證機構所作認證的信賴程度。電子簽名依賴方主要是基于對數字證書的信賴關系而與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發生相關的法律關系。此外,還存在基于對其所提供的證書目錄及狀態查詢服務所產生的合理信賴關系。
二、許可CA的責任承擔
許可CA認證中涉及的電子簽名,是由依據《電子簽名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做出的。這種認證模式下進行的電子簽名受《電子簽名法》的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
(一)責任性質
第一,許可CA對電子簽名人的違約責任。它是指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做出的不履行或未如實履行其約定義務的行為,導致其他當事方的權益受到侵害,從而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可因不履行下列義務對證書持有人遭受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1)對電子證書申請人以及電子證書持有人身份的調查、審核義務。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因電子證書所記載的信息錯誤,造成電子簽名人判斷錯誤并遭受損失的,或者因沒有履行認證服務聲明中的義務,給電子簽名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信息保密義務。例如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違反保密義務,侵犯證書持有人的隱私權、個人資料權等。(3)安全保障義務。除不可抗力以及黑客行為等不可預料的因素外,認證機構對由于過錯原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等給電子簽名人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②
第二,許可CA對電子簽名依賴方的侵權責任,即由于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違反法定義務,對電子簽名依賴方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在認證服務過程中是站在一個中立的角度,一方面公正審查電子簽名申請人的信用情況,另一方面也將真實可靠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不是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人,它沒有義務,更沒有理由偏向其任何一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是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生存的關鍵。同時,法律、行業規范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信賴也對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認證行為提出真實性要求。因此,如果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違反“保證身份識別、數據電文的準確、機密、完整、有效的義務”而造成電子簽名依賴方利益損失,就構成了侵權。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責任的產生基于它的職業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義務。此外,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具體責任的承擔還應具備兩項事實,即交易的進行和損失的發生,并且交易額沒有超出證書建議的可信賴程度的范圍。③
三、自建CA的責任承擔
自建CA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與許可CA存在差別。當電子簽名人與自建CA發生糾紛要求賠償的時候,需要電子簽名人來舉證,但如果使用了許可CA的認證服務,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自建CA和許可CA最大的不同。
由于自建CA身份上的瑕疵,其不在《電子簽名法》的保護范圍之內。所以當自建CA與簽名人和依賴方產生糾紛的時候,自建CA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來承擔責任,而只能由其背后提供自建CA服務的服務方(交易中的某一方)來承擔責任。就自建CA與簽名人的關系來看,自建CA與簽名人之間不是典型的認證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電子簽名認證關系存在于服務方和簽名人之間的一個合同關系中,即電子簽名認證是作為雙方合同關系中的一項來進行的,合同乃是自建CA與電子簽名人之間關系存在的基礎。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建CA與簽名人之間的關系看作是在合同關系項下的一項內容。我們可以參照《合同法》相關內容進行保障。
在處理自建CA與數字簽名依賴方的糾紛時,我們可以仿照自建CA與簽名人的合同關系原理,將自建CA“還原”為交易一方。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與依賴方之間是一種信賴關系。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作出認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依賴方是否與簽名人進行交易提供主要依據。因此,由于認證證書的“缺陷”而致使依賴方遭受損失,依賴方當然有權向認證機構提出賠償要求。④有學者將其稱之為“廣義的侵權責任”。出于自建CA作為認證機構的特殊地位的考慮,其在交易過程中一般處于優勢地位。因此,為了平衡交易雙方的責任地位,對自建CA的侵權責任我們應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四、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責任的完善
關鍵詞:打車軟件;違約責任;懲罰機制
2014年交通運輸部出臺的新通知,首次官方確立了打車軟件存在的合法地位①,打車軟件的使用成為一種風潮。這種要約承諾,以數據電文的方式發出,客運合同自出租車司機回復接單信息到達乘客手機用戶端時成立。但是,因為缺乏傳統出租車運營的監管,現有的打車軟件帶來的法律漏洞仍然很多,其中最為業界所探討的,就是對打車軟件市場的違約責任追究。
一、打車軟件市場的違約方式
打車軟件所形成的新型的客運合同,主要借用第三方交易平臺處理打車信息。乘客在手機客戶端登錄后,發送自己的地址和聯系電話,出租車司機看到后若按下接單按鈕,客戶端會自行將司機的車號、聯系電話發送給乘客,自信息到達乘客手機時視為承諾生效,司機稍后到達并運送乘客則視為合同被履行。但是,由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中介性質,打車軟件也遇到了傳統叫車方式所未遇的違約行為。
(一)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拒絕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達成。打車軟件條件下,通常是指司機或者乘客未通知對方,單方取消訂單,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體而言,對于乘客來說,若是在等待接單司機的過程中,正好有空車經過,則很有可能會直接乘坐空車②;同理,接單司機在行車過程中遇到招手的乘客,也很可能直接選擇讓其上車。因此,拒絕履行客運合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合同當事人并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在期限屆滿后才完成履行。此種情況,通常是指接單司機未按時到達乘客所在地點,而這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形才發生的。因此,出租車司機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三)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喪失履行合同的可能。具體而言,出租車司機在接單后,突發道路故障或者行車違章被扣留等特殊情況,而無法趕達指定地點。如果出租車司機沒有在客戶端上解除客運合同,令乘客在原地長時等待,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目前我國軟件市場針對其違約決定的責任承擔
我國目前針對打車軟件中出現的違約現象,多是以強制其退出軟件平臺為主。每一個打車軟件在新用戶注冊之前,都會有頁面提醒其違約之后的相應責任,但大多數人也僅視其為注意條款。從2014年6月開始,滴滴打車對乘客爽約的情況,做出了如下規定:爽約一次禁用三天,二次禁用一個月,三次則會永久封號。原先快的打車針對司機爽約情況的規定,則如下:若司機在一周之內出現一次違約或刷單行為,則將對其取消本周內所有獎勵,司機一天內爽約兩次封禁七天;兩天內違約三次的封禁十四天;七天內違約五次的封禁三十天③。對于爽約的認定,打車軟件均規定需要后臺靠司機和乘客的投訴才能進行操作。這樣的懲罰方式,究其根本而言,并不科學。首先,僅憑借封號的方式,乘客完全可以使用第二個手機號碼進行打車;其次,對爽約的認定,需要乘客電話客服進行投訴抗議才能達成。而事實上,真的會特地致電軟件后臺的乘客少之又少。
三、今后該如何改善違約問題的懲罰機制
我國如今的《合同法》針對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的是過錯責任④,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在其過錯范圍內確定責任的范圍。傳統的違約責任通過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等來實現,但由于打車軟件的特殊性,在選擇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時候更要考慮實際情況,從其本身的特點出發,擬制其違約賠償的方式。
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完善打車軟件的客服
打車軟件使用的投訴來受理違約現象,主要是通過后臺客服得以實現的,然而一個軟件的客服有限,對于投訴的處理不及時或者遺漏處理,都會使得違約的懲罰形同虛設。因此,如果奉行之前的懲罰機制,那么就需對打車軟件的客服加以完善和技術革新。
(二)使用定金罰則賠償責任
在使用定金這種方式的時候,可以選用兩種不同的方法。一種是在乘客加入軟件平臺時,先交付定金,在乘客退出打車軟件時,再自動將這些定金返還給乘客。當出現一次乘客違約的情況,軟件平臺自動將部分定金返給出租車司機,這樣就使得司機的損失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第二種,是利用類似“支付寶”的運營模式,等到乘客“確認收貨”時,后臺再將訂單金額支付給司機。在乘客與司機訂立客運合同時,乘客先行向打車軟件支付出租車的起步價,隨后在司機按時到達接客地點并履行合同時,乘客再根據實際運送路程,加付起步價之外的車費,最后由打車軟件向司機轉款;如乘客超時等待,則乘客可點“等待超時”,軟件后臺會根據乘客的等待時間長短,相應扣除一定的起步價;如若司機爽約,乘客可全額獲得原有的起步價的款項。而對司機而言,在乘客已經支付了起步價的情況下,若到達指定地點發現乘客爽約,軟件會自動將乘客先前支付的起步價作為賠償,轉賬給出租車司機。如此一來,便可以完全發揮第三方的平臺性功效。
(三)打車軟件引入“違約險”
由于淘寶已經運用了退貨運費險,那么將“違約險”運用在“打車軟件”平臺中也同樣具備可行性。筆者認為,乘客或者司機在注冊打車軟件時,先向其提交電子合同,向第三方購買一份“違約險”。當乘客或出租車司機被對方爽約時,就可以向打車軟件確認其遭受到來自另一方當事人違約的現象,此時第三方會向當事人提供一個小數額的賠償保險,如此一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
(四)就近實際履行
如果出租車司機因為一些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那么打車軟件就可以利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來保護乘客的合同可期待性。具體而言,乘客在獲得確實無法獲得合同服務的情況下,可以向打車軟件申請就近履行,收到該服務請求的后臺,重新將乘客的地點跟聯系電話,通過標注“加急”的方式,在打車軟件上,此時附近的出租車即可響應叫車。或者如果后臺技術可以實現,則打車軟件可根據乘客的所在位置,將被爽約乘客的信息優先給附近空余的出租車。同理,這種就近實際履行的方式也可以拓展到出租車司機被乘客爽約的情況中。
注解:
① 辛昕.打車軟件違約責任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5,3;267
② 崔曉.打車軟件監管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J].交通企業管理,2014.6;15-16
③ 汪曼.“打車軟件”爽約問題的法律規制[J].法制博覽,2015.7;121-123
④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7
參考文獻:
[1] 楊經緯.債權法(三版)[M].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8
[2]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7
[3] 基.從強制締約看“打車軟件”的法律規制[J].法學論壇,2014,8
[4] 劉承韙.預約合同層次論[J].法學論壇,2013,6
[5] 李曉卿.出租車運輸合同成立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法學院,2012
[6] 辛昕.打車軟件違約責任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5,3;267
[8] 汪曼.“打車軟件”爽約問題的法律規制[J].法制博覽,2015.7;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