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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保護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力安全保護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電力安全保護法

第1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祭奠權;一般人格權;法律保護

2012年4月5日的《法制日報》刊載,北京法院系統近3年來僅判決結案的“祭奠權”糾紛就有23起,主要包括:女兒申請參加母親葬禮案、墳墓被埋子女索賠案、擅移父親骨灰被判遷回案、哥哥討父母墓碑署名權案等,在這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能夠拿出證據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那么除了能獲得實際的損失賠償外,還能獲得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

一、相關案例:女兒申請參加母親葬禮案

【案情介紹】母親去世兩年后兩女兒才知曉,認為哥哥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她們沒能參加母親甲的葬禮,“祭奠權”被剝奪,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要求法院判決哥哥賠償她們的精神損失費各兩萬元。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哥哥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應作出一定的賠償。經法院調解,哥哥自愿賠償兩妹妹精神損失費各5000元。

【裁判規則】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制下,公民的祭奠權沒有被明確寫入法律,因此在實踐中,法院只好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中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來進行裁決。裁判理由為:公民對已經去世的親屬進行祭奠,體現的是社會基本的道德倫理觀念,符合我國傳統的民間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屬于民法通則中“社會公德”的一項內容,因此,如果公民在祭奠活動中發生糾紛爭議,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和裁判。

此外,當祭奠權收到侵害時,還可以根據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為《解釋》)第三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為《規定》)以及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和裁判[2]。

二、“祭奠權”的性質

雖然我國立法并沒有對祭奠權進行直接而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理論界,祭奠權已經形成了相對系統的理論體系。“祭奠權”是民事主體基于親屬關系以及其他非親屬的社會關系而產生的一種祭奠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而本文中筆者所進行討論的僅是狹義上的祭奠權,即自然人保持祭奠的權利[3],具體是指近親屬對已去世的人寄托哀思的一種權利。從實質上來說,“祭奠權”是公民的一種民事權利,基于傳統的風俗習慣而產生,主要包括對親屬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對遺體、骨灰的占有權,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權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權利,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的權利,對死者進行悼念的權利等。

關于祭奠權的性質,在理論學界有不同的觀點,相對具有說服力的學說為:身份權說和一般人格權說。身份權說認為,“祭奠權”在本質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因為與死者具有特殊的親屬身份關系而取得,只要身份沒有消失,權利就不能被剝奪,當事人可以自動可以放棄,但他人不得非法干涉[4]。學者楊立新就將祭奠權視為身份權中親屬權的一項內容[5]。一般人格權說認為,祭奠權并不以親屬雙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親屬權利義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不能認定為身份權或親屬權,支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自然人對其死亡的親屬的祭奠權,是屬于精神性人格權中的自由權[6],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容易引起爭議的人格權,法律應該作出獨立規定。筆者認為,祭奠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一般人格權,它突出保護的并非是身份關系或者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死者近親屬的一種人格利益,是為保護近親屬精神利益的一般人格權。

三、“祭奠權”的法律保護

在我國當前,對祭奠權的保護主要體現為法律、司法解釋對祭奠權的間接保護,除上文所提到的《民法通則》、《解釋》、《規定》、《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還有《刑法》第302條的規定,犯盜竊、侮辱尸體罪的, 死者親屬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提起國家公訴,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司法過程所具有的權利生成的功能,訴訟法學者已有論述[7],因此有學者提出,明確將祭奠權規定為一種權利,并在未來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將祭奠權納入其中,通過建立一般身份權這種框架性權利,形成一種開放的身份權法體系。同時楊遂全教授也認為今后在制定民法典親屬編時,應當增加關于近親屬名譽權、近親屬親情保持權、近親屬稱謂權、親屬悼念權與遺體瞻仰權、親屬遺體保護權、親屬延續后代權等親屬權的規定,認為要將祭奠權作為獨立的權利納入到法律的范圍中進行直接的保護。然而筆者認為,祭奠權雖與身份相關,但并不是身份權,因此直接明確將祭奠權規定為一種權利,將因社會發展而出現的、需要法律保護的新型利益上升為獨立的權利形態,不斷擴大保護范圍的做法是存在阻礙的,祭奠權是一種獨立的一般人格權,應該在法律中通過將祭奠權從“其他人格權”中列舉出來,與其他一般人格權一樣加以明確規定。

在現階段,要解決因祭奠權引發的糾紛除了根據現階段的間接規范加以調整之外,還可以根據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以及通過適用法律習慣等對發生的祭奠權糾紛案件進行處理,另外用道德倫理來勸服爭議雙方,以公序良俗的慣例來調節處理糾紛無疑也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式。然而長遠來看,要解決祭奠權糾紛案件,必須要將祭奠權明確納入法律的范疇中來,通過法律的明文規定公民對死亡親屬的埋葬、祭奠、遺體處理等方面的權利,這樣祭奠權祭奠權糾紛才能真正的有法可依,避免法官的過度自由裁量,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四、結論

祭奠是禮和孝的一種外延,是道德范疇的概念,然而根據上文中的分析可知,祭奠更是一種權利,應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因此,需要將祭奠權其從“其他人格權”中列舉出來,上升為具體人格權,直接納入到民法法律的保護范圍中。同時,由于祭奠權屬于精神性人格權中的自由權,因此對于祭奠權的侵權救濟問題,也應加大對于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的適用。

參考文獻:

[1]周斌.“祭奠權”受侵害可獲精神損害賠償[N].法制日報,2012-04-05(05).

[2]孫維飛.祭奠糾紛的類案研究[J].交大法學,2012(1):166.

[3]朱道海.祭奠權制度的法律探析[J].法治經緯,2003(1):35.

[4]江方友.祭奠權保護的民法依據[J].法制與社會,2008(4):22.

[5]楊立新.闡釋祭奠權——兼說民事習慣作為判決依據[N].檢察日報,2002-07-19(03).

第2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10kV配網系統;繼電保護;保護策略;對策

前言

電力的安全、平穩供應能夠保證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電力用戶數量以及用電量的持續增長,給電力系統造成了極大的負擔,雖然我國的配網系統也在不斷發展,但是仍舊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特別是在10kV配網系統中各種各樣的安全問題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作者結合個人多年來電力系統的實際工作經驗,先對10kV配網系統的繼電保護的基本配置進行描述,繼而再針對保護策略以及常見問題與對策進行詳細的論述,希望能夠促進我國的電力系統健康發展。

1 10kV配網系統繼電保護的基本配置

1.1 電流保護裝置

10kV配網系統繼電保護中電流保護裝置大多采用兩相式的階段性保護方法,以實現相間短路情況的預防。兩相式的電流保護法能夠將電源分為兩段分別進行保護,分別是過電流保護和速斷保護,這種方法的電流保護效果非常顯著。如果用戶根據某些特殊需要在兩段保護的基礎上還可以增加一段速斷保護,這樣就從原有的兩相式的電流保護升級成了新的三段式的電流保護,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好的安全環境。但是,上述所說的兩種電流保護裝置都是單側電源保護的常見方式,并不適用于雙側電源,因此針對雙側電源的特殊用電安全保護要求,我們需要采取階段式的電壓保護方法,也就是同時進行階段式電流保護和電壓保護,但是具體的聯動方式要根據階段電路的配置方向來進行確定。

1.2 過負荷保護裝置

在用戶數量過多時,就會造成一部分的輸電線路產生過負荷運轉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會大幅度增加故障發生的風險,此外,由于10kV配網系統大多采用架空混合的方式,也容易導致發生過負荷的情況,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我們需要安裝專門針對過負荷保護的機電裝置,一旦系統中出現超出負荷的情況,過負荷繼電保護裝置就會自動向調度等管理人員發出預警,并迅速做出切斷動作,以保證整個配網系統的安全。

1.3 故障信號監視裝置

由于10kV配網系統的繼電保護是依靠電流的變化來進行線路運行情況的判定,因此當單相接地故障發生時,就需要采取發信號的方式,當監視裝置發出相應的信號后,巡檢人員需要對故障線路進行認證檢查,找出故障點的位置,迅速解決問題,保障人們的用電安全。如果電網的出線較多,則可以在判斷故障線路時采取有選擇性的小電流接地選線系統。

2 10kV配網系統的常用保護策略

2.1 反時限過電流保護

這種保護方法雖然從外部看似接線簡單,但是內部的結構非常復雜,需要大量的調試并且在動作的準確性、靈敏度以及速動性等方面也遠遠落后于電磁式繼電器。因此這種保護方式現階段主要用來對用戶端的進線開關進行保護,不宜用在變電站的出現開關處。其具體原理接線圖如圖1。

2.2 定時限過電流保護

在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大多都是采取的兩相繼電器的定時限過電流保護。這種保護措施是由兩只電流繼電器、兩只電流互感器、一只信號繼電器以及一只時間繼電器所組成。該保護裝置的動作時間與被保護回路的短路電流大小無關,完全取決于時間繼電器的預先整定時間,因此我們將這種保護措施稱為定時限過電流保護。其原理接線圖如圖2。

3 瞬時電流速斷保護

這種保護原理與定時限過電流的原理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將其中的時間繼電器使用電磁式中間繼電器代替,大多數情況下都用在單電源輻射線上,而動作電流整定的方法則是按照躲過本線路末端母線故障的最大故障電流進行整定,這樣能夠保證變壓器或者相鄰下一級出現故障時,避免越級動作的發生。由于這種保護方式無時限,因此我們也將其稱作瞬時電流速斷保護。這種保護方法的性能好壞都反映在保護區的大小方面,保護區比較小,則表明其保護性能較差,在這種情況時,我們應通過改用定時限過電流保護或者增加瞬時電流速斷保護的方法。

4 常見勵磁涌流問題與對策

現階段在配網系統中的主保護方式通常采用三段式電流保護,在動作發生的過程中,瞬時電流速斷保護需要保護并兼顧靈敏度,一旦動作電流值過小,加上勵磁涌流值就會大于裝置的整定值,就會有較大幾率出現保護誤動的情況。

由于勵磁涌流中含有大量的二次諧波,因此主變主保護能夠利用這一特點,避免保護誤動作的發生,但是如果想要有效對10kV 配網系統進行使用,就需要對現有的保護裝置進行改造升級,這樣就會大大增加裝置的復雜性。此外由于勵磁涌流還具有大小隨著時間的不斷增加而衰減的特性,流過保護裝置充分利用了這個特點,將一小段的延時加入到已有的電流速斷保護中,這樣就能夠通過延時來阻止勵磁涌流誤動作的發生,有效避開了勵磁涌流。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10kV配網系統中,通過電氣線路的應用能夠將所有的電氣設備均聯系在一起,并且隨著我國電網規模的逐漸擴大,為了保證配網系統的安全、平穩運行,我們必須采取恰當的繼電保護措施,合理設置繼電保護裝置,促進我國電力行業始終以較高的速度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連生.芻議分布式電源的配網自適應保護方案設計與應用[J].電力系統保護與控制,2014(5):110-115.

[2]張文學.淺析現階段我國繼電保護方法的應用現狀與發展趨勢[J].電力系統保護與控制,2015(12):117-122.

[3]陶順,肖湘寧,劉曉娟.短路故障引起的電壓暫降與短時間中斷特征和設備敏感度分析[J],電氣技術,2015(8):123-125.

[4]李紅進,曹松.淺談電力系統繼電保護的安全管理[J].科技致富向導,2010(30):69-72.

第3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一、基本情況

截止到底,全縣已建企業工會中,15人以上企業建女職工委員會659家,設女工委員518家,組建率91.8%。簽訂集體合同538家,覆蓋職工49160人。規模以上建會企業簽訂工資協商223家,簽訂率86%。50家企業簽訂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協議,95個單位1600名女工參加婦科病普查。

近年來,全縣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以《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為依據,加強源頭參與,推動有關法律法規的落實和完善。加強調查研究,反映女職工的呼聲。加強基層工會女職工組織的制度建設和女職工特殊權益的維護,使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整體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被調查的19家企業都能夠正常運轉,效益較好,能正常發放工資,嚴格遵守女職工“四期”保護有關規定,無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現象。企業工會組織也比較健全,19家企業全部成立了女職工委員會或設有女工委員,女職工組織制度也比較健全,大都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同時將女職工專項合同作為條款寫入集體合同。能基本落實養老、醫療、生育等保險,其中星炬電力電子有限公司、天信儀表公司等企業實現了全員參保。能夠基本保證女職工享有三個月產假待遇,無懷孕期間開除女職工現象,天信儀表公司在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全部發放,另外給予哺乳期女職工每天2小時哺乳假。工會女職工活動正常。“三八”節期間,各單位工會女職委都采取各種形式進行慶祝。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非公企業在保障女職工特殊權益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合同內容不規范。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率比較高,但均未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僅作為集體合同的條款列入其中。部分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但合同內容不規范,缺少涉及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保護內容。

2、女職工“四期”保護得不到有效落實,生育保險覆蓋面低。企業勞動設施簡陋,部分非公企業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使,重生產、輕保護,勞動條件惡劣,缺乏職業病安全保護措施。

3、逢生產旺季加班加點現象嚴重,報酬低且勞動強度大,并以計件工資作為規避加班加點工資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別和年齡歧視,男女同工不同酬現象時有發生。

三、形成問題的原因

1、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不重視工會女職工工作,特別是對工會法、工會知識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的法規不了解、不執行,認為只要照章交稅、文明經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為追求高額利潤,肆意降低女職工勞動保護成本投入,使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成為一紙空文.

第4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 云計算 電力信息系統 數據安全 私有云

電力系統信息安全關系到我國電力行業能夠長久健康發展,尤其是當前電力系統并網改革以及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更對數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挑戰與要求,面對當前電網信息系統運行中出現的電網信息泄露、用戶隱私安全等問題要合理利用多種技術以改善當前安全管理現狀,保護電力系統信息安全,為電力行業的穩定、可靠發展提供支持。

云計算作為近幾年來發展較快、備受關注的一種新信息技術,受國家政策支持與行業進步、實踐影響在當前計算機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云計算相比傳統網絡平臺更加強大的集成功能對解決電力系統信息數據安全有積極意義。下面簡單探討下基于云計算的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技術。

一、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需求分析

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我國電網電力信息系統自動化、智能化水平不斷提升,以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為核心新服務系統面臨著諸多來自其他方面的威脅。

電網智能化建設過程中,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要求:

一是數據完整性,電網信息系統任何運行狀態下數據的完整性都必須得到保障,無論面對任何意外都要確保數據信息不泄露不丟失不損壞;

二是訪問權限,電力信息系統的每一次訪問必須經過驗證、審核、授權等過程,并對訪問進行記錄存儲便于隨時查詢;

三是數據信息存儲安全,即無論發生任何損壞或者災難事故,系統本身都要做好數據存儲與備份,以避免丟失或者泄露造成嚴重損失;

四是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運行安全要得到保障,避免木馬病毒攻擊等損壞系統數據;

五是網絡安全,整個電力信息系統運行中要有全面到位的安全管理保護舉措,避免因外部惡意攻擊導致系統癱瘓。

二、云計算環境下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技術探討

當前電力系統積極加快信息化建設的進程中,云計算平臺依托自身強大的集成優勢可在更廣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不過由于云計算環境下用戶規模不斷擴大、用戶需求復雜化多元化,因此對數據安全及信息資源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發展中要注意應用云計算技術解決數據安全問題、云計算應用問題、用戶身份驗證及權限問題、云服務故障診斷及修復問題。

下面主要探討下私有云技術及全同態加密數據安全技術的應用。

2.1私有云技術

電力信息系統應用與發展過程中遭遇了來自多個領域的挑戰,對系統安全性、效率與應用效益都有一定影響,尤其是當前系統數據信息價值越來越凸顯的時候,利用私有云技術解決信息安全問題不僅有助于構造安全良好的應用環境,同時對于電力信息系統的進一步發展也帶來了幫助與活力。私有云技術是企業或者機構為滿足使用搭建的獨立平臺,企業與結構掌控著這個平臺的應用程序及基礎設施,私有云技術的應用可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提升工作效率。

一般而言,私有云主要部署在主機托管場所或者防火墻內部,可保障信息的絕對安全。數據存儲方面,私有云技術可將電力企業內部存儲空間按照功能進行分類,針對數據的存儲、備份、修復、隔離等作出鑒別,完成信息數據的分類放置與安排,從而有效避免數據丟失、損壞或者泄露等。

數據傳輸方面,私有云模式中數據的傳輸經過了二次加密,即使數據被攔截他人也無法竊取數據信息,從而保證了數據傳輸的絕對安全,尤其是電力系統中諸多需要傳輸的隱私數據,安全等級提高后減少了各類問題,且本地用戶在訪問系統數據庫方面安全等級也非常高。

身份驗證與授權方面,私有云模式下內部人員訪問數據庫必須有相應授權及權限,外部人員則無法訪問數據庫,因此系統管理中可根據訪問者身份權利等設置相應權限,確保信息數據的訪問合法合規,避免電力企業底層員工權限作業造成數據丟失或泄漏,從而保障企業信息安全。

私有云模式下,整個電力信息系統運行的過程始終處于被監控狀態,數據安全得到了保障,一旦發生異常時系統會自動告警并及時采取修復舉措,從而在應急響應機制的影響下快速處理突發事件,不過目前由于私有云技術仍舊處于探索研究階段,且電力信息系統本身環境復雜多變,因此也要額外考慮到技術應用帶來的相關風險。云計算模式下物理安全邊界可得到有效保障,但從計算機終端、云計算通道、計算機數據中心、用戶系統等網絡邊界大風險上升,且由云計算采取虛擬化模式,使得網絡邊界安全的界定變得更加模糊,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安全風險。

2.2全同態加密技術

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在儲存到云服務器之前,數據要進行加密處理,由于電力企業數據系統內信息多且雜,進行數據加密處理的話需要頻繁處理數據,由此不僅造成數據處理過程中安全性下降,同時也會占用額外的計算與通訊資源,全同態加密技術的應用可有效規避以上問題,通過原數據任意加乘后得到密文,在保護數據安全方面應用性較好。云計算中所有信息數據都是經過加密處理后的密文,用戶在讀取、處理數據時需要進行解密加密,全同態加密算法可以直接處理加密后數據且規避處理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并且還可對數據進行修改查詢并返回用戶,因此可有效保護用戶數據安全的同時為企業數據管理能力的提升予以支持和幫助。不過,由于云計算本身過于復雜且數據庫較為龐大,因此全同態加密算法的推廣與應用還需要加以研究、實踐,以便更好的為保障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服務。除此之外,還要積極利用非技術手段加強安全保護,比如提升公有云服務下供應商技術水平與服務信譽,制定數據安全評估方案、規范私有云服務管理制度、提升數據訪問權限管理水平、完善數據安全應對緊急預案、構建行業信息保護法規體系等,以便加強對系統信息數據的監督與管理,避免各類非權限用戶搜集盜用系統數據信息。尤其是對含有大量用戶保密信息的數據庫要進行重點加密管理,一旦出現信息泄露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加強究責,從而完善管理體制,改善當前電力企業管理現狀,以提升數據信息安保水平,減少泄露可能性。在提升數據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可積極參考歐美企業有益經驗改善當前電力企業管理現狀,以增強數據信息保護能力。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關系到電力企業與電力系統能否安全、穩定的健康發展,云計算環境下,針對當前電力系統信息安全管理需求,要積極利用私有云技術、全同態加密技術及非技術手段從多個方面入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信息丟失、損壞與泄露,確保電力系統數據安全。

參 考 文 獻

[1]金霜.基于云計算的電力信息系統數據安全技術探討[J].計算機安全,2013(8):77-82.

[2]顧春暉.基于云計算的電力信息系統安全技術討論[J].電子技術與軟件工程,2014(9):227.

[3]付婷.基于云計算的電網企業信息系統資源池建設探討[J].電子世界,2014(24):7.

[4]黃長慧,王海珍.云計算數據安全研究[J].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2014(10):114.

第5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電力;行政執法;難題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B

一、引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各種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雖然全國各地都在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但就實踐效果來看,并未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文章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二、目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電力工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個時期以來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1998年至2002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有32907起,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累計造成停電次數2.2萬次,直接經濟損失4.4億元。2003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達到31771起,直接經濟損失3.15億元,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總數和直接損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還將破壞整個社會法治環境,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三、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電力行政處理。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處理相對人特定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的表現為行政驗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 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電力行政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形式主要有沒收、吊銷證件、拘留等剝奪權利性的處罰,以及罰款、責令停業、限期完成等,還有警告、批評教育等影響聲譽性的處罰。

3. 電力行政檢查。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對電力行政事務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某種臨時性限制。實施電力行政檢查可以通過實地檢查方式、書面檢查方式、特別檢查方式進行。

4. 電力行政處置。通常行政處置形式有封存、扣留兩種。電力行政處置一般發生在緊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處置將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但這種處置并不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最終處分,而只是一種臨時性約束或限制,并體現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單方強制性。

四、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雖然《刑法》對涉電刑事案件已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力,使得電力行政違法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未能在行政違法案件和涉電刑事案件之間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續演化,從而導致涉電案件頻發。由于電力體制深化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我國電力行政執法的體制環境和法律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文章將從電力執法管理體制和電力立法兩個方面進一步展開分析。

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須為經合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與接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同,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該條款內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以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至少法律、法規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是明確的。需要說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監管條例》將電力監管權授予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電力監管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故認為,《電力監管條例》所述行政執法職能,是指在電力監管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相對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行政執法權,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電力監管規章行為的行政執法。而文章所述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法》的規定,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方面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授權給了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因此,隨著政府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電力行政執法職能的歸屬呈現不穩定的狀態。

(2)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發[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而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相應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在中央層面移交給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以陜西省為例。2000年陜西省電力政企分開改革以前,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由原西北電管局(省電力局)和各市、縣電力局、供電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電力工業局撤銷,將原實行政企合一的省、市電力局、供電局的行政管理職能改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行使,省電力局改為省電力公司。在隨后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各省及其所屬地(市)、縣機構設置情況不盡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別有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國資委、工交辦等部門,關于電力管理這部分職能則是在不同市、縣,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電力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展開。

(3)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就目前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而言,相對于其所對應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來說,可以說是杯水車薪。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2. 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另外,《電力法》與其他專門法律之間也時有沖突,如《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

(2)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收集證據的工作困難更多,而對電力企業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予以采信又惟恐違背證據采信原則;又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從而實踐中無法看到地方立法的顯著突破。

五、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對策與措施

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工作現已提上日程,在修訂中須注意,《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單位竊電的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

市場經濟的一個表現是市場各種要素按照市場的規律進行組合,以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法律資源的配置機理雖然與此尚有區別,但在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的目標要求上是一致的。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執法待優化,而電力行政執法效能低下,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共生現象,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應當承認,目前我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人們對電力法規的知曉程度不夠,對電力設施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缺乏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電力行政執法形勢嚴峻的客觀因素之一。盡管電力主管部門與電力企業都應當成為進行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主體,但從可操作的角度來看,電力企業更容易把提供電力服務與進行相關宣傳相結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現涉電案件的農村地區實現宣傳工作與設施護理工作相結合;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因此,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結合實際,認真作好宣傳工作,對解決目前的電力行政執法難題而言,亦不失為一種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第6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一、中國銀行業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銀行業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的必要性

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我國銀行業各類客戶的經濟活動方式和地域范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客戶結算半徑的擴大,要求銀行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結算和支付手段。這就需要我國商業銀行打破傳統的基于省域范圍甚至更為分散的地域性條塊分割的分散的管理和經營模式,依托快速發展的信息技術進行技術創新,為客戶提供實時的、全國性的金融產品和多樣性、個性化的新型服務渠道,建設一個集中統一的全國性的數據集中處理環境,實現銀行全國性數據大集中是大勢所趨。現在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都已擬定了各自的全國數據大集中的整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有的行已進入具體的實施階段。總體看來,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將會給中國銀行業帶來許多有利條件,有利于增強中國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實施和建立一級法人體制下的法人授權機制及分支機構等級管理體系,實現從粗放經營向集約化經營轉變,實現銀行業務的集中監控和風險防范,有利于完善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資源共享,進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2)有利于提升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實現穩健經營和深度效益的挖掘,為社會提供高品質的金融服務,促進業務處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縮短金融產品的創新周期。

(3)有利于改革銀行內部核算層次,加快銀行資金的流動,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4)有利于集中、引進和保持優秀的技術資源,加強技術、業務和生產運營的統一、規范化管理,提高軟件開發和系統運行的質量,促進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

(5)有利于實現電子化建設的規模效益,樹立金融產品的品牌形象,為社會提供統一、規范、高效的金融服務。

(6)有利于實現全行經營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訪問性,奠定客戶關系管理的數據基礎,挖掘客戶關系及其價值,真正實現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管理理念。

2.銀行業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的可行性

我國銀行業電子化建設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現在大型商業銀行大都已經建成了省域數據中心,實現了區域性的數據集中處理,基礎設施、軟件開發、科技隊伍都為實現全國數據大集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首先,計算機特別是大型計算機技術和集群技術的發展,為實現全國大集中提供了可能;同時網絡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實現全國大集中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條件。

其次,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設中,各行基本上實現了業務核算、業務操作、數據采集與傳遞、業務監控、業務應急的規范統一,形成了較為規范、操作性強的業務需求,為實現全國大集中做好了必要的業務準備。

再次,入世后,國外銀行帶來的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極具參考價值的實現模型,及各行在以往的電子化建設過程中,積累的大量工程實施經驗和運行管理體系建設的經驗,為實現全國大集中提供了必要的經驗積累。

最后,各行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設中培養積蓄了大量的技術力量,同時完成了大量操作人員計算機技術培訓工作,逐步形成了能夠滿足大集中需要的新型的運行管理體系,為實現全國數據大集中提供了必要的人員和體制保障。

3.銀行業實現全國數據大集中的基本模式

全國性數據集中主要是指銀行在建立全國性集中式計算機數據處理中心的基礎上,建成全國性集中式計算機網絡系統,從而實現“三大集中”,即所有營業網點集中聯網、所有會計賬務集中處理、所有客戶基本信息集中管理。從目前各行的全國集中式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的架構看,主要有多中心、雙中心和一個中心三種模式,但這三種模式并無實質性差別,它們都是以不同模式實現相似的功能,總體架構都是在不同地理位置建設數據處理中心和災難備份中心并聯網,按地域區劃在下級分行設置前置系統,從而形成一個上聯總中心、下聯網點終端,地理位置不同、物理上相對獨立、邏輯上統一的全國性計算機綜合信息系統構架。完整架構的形成,有利于通過三大集中保證銀行經營核算數據的高度真實,為銀行的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提供翔實的數據信息。

二、銀行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的風險分析與防范策略

1.全國數據大集中面臨的主要風險

國內外商業銀行電子化實踐,大多經歷了從業務分散到業務集中、從數據分散到數據集中的階段,通過業務集中和數據集中實現業務經營的規范化和集約化是商業銀行邁向現代化的必經階段。隨著業務的集中和數據的集中,技術風險的可控性提高,風險的集中也隨之而來,這種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面臨的必然問題。

除了數據中心一般所承受的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操作失誤、系統軟硬件故障等風險之外,實現全國數據大集中由于是將銀行全國業務和數據集于一體,具有聯網網點數量巨大、聯網網點地域分布廣闊、聯網交易海量等新的特點,因而又面臨一些獨有的技術與系統風險。

(1)技術風險

①集中化風險。原有分散的業務系統與新的全行統一的業務系統在系統結構、數據結構、應用平臺、運行環境、業務處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兩者之間難以實現線性平穩升級和數據上收集中。

②數據風險。包括客戶賬戶在內的所有業務數據都集中在一個中心,一旦數據混亂或丟失,會帶來全國性的金融混亂。

③生產運行風險。由于缺乏現成的支持巨量聯機事務處理軟件和缺乏設計開發此類軟件的經驗,自主開發的業務處理系統可能無法保證具有實際所需要的業務處理能力。

④通訊風險。網絡通訊質量如無法滿足數十萬網絡終端實時聯機交易的數據傳輸要求,就會存在由于通訊阻塞造成大量聯機交易失敗或失效的風險。

⑤交易量的峰值沖擊風險。由于資金和證券買賣等行情交易的突發性、巨量性和不可預測性,數據中心的峰值處理能力無法滿足及時處理突然巨額增大的業務交易的要求。

⑥維護與管理風險。由于全國性數據中心結構和運行管理的復雜性,技術維護與管理人員的水平和素質達不到一個數據中心的運行維護要求,無法及時處理系統故障、實現連續平穩的生產運行。

⑦遭受攻擊與入侵風險。一個數據中心可能成為敵對國家軍事攻擊和敵對組織網絡入侵攻擊的目標與對象等,這種有組織的攻擊與入侵行為往往攻擊強度大、持續時間長、方式種類多,故一旦無法防止此類攻擊,會導致數據中心運行的全部和部分癱瘓。

(2)主要的系統風險

①規劃與設計風險。“一個數據中心”涉及數據運行中心方案、業務應用系統方案、通訊網絡系統方案等各個環節,各環節之間既有一定的獨立性又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從國內外數據中心的建設現狀看,尚缺乏完備的超大型數據中心的定性和定量設計規則,尚缺乏“一個數據中心”完備設計的實踐經驗。

②工程建設風險。尚難以制定詳細可行的“一個數據中心”項目建設方案與建設步驟,缺乏確保項目建設質量的成熟可行的技術與管理方法。

③安全產品的可信度風險。由于“一個數據中心”建設中核心的主機系統、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通訊系統都是國外公司產品,其提供的安全保護級別較低,因而難以提高數據中心總體的安全程度,所用軟硬件產品可能存在后門和安全漏洞。

2.防范策略

全國性數據大集中是巨大的系統工程,要充分考慮一個數據中心的要求和特點,確保一個數據中心設計方案的科學性、整體性和完備性,風險控制與防范策略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實現性。全國數據大集中建設,業務系統建設是核心,主機系統建設、網絡系統建設、環境支撐系統建設是基礎,運行維護管理是關鍵,高素質的技術與管理人才是建設成功的必要保證。

(1)科學規劃全國性的數據中心。在建設全國性數據處理中心時,要對本行現有和可能達到的數據交易量、通訊數據量、賬戶數量、客戶數量進行較為準確的定量估計,在此基礎上提出全國數據中心必須具備的交易處理能力、通訊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指標,并據此形成量化指標對全國數據中心的整體規劃和設計進行評估,確保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

(2)按照高可靠性、高冗余性和高擴展性標準,強化數據中心基礎設施建設。數據中心主機系統采用支持不停頓運行的并行運行結構;存貯設備采用高冗余、高容錯、高I/O讀寫能力的磁盤陣列作為主存貯器,并在同城建立數據實時備份中心,在異地建立環境與主運行中心完全對稱、業務處理能力與主數據中心相當的災難備份中心,并保證其具有在主中心發生災難事故時快速接管和恢復生產的能力;在網絡上實現通訊設備冗余、通訊線路冗余、網絡路由冗余,確保網絡在任何時候都具有支持全國性數據中心正常運行所必須的通訊環境。

(3)采用標準化的業務系統統一銀行核心業務。實現全國性的數據集中處理,應用系統建設是關鍵,這就要求簡化需要全行集中處理的賬戶信息、客戶信息、管理信息,以全國統一的標準把非賬戶易必要的數據放到業務系統之外,減少賬戶易所需要處理的數據量,減少所涉及的數據處理時間,以功能比較完善的、適應范圍較廣的、技術比較先進的業務處理系統統一全行的核心業務,提高全國數據集中處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4)建立集中式與分布式相結合的動態安全監控機制。全國數據集中的安全控制機制是層次化的,一般由總行負責全國性數據中心、數據備份中心和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并確保其安全運行,同時負責全行賬戶易的安全控制、骨干網絡節點和通訊線路的安全控制,骨干網絡節點采用身份鑒別和訪問控制機制,主干網絡通訊采用高強度的密碼通訊方式,確保主干網絡中通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省級數據中心也采用層次化的模式負責所轄區域的安全管理。具體地說,網點采用管理員卡和操作員管理方式防止非法登錄業務系統,客戶密碼采用密碼鍵盤和加密存儲方式防止客戶密碼的泄露,網點服務器將業務數據加密并附加數據完整性校驗信息后上傳到省級數據中心前置機,檢驗后,把合法的交易傳輸到全行數據中心并把交易結果回傳到網點。非法交易則由省域中心拒絕,記錄所有交易的詳細日志,以備審計分析。

(5)按照國際標準,加強項目建設過程的質量管理。全國性集中式計算機網絡的設計方案,應按照國際標準制定項目的建設方案和質量控制方案,嚴格按照項目的質量目標對項目進行質量檢測、質量評估,并根據質量評估結果修正項目建設的方式。嚴格項目的產品管理,嚴禁在建設過程中使用無法達標的安全產品。嚴格項目的人員管理和文檔管理,杜絕技術機密和管理機密的泄露。嚴格項目測試和驗收,項目的合格性和合法性必須經國家權威機構測評認證后,方可使用。

三、銀行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面臨的法律和政策問題

銀行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是一項全新的系統工程,在管理、法律、政策等方面必將面臨新的問題。在解決好銀行內部的管理模式、人員素質和非技術性安全等問題的同時,銀行實現全國性數據大集中更需要一個成熟的外部法律和政策環境,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方面,國家已出臺一整套法律、法規。我國新刑法已加進了有關計算機犯罪的條款,但銀行業的全國數據大集中是新經濟的產物,是我國社會經濟和信息產業發展中的新生事物,還來不及進行國家政策和立法研究,因而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和立法保障,存在重大政策與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

①缺少系統性的針對銀行“重點應用系統”的安全立法保證,主要是全國規模的數據中心應遵循的國家安全標準和法規;

②缺少國家有關基礎設施部門(如電信、電力、交通運輸等)對銀行業“重點應用系統”的立法和政策保障;

③缺少“重點應用系統”突發災難事故處置的研究和立法;

④缺少糾紛裁決的立法,“重點應用系統”由于各種情況可能與銀行客戶、基礎設施部門、計算機軟硬件供應商等發生法律糾紛,應有相關立法;

⑤銀行計算機安全法制觀念淡薄,對銀行計算機系統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安全策略制定和安全事故處理等,國家已有相關法規規定,但目前在銀行內部還存在著缺乏學習教育和執行不力等問題。

銀行業實施全國數據大集中事關國計民生,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有針對性地給予國家立法和政策保護。

①制定銀行“重點應用系統”安全管理法規。規定全國規模的“大型數據中心”建設和生產運行、安全管理應遵循的國家安全標準、法規。

②制定“重點應用系統”安全保護法規。立法規定銀行“重點應用系統”應受國家法律保護;界定內部、外部、過失、惡意等各種犯罪行為;對針對計算機的犯罪和利用計算機犯罪的各種行為予以制裁的條款,加大對銀行“重點應用系統”的立法保護力度和對各種計算機犯罪的威懾力。

③制定電信、電力、交通運輸部門對銀行“重點應用系統”依法保障的國家法律和政策條款。要針對銀行全國業務集中的社會需求,制定電信、電力、交通運輸行業配套發展規劃,加快發展。要依法對銀行“重點業務系統”提供相關安全保障,承擔“重點業務系統”基礎設施保障的法律責任。

④制定銀行實施業務集中后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的仲裁條款。界定全國性數據大集中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銀行與客戶、基礎設施部門、計算機軟硬件供應商糾紛,規定相關裁決條款。

第7篇: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賠償責任;抗辨事由;連帶責任

問題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吳文景、張愷逸與受害人張淵等17人參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組織的牛姆林二日自駕游。進入景區游覽時天色變陰,原告一行建議導游調整行程,但導游堅持帶隊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導游沒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張淵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斷的馬尾松砸傷,經醫治無效死亡。法院認為,旅游服務機構及其導游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本案導游不顧惡劣天氣堅持帶游客冒險進入林區的錯誤行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馬尾松折斷傷人,事件發生后又未盡最大救助努力,這3個因素均是導致被害人張淵死亡后果發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495464.22元。這是法院運用安全保障義務確定景區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該案為切入口,研究和探討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一、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照顧、保護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首先確認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司法解釋發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調整景區經營管理者與游客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旅游景區是指任何一個可供旅游者或來訪游客參觀游覽或開展其他休閑活動的場所,是旅游者參觀、游覽的主要場所。旅游景區以其獨特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愉快輕松的環境帶給游客愉悅的心理感受和體驗,成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區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空間受到各種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使旅游景區的安全備受考問和挑戰。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旅游景區發生的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僅給游客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景區旅游形象。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經營者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景區應按合同提供相應的旅游設施和服務,滿足游客的旅游休閑需求和精神滿足。為何在合同之外規定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認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險控制理論

經營者開發經營旅游景區,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使他們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設施、設備的性能、狀態,景區內部及周邊地區的情況,包括社會治安狀況、氣候、地質地貌、相關法律規定、文化狀況等等,具有預見損害的信息優勢,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減輕損害的措施。因此,“在屬于不作為責任原始形態的對他人侵權行為之責任領域內,監督者控制潛在危險的義務通常來源于他對危險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論

游客進入環境優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區,獲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區憑借其經驗、知識、職業要求能發現潛在的危險,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險。這種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及一系列宣傳的信任關系是旅游景區承擔安全保護義務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理論

旅游景區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并從中獲得收益。而景區人員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險,景區應從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維持安全的旅游環境。服務安全成本是現代社會商務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為積極支付和消極支付。積極支付是經營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設備和周到嚴密的管理,主動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消極支付就是經營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對游客的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所支付的費用。積極支付與消極支付呈反比關系,積極支付多則消極支付少,反之亦然。雖然資源保護型景區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但一般靠收取門票作為管理和維護費,也應承擔維護安全的成本。

我國安全保障義務確立的直接原因是,社會公眾在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場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無法確定或無力賠償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救濟,同時經營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具有不作為的過錯,而對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缺乏使某些相同類型的案件因法官認識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裁判結果。為統一相關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國以德國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和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程度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為方法論在司法解釋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最高法院的《解釋》列舉的經營者未包括旅游經營者,但一般認為這里的經營者采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認定方式,即指從事社會活動并從中獲利的人,因此,應包括旅游經營者。

旅游景區安全事故類型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李洪波、鄭向敏將旅游安全事故根據景區類型分為自然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張進福、鄭向敏將旅游安全形態總結為犯罪、交通事故、火災與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據發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權益的安全事故,分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景區旅游服務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自然災害(包括動物)造成的傷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擴大。由于景區的義務是與特定的時空特征、環境條件相結合,因此景區義務范圍受到諸種因素的影響,如可預見性(損害事件的現實可能性)、可能結果之嚴重性、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避免危險的費用、社會的合理期待等。

1可預見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么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景區經營者應對其能預見到的損害承擔保障義務,如景區能預見到景區欄桿破損未修理,游客可能會掉下懸崖,就負有維修欄桿的義務。對于不可預見的危險如罪犯在景區對游客突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事前沒有任何征兆,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不可能讓景區承擔責任。如若課以景區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景區不堪重負,將危及行業的發展。雖然景區沒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但在事故發生后有積極救助、報警的義務。

2可能結果的嚴重性。有些危險雖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發生損害卻極大,應責令經營者對此承擔保障義務。如設置標志牌,雖然不設立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誤入禁止區域或迷路,損害就大了。

3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有些旅游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因具有娛樂和教育功能而容許其存在。如兒童冒險游樂、攀巖、蹦極、海底探險等活動均具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旅游景點對這些危險性活動應負有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4避免危險的費用。在考察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時也應考慮經營者的經濟負擔,不能為保護游客使景區承擔過重的負擔。如果景區要防止犯罪的發生,必須建立嚴密的監控系統,每個路段派人站崗,對進入景區的人進行嚴密的身份審查;對隨帶物品予以嚴格檢查。如果這樣,景區將不是景區而是軍營,這是景區不能承擔的。不能將景區視為保險箱,而應在危險的可能性和預防危險的費用之間加以權衡,在景區能承擔也應承擔的范圍內確定義務。

5社會的合理期待。游客進入景區,對景區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區應在社會公眾通常的期待范圍承擔義務。如游客相信景區不存在隱蔽危險,景區經營者應對這些危險予以消除、提醒、標示等等。

旅游景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來源于法律法規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條例,都對景區的安全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建立安全的游覽環境。安全管理規定是景區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強制性要求,違反該規定會招致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其次,安全保障義務來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體應善意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景區經營者應以游客為中心,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潛在的危險,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適的游覽環境。前例張淵案中,導游按行程帶游客上山游覽,沒有聽從游客的建議改變行程,應認為是一位盡職的旅游服務人員。但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導游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不考慮特定情形冒險帶游客上山,將游客置于危險境地并最終致張淵死亡,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導游違反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一個專業人員應盡到的善意的謹慎的義務。

旅游景區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總體上分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給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極的防止損害的義務,具體包括:

(一)預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統。景區必須配備與景區范圍大小、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并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在景區內建立報警點、巡邏點,組建巡邏隊,在景區值勤巡邏,及時發現潛在危險,維持良好的秩序。

2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區內的游樂設施、防護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纜車、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并能保證通暢運行。

3設置標志牌和警示牌。景區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規范的景區平面圖、示意圖、線路圖,使游客知曉景區地形地貌、景點布局、距離遠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禁止區域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顯位置,不可有障礙物影響視線,也不可放在移動物體上。轉4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景區的游覽線路、設施設備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如清除有礙通行的各類路障,鏟除游道旁松動的山體危石,對森林中的危樹加固或拔除。景區服務人員對于游客不安全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如人員擁擠應積極疏導,不正確的操作應即刻糾正。

5旅游服務人員善意謹慎地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人員本身就是旅游產品的一部分,除按職業要求完成職責外,應處處為游客想,為游客提供周到、細心和安全的服務。

(二)救助措施及時

事故發生后旅游景區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體系,景區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進行疏散,將游客帶離危險區域。同時,醫療人員對受害游客進行及時的醫治,盡量將事故損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性質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在景區受到傷害的游客可提起違約之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確立了景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景區未履行該義務,致游客傷亡,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權之訴。

景區的侵權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景區因有瑕疵的設施設備或不當服務行為致游客遭受人身損害,景區的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是景區未能制止第三人對游客的傷害,景區的不作為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不管哪種情形,景區均對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判斷景區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是看景區是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謹慎提供旅游服務。前例張淵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證明折斷的馬尾松頂端是禿的,從中心開始向外朽爛,說明景區經營者疏于對被折斷的馬尾松的管理,顯然具有過錯。雖然當時景區遭受歷史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的襲擊,.導致馬尾松被大風刮斷,但景區經營者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

(二)責任類型

景區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應承擔的責任類型有:

1全部賠償責任。景區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景區經營者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游客的傷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與全部責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損害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是景區經營者造成的,按照責任自負原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景區經營者只是能夠防止損害卻沒有防止,從而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條件,加大損害發生的蓋然性,其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實施侵害的第三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由其賠償受害者的全部損失。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景區經營者在第三人不能賠償的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景區經營者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景區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不承擔責任。第五,景區經營者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追償。可見,景區經營者對由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對他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似乎有背自己責任原則。但實際上經營者是對自己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當然,安全保障義務也體現了侵權行為法旨在社會營造積極救助的人文關懷氛圍的公共政策。

(三)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合法事由。事故發生后,景區經營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和在何種情形下拒絕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的問題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而這點涉及準確認定被告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景區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1景區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

景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應對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傷害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區的設施和旅游服務,而是由于景區不能夠預見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區對這些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后積極救助。景區是一個公共活動空間,事件如犯罪發生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及時的救助,阻卻了行為的過錯性,景區不承擔責任。

2游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游客不遵守景區規定,不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實施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應由游客對其過錯承擔責任。游客作為理性之人也負有保護自己安全的責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規定,使自己陷于危險處境,按風險自負原則應由游客自擔其責,景區當然不承擔責任。但景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游客明知危險卻執意所為。

在實際旅游活動中,旅游環境狀態與旅游者行為之間存在雙向影響,且兩者互為因果關系…。如果游客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景區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結合造成損害,構成混合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根據游客過錯的大小減輕其賠償責任。為保護游客利益,使景區盡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為此,景區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過失為由請求減輕賠償責任,對游客一般過失行為不能要求減輕責任。如游客因景區工作人員未說明清楚危險活動的操作規程,游客操作失當致受到損害,就屬于一般過失,不能減輕景區責任。

3第三人已經承擔了責任

如果游客所受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作為承擔第二位責任的景區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4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旅游景區可否通過門票上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責任?免責條款是由雙方協商的,景區未與游客協商自行擬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條款,為格式條款。約定免責事項的格式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生效,否則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游景區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條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游客財產損失的條款;(3)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由此可見,景區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自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責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雷電等自然災害傷害游客,景區自身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于自然災害,景區能預見而未預見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區就有過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張淵案中牛姆林景區遭受了強對流天氣(颮線)襲擊,出現雷雨、大風,樹木被折斷。如果樹木長勢良好被折斷,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責;但砸傷張淵的馬尾松樹根部從中心向外部朽爛,景區顯有維護、管理不周之錯,當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三、影響景區責任的其他因素

(一)動物侵襲與責任

游客在海濱浴場游玩,被海蟄毒死的情況下,景區是否有過錯?判斷的標準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區是否能預見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該地區從來沒有出現過海蟄,不知什么原因海蟄來到這里,景區不可能預見到,則景區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該地區出現過海蟄蟄人,而景區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傷或死亡,景區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二)旅游景區與旅行社之間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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