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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2005年是電子支付元年,而2006年則是支付市場充滿懸念的一年,同時也是充滿生機和“廝殺”的一年。2004年以前,中國市場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約是10家,如今已經達到50多家,包括Yeepay、中國銀聯Chinapay、首信“易支付”、支付寶等。
可以說,這是相關政策尚不十分明朗的情況下,市場處于自發上升期時不可避免的“混亂”局面,這也驗證了市場需求正在覺醒并逐漸變得多元化。
在政策法規和市場趨勢的雙重作用下,如果說以前電子支付處于1.0時代――以單純支付網關為業務特色的話,2006年則是支付2.0時代的發端,以多元化平臺和按需支付為業務的主要特征。2007年,電子支付逐漸走向成熟。
電子支付迎來兩大拐點
從1998年招商銀行開通網上銀行算起,純網關型支付業務經過近7年的發展,已經成為目前市場份額最大的支付方式。然而,這種定位為“中間件”或“插線板”的業務模式,技術門檻很低,顯示出同質化競爭的傾向。
艾瑞市場咨詢最新的調查數據預測,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電子支付行業將快速增長。2005年,中國電子支付的市場規模為164億元,年增長率高達122%; 2006年這一市場規模將達330億元; 到2008年市場將會突破1000億元。
電子支付市場的迅速擴大,隨即帶來了人們支付需求的日漸豐富,而純網關型支付――一種缺乏增值服務的業務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從2006年開始,電子支付進入了2.0時代。
所謂的支付2.0時代,首先在市場角色上有了明確的界定,即非銀行的金融增值服務商。2.0時代的支付擺脫了純技術平臺的形象,上升為一個提供完整的支付解決方案乃至電子商務解決方案的市場主體。
一方面,支付平臺日趨多元化,互聯網、手機、固話、小靈通等都成為支付終端,電話支付、手機支付、會員錢包支付、短信支付等全新的電子支付概念和應用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出現了將支付本身嵌入行業發展的例子,提供具有行業特性的支付模式。在這一方面,除了能為企業解決支付問題之外,也為企業提供了優化業務流程、提升服務品質的契機。
與電子支付1.0時代相比,2.0時代在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雙重作用下呈現出了6個顯著趨勢:政策規范化、市場良性化、手段多元化、服務增值化、應用行業化和需求定制化。與這6大特征相互呼應的就是兩大拐點的到來。
一是政策拐點。2005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向社會公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活動提出了指導性要求。如今,全國幾十家電子支付公司緊盯央行,期待著《電子支付二號指引》的。二號文件尤為引人關注,因為它將包括對電子支付公司資質、服務以及風險控制方式等一系列方面的規定,并很可能因此決定電子支付企業的命運。
中國人民銀行醞釀許久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牌照發放問題也將于不久后揭曉。從這個角度看,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電子支付將被正式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并由此將支付市場的發展引入理性和規范的軌道。
二是市場機遇的拐點。這其中包括傳統行業走向電子商務、行業應用大規模爆發以及終端市場覺醒三大內容。
進入按需支付的新時期
目前,能否幫助客戶實現按需支付成為衡量支付企業是否具有核心價值的重要依據。
首先,支付需求不再局限于互聯網,而是廣泛地向傳統行業滲透。隨著經濟發展和收入的提高,現金的使用頻率呈現出降低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傳統行業向電子商務邁進,比如教育、出版、旅游行業,它們都需要電子支付的支撐,以便構建一個完整的電子商務循環鏈條。
其次,2006年支付行業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應用日益以行業需求為導向。大規模的電子機票全面取代紙制機票,為電子支付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并帶動了固定電話等離線式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這也是行業變革首次引發的電子支付的大規模需求,這就要求各家支付企業根據行業特征來規劃相應的支付產品,而不是簡單地提供一個接口。
第三,電子支付正逐步走向個人。在美國等電子支付發展得比較成熟的國家,2/3的電子支付交易額是由個人用戶帶來的,中國也正顯示出相同的趨勢。人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手機費的繳納,都開始與電子支付掛鉤。
這些變化都給電子支付帶來了市場機遇,支付企業必須做到“按需支付”。一方面,支付企業要提供一個多元化的支付平臺,整合線上、線下多種支付方式,讓消費者通過不同的支付終端與商家聯通。另一方面,向用戶提供圍繞支付的增值服務,比如如何幫助商家甚至是整個行業走向電子化,如何優化商家的業務流程,如何幫助商家進行市場推廣等。
目前,中國的商家和消費者對電子支付還比較被動,主導需求的仍然是電子支付服務商。電子支付服務商因此承擔著諸多重任,包括發掘行業、企業需求,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并帶動相關行業和企業商業模式的改變。
在安全與需求間取舍
艾瑞咨詢對1290位網民進行的網絡調研顯示,導致網民不使用網上支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擔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占到66.1%。其次才是辦理過程麻煩、商家不支持網上支付等因素。
安全問題,一直伴隨在電子支付的左右。從另一個角度看,人們關于電子支付安全問題展開的異常火熱的討論,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或者正在使用電子支付,或者正在關注電子支付,希望能夠享受到電子支付帶來的快捷生活體驗。
【關鍵詞】電子支付;現狀與發展;展望
一、我國電子支付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總體來看,我國電子支付系統尚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大部分銀行無法提供全國聯網的電子支付服務;在實現傳統支付系統到電子支付系統的改造過程中,銀行間缺乏合作,各自為政,未形成大型的支付網關,電子支付結算體系覆蓋面較小;電子支付業務的標準性差,數據傳輸和處理標準不統一;電子支付的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完善等等。此外,我國電子支付系統的發展還受到來自社會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是電子支付發展的關鍵前提之一,但從我國目前的信用制度現狀看,社會整體信用制度不夠健全,嚴重影響到市場主體對電子支付安全性的認知程度的提升;同時,基礎通信設施不發達、信息化程度較低等因素的制約,電子支付系統的發展可謂任重而道遠。從電子支付系統的供給者來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業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下屬機構,如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演變而成的中國銀聯。目前如果使用不受發卡銀行限制的電子支付系統,最好的選擇是中國銀聯的電子支付體系與機具,它已被全社會所普遍接受。
在我國電子支付中,銀行卡支付和網上支付已經成為主流。銀行卡消費初步實現了從“借記卡消費”向“信用卡消費”的延伸。銀行卡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同時,銀行業將傳統的現金管理業務通過因特網延伸到了客戶的辦公室所取得的成績,反映了銀行業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的合作成果。就我國支付體系發展全局來說,我國電子支付尚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從我國宏觀經濟發展戰略部署看,擴大消費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也會拉動支付服務市場的快速發展。因此,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必將成為我國支付服務市場改革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外電子支付現狀與發展趨勢
目前,全球電子支付正處于高速發展期,具有電子支付工具層出不窮、分工日益專業化以及向綜合化發展與滲透的特點。縱觀國外電子支付的發展歷程和現狀,可以看出電子支付發展的格局與趨勢。
(一)國外電子支付現狀
目前國外電子支付正處于成熟的高速發展期,根據支付系統供應商ACI與金融分析公司Global Insight合作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全球電子支付年交易量達到2100億美元,2010年將翻1倍,復合增長率是各地區GDP增長率的4倍。根據報告中的論述,2004年至2009年,全球各種類型電子支付交易復合增長率達到12.9%,同期79個國家平均GDP增長率為3.2%。同時全球電子支付也并不是均衡發展的,其中發展速度最快的是西歐和亞太地區,增長率分別高達21.6%與19.2%,而北美這樣的電子支付發達地區即使基礎設施水平較高其增長率卻只有12.3%。
世界各國電子支付在發展程度上存在較大的差距,但在發展的道路上,可以歸納出全球電子支付的共有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1)電子支付工具層出不窮
目前,電子支付技術正處于前所末有的變革洪流中,手機、生物識別、預付卡等這些層出不窮的手段似乎都在影響著末來支付方式。明天我們會應用什么技術,今天我們無法知道。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新興的支付工具必須更為方便、易于使用,同時比現有的支付工具更能節約成本。這些都將推進電子支付產業的進化,向更高級、更專業化、更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2)電子支付產業分工日益專業化
電子支付產業是一個規模經濟產業。因此,隨著產業的不斷發展和競爭的優勝劣汰,在每一個分工領域,基本都形成了壟斷競爭的局面。具體說來,這種規模化、國際化發展的趨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金融服務全球化的需要;二是規模經濟的需要。電子支付產業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行業,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由于技術變化的不確定性,對新的電子支付工具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技術風險。要從新的支付工具中獲得投資收益,需要一定規模。這促使各個產業主體不斷擴大規模,走國際化發展的道路,力爭建立電子支付的國際品牌。
(3)電子支付趨于綜合化發展
電子支付趨于綜合化發展與滲透,發展目標是多重性的。電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和安全的特征,改變了傳統支付方式依靠紙質支付工具傳輸時間長、環節多、效率低、差錯率高等不足,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電子支付還提高了經濟質量和運轉速度,電子支付產業已廣泛滲透到商業、服務業、電信業和航空旅游業等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運轉速度,提升經濟增長質量。同時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也優化了產業結構,電子支付可以把消費者的信息完全無誤的反饋給生產企業,幫助生產企業改善產品結構和品種結構,合理安排生產,提高生產使用率。電子支付產業也促進電子信息制造業的發展。電子支付產業對電子信息產業、計算機及軟件產業、網絡通信產業、自能機械產業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促進了這些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和規模的擴大。
(二)國外電子支付發展趨勢
首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電子支付已經形成了明確的分工合作格局,發卡、轉接、收單等各個領域都有專門的參與主體各司其職,例如銀行專注于經營發卡業務;銀行卡組織機構專注于發展通用的支付渠道網絡等等。他們在各自的分工領域進行專業化的運作,不斷地構建和形成在該領域的核心競爭力,取得了卓著的經營成效。其次,由于電子支付產業是一個規模經濟產業,在每一個分工領域,基本都形成了壟斷競爭的局面,除網絡運營和收單之外,在發卡領域這種格局也非常明顯。最后,在分工合作的同時,各參與主體又紛紛向其他業務領域進行滲透和融合,以便更加維持和鞏固其原有的核心競爭地位。歸納起來,電子支付的發展將呈現出以下趨勢:
(1)電子支付替代紙質支付(如鈔票和票據)的趨勢不可逆轉,電子支付交易量和交易金額在總體支付交易量和交易金額中所占的比重將不斷增大,電子支付在支付體系中的地位將日益重要。傳統落后的支付方式必定會脫離支付系統,新興的支付方式會具有更強的生命力。
(2)電子支付的形式將呈現出多樣化。支付工具的電子化和支付系統的電子化已成為電子支付的表現形式。同時電子支付的具體形式呈現多樣化的趨勢,生物識別、智能卡、移動商務等眾多新興的出現,為電子支付市場提供了個性化的支付服務產品。
(3)電子支付總體上朝著安全、高效、便捷的方向發展。高效、便捷、迅速是電子支付固有的優勢。同時,隨著安全認證技術的使用和相關法規制度的完善,電子支付面臨的運行風險和法律風險也逐步得到控制,因而整體上不斷變得安全。
三、對未來電子支付的展望
隨著手機的普及,特別是手機通訊3G時代的到來,未來利用手機或間接利用手機實行網上繳費將成為可能,未來或許通過注冊捆綁銀行卡卡號、身份證號和手機號碼。客戶將不是“持卡”消費,而是“持手機”消費。電子支付在克服其自身的弊端的同時,在日常生活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波,孟祥瑞.網上支付與電子銀行[M].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8).
[2]徐明,張祥德.電子支付研究綜述[J].計算機技術與發展,2007(9).
關鍵字:移動互聯網 電子支付 現狀分析
1、移動電子支付優勢
1.1相較于網上支付,移動電子支付體現出兩優勢。其一是手機便于攜帶。移動支付不會受到時間和地點等因素的限制從而影響交易。其二是客戶群體在積極擴張。在人們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機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這促使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桌面互聯網,并且人們已經無法預期其巨大的應用規模。
1.2對網絡營銷平臺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以支付寶手機錢包為例,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淘寶的統計數據可知,在2015年春節時期支付寶無線支付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多倍。40多萬用戶在一天利用手機進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驚人,有效支撐了龐大的手機淘寶交易,逆向驅動了2800萬人通過手機對淘寶實行訪問。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超過八成都是實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虛擬物品的發展,虛擬商品市場規模在淘寶中已經達到了數千億元,同時還在逐步增加。
1.3形成了移動支付產業的結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業壁壘,統一組建一個能夠互通有無、密切協作的溝通平臺。結合各方積極推出基于金融賬戶、利用ISO相關非接觸通信的國際化智能手機卡支付業務,并且統一編制與我國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移動支付平臺與技術措施。
2、我國電子支付的現狀
電子支付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
隨著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快速崛起,這使得電子支付成為當今中國的主流支付方式。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結果顯示,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絡支付用戶規模達到3.59億,較2014年底增加5455萬人,年增長率達18%。,可以看出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處于不可逆的趨勢。然而,發展的同時也存有問題,這值得高度關注。
3、移動電子支付存在的問題
3.1 移動電子支付安全度極低
由于移動電子支付是用戶和商家利用無線網絡傳輸,勢必會對人們造成安全困擾。針對這一問題,我國也正在逐步解決,例如通信產業與金融機構已經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資金保證信息安全,保障交易業務的過程中,逐層保護金融系統和通訊系統,積極比較用戶資料、發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產生的錯誤或者可疑信息都會被認為無效而終止交易。
3.2 移動電子支付信譽風險
在我國調查手機用戶的過程中,超多40%的用戶懷疑移動電子支付,65%的用戶不會應用移動電子支付發送自己的相關資料,超過90%的手機用戶均收到過詐騙類短信。由于手機是隨身攜帶的設備,經常會出現丟失和損壞問題,因此泄露個人信息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是移動電子支付業務最關心的問題。事實上,由于許多移動電子支付通過綁定信用卡的形式進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頻率不斷增加,且處于多變的使用環境中,這樣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丟失風險。
3.3 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乏
當前,由于我國移動電子支付業務還是發展初期,競爭日常激烈、利益關系復雜,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護措施,交易彼此的權利義務也是模糊不清,導致移動電子支付出現了法律風險。
4、電子支付健康發展的建議
4.1安全風險方面
4.1.1 防范釣魚網站
首先用戶應提高個人安全防范意識,在手機和電腦上安裝防護軟件;其次不瀏覽陌生網站,不輕易泄露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再者盡量避免在公用的電腦上進行網上交易。而政府則需要提高網上監管能力,嚴厲打擊釣魚網站。
4.1.2 防止身份信息被盜用
用戶不能為了方便,就把密碼設置成本人生日、身份證號碼或電話號碼等,相反應盡量把密碼設置得復雜些。防范用戶身份被冒用的關鍵是銀行,銀行方面可通過提高用戶身份驗證技術,來確保用戶的合法性。當發現用戶身份被冒用,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
4.1.3 防止篡改支付數據信息
為了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所傳輸的支付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可以采用數字證書。數字證書是互聯網中標志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串數字,提供了一種在Internet上驗證通信實體身份的方式。數字認證可根據數據的來源進行鑒別,保證信息是經過確認的發送者所傳送。
4.2 信用機制方面
4.2.1 建立交易雙方信用評估機制
據現實調查顯示,71.1% 的企業和 64.2% 的個人用戶進行網絡交易時定會關注賣方的信用評價指數,這就完全證實提高電子商務誠信度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增強企業自身的信用度 ,因此,應建立和健全公正、嚴格的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機制。建設為政府管理部門 、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支付信用信息特別是票據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支付信用信息系統,為落實賬戶實名制,可與公安部合作,建設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轉接平臺,面向全國所有的商業銀行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查詢功能 。
4.2.2 監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信用保障機制
為促進各監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的信用保障機制是關鍵。因為明確統一的信用機制,可以將各監管部門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然后向社會大眾公布各個企業、機構的信用程度,通過加強社會監管力度來保障電子支付的安全進行。
4.2.3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信用評級機制
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記錄得知其服務質量,作出合理分析和適當評價,然后進行全面比較,劃分信用等級。用戶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等級做出合理選擇,同時激勵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斷改善自我經營狀況,以此提高信用等級。
4.3 法律法規方面
4.3.1 完善監管部門法律法規
通過法律法規來規定各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合作、協助的關系,避免問題出現時互相推卸責任。其次,還應提高電子支付市場的準入標準,對參與者進行嚴格把關,避免出現良莠不齊的情況,給電子支付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4.3.2 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
消費者權益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未得到應有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侵犯消費者隱私。針對消費者隱私被侵犯,需進一步明確網絡隱私權的概念及其具體內容,明確侵犯消費者網絡隱私權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加大對網絡隱私侵犯者的法律處罰力度,嚴厲打擊侵權行為。
4.3.3 明確各方法律關系
目前,電子支付的參與方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我國的《消費者權益法》《合同法》等,并沒有明確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筆者認為政府可以出臺一項專門法律來明確各方法律關系,消除各方信任危機。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可以在《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基礎上,明確指出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在不同的關系體系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通過法律法規保證電子支付的安全性。
總之,隨著手機用戶的大量激增,一種創新的支付方式應運產生了,這就是移動電子支付。其有效繼承發展了傳統金融非接觸、安全性能、多應用等優勢,并且突出了存儲空間巨大、計算能力較強、線上線下互相融合的特征,很好糅合了智能移動終端、移動通信技術和金融受理網絡,進一步產生了全新的移動金融服務,這也是金融“互聯網+”的一種展現。本文通過認真研究移動電子支付的發展情況,對其發展過程中的優勢和問題詳細進行了梳理,最終暢想了移動電子支付的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1]張桂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移動支付研究[D].同濟大學,2007.
用戶體驗顛覆支付生活
如今,去銀行辦理柜臺業務,往往要在銀行門口領取一張排隊等待的號碼單:運氣好的,在你之前等位的人數會在50-100之間;運氣不好的,會很不幸地看到自己前面至少有200人在等位。不過,為了解決這個頭疼的問題,銀行也在想辦法――很多銀行的網點,利用電子銀行做了大量的分流,以此來解決銀行網點排隊的問題。例如,在銀行網點擺放的自動存取款機,和用于繳納水、電、煤氣等費用的機器。顯而易見,能用機器完成的業務越多,到柜臺等號辦理業務的人就會越少。
電子銀行功能的不斷優化和日趨完善,讓個人對網銀的使用深度也不斷增加。據《2011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顯示,2011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為27.6%,個人網銀用戶發展態勢呈連年持續增加狀態。而在企業網銀方面,企業用戶對網銀的使用率和活躍度也得到了進一步普及,網銀越來越成為眾多企業日程運營的首選。相關數據顯示,2011年,平均每家活動用戶使用企業網銀替代了60.3%的柜臺業務。在全國企業網銀用戶中,活動用戶比例達到了87.6%;企業網銀交易用戶比例為75.9%,同比增長了8.6個百分點。
電子銀行除了對銀行網點分流有一定作用,也使得人們的網絡購物過程更加便捷:一次點擊,就能將商品加入購物車,一次點擊,就能完成在線支付。
如此低碳節能的消費方式,讓人愛不釋手的同時,更推動了電子銀行網上支付業務的崛起。
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我國電子銀行網上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6197億元,同比增長高達130.7%,環比增長34.8%。其中,第三方互聯網在線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5643億元,占據電子支付業務的九成以上。
另外,手機銀行業務也初綻蓓蕾。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11年6月末,中國工商銀行手機銀行客戶比上一年末增長30.8%,交易金額同比增長3.9倍;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客戶比上年末增長32.93%;招商銀行手機銀行交易金額同比去年增長574.17%。這些數據表明,手機銀行業務的增長之快速,遠超過其他電子銀行業務。
然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手機銀行實現的支付行為,并非電子支付的全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電子支付的解釋,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自動柜員機交易等。今后,移動支付或將成為電子支付行業的新寵兒。
支付安全成難題
作為建立在虛擬網絡技術上的電子支付手段,雖然省去了與柜臺業務員面對面的繁瑣對接,但是,互聯網和計算機的開放性,也給電子支付帶來了安全隱患。
日前,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樊爽文在“2011中國電子銀行年會”上表示,近年來,在中國金融認證中心和各個商業銀行的共同努力下,電子銀行信息安全工作不斷加強,放心安全使用網銀的意識漸入人心。
“電子銀行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安全。”樊爽文指出,電子銀行的支付安全漏洞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來源于電子銀行內部,二是來源于電子銀行消費者本身,三是來源于網絡第三方。“目前最突出的,主要是來源于網絡第三方的安全威脅,包括網絡釣魚、黑客攻擊、植入木馬程序等,這些風險事件嚴重影響了客戶使用電子銀行的信心,威脅著客戶資金安全和銀行資金安全,成為制約電子銀行發展的重要因素。”
近兩年,由于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致使病毒集團和黑客們把網購用戶當成了主要攻擊對象。根據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的統計,從2010年開始,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趨利化特征明顯,大型電子商務、金融機構、第三方在線支付網站成為網絡釣魚的主要模仿對象。
據了解,2011年,電子銀行安全案件主要集中在網銀“釣魚網站”和借記卡、信用卡盜刷兩項中,這些案件的相同之處都在于信息的泄露,導致客戶的網銀、借記卡、信用卡信息被復制,從而被盜刷。另外,網絡詐騙集團還會采用低價商品為誘餌進行一對一的詐騙,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給網購用戶發送虛假鏈接或圖片的方式,誘騙網購用戶進行支付,從而非法獲取資金或者用戶的銀行卡賬號、密碼等信息。
對于電子支付的安全擔憂,銀行也在加強電子銀行安全性控制,如電子密令、USBKey的使用以及多環節的身份驗證,但這些措施并沒有解決電子銀行安全的根本問題。一位在央行做過支付系統開發的工作人員曾表示,硬加密要優于軟加密,就是用U盾要比普通認證安全,但是U盾同樣存在被病毒攻破的可能。
多方合力 促支付產業安全
據易觀國際日前的《中國第三方網絡支付安全調研報告》顯示:目前,“賬戶密碼被盜”和“遭遇木馬釣魚”已成為電子支付的“頭號大敵”,造成資金損失的占比分別達33.9%和24%。
雖然目前開發出了諸多技術上的電子支付安全措施,但仍有不少用戶的電子信息還處在危險邊緣。例如,犯罪份子通過十分低級的釣魚網站就能把客戶的口令騙到手的情況經常出現。由此可見,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樊爽文在“2011中國電子銀行年會”所說的來源于網絡第三方的電子銀行安全問題,單純靠技術保證是難以滿足的,或許,國家加大對于電子支付行業監管力度,排除不安全因子,會是一個不錯的舉措。
其實,監管已經在發力。2011年,為了保障電子銀行的安全,國家相關機構除了在技術上推出相關的電子支付安全工具之外,最重要的是對第三方支付加大了監管力度。如今,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要通過申請、公示、審核等流程獲得支付牌照,才能合法運營,這也加強對支付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約束和監督。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針對造成危害較輕的網絡犯罪進行懲治的法律法規,這是在今后仍需繼續完善的地方。
那么,當前該如何保護用戶的網上“錢包”呢?最重要的,是要提高用戶自身對電子支付安全的防范意識。
用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支付時,應注意使用安全工具。根據易觀國際的《中國第三方網絡支付安全調研報告》顯示,今年9月份,針對中國內地和香港品牌的釣魚網站數量達到5734個,而1月時這一數字僅為18;第二季度,針對中國品牌的釣魚攻擊次數已占到全球總量的10%,僅次于美國的58%和英國的15%。目前,擔心會遭遇“木馬釣魚”和“賬戶被盜”的電子支付用戶,分別占55.7%和55.6%。然而,安裝數字證書的用戶僅占14.9%,申請使用手機動態口令的占21.4%,用支付賬戶綁定手機賬戶動態提醒的占24%,使用比例最高的U盾和動態密碼的總安裝比例僅為47.2%。
那么,對于那些尚未使用安全工具的電子支付用戶來說,又該如何避免自己的網上“錢包”被盜呢?
廣義的金融泛指一切與信用貨幣的發行、保管、兌換、結算,融通有關的經濟活動,其核心是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所有涉及到價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之間進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金融交易已經從傳統的專網不斷向互聯網進行滲透,互聯網將金融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發揮到了極致,并且這種趨勢還在成幾何級數增長。目前部分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已經開始通過社交網絡推廣自己品牌或者直接在網上銷售金融產品,這就已經是互聯網金融了。
不論是哪種互聯網金融,電子支付體系都將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現有的網絡商品交易相比,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特點是:金額規模巨大,營銷所產生的爆發力更強,容錯率也更低,這就要求在電子支付這個基礎設施環節必須做到的高效、穩定、安全和靈活的資金流轉。沒有這個基礎,互聯網金融就只能是空中樓閣。
電子支付體系發展現狀
國內電子支付體系主要是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應用背景下產生和發展的。
1998年4月,招商銀行在一網通網頁上率先推出“網上企業銀行”服務,成為國內首家推出網上業務的商業銀行。1999年首信易推出網關支付平臺,標志著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的產生。
然而,由于電子商務中的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不是面對面進行的,而且物流與資金流在時間和空間上也是分離的,這種沒有信用保證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博弈:商家不愿先發貨,怕貨發出后不能收回貨款;消費者不愿先支付,擔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博弈的最終結果是雙方都不愿意先冒險,網上購物無法進行。
2003年10月,支付寶率先創造性地推出了“擔保交易”的形式,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了一個公共的、可信任的中介,一舉解決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難題。而且,通過第三方支付可以使商家看不到客戶的銀行卡信息,同時又避免了銀行卡信息在網絡上多次傳輸而導致信息泄露。因此第三方支付模式同時滿足了電子商務中商家和消費者對信譽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現和發展在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大大推動了相關信任環境和安全機制的建設。2005年以后,隨著國內網上購物的普及,電子支付市場進入蓬勃發展時期,市場參與者愈來愈多,政府部門為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快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相繼出臺,為國內電子支付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促進了電子支付產業快速發展,初步形成一條由商業銀行、非金融支付機構、商戶等組成的產業鏈。
在非金融支付機構出現之前,傳統的市場交易一直由銀行提供支付結算的金融服務,但是隨著市場交易虛擬化,商業銀行的支付系統無法滿足網絡交易需求。
例如,網上交易活動的完成涉及異地異行間多個銀行系統配合才能完成,前臺交易實時與后臺結算滯后形成突出矛盾;再如,銀行支付方式只具備資金的傳遞功能,不能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這使銀行不可能承擔網上交易資金損失和貨物保障的賠付承諾,這種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著信任缺失的危機;又如,網上交易的高風險和高成本,給銀行帶來資金風險,使銀行不愿意經營大量的零售結算業務等。
上述問題的存在為支付寶等非金融支付機構的介入提供了良好的契機,通過提高整個電子支付體系效率和適應性,使其能適應電子商務市場的快速發展。
在目前的電子支付產業鏈中,商業銀行既是所有網上支付的資金源頭又是結算后臺,所有的電子支付資金流轉還是運行在商業銀行體系內;而非金融支付機構則是托管在銀行系統之上的支付體系。
非金融支付機構對于整個電子支付體系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于4個方面:
其一,在網絡信用普遍缺失的情況下,非金融支付機構開創了“擔保交易”的支付流程,提高了網上交易中商家和消費者的相互信任,促進交易成功實現。
其二,通過云計算等網絡技術,提高電子支付系統穩定性。以2011年淘寶光棍節大促為例,當天凌晨0:01分瞬間有超過5.5萬筆交易同時涌入支付寶系統,8分鐘之內成交額突破1億元,當天共成功完成了3369筆交易,創造了新的電商世界紀錄。除此以外,支付寶當天還接待了超過90000位客戶的來電咨詢,向用戶發送短信近1700萬條。如果沒有云計算技術和產業鏈合作,任何一個世界級的支付平臺都會癱瘓。
其三,大幅度提高支付成功率和便捷性。例如,支付寶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務,消費者不用開通網銀,直接通過輸入銀行卡面信息就可以完成網上購物付款。該服務不僅有效減少了網上支付步驟,而且還大幅度提高了支付成功率,網上商戶在不做任何追加成本投入的情況下,就可以增加近四成的交易額。
其四,利用互聯網安全技術分擔支付風險。
除了資金流轉本身的價值以外,非金融支付機構還為金融機構的產品和服務的營銷提供運營推廣平臺。例如,支付寶的“收銀臺立減”和“積分POS”,都幫助合作伙伴銀行提供了客戶營銷平臺,不僅可以吸引新客戶辦卡,更可以激發持卡客戶消費的積極性。
電子支付體系的發展趨勢
可以看得出,目前電子支付體系還是建立在以服務電子商務實物交易為核心的設計理念之上,而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標的則是虛擬的金融資產,交易規模更大、更頻繁,容錯率也更低。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謝平先生曾經撰文對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支付體系進行如是描述:隨著WI-FI、3G等技術發展,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絡的融合趨勢已非常明顯,有線電話網絡和廣播電視網絡也會融合進來。在此基礎上,移動支付將與銀行卡、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方式進一步整合。未來的移動支付將更便捷、人性化,真正做到隨時、隨地和以任何方式進行支付。隨著身份認證技術和數字簽名技術等安全防范軟件的發展,移動支付不僅能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小額支付,也能解決企業間的大額支付,完全替代現在的現金、支票、信用卡等銀行結算支付手段。
謝平給出的藍圖實際上描繪了電子支付體系發展的三個重要趨勢:
其一,終端的離散化。如果回溯一下電子支付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支付終端一直隨著金融業發展處于離散化進程中。最初的支付終端完全掌握在銀行網點柜臺上,人們得拿上身份證、戶口本等所有證件,耐心排上一個小時的隊等待叫號才能完成一次簡單的存取款或者異地匯款。隨后的“銀行卡-ATM機-POS系統”則將收付款終端從銀行手中拓展到了商業聚集區、機場、地鐵站和所有安裝了POS機的商戶手里。這不僅為商戶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刺激了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支付終端的最近一次革命就來自于互聯網。終端最終被解放到每個網絡商戶和用戶的手中,可能是筆記本、掌上電腦或手機。這樣做的最重要的結果之一就是,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可能會面臨其所有用戶突然因為某種原因,同時發起多筆交易付款或轉賬,當然也可能會大宗賣出的某類金融資產(就像股票市場上的恐慌性拋售一樣)……問題在于,銀行和支付機構做好準備了嗎?
其二,身份的數字化。支付終端的離散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身份認證的問題。在并非面對面的情況下(有時即使面對面也未必真的能夠識別身份,不是嗎?)如何區分真實的交易還是欺詐交易?
互聯網技術提供了這樣一種可能性,通過手機或個人電腦將個人(或企業)的大量行為狀態記錄并存儲到云端(而不僅僅是交易行為),并通過對人的行為的連續性進行分析來識別身份。這種名為“數字化自我(quantified self)”的項目最近在硅谷受到創司的重視是由于它能夠幫助監測身體特征,阻止疾病的發生,延長人類壽命并且降低醫療成本,但很可能成為網絡身份認證的重要技術手段。
身份數字化的另一個重要用途并非出于安全考慮,而是對人的需求進行分析,以便于金融企業為其提供貼身服務。“數字化自我”的魅力在于,當機器提供給你提供一份金融服務方案的時候,或許你自己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真實需要。
其三,服務通用化。或許很多人都認識到互聯網上很容易出現巨型企業,這源于同質化競爭在互聯網上如此激烈,以至于只有“免費+服務最好”的企業能夠生存下來(贏者通吃)。在互聯網的世界里更換服務商只有很低的機會成本,很難想象現實世界中人們對品牌的忠誠度,由于客戶直接面對的是軟件(或者說是自己手機的屏幕),他們對品牌的感受也明顯要弱于對服務的感受。換句話說,在互聯網上,只有服務差異,沒有品牌差異。這也就是為什么互聯網如此渴望創新,因為大公司對小公司并沒有絕對優勢。
支付行業的困境
不過,目前國內支付體系的發展正面臨停滯不前的危險。
首先問題來自于行政部門。出于監管便利考慮,以及受強大的壟斷企業既得利益等因素影響,決策層有意為線上線下資金流動設置防火墻,防止效率更高的互聯網支付體系沖擊線下支付網絡。還有消息稱,決策層還考慮將支付機構定位限制為主要服務于小額消費支付,為支付機構的線上虛擬賬戶設定各種限額和使用限制。
對于互聯網金融,尤其是電子支付風險控制的研究仍亟待深入,除了對洗錢、套現、欺詐等風險的防范外,還包括貨幣電子化后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的影響等等。不過,如果就此延緩電子支付體系的發展,所帶來的后果很可能是整個經濟互聯網化的大幅放緩,長期來看金融行業的競爭力也會因此而受損。
第二個困境來自于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產業鏈合作。由于支付機構作為互聯網企業成長速度驚人,不少商業銀行擔心失去對支付體系的主導權。由于害怕支付機構掌握了互聯網入口后銀行被后臺化,部分銀行以擔心客戶信息泄露為名拒絕將客戶身份驗證過程交給效率更高的支付機構完成;也有的銀行為了獲得客戶交易信息而投入巨資創辦一家自己的網上商城(盡管這一行為的可行性值得商榷,但支付機構的確幾乎沒有機會通過創辦一家銀行去獲取客戶的金融資產狀況)。
實際上,支付機構與銀行的目標客戶存在很大差異。對于商業銀行而言,80%利潤來自于20%的高凈值客戶,因此商業銀行更愿意把資源用于服務大客戶。而網絡支付企業的主要客戶都是那些希望在網上買便宜貨的普通消費者。支付機構集中為這些低凈值客戶提供信用卡還款、繳水電煤氣費等民生服務,還能有效緩解銀行網點排隊壓力。
不過商業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并未建立“互信”的產業鏈關系。對于支付機構而言,應該從互聯網企業逐步向金融服務平臺轉型。其一,支付機構應該改變過去單一的產品主導,而是更多從了解金融業改革的層面出發,加強對金融企業需求的了解和服務,加強商業銀行對互聯網技術、營銷方面的培訓。其二,提供更加標準化的產品、服務和價格體系。其三,努力向金融行業較為嚴格的內控、風險控制、信息安全以及合規標準看齊。
而傳統金融企業若想要在網絡市場中占得先機,還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學習互聯網演進規律,尤其是通過融入現有電子支付產業鏈和電子商務營銷鏈,嫁接最新的互聯網技術,為企業的互聯網戰略夯實基礎。
第三個困境來自于外資互聯網巨頭的威脅。包括蘋果、google、facebook等國際互聯網巨頭都不同程度的控制著中國用戶的互聯網入口。這些創新能力超強的公司不僅中國用戶數量驚人、粘度甚至也超過任何一家國內企業;他們掌握著大量國內用戶的數據,而且他們都進軍電子支付行業。
1 電子支付安全所面臨的威脅
近些年來,在電子商務技術和互聯網平臺上進行購物能滿足人們基本的消費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傳統的電子商務支付方式是線上交易,線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聯網平臺上對商品信息進行查詢,問價,然后訂貨,最后采用貨到付款、郵局匯款、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支付。但由于近年來有網絡技術作為重要支撐,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網上支付成為重要支付方式。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要求具有精確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點,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主要是對商家、消費者及電子支付系統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問題。但在交易過程中或是在支付過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統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雙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過信息技術來竊取交易信息,從而造成交易雙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存在一定的風險。
2 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的安全問題
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是一種高級的電子支付形式,具有靈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網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第三方平臺支付、移動支付等,其中目前在電子商務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臺支付。即將第三方機構看作是交易雙方的擔保人,在溝通平臺上建立起賣方與賣方的協議關系,從中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驗證的過程,從而使消費者和商家、銀行這三者關系在支付平臺中實現交易活動。
2.1 網絡支付安全問題
網絡支付的安全問題主要涉及到網絡安全、資金安全與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對網絡支付中的網絡安全問題進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潛在威脅是在網絡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被盜取和被篡改的現象,對消費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容易造成消費者資金丟失的現象,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進行利用,對支付系統及支付安全帶來重大影響,例如網絡黑客、病毒入侵、惡意代碼等對支付平臺及網絡安全造成危害,最終導致消費者及用戶的信息數據造成泄漏,使用戶的數據信息機密性、真實性與完整性造成威脅。一旦網絡安全的問題發生,第三方平臺的資金交易的流動性和安全性也會隨之發生影響,出現交易問題。且由于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中的交易行為是一種匿名性和隱秘性的行為,當網絡安全受到侵害時,部分不法分子會利用網絡支付系統的漏洞實現詐騙行為、洗錢或者是惡意交易,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安全問題不能得到保障。
2.2 網絡支付安全策略
為了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網絡建設進行加強,通過構建支付安全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系統運行的安全性與穩定性。為了防止系統受到計算機病毒或網絡黑客的威脅,需要加強計算機的防護能力,構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統,確保網絡支付及交易行為的安全,保證消費者的資金安全與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現代的金融體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將其看成是重要的內容之一,通過技術標準來對網絡支付安全進行實時監控,加強網絡支付平臺的安全建設。不僅如此,為了提高電子商務企業的競爭力,還要加強信用管理機制,對用戶進行交易行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費者安全意識。在保證支付平臺安全的同時,還能切實提高電子商務企業的競爭能力,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
保障網絡支付的安全,離不開政府部門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與管理工作,才能確保網絡支付平臺運行的安全與穩定,保護交易雙方的個人利益。但我國目前在對于第三方網絡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中仍不完善,還需要對相關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切實保障交易安全與支付安全。
首信公司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主體建設企業,早在1998年開始,就根據我們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理解和市場的客觀需求,從支付、ca、信用等關鍵環節,進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續創新,形成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的重要基礎。今天,我們很高興看到中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態勢,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給與了高度重視。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關鍵環節,仍然不同程度地影響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借此機會,我想在誠信、支付、認證方面三個方面與大家交流分享。
一、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誠信問題
國務院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大家都稱誠信是電子商務的基石。應當看到,電子商務不是空中樓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傳統經濟方式和交易環境的。因此我認為,誠信,不僅是電子商務的基石,首先也是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還處在多頭管理的階段,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與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
(一)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
(二)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
(三)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
(四)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
具體在b-c、c-c、b-b電子商務中,誠信狀況還是有差別的。
(一)b-c電子商務:b2c交易趨于成熟,雖然存在個別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但比例不大。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從98、99年至今,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如卓越、當當這樣在細分領域的品牌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對交易誠信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誠信的商務平臺交易額連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給商戶平臺及其用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創建于1998年的“首都電子商城”(現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創性地打造了基于銀行的“信任機制”──整合銀行服務資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基本賬戶開設在銀行,資金支付通過銀行執行,保證及時準確結算,使銀行的客戶(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在信任銀行的前提下,逐漸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接入的企業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證明,防止誠信不足的商戶欺詐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保持客觀中立,成功地解決商家、消費者、銀行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各方的利益。這種模式已被同行業廣泛采納。
(二)c-c電子商務:c-c電子商務的難點是,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難找到一個信任的“支點”。在信用評級模式和擔保模式之間,擔保模式似乎更受個人用戶歡迎。第三方中介的這種以擔保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c2c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模式設計的起點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導致了資金流與物流之間的不同步、甚至較長時間的割裂,因而減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效率,比如說賣家遲遲收不到貨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無法滿足數字化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的需要。從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看,這種擔保模式是誠信體系不完備、認證注冊機制不健全情況下的一種臨時過渡模式。c-c電子商務是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晴雨表,這種誠信與支付模式,必將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創新。
(三)b-b電子商務:我們都知道,國內的b-b電子商務基本上還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階段,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購或銷售平臺,90%左右的企業甚至還沒有體驗過b-b電子商務給自身業務帶來的優勢。由于企業之間交易的額度較大,誠信問題更為突出,反過來企業不講誠信的代價
往往也很高。以大企業為核心的b-b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垂直性行業平臺,由于各方面的資質背景與行業領導優勢,誠信度相對較高;而其他類的中小企業為中心的平臺與綜合性b2b平臺上,仍然比較多的是在網上獲取信息、談判、下單、網下再商議、再談判等傳統的方式來實現。
針對上述情況,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了基于多銀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務,有幾方面的特點:
1)是基于國內各銀行的信用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買方交易支付情況實時反饋;
2)二是將資金流與信息流有機結合,款項瞬間到帳,滿足了b-b電子商務平臺中部分業務對實時交易的要求,對交易談判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3)三是能夠為企業在商業談判、下單、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務,例如:分期、保證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務要立足于國情,因地制宜。我們的經驗是,在解決支付問題的同時與賣方企業、銀行共同打造了“信任機制”,能很好地解決b2b交易中的支付、誠信、資金安全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在各方面與國際電子商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不是技術上和商業模式上,而是誠信體系、安全認證與支付方面。作為從業者,我們既需要自身誠信,更需要積極配合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創新與突破。
二、探討支付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問題
國內電子支付市場,主要包括三種業務形態:銀行或銀聯的電子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電子支付平臺,企業內部自行建設的電子支付平臺。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如下一些問題,已經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關注:
1.虛擬貨幣作為新的貨幣形式,形成了虛擬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央行的監管體系之前,及早防范風險;
2.電子支付服務的風險管理、自律與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和加強;
3.電子支付營運資格的認定、保護與發展的問題;
4.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著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務,應明確其業務范圍,促進其業務大膽清晰的創新;
5.要警惕支付行業內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損害支付服務,甚至對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起到負面沖擊作用。
6.在保護電子交易的同時,國家要考慮從支付認證、支付標準、交易透明度等角度,為工商管理、稅收征管、政府的行業管理業務統一籌劃建立一些標準上的、技術上的和政策上的準備。
7.要高度警惕電子支付行業中的洗錢、國際支付轉移、國際信用卡盜竊、國際交易稅收流失等問題;
可見,放任電子支付行業不加以監管的風險很大,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其他的支付平臺監管時,我們認為應該給第三方支付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于:利益中立,商業模式比較開放,能夠滿足不同企業的商業模式變革,幫助商戶創造更多的價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銀行的服務為基礎,與銀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電子支付服務,為銀行發展面向用戶的增值服務。很顯然,銀行的個性化服務成本仍然較高,一些銀行操作起來成本高的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能是盈利的業務。
第三方支付在近兩年飛速發展,創新應用不斷涌現,我們來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1、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1)銀行加快了處理速度和效率,企業減少了人力和時間成本;
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企業與多家銀行連接,減少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遲、付款失敗、信用欺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業競爭力
1)企業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進了許多新型創新服務的出現;
2)企業的業務覆蓋區域擴大,顧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選擇;
3)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促進了消費者消除對中小商家交易的疑慮。
3、促進產業發展
1)幫助銀行推廣了電子銀行業務,推動了b-c、c-c業務的發展;
2)銀行、企業能夠根據專注于產品服務設計與市場推廣;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觀中立地處理交易,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專業與專注,確實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發展環境也逐漸復雜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收益模式經受考驗。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漸透明,下降幅度較大,加之從交易手續費中付給銀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務的直接毛利率相當低。如果再以低于銀行成本、甚至免費進行服務,那么這些服務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業務對支付業務的補貼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用戶互聯網的免費思路來進行對虛擬經濟運行極為關鍵的支付服務,站在行業發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險的。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長計議,認定、保護、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二,創新不足,同質化競爭嚴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銀行與銀聯、企業內部的支付平臺之間的支付業務重疊比例越高,惡性競爭就越大,很容易導致支付服務商在穩健經營、高質量服務、誠信方面不出現問題,最終的結果是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利益受到損害,實力弱、缺乏創新和利潤增長點的支付平臺商被淘汰。
第三,商業
銀行的發展促使支付服務商加快創新。銀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重要戰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時個別銀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費率,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直接展開低端的競爭。銀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約以及市場不成熟制約下,前幾年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現在銀行認識到網銀業務的重要性,逐漸基于網銀發展針對用戶的在線服務。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跳出過去的業務局限,這樣才能在新的起點上與銀行達成更深入的合作,實現新的業務創新,做到雙贏。
第四,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支付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有相應的扶持政策。我們都知道,央行針對電子支付行業的管理規則即將陸續出臺,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該如何幫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較理想的環境是,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幫助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爭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統一銀行支付網關的技術規范,統一各銀行的數字證書,給市場一個相對寬松、有利發展的環境。
建立和實現安全、簡單、大眾化的電子支付功能,是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這應該是政府、銀行和支付服務商共同的責任。
作為行業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業創新的主體,應該更多發揮政策支撐的作用;商業銀行承擔著創新的職責,同時也受到自身條件的制約,對企業和個人服務能力有限,發展業務的靈活程度也有不足,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與支付服務商合作創新;
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各自有著網上、網下、全國、地方、行業等不同的性質,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對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徹的理解,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的主力,是商業銀行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在相當程度上依托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系。國內電子支付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同時并存,有著巨大的市場容量,全國性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和移動支付服務商、地方性的線下支付服務商、綜合多種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務商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支付服務商中還有不可忽視的一類,即自建支付平臺的企業,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公共服務運營商、互聯網業務運營商、電子商務企業等,他們具備深厚的行業基礎或者巨大的客戶數量,也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隊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安全認證問題
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各種商務平臺、交易平臺、支付平臺應當認真負責地執行買賣雙方委托的任務,并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其中認證中心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雖然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但我國各行業、各地區、各部門建立的電子認證機構已多達百余家,部分銀行也開始做自己的認證系統。盡管,ca認證對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交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從電子商務產業的未來發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國家從交易、支付、虛擬貨幣的監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統一各種分散的ca認證體系;第二,需要考慮買賣雙方認證、訂單認證、虛擬貨幣認證的統一注冊問題;第三,ca認證的發展,需要和應用相結合,例如在推行g2b的業務過程中(企業網上納稅等等),推廣ca的應用。第四,電子商務也要重視中小企業市場。
談到電子商務,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業才有可能從電子商務發展中獲益。事實上,根據我們的服務經驗,廣大的中小企業在產業鏈的不同環節,提供著各種各樣的產品銷售、服務提供,以及數據內容的銷售等。據數據統計,在我國: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5%;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的比重超過50%;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60%以上的出口額和46.2%的稅收收入;中小企業吸納了全社會75%的就業人員;中小企業創造了65%的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新產品來自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數量巨大,勇于創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基礎,也應該是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服務行業的重要力量。
電子錢包的當前概況
電子錢包項目參與者
一個成功的電子錢包項目需要發卡機構、清算機構以及其他機構的很好配合,同時要得到商戶和持卡人的認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電子錢包項目成功推廣的前提。
發行者。電子錢包是預付費卡,發行過程也是持卡人向電子錢包運營商預付資金的過程,持卡人使用電子錢包在零售商處消費后,運行商才把相應的金額劃給零售商戶;且持卡人使用電子錢包消費一定數目的金額后,為繼續使用,會向電子錢包中續存資金。因此,運行商始終掌握一筆數目龐大、無需付息的沉淀資金。此外,交易手續費用也是發行者的利益之一,并從出售智能卡中獲得手續費收入、退卡押金等。
商戶。電子錢包使零售商戶從繁瑣的現金處理中解脫出來,減少現金被偷盜搶劫的危險,提高支付效率和營業額。但商戶需在用卡環境上進行一定的投資,并且支付一定的費用給提供了服務的銀行及網絡運營商。大多數商戶能夠從電子錢包的使用中獲益,因此提高的銷售收益和運營效率一般大于成本支出。
持卡人。電子錢包給持卡人帶來的主要利益是支付便利,購物更為方便,不用找零,如果發卡機構設置了獎勵計劃,持卡人還可以通過獎勵積分得到額外的價格和服務優惠。
清算機構。如果有多個機構發卡,那么需要一個清算機構負責跨機構的組織清算。清算機構的利益主要是獲取清算費用。清算機構有時候還是電子錢包方案的協調人,由于存在多家機構發卡,在發卡的標準、收單的制度上都需要一個公共組長進行協調安排,清算機構經常擔任這個協調角色。如比利時的各家銀行便由銀行業協會負責電子錢包的清算。
其他機構。其他機構包括發行商和充值的機構,前者獲取市場推廣的收益,而后者主要是充值的手續費。這些機構本身不對電子錢包方案產生任何影響,充當的角色不是很重要。
電子錢包的支付特性
非實名制。實名制的作用是允許掛失和交易驗證,由于電子錢包大部分是脫機交易,如果允許掛失,那么掛失信息必須及時在各個終端生效,才能保證掛失效果,這樣對系統和終端的技術性能要求將大大提高,使得交易系統復雜,成本提高。因此為了減少錢包的維護成本,簡化交易機制,加快交易速度,大部分電子錢包都是不記名、不掛失的。這是其相似于現金的地方。
脫機交易。由于是不記名、不掛失的,無需聯機驗證持卡人的身份。出于對成本和交易速度的考慮,大部分電子錢包選擇了脫機交易的方式。由于IC卡可以存儲密碼,電子錢包也可以采用本地密碼驗證。脫機交易驗證較連線交易簡單,本地驗證的內容主要是電子錢包的真實性(是否偽卡)。因為使用脫機交易的方式,無須密碼、簽名,使得交易處理時間較短。且電子錢包無需找零,因此其交易快于現金。
小額支付。電子錢包主要是用于不適合銀行卡交易的小額支付領域。由于銀行卡的交易要求在線授權、認證,對通訊條件有一定要求,不能滿足小額支付領域對離線支付和交易處理速度的需求,因此小額支付市場成為銀行卡應用的一個盲點,而電子錢包正好具備脫機、無須密碼、機具成本小、交易結算費用低等小額支付所需要的優點,填補了銀行卡遺漏的市場盲點。由于不記名、不掛失,遺失電子錢包等同于現金丟失,損失基本上無法挽回;而且預存在電子錢包里面的資金一般沒有利息。因此,無論從風險意識還是理財意識來考慮,持卡人能夠接受的電子錢包卡內資金額度都是有限的。
使用環境相對封閉。由于電子錢包不是法定貨幣,其使用范圍與發卡機構的營銷手段及受理環境的建設密切相關,大面積推廣牽涉到更多的利益平衡,因此開放度有限,一般在小范圍、相對封閉的環境中應用比較成功。這一點在一些小的國家和地區顯得特別明顯,如香港、比利時等。電子錢包的定位于小額支付,由于區域性小額支付雖然交易筆數多,但是交易總額有限。尤其對于中小城市,一般單一的行業卡是沒有利潤的,只有通用的電子錢包才能有發展空間。由于區域小額支付的總量有限,電子錢包的利潤空間也是有限的,因此一個地區電子錢包的數目一般說來不會超過三個。這是它和其他銀行卡區別的地方。
與傳統支付渠道的比較
與現金的比較。電子錢包的定位是小額支付領域。電子錢包與現金交易相比,最主要的優點是節省交易時間。一般情況下,交易存在點鈔和找零的時間,而電子錢包恰好解決這個問題。電子錢包的清算成本低于現金管理,可以幫助商戶減少雇員偷竊、外部搶劫的風險,并降低鈔票的清點、運輸等現金管理成本。但與現金相比,電子錢包同時存在對受理環境要求較大的劣勢。因此,從純成本的角度來看,其受理環境的投入成本遠遠大于其節省的交易費用。
與銀行卡的比較。考慮到支付風險和交易成本兩個方面的因素,銀行卡主要運用于金額相對較大的支付,且使用安全,標準統一,受理終端廣泛,不受行業領域、地域及金額限制,由于是開放式的網絡和標準統一的終端,銀行卡的可接受性大大高于電子錢包。而電子錢主要用于小額支付領域,且應用比較成功的大多是相對封閉的環境。電子錢包交易的主要優勢在于,無須簽名、密碼校驗,且交易速度和清算成本較快。
與行業卡的比較。影響國內行業卡發展的兩大因素:第一是行業壟斷,在一些公用行業領域,一般都是單一經營主體,在寡頭壟斷的情況下,其發行的卡必然是用戶的唯一選擇;第二是國內的稅收政策問題,目前支撐行業卡進行支付擴展的動力是企事業單位的員工福利政策,通過購買行業卡給員工發放福利,從而達到避稅目的。銀行電子錢包與行業卡相比,最大的劣勢在于營銷渠道:首先銀行電子錢包由于無法開具發票,沖抵企業費用,因此在營銷過程中無法得到企業團體消費的支持。其次,行業卡的受理終端建設可以通過行業的行政管理力量來推動,而銀行不具備這種行政協調力量。
電子錢包交易存在的問題
采用安全的智能卡技術來代替已經廣泛使用的現金,可以減少社會上的現金流通,提高支付效率。但國內電子錢包的應用和發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障礙。
電子錢包交易產生的風險
電子錢包發行方備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約束。由于相關約束機制尚不健全,目前電子錢包發行方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賴自律,潛在風險不容忽視。為了消除客戶對備付金被挪用的疑慮,很多電子錢包發行方主動采用了銀行第三方托管模式。
這種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存在著兩方面的缺陷:一是電子錢包發行方,特別是支付網關和虛擬賬戶企業的業務特性決定了其必須在多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用于接收和劃轉客戶備付金,但無論在哪一個時點,客戶備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開戶銀行,而多數電子錢包發行方只委托其中一家銀行擔任資金托管銀行,托管資金有限。據了解,某些托管銀行結算資金量僅占被托管企業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資金托管銀行依據電子錢包發行方發出的支付指令辦理轉賬業務,無法對收款人與新型支付組織之間的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如果電子錢包發行方有意挪用客戶備付金,只需虛構交易信息,托管制度便形同虛設;即便發現客戶備付金被挪用,銀行也缺乏動力和手段,對新型支付采取有效的約束措施。
電子錢包發行方引起金融脫媒現象。新型支付組織在網上交易、銀行卡POS機刷卡交易和小額跨行資金劃轉等零售支付業務方面,對商業銀行和傳統清算組織存在較強的替代效應,帶來了零售支付結算業務的金融脫媒。在虛擬賬戶和多用途儲值卡模式下,電子錢包發行方處理了原本由銀行處理的支付業務,掌握了相關支付信息,成為社會支付信息的重要來源之一。由于反洗錢和相關記錄報告制度尚未涵蓋電子錢包發行方,導致其為地下資金轉移的行為提供了渠道。
監管政策和法律規范方面
電子錢包是準現金,在支付中的特性與現金極為相似,電子錢包的大量發行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央銀行的鑄幣稅收入,也影響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控效果。從保證社會貨幣體系的穩健來看,商業銀行(或非金融機構)發行電子現金所對應債務需要一定的儲備規定或者滿足一定的存款保證,由于其涉及公眾利益和支付體系、金融秩序的穩定,中央銀行必須對對電子現金發行者的信用進行一定的監管。
目前人民銀行對電子錢包及行業卡跨行業使用的監管政策尚未出臺,電子錢包的發展缺乏法律規范。此外,即使《銀行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討論稿對電子錢包的定義和規范也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之處。
對銀行卡是否包括電子錢包不很明確。按照《條例》定義,經過人民銀行批準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屬于銀行卡,那么電子錢包就應該屬于銀行卡的一種,應當納入央行監管并采用實名制。這與目前發行電子錢包的不記名特征相互矛盾。
目前《條例》規定銀行卡的掛失原則上立即生效。對于銀行卡來說,發卡機構是必須提供掛失服務的,而電子錢包以離線交易為主,無法實現即時掛失的功能。
銀行卡交易必須保留交易憑證。一些電子錢包非但不記名,而且也不能追蹤卡之間所有的資金劃撥交易,這一特征與《條例》對銀行卡的規定也相互矛盾。
系統建設缺乏總體規劃
目前,小額電子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普遍存在著缺乏前期總體規劃,各方工作協調不夠的問題,導致一些地方的應用系統重復建設、投資周期長,影響應用系統合理、健康和全面的發展。同時,技術規范的制訂工作相對滯后,各家一卡通公司推進速度不一,交易成功率、受理效率、差錯處理能力以及業務創新能力存在很大差異,也為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一卡通系統擴展性、兼容性造成了很大障礙。
小額電子支付項目獲得成功的首要前提是獲得廣大的使用群體,而獲得持卡人的認同,成熟的受理環境是關鍵。但受理環境建設不僅在布置機具方面需要很大投資,而且涉及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之間的利益協調。除了大城市公共交通等特殊行業外,跨行業聯合、系統開放、終端共享是小額電子支付被廣泛接受,并給發行者帶來盈利的必要前提。可見,跨行業、跨地域應用不僅是市場推廣的基礎,也是項目盈利的前提。要大規模建設小額電子支付的受理環境,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業務標準是基本前提。
國內現行的行業卡有加油卡的標準、社保卡的標準、建設部的標準,這些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不能互相兼容。它們不僅帶有不同的行業管理職能,而且其支付功能也都帶有行業特點,不同的支付標準造成各個行業卡不能相互通用,影響了它們發展成電子錢包、跨行業使用的可能。因此,如何將行業卡的行業管理職能與支付職能分開,統一支付標準,從而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業務標準下,大力發展電子錢包,也是尚待解決的問題。
政府、部門間利益難以協調
小額電子支付清算項目的建設與發展蘊涵著高額收益,也涉及項目運營主體、多個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運營商、銀行、持卡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與之相關的各利益集團出于不同目的,對項目的拓展施加著不同的影響,單靠項目運營主體很難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如果小額電子支付清算系統要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互聯互通,各地政府間的協調工作會更加困難。
國內的金融政策和管理非常嚴格,從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來看,行業用卡原則上是不允許跨行業使用的,如果要跨行業使用,就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但是,由于國家目前正在鼓勵發展“一卡多用”,各部委如建設部、社保部都下達了相關文件,加上行業用卡與一般的金融卡、會員卡有著很大區別。因此,關于行業卡跨行業使用的范圍和限度,各方意見并不統一。鑒于小額電子支付進入小額支付領域具有很強的金融屬性,如果應用范圍和深度擴大也會面臨更大的金融風險。
監管及政策建議
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
建議制訂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并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種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言,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原則,同時考慮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綜合權衡是否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無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發行主體,都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準入條件。
細化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條件,并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詳實資料,以評估申請項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統運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系統運行流程資料、系統安全信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系統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經營連續性計劃、系統的獨立外部審計意見等。二是多用途儲值卡的相關資料,包括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存儲金額的限制和每筆交易金額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審計痕跡,卡的制造、保存、儲值、銷卡的安排和內部控制,處理爭端安排等。三是資金管理安排,包括對儲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安排,對儲值沉淀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商業計劃,包括預計項目啟動時間表,系統被公眾接受的調查報告等。
消除電子貨幣業務的負面影響
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儲存限額,電子貨幣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轉讓、贖回、透支,是否應對電子貨幣價值予以計息,是否應有期限限制等。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需根據吸存資金總額繳納一定的準備金,并由商業銀行負責對該準備金賬戶進行監督;對于因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形成的電子貨幣,應要求支付平臺必須及時將真實交易資金返還給賣方;為防范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濫用預存資金,應限定發行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和高風險業務投資比重;對于通過電子貨幣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應界定刑事責任,以杜絕和懲戒電子貨幣違法行為;央行對電子錢包的技術標準有必要實行嚴格的規范,因為電子錢包的惡意充值和偽造只有在批量上送清算時才能被鑒別出來。
建設統一的受理環境統
統一的受理環境統建設是電子錢包發展的基本前提,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終端共享的發展策略會給小額電子支付的發展,尤其是受理環境建設造成很大的投資浪費,中國的銀行卡發展的過程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雖然央行頒布了PBOC 標準,但是非接觸式金融IC卡尚沒有統一標準,因此現行銀行電子錢包的標準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同時,銀行還應該重視電子錢包標準的實際應用,向其他行業逐步推廣。而實現電子錢包標準的推行,以及跨行業的資源共享、行業整合在所必然。借助政府的力量整合行業卡,統一支付標準并實現跨行業的資源共享,不僅有利于整個行業卡和電子錢包應用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銀行小額電子支付清算交易平臺
小額消費支付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假設以中心城市和發達地區為應用推廣的范圍,按照2億人口的10%計算,將100元以下的小額消費轉換為電子支付,將蘊藏著20億元/天的巨大的交易量以及沉淀資金等市場機會。小額電子支付清算系統,是城市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要求,可以收集和統計準確的交易信息,為運營單位制訂運營計劃、修改運營方案提供了數據支持。全國交易網絡的建設,將在更大范圍內收集消費信息,提高信息資源的共享性和整合性,對于政府主管部門了解各運營單位的交易情況和居民的消費習慣,更好地從宏觀上對行業發展進行調控、引導消費方式、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決策參考。
加強對電子貨幣洗錢的防范
一、先合同階段:信息義務和透明度
先合同階段的歐盟電子商務立法要求網絡消費交易過程盡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應該提供充分信息,使消費者做出深思熟慮的決定。它主要涉及信息義務和透明度問題,如廣告、商業通訊、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的要約以及有關合同和合同義務的信息等問題。
(一)廣告和商業通訊
歐共體誤導廣告指令第1條規定,禁止商人刊登誤導廣告,使消費者避免誤導廣告及其不公平結果;比較廣告不應該是誤導性的,不能在刊登廣告者和競爭者之間產生混亂,不能懷疑或詆毀競爭者的商標、商業聲譽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競爭者的商標、商業名稱等。歐盟電子商務中社會信息服務指令界定了“商業通訊”這一術語,即旨在直接或間接促進商品、服務或公司、組織或個人的形象,追求某種商業、工業或藝術行為或從事某項自由職業的任何商業形式。該指令第6條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商業通訊行為必須能夠明確辨認。例如,成員國允許服務供應商采取的打折、抽獎和禮品等推銷商品的報價形式,但這種推銷商品報價條件的表達必須肯定、清楚和易于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要約
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向服務接受者和主管當局提交一些簡明且長期有效的信息,具體包括服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包括電子郵箱)。該指令第4條規定,商人在締結任何遠程合同之前的相當期間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身份信息,如果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應商必須提供明確地址;在締結網絡消費合同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所推銷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務的主要特征,合適的運輸費用等;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使用遠程通訊方式計算費用的信息,而不是基本費用;必須通知消費者有關推銷或價格的有效期限,或有關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間。歐盟價格指示指令第3條也規定,價格信息必須明確標明銷售價格和產品的每測量單位價格,特別是必須指明它是否包括稅費和運費。
(三)合同和合同義務
網絡消費過程本身應該透明化,使消費者明確在哪個階段需要做出何種決定,這種決定有何后果以及事后能否改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商人必須給消費者提供與合同和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有關支付、運輸、履行、撤銷權、售后服務和保證的信息,并給消費者提供明確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訴。此外,消費者也許并不熟悉締結電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在約定做出前,明確提供締結合同所必須遵守不同技術步驟的信息,是否發送合同文本及其能否收到的信息;消費者在發送指示前必須被通知合同語言,以及辨認和糾正錯誤的技術方法。
二、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
(一)電子商務合同
進行網絡消費交易之前,首先關注的是怎樣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樣執行該合同,這就涉及這些事項的幾個細節問題:(1)合同條款。歐盟《不公平消費合同條款指令》第3條規定,格式合同條款是不公平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商人聲稱這種條款經過私下談判,那么他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2)要約和承諾。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如果消費者通過技術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務供應商就必須通過電子方式毫不延遲地承認收到消費者的指示;消費者做出指示之前,允許他通過合適有效方式辨認和糾正輸入錯誤,以有效地接受服務。(3)撤消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6條規定,消費者必須享有至少7個工作日的撤銷期間;在該期間撤銷合同,消費者既不受懲罰也不需說明原因,但要支付返還商品所需的直接費用;而商人必須在30天內盡快償還消費者預先支付的任何費用。(4)履行。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7條規定,在消費者提出訂購之日起,供應商必須在30天內履行合同,否則應該在30日內盡快償還消費者支付的任何費用。(5)擔保和責任。歐盟消費商品銷售擔保指令第2條規定,送達的商品必須與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供應商應該就所送達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第3條)。從送達之日起2年內,供應商應該對其商品逐漸顯露的不一致承擔責任;但締結合同時消費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視這種不一致時例外;商品在送達后6個月內開始顯露的任何不一致,將被假定送達時已經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證明,或這種假設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質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質(第5條)。根據該指令第6條,供應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擔保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其擔保文件或廣告中規定的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必須用書面文件表達,并可在購買前自由查詢,特別要表明擔保的期間和范圍,以及擔保人的名稱和地址。供應商締結的任何合同條款或協議,只要它直接或間接剝奪或者限制指令所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二)電子支付
在網絡消費交易中,支付及其調整規則甚至比其他商業方式更重要。雖然締結網絡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電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網絡消費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為確保電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討論以下幾個問題:(1)撤銷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8條規定,如果消費者的支付卡發生與電子合同相關的錯誤使用,那么消費者可以不受懲罰地要求取消該支付。(2)用戶責任限制。歐盟委員會電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議第6條規定,當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時,消費者被通知的丟失或失盜的賠償責任不能超過150歐元,但消費者行為具有特別疏忽或錯誤時不能適用該責任限制。通知后消費者不再對任何損失負責,除非他繼續進行錯誤操作。如果支付的發生沒有確定有形的表達,或者沒有電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認證,那么消費者不須對任何損失負責。(3)用戶的義務。歐盟委員會上述建議第5條規定,為了保持平衡和實行誠信支付,消費者必須采取合理措施,履行確保電子支付工具的安全義務(如使用PIN代碼)。消費者一旦知道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后必須盡快通知發行者,如果發行者帳戶發生錯誤或其他不正常時,消費者必須盡快通知有關支付的服務供應商。
三、后合同階段:爭端解決
在締結電子商務合同后,關于合同的履行可能發生糾紛。歐盟立法規定了以下兩種解決網絡消費交易糾紛的方法。
(一)法庭內訴訟制度
網絡消費糾紛發生后,任何個體消費者都可以向法院。歐盟保護消費者利益指令第3條規定,任何在確保消費者集體利益中具有合法利益的實體機構都有資格,但這種實體機構必須按照成員國的法律組建,并必須獨立于公共機關,成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專門組織,具體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且,這些實體機構必須有權對網絡消費交易中的任何侵權行為提訟。根據該指令第2條,法院或合適的行政當局應該設計一套程序性規則,確保這種實體機構有權提起禁止或義務性訴訟。
(二)法庭外爭端解決機制
通過第三方的積極干預,爭端可能在法庭外解決。歐盟委員會消費爭端法庭外解決責任機構之適用原則建議規定,網絡消費爭端的法庭外解決則可使用不同模式:(1)磋商。消費者應該首先聯系服務供應者,并通過協商友好解決爭端。(2)調解。即一個公正的第三人(調解者),作為一個中介在需要解決爭端的當事人之間進行溝通的過程。(3)調停。即一個公正的第三人(調停者),幫助存在分歧的當事人達成相互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和調停都是第三人促成網絡消費爭端解決的法庭外解決程序,即將爭端雙方召集在一起,幫助他們達成一致同意的解決方案。(4)仲裁。它是一種兩個或更多的當事人同意讓公正的第三人(仲裁者)解決其爭端的程序。仲裁是第三方給當事人建議或強加某種解決方案的庭外爭端解決程序。
四、歐盟關于消費者信賴利益的電子商務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產品有缺陷,產品的制造商、供應商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行為的合法性及其缺乏故意和過失都不是有效的抗辯理由。嚴格責任原則立足于市場經濟和社會本位,以舉證責任倒置和產品安全需要為基礎,平衡強勢商人和弱勢消費者的利益,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例如,歐盟《關于消費商品銷售及其相應擔保幾個問題的指令》就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為了懲罰加害人的過錯行為,歐盟電子商務立法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不以實際損害為標準,而與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惡意程度等成正比,它遠遠超過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在網絡消費交易案件中,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大的社會功能,一方面毀滅性地打擊和懲戒了不法商人的違法行為,使其喪失了危害社會和消費者利益的基礎,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救助和補償受害人以其他形式無法得到補償的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先進的立法方法:細化與借鑒
信息和通訊領域的技術發展異常迅速,數字化、多媒體化和國際化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這體現在歐盟立法上,一方面盡量使立法細化,另一方面借鑒其他國際組織的先進做法。僅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問題上,歐盟就頒布了80多個指令或決議,例如《關于建立歐盟特別審判系統以解決消費爭端的指令》、《信息社會中消費者保護準則決議》等;同時大膽借鑒OECD《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準則》(1999)、UNCITRAL《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和WTO《關于電子商務的日內瓦部長宣言》(1998)。
(四)公平快捷的網絡消費爭端解決機制
瞬息萬變的電子商務市場要求公平高效的網絡爭端解決機制,促使歐盟法庭內訴訟制度實行公訴、集團訴訟和小額訴訟等原則。公訴原則是指公訴人在缺陷產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時對制造商提起“公共”訴訟。集團訴訟原則是指消費者協會在刑事犯罪案和直接觸犯“消費者集體利益”案中提起民事訴訟,直接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小額訴訟原則就是設立一些小型、手續簡便、受理小額消費糾紛的消費法庭,方便消費者訴訟。而與消費爭端相關的經濟價值和司法解決的代價之間比例失衡,使傳統的民事審判程序不能及時解決網絡消費糾紛,從而促使歐盟法庭外爭端解決機制的產生和使用(包括合適的電子方式),因為該程序可以縮短爭端解決期間,減少消費爭端的解決成本,對消費者和商人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