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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細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合同管理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合同管理細則

第1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共同責任;相關策略

由于我國的國土面積比較龐大,國家在土地管理以及保護上也出臺了許多的法律以及法規的支持,在開展土地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技術以及政策等各個方面,管理內容比較復雜,管理任務也比較繁重。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使各層管理人員能夠及時掌握土地資源利用的各種信息,進而實現土地資源的統一化管理,對開展土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方法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對解決我國土地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以及困難有很大幫助,這種管理機制主要是把我國各個地區的人民政府作為該地區土地管理以及土地保護的主體,他們要對該地區土地的利用情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比如說建設用地、農業用地、工業用地、未開發土地、林地以及土地總面等有一個綜合性的掌握,并承擔著最重要的土地管理以及保護責任。在實施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土地保護最高責任人是政府的一些主要領導,而直接責任人則是負責土地管理以及保護的分管領導。國家各級政府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局等政府部門要進行積極的協作,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在開展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土地保護法律法規,真正把國家政策落實到實際管理中來。

(二)各個政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

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局以及政府管理部門一定要發揮好自己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的各項法規政策來履行自己的職能,真正做到對土地利用的合法性以及真實性負責。另外,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各種擬建項目時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市場準入標準、產業政策以及發展建設規劃等的具體條款,并嚴格按照土地開發的審批制度、核準制度以及備案制度來執行。對于城鄉土地管理以及規劃部門來說則必須要強化城鄉土地規劃的編制以及實施工作,不斷強化城鄉土地管理以及規劃部門的監督職能。國家的農業管理部門在對土地資源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對我國農田以及其他類型的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做好耕地質量建設以及管理工作,并結合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及時對基本農田的補劃進行必要的驗收。我國的勞動保障局必須要充分了解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基本狀況,并根據審核意見書來落實國家所提供的社會保障政策,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基本利益。而國家監察部門在土地資源管理中主要扮演著監督以及監察的角色,它的基本職能是與國家土地資源保護局進行積極地配合與協作,檢查與監督其他職能部門在貫徹以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以及保護政策法規的情況,對于其中的各種違法亂紀現象進行及時的處理。除此之外,國家還設置有專門的部門以及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配合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以及保護部門依法對我國的土地資源進行檢查與監督,有效保障我國的土地資源不受到任意破壞;部門是政府部門領導及管理人員與基層民眾進行溝通的主要渠道,通過群眾上訪的各種案件及時了解基層土地管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國家各級職能部門必須要充分發揮出其管理以及監督職能,并進行積極地進行協作與配合,為國家土地資源的管理以及保護做出自己的貢獻。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作用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有助于國家各種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實

不管在什么時代什么背景之下,土地都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土地作為一種具有公共性質的資源,對人們的生存有重要意義,因此,對土地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管理對國家以及社會各個階層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同時也是保障各種社會生產以及生活活動能夠正常運行的基礎條件。近年來,我國在發展各項事業時都更加注重落實可持續發展政策以及科學發展觀,土地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可持續發展政策以及科學發展觀的落實情況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各級政府部門必須要做好其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工作,嚴把土地開發與利用關,使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在我國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中,各種管理問題依然時有出現,甚至還在不斷蔓延。而在對土地資源實施管理與保護的過程中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對提高土地資源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資環節約觀念以及土地保護觀念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有效的土地資源共同管理責任機制,使各個職能部門管理人員能夠及時掌握與了解各種土地信息,進而促使其把國家的各項土地保護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規范各部門的工作行為

雖然,我國歷來都比較重視土地的開發、管理以及保護工作,但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之下仍舊存在較多的問題,致使管理比較混亂,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在執行國家各項土地保護政策時難度較大,也缺乏必要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是指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審批意見監督機制來規范管理過程中的各種不良行為,實現各個部門管理過程中的有效銜接,并明確劃分出各個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以及工作內容,對工作程序進行必要的優化,使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還可以對各種違規使用土地的情況進行依法查處,在實施跟蹤監管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違法使用土地資源的現象則必須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法規對其進行強制性查處。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可以使我國各職能部門全面認識到自己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不斷提高其責任意識,使其在責任感以及社會壓力之下來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切實做好各種土地資源的管理以及保護工作,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現代化建設作出自己的貢獻。

結語:

土地資源管理是國家各項管理工作職工的一個重點以及難點項目,它不僅需要個職能部門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還要求其積極與其他職能部門進行必要的協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極大地方便了土地管理過程中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幫助其及時了解國家的各項土地政策以及基層土地利用情況,給高層管理人員對土地實施宏觀調控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張益項,趙利斌,侯雪.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 經濟師, 2011(04) .

[2]宋雅建,包振宇,王思鋒. 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思考[J]. 中國土地, 2009(04) .

[3]張林山.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問題分析與政策展望[J]. 宏觀經濟管理, 2011(03) .

第2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內容提要: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其規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并無不妥。據此,相應發生擬制的債的免除效果,即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只要次債務人未實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或者履行清償義務不足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并不消滅,債務人應當承擔債權讓與的保證清償責任。對由此產生的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應設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且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的規則。相關司法解釋中僅有“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還不夠完備,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其效力歸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代位權被認定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范圍內,相應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對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性質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會影響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效力歸屬的一些基本規則,實有探討的必要。否則,現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還是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合同法解釋(一)》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性質

    (一)對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痹撘幎m然明確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其并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如此,就無法確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歸屬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功能,還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全體債權人的共同的保全,則其宗旨在于“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1]其內涵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而非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債的保全性的代位權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3]最早在法國民法中確立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種性質設計的。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歸屬于債權人。[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是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這樣“將無異于使債權人的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5]由此,甚至可以推導出債權人具有直接(優先)受償的權利。[6]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經判決或調解成立后,在債權清償程序上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擔交付所受領的次債務人清償債權標的的債務,從而債權人可將該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抵銷,由此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其效力在本質上與合同債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僅僅在代位債權的實現方式上有所區別。在合同債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債權所取得的債權清償財產,須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人一般是從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中實現自己的債權。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怠于受領的,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7]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債權如果得以成立,應當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債權人債權及債務人債權均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等適當場合,為省去債權清償給付與受領的環節與程序,代位債權人于受領后借助于債務抵銷制度,將自己對債務人負有的交付所受領的金錢等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金錢等債務抵銷,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

    (二)司法解釋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定性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合理性及其實施規則的不足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睆奈牧x解釋出發,該條規定所確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與合同債的保全有明顯差異。第一,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屬的形式方面,其明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不必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該條規定并未明確代位權經審理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性質是次債務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履行債務清償的形式上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三,其將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成立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這就從性質上將人民法院的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而法定化地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如果按照合同之債的保全規則,債權人代位主張債權經法院審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直接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8]第四,該條規定僅指明“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至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是否要求以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為條件,并不明確。對此,較為合理的解釋是,因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其實際結果是,債務人以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替代債務履行,消滅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次債務人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了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次債務人轉而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次債務人無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滅。所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審理予以認定的,擬制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效果,同時,債權人拋棄該債權,免除債務人的相應債務。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與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功能有本質不同,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質是在金錢債務場合,借助于抵銷制度,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了簡易的債權回收手段的功能”。[9]筆者認為,前者與后者雖然在外觀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即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均產生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但是前者是在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債權已經轉移,所以在法律關系性質上是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后者是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其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是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只是借助于抵銷制度間接地歸屬于債權人。

    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在債務清償的實際效果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的受讓而取得債務人對其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得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因次債務人的清償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同時也豐富了債務清償的方法和途徑,使債權人通過代位債權的行使實際上獲得了類似于意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償債務的效果?!霸瓌t上,債務應由債務人清償,但考慮到債的目的以及要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債的給付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償債務”,[10]在債的履行和清償制度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清償,其效果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清償是一樣的。

    二、行使代位債權而未獲次債務人實際清償或清償不足情形的調整規則

    (一)代位債權范圍內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內涵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判決或調解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了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此當不存疑義,問題是該規定對此債權轉移內涵的界定并不明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既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的那一部分,同時還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中由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因此代位債權一經審理認定,相應判決或調解的生效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務人既然將自己享有的債權讓與債權人,那么作為對價,債務人理當要求債權人免除其相應的債務。同時,因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消滅。這樣,代位債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生效,在判決認定的代位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已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要小于或者等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其均可以發生相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實際效果。

    由此可見,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情形下,在相應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的債務清償部分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自無疑問;同時也不會發生次債務人對法院認定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實際清償不足,以及對該清償不足的代位債權又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責任

    首先,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債務清償責任無豁免理由。

    雖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但是,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認的債權不一定必然得以實現,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出現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不足的事實。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權人就缺乏再要求債務人對此未能清償或者清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或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這樣,“在債權人進行的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盵11]如此設計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與合同法上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債權人實際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為此,經法院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法定化的債權轉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可因擬制債的免除而消滅,但是,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債務人不得豁免債務清償責任。

    其次,債務人應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讓與債權的清償擔保責任。

    在肯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是債權債務法定轉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債權人代位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數額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予以消滅;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為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部分仍然負有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所以,在法律關系上,債務人并不是對該次債務人沒有實際清償的債權直接負有債務,而是由債務人對此負轉移債權清償擔保責任。

    具體而言,為達到由債務人實際清償的目的,應當設定的規則是: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轉移其對次債務人之債權時,對次債務人清償不能或不足的部分應當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附帶有條件的,該條件就是債務人應當對次債務人未能實際清償代位債權人的債權的部分承擔清償擔保責任。這種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債權行為所附帶的保障債權人對該受讓債權能全部獲得實際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因為受讓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實際免除了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設定債務人的這一清償擔保責任對債務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這樣,在次債務人沒有或未能全部實際向債權人清償代位債權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承擔繼續清償的擔保責任,既無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又實現了對債權人實際利益的保護和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效益。

    最后,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合法理。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此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權數額應負有連帶清償責任。”[12]該觀點就此種代位權訴訟中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對認定的代位債權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并未明示,即該連帶清償責任究竟是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保證債的清償責任還是債務人、次債務人作為多數債務人連帶對代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的連帶之債呢?

    如果是前者,這種連帶保證責任來自于約定還是法定必須要明確,否則,不但該連帶保證責任的發生依據會有隨意性,而且關于該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期間等也易產生糾紛。

    如果是后者,則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其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即使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可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消滅。因為如果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由于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法定擬制免除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債務人又如何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呢?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代位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的轉移,“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又認為“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的觀點顯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將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相應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替代債務履行,并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的前提下,斷然不存在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的條件。這是因為如果此處要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連帶之債的基本規則,“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于債務人中的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4]那么,代位債權人既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也有權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如此,《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中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推斷《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本意,債權人的代位權經法院認定成立后,不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并由其免除相應債務以使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且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經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與后果,如果此時仍然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純屬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關系復雜化。

    三、關于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事實效果的調整規則

    (一)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具有比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采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并且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采取的是訴訟模式,代位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后,其自然有權就已受讓部分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在此情況下 ,代位債權人獲得次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在法律上已經與債務人沒有關系了,如果債務人同時還向其他人負有到期債務,代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償的問題了。這樣所產生的結果乃是,通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安排和實施,作為債務人共同債權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獲得了優先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效果。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效果來源于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以及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歸屬的性質。這樣設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確像有關學者擔心的那樣會產生代位債權人優先債權。本來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與代位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受償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況下,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卻成了居后的債權人。這一結果違背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對此,需要對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債權平等宗旨。

    (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的調整規則

    不可否認,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有優先受償債權,這的確是由于界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而產生的。對此,較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在鼓勵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減少“三角債”、提高債權清償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基礎上,合同法司法解釋應當為債權人代位權經訴訟被認定成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后果設定一定的規范規則以維護債權人平等原則。其具體規則可以是:在維持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免除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之規則的同時,如果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債權轉讓(代位債權)。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須通過法院審理才能實現。即使將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設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事實上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及直接履行而實現,然而這種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只是事實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債務人同時也行使代位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該其他債權人也能獲得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在代位債權人缺乏約定的債權擔保權以及經濟政策上需予優先照顧事由的情況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優先受償權,也不會享有較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正因為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是事實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證這種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權而獲得對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優先受償權利。與此同時,雖然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以相應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這與債務人任意履行相當;但是,債務人“任意履行規則也有其適用的前提,即債務人責任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倘若不夠清償,仍然允許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可能發生有的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清償,而其他的債權人不能獲得完全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至為不公”。[15]也就是說,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破壞了(一般)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該事實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效果與在法律上設置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張自己債權以充實自己的責任財產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對代位債權人制度帶來的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

    四、關于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的后果的調整規則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是該司法解釋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該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一)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所確定的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規則中,債權轉移的生效是以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并生效為標志的,所以,如果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后,次債務人作為被告,直接向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經法院審理認定次債務人的此類抗辯主張成立的,則會部分或全部地影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可強制執行債權的范圍和數量,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消滅的抗辯權、債權抵銷的抗辯權、債權已罹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等。這種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認定成立的范圍和數額內,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相應地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債權人的代位權自然難以成立。這樣,《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后果也自然不會發生。由此可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其相應的范圍內就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

    (二)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的歸屬

    按照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在債權人行使代位債權的過程中,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主張的因其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權的后果自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因為債權人受讓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除了形式外,與一般債權讓與并無本質不同。這種債權轉移發生了債的主體的變更,并未改變債的內容,“債的同一性并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隨同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盵16]所以,為保證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自然可以向代位債權人主張。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也就沒有必要再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制定規則,只要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則即可。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方式是法院訴訟,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是訴訟當事人,在此合同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代位債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所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就不成立。既然債權人的代位債權不成立,自然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進一步而言,既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不會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結果,次債務人就缺乏向債權人抗辯的基礎,也就沒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必要。如此一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要件不具備,代位權就不成立,也無債權債務的轉移,就無次債務人抗辯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為什么《合同法解釋(一)》還規定在代位權被認定成立前次債務人可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呢?難道是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顧此失彼嗎?其實,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基礎和理由并不是債權人受讓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使債權原有的瑕疵隨同移轉于受讓人,次債務人可以對抗債務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債權人;而是因為此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沒有理由將第三人(如次債務人—筆者注)置于與債務人自己行使其權利相比更為不利的地位?!盵17]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的實質還是對債務人的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質上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抗辯權成立的后果與一般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抗辯權成立的后果在內容、主體和對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遺憾的是,《合同法解釋(一)》并未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以后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后果及其歸屬,從而使得在不能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情況下,在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成立的后果的歸屬與分配方面缺乏規則。

    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除了有必要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外,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相關規則

    (一)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構成條件與客體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清償。這既是對合同代位債權制度帶來的這種(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對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權的必要的實質性的保障,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只要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代位債權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相應予以消滅,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的,已造成或者將來必然會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享有此權利。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項撤銷權的客體是(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與其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為之中,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這一撤銷權不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銷權,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針對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當然,其本質還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18]也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復至行為前的狀態”[19]的民事實體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此權利可以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清償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又將該已清償的財產原物返還或者作價回復給次債務人。

    (二)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應當采取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方式。因為雖然德國民法等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采取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與意思自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結果”,[21]但是考慮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的客體是其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的發生原因—債權的轉移是通過法定的訴訟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范均要求通過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的方式行使對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如果該撤銷權的行使不采取訴訟方式則既難以保證此撤銷權產生有效結果,也不符合法律行為的體系效果。

    由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直接針對的是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因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是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在該撤銷權訴訟或者仲裁中,以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在效果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和債權受償行為并不影響代位債權成立的訴訟認定結果,如果經訴訟認定代位債權成立,次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在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同時,(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向其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則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就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平等受償利益,因該撤銷權要件缺乏,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不享有這一撤銷權。

    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已認定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因此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那樣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當擔保的,因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再享有該撤銷權,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應當以撤訴形式或者訴訟調解、和解形式結束。如果作為原告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訴,也不愿意庭內調解、和解的,法院應當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享有這一撤銷權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期限,因該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共同利益,所以準用我國《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即可。

 

 

 

 

注釋: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第2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頁。

[2]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頁。

[3]同上注,第115頁。

[4]參見王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載李國光主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第48頁。轉引自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6頁。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8]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頁。

[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116頁;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劉挺、王文信:《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的數額應負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4]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頁。

[15]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91頁。

[16]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7頁。

[1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4頁。

[1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頁。

[1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8頁。

第3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一月份以來,我廠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礎。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按照《***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1-10月份以來,共簽訂三類自購合同共計14份,其中:由供應科簽訂的自購材料合同8份,總標的額86199元;由機電科簽訂的自購配件合同5份,總標的額24789元;自購機電設備合同1份,總標的額56248元,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局、廠聯審,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有效地保證了企業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開展,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廠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廠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我廠合同管理二級負責制,明確合同審查員和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工作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制止,并嚴厲追究其承辦人員責任。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合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案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4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契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場交易的重要紐帶,一個企業對外發生的絕大多數業務都是通過合同聯系起來的,生產經營中的法律糾紛大多源于合同風險,企業的經營成敗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既是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更是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需要。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合同數量多、合同標的額大、合同類型豐富,在企業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類別將不同合同劃分到相關業務部門分類管理,同時明確合同綜合牽頭管理部門。綜合管理事關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意義重大,本文主要從合同綜合管理角度論述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加強合同管理。

合同綜合管理主要體現在綜合牽頭上,把防范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作為核心思想貫穿合同管理始終,認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權、審文本、監履約、查合同、解糾紛、教業務”八項重點工作,積極促進各部門之間、總部與基層單位之間的協調互動,建立以“綜合牽頭、專業分類、協調互動”為管理原則的閉合的、聯動的合同管理體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無規矩不成方圓”,企業合同管理必須要有一套協調、務實、科學的制度體系,從而使合同管理實現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首先,應當制定合同綜合管理辦法,主要明確各部門職責、管理原則、工作流程以及罰則等,切實解決“合同多頭管理,實際無人管理”的問題;同時,有必要在綜合管理辦法中明確本單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標準、簽約權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據合同管理的各環節,制定操作性強且切合企業管理實際的管理細則,如合同評審管理辦法、合同履約監控管理辦法、合同印章管理辦法、合同代表授權管理辦法、合同檔案管理辦法、合同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管理辦法、合同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等。制定上述細則主要把握兩點:一是要注意與合同綜合管理辦法以及各個細則之間的銜接對應;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滿足防范風險的需要,又要盡量簡潔明快;還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和現場項目管理需要,制定有關操作指引和指導意見,比如制定調價索賠操作指引,制定加強合同檔案資料保管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指引、意見和上述管理辦法、細則,共同組成了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另外,為了讓合同管理相關人員對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較直觀的了解,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管理辦法、細則、指引、意見等,制定流程圖,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觀、清晰,便于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標準文本

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特別是合同管理員大多數是工程建設專業出身,一般對合同法律知識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較復雜,條款多、內容多、類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有必要推行標準文本,從而提高基層項目合同簽訂水平。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先分析統計本企業簽訂的各類合同,就主營業務相關的經常性、反復性的合同制訂合同文本,并邀請基層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征求意見,甚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充分討論,最終從法律、各專業口、基層一線對合同文本把關,從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業管理實際,又能達到防范風險的需要。合同文本對本企業來講要作為強制標準,統一推行,在合同監督檢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來抓,對于因市場、法律要求等各種原因確實不能使用本單位制定的合同文本應當的,給予匯報解釋。合同文本后,要對企業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主要講解合同文本條款以及在實踐中如何運用,讓相關人員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時間后,一般兩年比較合適,綜合管理部門要征求專業部門和基層一線的意見、建議,對合同文本進行修訂,從而保證合同文本滿足生產經營實際需要。

三、管授權――主管合同代表授權委托

這項工作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權管理辦法,明確授權管理部門職責、授權程序、罰則,制定授權委托書樣式;二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合同代表授權管理辦法,認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權工作,仔細核實被授權人的授權權限及時間,并建立授權臺賬。需要強調的是,要關注授權期限完畢后授權委托書的歸還情況,防范表見;對于越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罰則進行處罰,嚴肅授權紀律;三是要認真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授權書,主要核查相對方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權人的權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權,必要時要通過工商局或有關途徑仔細核實,防范無效、表見等,避免給企業造成損失。這里再補充說明,除核實相對方合同代表授權外,還要發揮法律部門專業優勢,審查相對方的資信狀況,包括簽約資格、履約能力、以往的履約信譽等,具體如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產負債情況、相關業績等。

四、審文本――會簽評審合同文本

作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會簽評審合同的重點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及法律風險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辦部門、相關業務部門起草、會簽評審把關。

一是制定合同評審管理辦法,明確各部門評審合同的職責、合同會簽評審流程,以及合同評審意見的反饋等。目前,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都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評審有必要實行多級會簽評審制度,如某項目部要簽訂合同,首先由該項目部相關部門對該合同進行評審,然后提交項目部的上級管理單位各部門進行評審,通過多級把關,防范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

二是認真評審每份合同。要重點審查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主體資格不當則影響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條款掛一漏萬,特別是注意防止漏掉違約責任,實踐中許多項目部不重視違約責任的約定,認為合同雙方關系很好,不會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爭議不利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嚴謹、用詞不準確,從而產生歧義,不能完全體現雙方的真實意志;要關注支付條款,建設工程工期長、金額大,如果付款條件不明確或嚴苛,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墊資施工,因此必須審核付款條件、比例;另外,要關注主合同、從合同關系,原協議和補充協議關系等。合同評審后,綜合管理部門和各業務部門應當督促評審意見的落實,基層項目應當對上級單位評審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反饋,從而保證合同會簽評審制度的閉合性。需要強調的是,合同評審切忌流于形式,實踐中不少企業的合同評審都存在滯簽、倒簽現象,甚至會簽評審合同只是為了應付各種檢查,這些都要通過有關罰則給予堅決處理,從而保證管理制度得到嚴肅執行。

五、監履約――監控合同履約情況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項目分布點多面廣,合同期限長、標的大、類型多,從企業總部角度進行履約監控的難度相對要大,是許多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約監控管理辦法。筆者認為,履約監控的重點應當是合同變更的程序、往來信函(包括會議紀要)的簽收與發送、簽證管理、調價索賠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進度及質量等。

二是注意履約過程中的證據保留。在履約過程中及時發出必要的書函或簽證,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施工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需要強調的是,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書面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例如,發送的書函必須要獲得對方的簽收,現場會議紀要需各參會人員簽字,否則難以成為有效證據。另外,現場管理人員要重視簽證,否則發生爭議無法舉證,履約監控管理辦法應當明確簽證的責任主體、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細化制定有關簽證管理辦法。

三是重點監控發包方的付款情況和本單位(施工單位)、分包方的工程進度及質量。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發包方除前期義務、協助義務外,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付款,因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發包方付款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同時,要關注本方工程進度及質量,防范自身違約。

四是重視調價索賠工作。由于建設工程規模大、工期長、工藝多、現場復雜等特點,因各種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現象很多,再加上發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誤等,因此調價索賠是挽回成本損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業創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要制定基層項目調價索賠的有關操作指引,并對現場調價索賠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臺賬。實踐中,許多施工企業無論是基層項目部還是總部,對本單位合同簽訂數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數量以及合同履行完畢數量等無法準確掌握,顯然不利于對合同進行綜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約監控。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臺賬,可以考慮從總部到基層都統一臺賬格式,并由各業務部門建立分臺賬,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匯總各分臺賬為總臺賬,并定期對合同臺賬進行分析梳理,從而達到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六是及時正確行使合同權利?!逗贤ā访鞔_規定了合同抗辯權,但大多數施工企業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施工企業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另外,積極行使合同抗辯權,也是應對發包方、分包方、供貨商等索賠、訴訟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監督檢查合同管理情況

許多建筑施工企業都很重視合同監督檢查,但實踐中制定合同監督檢查制度的企業并不多,從而加大了合同監督檢查的隨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監督檢查辦法,要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檢查程序、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檢查評價以及檢查后的整改反饋等。二是建筑施工企業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類型多,且大多數合同標的額相當大,可以要求各基層單位先對照檢查標準開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簽訂情況,主要檢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約情況,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變更情況;合同違約情況,查看合同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己方違約時,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及時調查違約原因,督促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合同相對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證據材料。在合同相對方違約或預期違約時,應及時掌握違約的事實證據,必要時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擴大經濟損失,并及時與相對方協商處理。因為處理違約情況涉及大量法律規定,所以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對此過程應重點監控。三是應當及時對監督檢查進行評價,總結合同管理比較好的經驗,通報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通過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推動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糾紛――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合同簽訂、履行等情況比較熟悉,且實踐中一般由法律事務部門作為綜合管理部門,因此由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比較合適。一是要制定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管理辦法,明確各部門職責、案件上報程序、案件處理程序、訴訟費用的承擔、外聘律師的聘請要求和程序及罰則等;二是要與合同履約監控結合起來,主要體現在要密切關注履約情況比較差的合同,特別是合同相對方發生違約或預期違約行為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同時要注意合同履約過程中證據資料的保管,一旦發生爭議確保有資料可查閱,有證據可采信;三是訴前應當認真做好案件風險評估工作,不但要靈活采用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對方當事人的反訴,因為建設工程施工經常存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特別是施工企業在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時,往往會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質量問題,所以施工企業要謹慎分析,認真防范反訴風險;四是要及時總結案件處理經驗,特別是要通過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問題,不斷完善企業管理。有條件的單位不妨把本單位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匯編,通過介紹案件事實、裁判處理,分析案發原因和存在的管理問題,以案說法,不斷提高全員法律風險意識和企業管理水平。

八、教業務――開展合同業務培訓

作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單位各級領導干部、經營管理人員及合同管理員進行有關合同法律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技能,從而促進企業合同管理整體水平的提升。一是要制定合同培訓的管理制度,明確合同培訓的對象、培訓需求調查、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培訓費用、培訓后的考試評價等,通過合同培訓的制度化,減少培訓的盲目性,提高培訓質量;二是培訓對象主要是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各單位、各項目部的負責人和合同主管領導,負責市場開拓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合同管理人員,對上述三類人員應當分層次、有重點地進行針對性培訓,如對領導干部主要側重于合同法律意識培養,而對合同管理員主要側重于合同法律知識的培訓;三是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對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標準文本等進行講解,讓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切實領會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各項要求,從而保證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得到正確有效執行;另一方面要對國家的合同法律知識以及建筑施工領域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講解,讓合同相關人員知法、守法,并能正確運用法律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5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1.合同管理持續時間長

合同的形成和履行是一個持續過程,因此,合同管理必然在項目周期內長時間連續地、不間斷地進行,它不僅包括施工期,還包括招投標和合同談判以及保修期,一般時間持續1—2年,長的可達5年或更長時間。

2.合同管理對工程經濟效益影響很大

由于石油工程項目規模大,合同價格高,合同管理對經濟效益影響很大。據相關統計,對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成功和失誤對經濟效益產生的影響之差能達工程造價的20%。

3.合同管理影響因素多、風險大

由于石油管線及站場類項目的復雜性,使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合同管理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大,并且許多因素難以預測,不能控制,容易造成經濟損失,使合同管理極為復雜、繁瑣,也充滿風險。

二、石油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要點

1.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

石油工程總承包企業在決定對某個項目投標之前,要對該項目進行徹底的了解,了解內容大致包括業主資質、項目資金、項目立項、業主需求、資金給付等。在對項目的基本情況了解并決定投標后,為了獲得更高的中標率,造價人員首先要對工程所需當地主要材料、勞動力供應數量及價格、社會化協作條件和當地物價水平等做到準確了解、掌握,這樣有利于投標書的編制。其次,造價人員應到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對項目所在地的經濟、文化、法規等進行全面的了解。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對業主提供的招標文件進行仔細研讀,因為招標文件中包含業主針對合同總價風險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結算方式、質保金及保修服務條款等等內容分,總承包方掌握這些內容后,就可以從業主的要求出發,編著投標書、確定工程預算,只有符合業主的要求才能中標,簽下合同。

2.合同談判與鑒定階段的管理

合同的談判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甲方的談判,一方面是與供貨商或服務商的談判。以公司瑞麗站項目為例,在與甲方(中緬EPC第五合同項目部)簽訂瑞麗站樁分包合同時,本著“為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態度選擇適合我方的合同類型(綜合單價),在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上與甲方人員多次磋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互惠共贏,并及時向公司匯報溝通。在與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和技術服務商簽訂現場材料、機械、服務合同時,嚴格執行上級公司和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細則。堅持做到所有款項的支付都以合同為依據通過公司財務,如超過固定金額的支付限額時及時簽訂相應補充合同。截止2014年5月,公司所承建瑞麗站總圖部與業主方共簽訂2份合同;與分包商簽訂共計簽訂合同140份(含10份補充合同),其中技術服務合同5份,材料采購合同125份,租賃合同3份,供電合同1份,加工定做合同1份,其它合同5份。

3.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

(1)建全合同管理臺賬和歸檔制度建全合同管理臺賬和歸檔制度,對合同編號、標的類別、標的名稱、雙方當事人、標的的規格和數量、交付期限、執行記錄等情況進行登記,以便隨時掌握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與合同有關的文書也要附在合同卷內歸檔;履行完畢的合同按檔案保管期限保管。(2)通過合同管理實現成本控制目前項目進場的所有供應商和服務商都是通過單一采購、競爭性談判、多家比選等方法確定。作為現場經營管理人員,全程參與公司瑞麗站項目物質采購定價,服務商比選等工作。選擇服務商或供應商在談價時,嚴格以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中的綜合單價為準繩,結合實際人、材、機的測算后,在保證公司利潤的前提下再尋找最優合伙商,最后對合同細則進行談判。加強與現場管理人員的溝通,做好合同內、外工作量的界定,定期到工地巡視并核對。每天歸集入場材料和定期更新各服務單位的工程進度(統計一手資料),為撥付進度款和后期結算提供依據。在施工前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目標綜合單價,定期將目標綜合單價和實際綜合單價定期對比、分析、如出現偏差,及時制定方案糾偏、通過現場精細化管理,準確收集數據分析進而提高成本控制力度。(3)簽訂補充合同瑞麗站項目特殊性、施工和設計同時進行等原因,前期施工圖紙未能及時到位,加上石油單位合同定理繁瑣,為不影響資金撥付和工程進度、部分合同的簽訂都是暫定工程量,導致后期大量服務合同都簽訂了補充合同。(4)加強合同變更管理瑞麗站的初設與竣工圖紙差距太多,公司所承包的總圖與建構筑物部分存在很多的現場變更及合同外變更,需要做好現場簽證單并收集好各項附件。如瑞麗站的初設地基處理為灌注樁,施工前變更為振沖碎石樁,作為這類金額較大的設計變更需要多次配合業主代表、監理代表等相關人員上報變更預算、變更施工方案,做好變更合同的解釋工作。

4.協助做好供方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協助公司其他管理職能部門收集產品信息和選擇產品供方。合同立項前期要求供方提供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是經國家工商部門批準、頒發營業執照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瑞麗站采購范圍主要有鋼材、水泥、砼、機磚、砂子、石子、防水材料、主要裝飾材料及安裝用零和電料、電器、五金、工具、計量器具、電焊條及一般裝修材料等,對各類物資供方的供貨和服務情況作記錄(包括產品質量、價格、服務等),同時便于今后在其他項目中對同類供貨商進行比選。

5.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收尾管理

第6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1.1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健全醫院現存的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有的對合同管理只做了籠統規定,內容并不具體,有的只是簡單的規定和說明,還有的規章制度落后,與現實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適合,有的制度建設只是表面上應付相關部門檢查,實際參考價值不高。

1.2缺乏一套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歸口不一,合同登記不全面,有缺失現象,還有合同重名,大部分合同沒有編號,不設專人負責等混亂的現象,合同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

1.3合同文本不規范,內容不完善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領域存在大量不和規格的合同文本?,F實操作過程中由于工程市場不依據建設部出臺的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現象比比皆是,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很多情況下采用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來簽訂合同,由于自治文本合同在條款的詞語用法、條款前后銜接及格式方面與范本差異較大,雙方在擬定合的同時,都想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會出現規避自身風險、逃避責任、甚至故意欺騙的現象發生。

1.4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這是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出現眾多問題的根源,還表現在領導及相關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方面由于工程的負責人沒有認識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輕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忽視他們的勞動成果,工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識;另一方面,由于具體操作人員專業水平有限,工作能力普遍較低,加上沒有深刻認識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最終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

1.5合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不強,人員培訓機制不健全由于長期忽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缺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建設工程合同一般由財務、造價及其他專業人員保管,他們的知識有限,水平參差不齊,實際操作能力較差,缺乏科學的管理水平。

1.6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國外很多發達國家已經不斷深化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進程,實現無紙化辦公,這一點我國與國外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造成這種現象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我國計算機網絡普及力度不夠;二是由于我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相關配套軟件創新開發不足,導致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軟件落后;三是我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手段落后。現如今,采用的主要是分檔管理的辦法,缺乏統籌性,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忽視整體性的合同管理,監管不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手段粗放,沒有進行精細化管理。

2完善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議

2.1完善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結合本單位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及時增補相應的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完善具體實施細則,在合同簽訂、施工、驗收及違約賠償等方面的都予以詳細規定,出臺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中,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建設工程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從工程承包的招投標管理審核、合同的簽訂、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工程價款的支付、工程結算審核、責任落實管理等工作都要詳細規定,將責任落實到實處,從而達到規范醫院建筑工程市場,促進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科學化的目標。

2.2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醫院原有的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具體實用性不高,太過籠統,有些甚至還使用簡易工程合同版本,因此,導致自擬合同現象嚴重,合同中的雙方權利、義務、爭議、違約責任等重大條款約定不規范,因此,我們積極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工程規模、性質,制定并完善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使建設工程合同文本既滿足承接工程項目的要求、又能滿足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現有工程建設的需要,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控制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為后期的合同糾紛做出合理的規定,保障相關醫院的合法權益。

2.3培養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僅是跨專業的綜合管理體系,又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學科,在我國醫療事業中還屬于新興的學科,這方面的管理人員需要具備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論知識,還需要具備很強的實踐能力和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至關重要,首先,要加強財務人員本專業的技術能力,熟練掌握基本的建設工程核算體系;其次,要加強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關聯的其他專業知識的培訓,如經濟合同管理的知識、工程項目管理的知識、工程造價管理的知識等,更新他們的知識結構,以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拓展知識領域;最后,要增加財務人員的使命感、責任感,要樹立不斷學習的觀念,不斷創新,提升自身素質。

2.4工程項目財務管理人員要全面了解工程項目概況了解工程項目招投標事項,掌握工程進展情況,按期參加工程項目的監理例會,參加工程設計方案、工程洽商變更論證會,參與工程項目重大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管理,參與工程項目的有關專項調研工作,定期巡視施工現場,及時掌握工程項目變化情況,準確做好記錄

2.5加強工程洽商加強工程洽商、變更的簽認管理,重大、重要的洽商變更及時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工程概預算。

2.6加強合同的登記管理建立建設工程合同統計臺賬,發揮三級明細賬的作用,全面、及時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登記,準確記錄工程項目的各種信息,如開工、竣工時間,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戶行、賬號,名稱、項目經理等重大事項變動情況、是否簽訂補充協議,工程預算、結算情況,合同的爭議、糾分情況,詳細記錄工程款支付情況。合同檔案編號要唯一、穩定、合理,檔案號結構分類體系財務部門與基建部門必須相適應,便于查找賬目核對,檔案號一經確定,一般不隨意改變。建設工程合同統計臺賬必須妥善保管,一律用碳素筆填寫,字跡整潔。有條件的可使用計算機管理,并作好文件備份。此外,更換財務人員,必須作好交接記錄。

2.7加快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進程醫院現存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弊端很多,信息化程度不高,因此,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大計算機普及力度;同時,要鼓勵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系統的創新及開發,建立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積極引入國外發達國家先進的信息化技術,實現工程合同管理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數據共享,有利于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

3加強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3.1有利于加強醫院建設工程的內部控制的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系統是財務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一,合同管理也是內部控制的重點,通過加強合同管理程序,及時發現疏漏糾正不當之處。

3.2有利于對工程項目的效績評價對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中、完工后績效評估,其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非財務指標,部分數據均來源于工程合同統計臺賬。所以,必須認真做好工程合同統計臺賬工作。

3.3有利于對醫院工程項目的總體控制和管理在大、中型工程項目中除包括總承包施工合同外,還包括若干輔助工程項目,而醫院的在建工程賬套中,只能設置到二級科目,即某某工程,對其工程沒有具體的分類記錄,而工程統計臺賬彌補了這一缺陷,可清晰記錄每一工程項目的信息。

3.4有利于工程資金的管理,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通過工程合同管理體系的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已付、未付等數據,能及時與財務賬套中的數據進行核對,及時糾正誤差。對于大、中型工程項目,還可按工程進展情況安排各年度資金使用額度。

3.5有利于工程竣工備案,包括工程檔案的備案大、中型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向建委等部門申報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工程合同統計臺賬為此提供了許多有用數據。

3.6有利于工程造價的預算管理和控制通過工程合同登記的管理,能對預算外、超預算的工程項目及時進行相應的預算調整。

第7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一)招投標和合同管理不同步。企業對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認識不到位,出現多頭管理現象。招投標管理人員和合同管理人員只關注于自己的工作,兩者缺乏必要的溝通,致使招投標管理人員只負責前期的審查和招投標工作,而合同管理人員只負責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無交集,影響下一步工作開展。例如招投標人員在招投標期間可能會對內容進行更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人員的指導,更改的內容不規范,就會導致后期實施過程中出現違約現象,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合同管理體系不完善。談判前期未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談判過程中沒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當前市場行情和技術標準等情況,易出現忽略核心內容或關鍵細節的問題。對于已簽訂的合同,沒有及時的送達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交接手續,使得有些單位對于合同內容不了解,或者對合同不重視,未及時采取措施履行或監督單位履行合同。部分承辦單位具有依賴心理,缺少主動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識。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時發現違約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三)招投標文件的內容不夠規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標文件的撰寫工作由招投標機構承擔,招投標機構熟悉招投標流程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工作量。但招投標機構對于項目的內容和技術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編寫的招投標文件內容過于簡單,深度及廣度都不夠,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合同的后續操作。招投標機構的工作人員擅于編寫招投標文件,但未必具有相應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識,因此編寫出來的招投標文件存在不準確、不完善等缺點,也給合同的后續操作帶來了隱患。

(四)招投標機制不完善?,F行的招投標工作已形成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體的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的審查和招投標監控方面已經較為完善,形成了相應的制度。這些制度在實踐中對于規范招投標行為,制止和制約合同的違法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能忽視的是招投標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競爭,例如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評標過程的不公正不科學等等。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和想象都將后期的合同履行帶來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糾紛,損害企業利益。

二、加強招投標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標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參與招投標過程,與招投標人員共同審查招標文件,便于第一時間掌握招投標情況,在招投標人員進行內容調整的時候,及時給予可行性意見,避免一些不規范不合法的條款出現,保障企業權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過程更順暢。招投標人員在招投標過程中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解釋招投標文件的內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理解。兩者相互促進,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談判前期招投標部門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避免在談判過程中忽略核心內容或關鍵細節的問題。對已簽訂的合同,及時的送達相關單位,合同承辦單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報告。設立職能部門,定期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確定內容、標準及工作重點、細化考核標準,督促各部門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定期對合同履行內容進行匯總,形成系統完善的管理體系。

(三)規范招投標文件內容。提高對招投標文件的重視程度,由于招投標文件的內容及水平直接關系到招投標雙方的利益及投標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標機構編寫招投標文件的能力。招投標的企業可以根據招投標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重要的投標文件采取會議審查的方式,由單位領導帶頭,各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必要時邀請專家對文件內容進行審查。招投標機構加強撰寫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提高綜合技能,保障招投標企業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標制度體系。整合現有的相關招投標法律規范性文件,形成完善體系,推進招投標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實施細則,增加招投標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學化和具體化,避免出現歧義。嚴格資格審查,防范惡意招投標現象,建立招投標監督機制,監督招投標的整個操作過程和后續履行實施過程,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投訴處理機制,維護招投標企業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第8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 合同管理;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50

[中圖分類號] F2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1- 0087- 01

0 引 言

工程項目在建設和施工的過程中,由于建筑工期較長,投入的資金較大,業主和承包商之間以及承包商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等由于經濟利益不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發生合同糾紛事件。合同管理貫穿于建筑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在建筑工程建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傮w來說,我國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尚不規范,合同履行也困難重重。因此,如何保證建筑工程建設中的合同管理的質量,成為目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首要難題。

1 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合同雙方缺失法律意識。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是目前許多建筑商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個較大的問題。合同雙方在進行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文字不嚴謹,條款不完善,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表述不明確等都會為后來的合同糾紛埋下隱患;一些合同有失公正,甲乙雙方簽訂“不平等條約”,以一方的經濟利益為上,對違約的處罰措施模糊,一旦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難以申請索賠;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同一個工程簽訂兩份及以上的合同謀取私利,一份對內,一份對外,這種“陰陽合同”也影響了合同管理的合法性。這些都是由于一方的惡性競爭,而簽訂合同的另一方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結果使合同難以進行,也加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管理難度。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作為一種規章制度,勞動雙方都必須遵守,嚴格按照合同辦事。目前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嚴謹,不統一,權責不分明,一些公司的任何部門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公司簽合同,由于缺乏統一的依據,一旦出了問題就會利益大家爭,責任大家推。合同內容中的細節問題,也很容易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被忽視或者遺漏。合同的管理程序也不明確,合同實施困難,有些合同方更是隨意修改合同,嚴重影響了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些現象不但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也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隱患。

(3)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建筑工程建設專業技術知識、合同管理知識、財務知識、法律知識等,專業性較強。然而部分公司或企業會把合同管理歸于行政部門,行政管理人員大多出身文科,對理工相關知識匱乏,加之一些合同管理人員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的業務知識,最多能做到將合同分類歸檔,至于其中的相關條例無法作出正確判斷,也做不到有效的管理工程合同。

2 建筑工程建設中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和建設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包括對承包商,監管方,建設單位等眾多方面的管理,完善和加強合同管理,是進行建筑工程建設的重要保障。改善工程合同管理現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的《合同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的雙方人員都應該學習和了解相關條例。如果雙方都能以合同為約束,既能減少因合同糾紛帶來的不便和損失,又能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一這就要求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進行嚴格審查,防止任何人在合同上動手腳,損害自身的合法利益。一旦甲乙雙方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上的相關條例,履行自己的責任。同時,合同雙方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同時,也要履行各自的義務。

(2)制定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只有科學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證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工程合同環節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談、擬定、簽訂、履行到最后的解除或終止等,因此建筑單位要想規范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就應該從每一個必要的環節入手,做到層層分解,將各體系納入公司的管理細則,建立可具體操作的管理制度。

(3)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為了使合同管理質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筑企業還應該引進優秀的合同管理人才。高水平,高素質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員一定能夠具備諸如法律、造價、分類歸檔等知識技能,為了保證有效管理合同,最好能持證上崗。建筑企業在引進專業的管理人才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在實際工作中加入一些專門的培訓課程,打造一支專業的管理團隊。另外,企業內部也應該做好合同分類存檔,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統。合同管理人員應該熟悉每一個合同的條款,能夠對合同履行情況作出分析,客觀評價,總結經驗和教訓,以便能對日后的合同管理提供指導和幫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第9篇:合同管理細則范文

一、資質管理方面工作情況

由于我以前從事出納工作,這是第一次接觸資質管理、合同管理的工作,這其中有個角色的轉變,雖然出納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細則等,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由于資質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性質不同,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動接受、缺乏創新的工作作風,但在朱科長的關心和幫助下,使我很快就轉變了思想,進入了工作角色。

四月份完成了湖北省第九屆“守合同重信用”材料整理及申報工作,完成了院工商營業執照年檢以及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換證及年檢工作。并對全院各類資質進行了一次清理,按資質證件的使用范疇及用途重新分類,制作成相應的電子明細表,便于借閱人員查看,對日常資質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借用進行了登記、維護管理工作。

五月份協助深圳分院、黃岡分院、珠海分院在當地建設部門登記備案工作,以及完成了當月的合同管理統計工作;協助院辦等部門,收集整理2002年院施工的重慶萬州草街子地質災害防治施工項目原始資料;以及各分支機構投標使用資質借用歸還登記管理工作。

六月份完成了“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誠信單位”牌匾、證書申領工作。協助各分支機構項目投標工作,做出謀劃策之功效,如:南寧分院參加南寧藝術館工程勘察項目投標,荊州分院武荊高速公路連接線粉噴樁檢測項目投標等工作。按市建委工程勘察設計處和武漢勘察設計協會的要求,將我院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報送《武漢勘察設計》網站,建武漢勘察設計網絡數據庫。完成1-6月份半年度合同統計工作,以及生產經營統計匯總工作。

七月份協助xxx科長順利完成了地質勘察資質(固體礦產勘察、水工環、液體礦產勘察)三個甲級資申報工作,這也是我第一次參與資質維護管理工作,實現中學到了很多的知識,豐富了我的工作經驗,此項工作已圓滿完成并已為我院取得了三個甲級資質。完成了我院《武漢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誠信單位》申報工作,此項工作也得到了好的結果,我院被評為武漢市28家工程勘察設計誠信單位之一。

八至九月份協助并完成了測繪資質年檢工作,新的測繪資質也已領取,并對我院地災類(勘察、施工、評估、設計)資質復審材料進行整理工作。

十至十二月份完成了報送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危險性評估四個甲級資質復審材料申報工作,此項工作已由國土資源部審批過兩項地災施工和地災評估甲級資質,還將等待另兩項資質審批。完成了報送局企業指導處《單位資質和個人職業資格證書情況信息表》資料。完成了上報湖北省建筑行業十強申報工作。

二、合同管理以及分支機構服務方面工作情況

在合同管理方面對當年所簽訂的合同xxx多份合同進行了編號、蓋章登記,合同項目顧客評審表進行分類,并在OA系統上對所簽訂合同進行了電子數據管理,并在規定的時間里完成了*年每月生產經營統計匯總工作。對于各單位情況不同對合同管理也采取了不同方式催收歸檔工作,使其我院合同歸檔率占xxx%以上,有效防止了因合同原因而產生的不必要麻煩。

對于分支機構服務方面也是任勞任怨只有各分支機構有快件過來,都會想盡辦法為其辦理,并在最短時間內給他們寄郵回去,以不耽誤對方工作為目的,從不因個人問題而延誤工作。

完成了*年度省、市勘察協會會費上繳工作。

三、管理工作中的經驗與體會

1、由于我以前從事出納工作,這是第一次接觸資質管理、合同管理的工作,這其中有個角色的轉變,雖然出納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細則等,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由于資質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性質不同,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動接受、缺乏創新的工作作風。

2、還需加強了部門間的溝通合作。作為企劃經營部,平日多與各部門加強聯系,做好協調服務管理工作。為了我院目標,各部門緊密協作,減少內耗,充分發揮團隊精神,利用集體的力量提高了我院整體作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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