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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一、注鼉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曩因
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環境因素又有業界自身因素。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得到了高速發展.但是從目前來看.企業尚未完全達到規范化運作.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也不健全。另外.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時間不長.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也有待加強.這也是造成目前訴訟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外部環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為例.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形成的.某些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目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表面看.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均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從實踐上看.由于股權的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結構極不完善。再者.就注冊會計師與社會公眾和法律界的關系來說.也存在一些對注冊會計師執業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會公眾的期望偏差。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擴大.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受到損失的社會公眾往往將注冊會計師作為被告推上法庭.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之中。其二是會計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我們知道.審計人員只能保證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與公允。而不能保證會計報告的絕對正確。但對于這一點.法律界與職業界卻難以達成一致。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便依據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過錯責任歸責。這在無形中擴大了審計人員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行業內部因素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時間不長。各事務所雖然與原掛靠單位脫鉤.但有些事務所還沒有完全從舊體制下轉變過來.與原掛靠單位之間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造成注冊會計師執業時對審計風險的考慮不夠.為事務所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務所的從業人員素質也達不到要求。事務所里的一些年齡較大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多由。授予”而來.雖然實踐經驗豐富。但由于平時審計業務繁忙。業務學習及培訓不上.對許多新的規章制度了解不夠.執業時難免受到一定影響。而很多年輕人.甚至在校讀書期間就獲取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到事務所以后沒有實際缺少應有的培訓和鍛煉.只按事務所已設計的審計程序和模式。照貓畫虎”。注冊會計師觀念上的誤區也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因素。首先.注冊會計師堅持的合法性概念與司法界和社會公眾不同.注冊會計師強調的是過程.即是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相應的審計程序,而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強調的是結果。即審計人員是否有過錯.若注冊會計師無視這種“期望差距”.一旦被訴很難抗辯;其次.簡單地認為獨立審計準則并非為發現舞弊所設計,于是只關注錯報和漏報事項。
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對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于主客觀因素,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會被引入是非旋渦.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為避免法律訴訟應掌握的具體對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于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事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注冊會計師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于避免法律訴訟或在提起的訴訟中保護注冊會計師.具有無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會計師iil~-所質量控制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關鍵。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因某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原因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滅頂之災。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把這套制度推選到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和每一項業務.迫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
(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照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口舌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審懊選擇被審計單位
中外注冊會計師法律案例告訴我們.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入它們設定的圈套;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尤為注意。周轉不靈或面Ilfti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
(五)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旌.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六)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
高唐縣法律援助中心 張君燕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的法律幫助,以維護其法律賦予的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司法救濟保障制度。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同時符合兩方面的條件,一是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二是申請的事項在政府規定的范圍之內。根據法律援助概念及《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政府用來衡量申請人是否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的標準。通過多年來法律援助的實踐經驗,對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標準做以下見解。
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對接受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審查,以至最后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核心工作,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重要的內容。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條件的依據,直接決定申請人能否獲得法律援助。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后,一方面決定了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權利的人群;另一方面影響了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可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對政府、對老百姓來說都是意義重大的,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時經濟困難標準的制定也更有利于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人做到更好,更快捷的法律援助。
對于法律援助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條例》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作出了抽象性和授權性的規定。《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該條規定確定了法律援助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同時也意味著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是申請人經濟困難,除此之外,《條例》沒有對“經濟困難”的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但“經濟困難的公民”是個抽象的概念,不便用于實踐操作,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我國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初期階段,法律援助的探索剛剛起步,機構、隊伍的建設還很不完善,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認識和投入還相當有限,老百姓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高的情況下,我國各地在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確定上比較簡單且趨同,通行的做法基本是以當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為標準,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收入低于這個標準的就被認為是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在法律援助運行的最初的幾年中,由于這種選擇顯得直觀和簡單,法律援助機構在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審查時顯得可操作性強,因此被絕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然而低保相對于是否應該受到法律援助筆者認為還是有很大差距的,舉例說一下,現在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為220元,而相比之下縣城可能還要再低一些,而律師的收費標準與之相比卻不成比例,遠遠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甚至現在連一個小小的咨詢、代書費都達到了百元以上。而如果只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這部分人享受法律援助,那么勢必還有相當大一部分人請不起律師,也就是說即使收入遠遠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公民,要從法律服務市場上購買到法律服務也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制定一個符合各地情況的經濟困難標準就更是迫在眉捷。這也就要看政府如何來制定這個經濟困難標準,以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個重要而且復雜的問題,一般說來,影響其制定的因素有以下幾個:一是法律援助的本質和宗旨。法律援助的本質和宗旨決定了法律援助對象的基本特征是經濟困難,以至無能力或者無全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法律援助對象的特征實際就是無能力或者無全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政府制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既不能將符合這個特征的人群排除在外,同時不能將有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人群包含進來。二是政府對法律援助事業的財政投入。投入多的地方,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相對高一些,公民進入法律援助的門檻低一些,反之,經濟困難標準會低一些。 三是當地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首先是當地公民的法律事務或者事務訴諸法律發生的概率,這同當地人法律意識和司法資源相關;其次是經濟狀況低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數量。四是人力資源。因為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即使放開標準再高,但沒有人去承辦,也無法受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寬受理的經濟標準,意味著更多的窮人獲得法律援助,同時意味著政府投入更多的資源,包括財政、人力等。除此之外的因素實際上影響著經濟困難標準的確定,但這些因素都具有流動性、不穩定性和可改變性。政府制定的經濟困難標準都屬于“實然”的狀態,如何使“實然”更接近于“應然”,便是如何使經濟困難標準更加科學的過程。
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兩快”就是盡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一降低”是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關鍵詞】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2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與主體
什么是法律援助呢?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為經濟困難的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是通過法律扶貧、扶弱、扶殘,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司法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司法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援助的需求量會不斷上升,但由于受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們國家的財政能力還遠遠滿足不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也成了我們法律工作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二、弱勢群體的主體與概念
弱勢群體一般是指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他們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改革和結構轉型這一特殊歷史時期,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群:1.失業人員,這一群體在失去工作后,基本喪失生活來源,其生存處于受威脅狀態,是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可避免的弱勢群體。2.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在法律上,關于他們的權益保護規定不足,幾乎不享受社會保障待遇。3.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的城市傾斜政策導致農村發展滯后,制度上的藩籬造成社會的進步不能良性互動地帶動農村的發展。人數最多的階層成為弱勢群體。
三、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及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在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局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
二是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認識上比較模糊。有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師的事,在職能上界定錯誤;也有一些人認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機構,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應該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承擔該項任務,以此抹殺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管理的職能。
三是法律援助經費沒有保障。由于基層財政困難,領導一怕增加人員編制,二怕增加負擔,很難在經濟上予以支持,多數地方只給予少量的開辦費,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別人甚至地方連開辦費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機構批準后長期不掛牌開展工作的狀況,有名無實。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于經費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考慮不增加辦案費用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工作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的提高。此外,宣傳力度不夠,隊伍建設未加強,工作制度不完善,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不足等,都嚴重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當前,面對現實,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緊抓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今后如何規范和加強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事業的成敗直接影響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的貫徹落實,進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如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發揮其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1.應建立一支公職律師隊伍,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業務,以彌補執業律師的不足。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擁有一批不但業務精,而且沒有后顧之憂的公職律師專家隊伍來承辦這些案件,隨著律師資格考試的升溫,法律服務隊伍的增長較快,可以為公職律師隊伍的建立提供人才資源。
2.應加強和深化對法律援助的認識。首先,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后盾和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次,應更多地關懷弱勢群體,關心、幫助弱勢群體。在法律上援助弱勢群體,也是針對當前貧富差距擴大而采取的收入二次分配。再次,開展法律援助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重要內容。
3.亟待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應建立由政法分管領導為組長,鄉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等人員為成員的鄉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把熱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干部和群眾納入組織網絡,為每個行政村、部門和企業配備1名法律援助聯絡員。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認真把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關、落實關、質量關,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度,落實獎懲措施。
4.應建立全區弱勢群體數據庫。聯合區民政辦干部對全區的低保、特困對象進行排摸調查,建立弱勢群體信息數據庫,并對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通過展覽、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
5.應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法律援助經費來源體制。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應由各級政府財政保障。但同時法律援助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廣泛募集國內外資金,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是彌補國家各項財政對法律援助事業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所以,建議我國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捐贈和行業奉獻為輔”的各種渠道和多種募集方式籌資的法律援助經費來源體制。
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25981425235(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㈠宣傳力度不足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省司法廳決定擬于近日開通全省統一法律援助咨詢電話*。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通*法律援助咨詢電話的重要性
今年,是我省開展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關鍵年,在全省范圍內開通統一的*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是司法行政機關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是我省推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重大舉措。*便于記憶、便于宣傳,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擴大司法行政機關知名度的有效途徑。*法律援助咨詢電話開通后,將成為宣傳司法行政業務、展示司法行政服務水平的窗口和平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確保按時開通和正常運行。
二、加強對*咨詢電話運行的監管
各省轄市司法局要切實重視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咨詢電話開通作為提升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質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機,成為展示當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臺。
一要制定各省轄市統一規范的接待、接聽禮貌用語(參見《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務指南》一書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用語”編),提高服務水平;二要確保工作時間內*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專人值守,電話暢通。選派責任心強、能勝任法律咨詢工作的同志上崗,解答問題要依法準確、用語規范。要建立*電話值班制度,對本轄區內各地*電話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工作質量。三要確保*電話由法律援助機構專屬專用。*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是由省司法廳統一付費、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平臺,為法律援助專屬專用,任何其他機構不得使用。*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應統一設在法律援助機構,不得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署辦公。個別已經使用*電話號碼、名稱的即日起停止使用,由所屬司法局統一清理,并于3月30日前報省廳備案。
三、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一、立法的不完善和工作機制的不完備
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獨立性和特殊性決定了對其專門立法的必要,而目前與法律援助制度有關的規定仍然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釋之中。《法律援助條例》雖然自成一家,但因其屬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位階較低,并不利于規范的貫徹實施。一方面,當作為下位法的《法律援助條例》與作為上位法的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具有更高專業性和針對性的《法律援助條例》易被束之高閣;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位階的不對等會導致《法律援助條例》中的規定與其他法律規范的斷層,從而嚴重影響其邏輯銜接。
同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作為對法律援助制度程序的最為完整和全面的規定,其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三方機關,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職責權限并不合理。按照該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指定辯護情形時,都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在此之前全部的指定辯護案件都是由法院來指定辯護的。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后,這一程序被提前至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安排中還未形成相應的工作機制,具體操作步驟與流程也未及時得到明確,這種斷層就易使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職務行為成為律師辦理案件的絆腳石。
二、缺少物質保障,刑事援助推進緩慢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新舊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不可避免地使人們之間因為所處地區、行業、職業和自身情況等差異而產生收入分配上的距離。尤其是近年來人口和就業壓力的激增,越來越多的貧困人口涌入城市,城鄉之間的紛爭也因此大大增加。同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概率也因為社會壓力的加大而愈加多樣和頻繁,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因此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法律援助經費卻捉襟見肘。
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費用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社會捐助和行業奉獻三項,而其中政府撥款占據很大比例。但實行以來,法律援助的開銷并未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僅是停留在觀念上的政府責任。費用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很難有實質性的發展。我國的法治發展剛剛步入正軌,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有待加強,通過社會捐助和行業奉獻來彌補法律援助的經濟缺口顯然杯水車薪。律師從法律援助拿到的酬勞補貼少之又少,這不僅嚴重打擊了援助律師的辦案積極性,對受援案件的辦案質量也產生了很多不利影響。如何繞道“節流”,而從“開源”方面提高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資金投入,是法律援助進一步發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三、司法機關缺乏對法律援助的必要重視
法院和檢察院作為居中調停的裁判者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抗的控方,二者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是造成各種問題頻發的原因之一。從職能分配上看,法律援助機構并不具備限制司法機關必須配合其工作的強制力,這就為實踐中公檢法部門出于自身方便和利益的考慮而推脫限制援助律師工作提供了借口,大大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案難度。對于此類訴訟拖延,司法部與公安部、“兩高”雖都曾就此作了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寄希望于公安機關在偵查上的幫助或檢察機關在程序中的資料共享都仍是十分困難的事。如何改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這種尷尬的辯護環境,提供給其足夠的辯護利益,是刑事法律援助,乃至刑事辯護推進的又一大難題。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實際覆蓋面窄,適用率較低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適用于兩類人群:一是經濟困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另一類是受助人自身訴訟能力缺失,包括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表面看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全面,但在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案件卻僅限于法院指定辯護的五種人,總體上適用率極低。首先,許多潛在的受援對象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正確的認識和了解,并不信任法律援助機構為自己無償提供援助的質量,不懂或不知行使自己己有的權利;其次,由于法律援助機構經濟能力的限制,受援律師對于法律援助的積極性不夠,辦案質量不足;再次,我國對刑事法律援助中因經濟困難而申請法律援助的審查過于苛刻,大都規定在居民生活保障線之上20%左右,大大降低了公民訴求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幫助自己行使訴權的可能。
五、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受援案件辦案質量低下
關鍵詞:政府法律援助;民間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監督機制;社會認知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呈現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義不僅體現在對于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救濟途徑無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還體現在無償提供法律救助服務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它不僅以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己任,使一些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且想通過訴訟來給自己討個公道的人有路可尋,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諸多貢獻。
(一)法律援助機構由政府設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的規定將法律援助歸于政府的職責,政府在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將法律中的內容落到實處,使弱勢群體的權利得到救助。政府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時,也是將自己的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運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國整個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縣級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內按等級將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劃分與整合。
從《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部門法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援助的內容來看,政府的主要職責為,對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使他們能通過這種無償服務來維護自身權益。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發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機構井然有序的運行,并且對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備的服務體系。對于受幫助的公民,明確提供服務的范圍,更可能廣泛地為公民提供幫助,讓他們感受到法治的陽光。
(二)民間法律援助作為補充
民間法律援助是社會私人或團體組織自發形成的,他們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費為經濟困難或者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的特殊弱勢群體提供幫助。民間法律援助的開展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內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獵不到的方面進行覆蓋,并且在實踐中,促進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使得社會資源得到整合。民間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時間很早,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年”,華東政法大學于2005年建立了“勞動法律服務中心”等。這只是兩個極其普通的例子,像這樣的機構還有很多,而民間法律援助的隊伍正在不斷壯大,這也是我國整個法律援助隊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針對特定對象
根據相關法律來看,我國法律援助所針對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體現為它只幫助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特殊群體和特定情況下的當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擴充,從修改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限制沒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經濟苦難或某種程度上的特殊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法律援助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利,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圍更多地體現在國家賠償的案件和當事人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
通過減免訴訟費用,提供律師咨詢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對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體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在刑事案件領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于被告人有經濟困難的或者是盲、聾、啞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領域中,法律援助涉獵的是幾種特殊情況下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當然對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的人且經濟上還算寬裕的人,可以進行相關問題的咨詢。法律援助針對這些特殊群體,這是一種便民的表現,說到底只有將群眾的切身利益落到實處,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區別
早在15世紀時,蘇格蘭就頒布了一條法規,使得法律援助的雛形初現,在之后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國家得到很好的完善與發展。而我國從1994年提出并實施,2003年才有相應的條例,發展時間遠遠不及其他國家,但也有顯著的成效。雖然起步晚且經驗不豐富,但也是與“依法治國”的理念相照應,也有可圈可點之處。
法律援助作為保障人權的一項制度,在發達國家中主要是以人格為基礎的,只要符合規定即可享有這項權利,在我們國家,法律援助還暫且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出現,對于公民來說,還沒有頒布“法律援助”這項專門的權利來直接享有,只能是一部分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因此,我國還需根據立法的深入和國情的變化對于法律援助做出改變。
無償法律援助服務使公民的權利得到維護,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后,也是需要花銷的,經費上來說,國外或者國內都是政府支付費用,只是在籌集款項上我國的籌集方式沒有國外的方式多,比如國外就可以通過某個基金會的捐款來擴充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等。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是專款專用,無論從法律援助經費占總財政收入的比例,還是從人均法律援助比例來看,都少得可憐,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進展。
三、我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以哈爾濱市法律援助建設存在的問題為例
《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比國務院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在時間上要早,但是自1999年這部條例出臺后,就再也沒有修改過,總是說法律的頒布在一段時間后有其滯后性,哈爾濱法律援助條例更是有些滯后了,沒有從現階段出現的實際問題中出發,對條例進行補充和修改從而解決實際問題。從《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來看,條例中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做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對于本市區內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進行救助。
宣傳的對象不夠全面,群眾知曉率不高。就以哈爾濱市周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為例,雖然法律援助機構每年都進行廣泛的宣傳,但宣傳活動主要集中在鄉鎮集鎮,使得一些足不出戶的老百姓并沒有及時了解到法律援助基本的知識,甚至對于基本的法律知識也知之甚少,就更不用說法律援助的內容了,這樣的維權意識正是由于宣傳的傾向性沒有照顧到該照顧的特定主體,使得法律援助付諸實踐時成效并不高。
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在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機構是設立在司法局下的,有道外區法律援助中心、道里區法律援助中心等15個法律援助中心。據統計,哈爾濱市從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至2015年,總共受理了35 100余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圍與條件的案件,并且接待的無償咨詢人數有數萬人。看到這些顯赫的成績,可以說,進行法律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是為老百姓辦實事的工作,但是就它本身的單位性質來看,它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要面對的是十分龐大的案件受理,不僅人員上可能跟不上,經費的來源遠不能彌補。法律援助的經費還要根據政府每年的財政款項來進行調整,這便會使每年的經費受影響,從而引發一系列問題,比如說經費不足,會使得工作人員有所懈怠,辦理案件的律師不認真辦案。
(二)我國法律援助突顯的幾點不足
立法層次低。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健全且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出臺,或者說在一國憲法中有所體現,但我國憲法里沒有關于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立法的層次太低,立法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只有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也使得越來越多的法律援助沒有得到解決。
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的不足。從機構內部來看,所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制和運行經費上。對于法律援助內部運作來說,在部分地區還有亂收費的現象,這使得法律援助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可能會受到損傷,而且此類事件對于其內部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律師的聲譽來說會很不利的。因此可以看出,造成以上情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監督機制和專業的監督手段,當上述的情況愈演愈烈時,會影響當事人所處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己的后果的擔心,同時也產生對法律援助機構的不信任。經費保障存在不足,法律援助是政法的職責,自然經費的多少是與政府的經濟狀況有關聯的,再加之一些地區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視,使得經費就更少了。在我國,律師是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若經費少,那么對于律師的補償就更少了,這也是會對他們積極辦案有直接影響的。
社會認知存在著片面現象。法律援助在一些區域能有利開展是與宣傳力度的大小有著直接關系的。更何況對于一些偏遠的地區,還有農村地區,宣傳不到位,農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樣的條件才符合法律援助,以及如何去申請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間法律援助在我國沒有受到重視,一些社會公益組織因相關證件的缺失就不能擔任法律援助的工作,這會挫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這也進一步使得需要得到幫助的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的方式僅限于政府下的法律援助機構,局限了群眾的辦案選擇。
四、針對我國法律援助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立法要深入
提高立法層次,有針對性的一部法律來規定法律援助的有關問題是關鍵。全國上下應當將法律援助重視起來,出臺更高層次的立法,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發展情況,出臺相應的條例,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化,并在實踐中更有效力,從而反過來也能促使我國法律得到發展與完善。
(二)提高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效率
對于一個機構來說監督機制的建立和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使各個部門有效地完成工作,還可以杜絕機構內部一些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對于法律援助來說,監督機制的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件眾多,但始終沒有一個標準對案件進行評估。標準的不確立,會導致對于相同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機構處理的結果可能不同,這樣會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對案件質量設定相關標準,形成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模式,并定期對法律援助機構內部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審和監督。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工作能力要提高要求,并形成工作人員懲戒辦法,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嚴格管理。這樣的要求,會減少工作人員的違紀現象,提高工作服務質量。同時,社會中廣大群眾的監督也十分重要,法律援助機構可建立訴訟、舉報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在受到群眾的監督下,會有效減少違規辦案行為的發生,提高案件的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化。
經費支持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是很重要的,對于經費不足的事實,只有通過多渠道獲得經費的支持,提高補償,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更有積極性。法律援助隊伍的壯大也應落到實處,畢竟一個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如若人員不足便很難支撐所有需要辦理的案件。那么,這對于當事人想要迫切得到法律幫助,工作人員想要盡量解決當事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經費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
(三)加強社會認知的覆蓋率
要讓基層人民群眾知曉并能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加大宣傳力度,要深入農村、各個社區及企業,加強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認識。對于民間法律援助工作者來說,更應該受到鼓舞,既然是本著服務大眾的愛心活動,也應當參與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來,呼吁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使大眾能對法律援助有個基礎性的了解。
(四)我國法律援助創新制度的推進
最大限度地確保弱勢群體的公平正義,遵守法律程序,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若要想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就要通過創新的方式。如今面對新的形勢,法律援助的開展應當與時俱進,有所創新。
首先,根據這種司法救助的對象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我國應當擴大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讓民間法律援助也參與進來,使法律援助工作能高效運作,和諧發展。法律援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的法律問題,對于一個受案范圍廣,政府法律援助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時兼顧不好案件質量,在全心全意辦好案件的同時降低了工作效率。解決這一對矛盾的最好方法是擴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機構范圍,讓民間法律援助機構也能更廣泛地參與進來。比如政府可允許工會、有能力的高校及其他有法律援助意愿的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這樣使他們投身于法律服務工作中,很好地解決了這對矛盾,也為和諧社會的建設獻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尤其對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診所,有雄厚法律知識功底的教師帶領有相關法律知識儲備的學生進行法律援助工作,這不僅極大地豐富了學生實踐課程,而且將課堂獲取的知識運用于現實案件中,無償幫助了弱勢群體,弘揚正義。某種程度上,民間法律援助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進行了補充,那么政府應當面向社會組織設立較為寬松的政策,讓他們盡可能地參與進來。對于民間法律援助相關證件證明的問題應當放寬,這樣才能使更多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參與其中,他們也才有信心參與其中,為老百姓辦實事。
其次,各個地區應當建立健全功能全面、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咨詢工作網絡。有必要時可以創建相應APP應用軟件的服務功能,在微信等網絡公共平臺中推送訂閱號,讓更多的人關注法律援助在本轄區的最新動態,以及對于不懂的問題進行線上咨詢。當然,對于法律援助熱線12348的提供,各個地區應當有專職人員接聽解答,使群眾通過最便利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
最后,要建立服務型政府,應當對政府工作人員設立一個評價體系,法律援助機構也不例外,接受服務的群眾可以對工作人員或者律師進行滿意度評價。這樣不僅可以杜絕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行為懶散、態度惡劣的情況,而且可以提高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朝著科學高效的方向發展。
五、總結
從法律援助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年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經歷了風風雨雨,取得許多可喜可賀的成績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想要解決變化中的困境,就要牢牢抓住與時俱進的思想,主動出擊解決問題,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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