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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婚姻家庭;難點;對策
一、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點及難點問題
總體來看,自2007年以來,婚姻家庭案審理呈現出以下四個特點:1.離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在所受理的離婚案件中,能判(調)和好的機率較小,離婚的占過半比例以上;3.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下降,當事人低年齡化趨勢明顯,“閃婚”、“閃離”不在少數;4.受當地風俗影響,婚姻登記制度在農村受到廣泛輕視,由此產生的彩禮返還問題矛盾突出。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
1.從案件數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幾類案件情況比例未顯著變化,離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分家析產、撫養贍養、遺產繼承等案件增幅甚微,與城市居民離婚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相比,農村居民返還彩禮糾紛則占有較大比例,凸顯出婚姻登記制度在當地農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視。按照當地傳統風俗,訂婚、結婚的細節環環相扣,但對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記要件卻往往不予優先考慮,產生矛盾時導致法律關系的定性有質的不同。通過與基層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雖然社會大調解機制的建立,使得許多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離婚案件,通過婦聯、鄉鎮、街道等社會調解機構得到了解決,但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數量未明顯下降,離婚案件總數仍不斷攀升,離婚當事人的主體年齡不斷降低,目前70后已占離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對夫妻基本上只有一個子女,離婚時夫妻雙方以及雙方家庭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日趨激烈,使得涉及子女撫養權、撫育費等糾紛呈上揚趨勢;三是隨著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元化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越來越大,種類也愈來愈多,許多夫妻雖然通過自行協商、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了離婚問題,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的難度;四是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財產全部轉移給夫或妻,并通過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書,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即所謂的“假離婚”,通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發現此類情況有上升的勢頭,應當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
2.從離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隱性家庭暴力次之。“性格不合”成為多種離婚原因的托辭,既包含有雙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長經歷、家庭環境、道德修養、脾氣個性等諸方面的不和諧,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經濟糾紛乃至賭博、吸毒、偷盜惡習等因素致家庭矛盾,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壞夫妻感情等。當事人因顧及其隱私均以“性格不合”為理由而加以掩飾。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日漸豐富,人們對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動力已不僅僅局限于物質生活上的滿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滿足和交流,伴隨著夫妻間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導致夫妻間的“冷戰”現象已屢見不鮮,社會上稱之為“家庭冷暴力”。這種另類暴力日漸成為扼殺夫妻間感情生活的殺手,已成為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從以人身關系為主轉向以財產和子女撫養為主。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屬于復合之訴,既包含身份關系的解除與否,又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這是離婚案件中必須同時解決的三個重要法律問題。而這幾個問題在離婚中產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已產生較大裂痕,只因顧慮離婚會使子女失去家庭溫暖而勉強維持婚姻關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擔扶養無勞動能力的夫妻一方、撫養教育子女(尤其是殘疾子女)責任而企圖以離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雙方因擔心離婚失去財產而保持貌合神離的婚姻關系的,又有企圖通過短期的婚姻關系獲取對方財產而致使婚姻迅速解體的。所以,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已經成為離婚案件中審查的重點和難點。
4.以調解為結案主要方式。根據民訴法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必須以調解作為必經程序。而對于婚姻家庭案件來說,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一般均由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導致,當事人之間都存在姻親或血親關系,這種親緣上的聯系與傳統民眾“厭訴”心理相結合,能夠作為人民法院調解此類案件的切入點。經調查了解,2010年,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婚姻家庭案件中,調解(含撤訴)結案的占58.3%,判決結案的只占40.1%。基層法官按照既保障離婚自由,又反對輕率離婚的原則,為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時從反饋的社會效果上也再次證明了調解結案是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的方式。
(二)婚姻家庭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1.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如何認定
無論是離婚案件還是子女撫養、贍養等案件,都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民事訴訟法對于該類訴訟當事人參與程度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因此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庭案件審理過程別關注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基層法院一線法官對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如何認定均存在疑問:如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不申請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或者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也明顯感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均不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確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訴訟須委托法定人進行,而對于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確定,一方面必須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另一方面對于監護人和法定人的確定又不適用普通程序,因此如何協調一類案件涉及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已成為困擾基層法官的難題。
2.送達難,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問題凸顯
實踐中,常常存在著這樣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或者只與父母等親人聯系;一方是外地人,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后一走了之,另一方無法查找其下落。這種情況下,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方無法提供另一方當前確切住所地,人民法院也無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過公告送達訴訟材料,而公告送達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續而已,公告的案件經常出現的結果是缺席審理。雖然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缺席審理離婚案件也會引發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財產狀況查明難。因此最終的判決可能與當事人的真實情況相去甚遠,這對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有一定影響,因而此類案件上訴率很高。二審因為一審缺席一方提供新證據導致改判、發回的數量較大,在目前以發改率作為法官業績考核主要標準的框架下,也令一線法官頗為頭痛。
3.當事人舉證難
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舉證較難。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內部事務,事關當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與否,外人很難了解清楚,加上老百姓往往本著 “寧拆一座橋,不破一樁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證,因此雙方當事人雖各執一詞卻往往證據匱乏;二是一方過錯舉證難,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率極低。在婚姻糾紛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導致離婚的多,但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卻很少,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蓋因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且因涉及他人,一著不慎,會陷入侵犯他人隱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計取得證據,法院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否認證據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舉證較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往往分工明確,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方對外的債權債務狀況可能并不十分掌握。離婚時常常會出現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虛假債務,另一方卻難以舉證的問題。四是在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被繼承人生前在多個子女家輪流居住,生前立多份遺囑或相應意思表示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對公證、自書、代書遺囑以及實際處分遺產上存在較大出入,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較少,難以保存證據,造成該類案件當事人舉證上的難題。
4.彩禮處理難
具體難在彩禮的認定、返還主體的確定、返還尺度的把握等。受歷史、經濟條件的影響,彩禮這一習俗在一些地區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故實務中因彩禮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我國婚姻法長期以來一直回避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僅有一個關于解除婚約時對數額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產應予返還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首次對彩禮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僅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而對彩禮如何定性則語焉不詳。彩禮與贈與的區別如何把握常常困擾著法官。而且即使構成彩禮,因送彩禮或收受彩禮的主體有時非婚姻的男女雙方,可能是雙方父母、親友或媒人的行為,那么一旦發生糾紛,誰來返還?還有部分地區存在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已多年,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解釋二》屬于應返還彩禮的范圍,但由于同居多年,雙方財產已經混同,更有甚者,女方在此期間多次流產,身體受到一定損害,此時再依據該解釋判令女方返還彩禮是否合適,法律適用與風俗習慣存在較大背離,如何在二者之間取得平衡?再有,《解釋二》所規定“雖已結婚,但因彩禮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予返還”,此處的“生活困難”是絕對困難還是相對困難?對于該類事實的認定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部分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免存在較大差異。
5.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認定難
我國實行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二》則對此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都明確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社會的不斷發展,物質財富的種類也發生的重大變化,審判實踐中就遇到諸如人身保險收益、買斷工齡款、違章建筑產生的收益等,司法解釋尚沒有明確,容易引起爭議。此外對個人財產增值部分的性質如何認定,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特別是銀行存款、股權增值、不動產增值的價值認定,性質上頗有不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亟待統一。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在目前司法實務中的突出表現是虛假債務滿天飛。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當事人親友的“白條”,要求確認為共同債務。從常理上講,夫妻對外舉債一般都是以親友為主,且形式簡單,證據很難留存,而在離婚案件中,親友往往旗幟鮮明地站在關系近的一邊,既是證人又是利害關系人,因此對于該類債務性質的認定非常困難。對于債務去向的證明,當事人往往也只有口頭說明,除購買不動產等大項支出外,鮮有完整證據提交,因此,法官往往以證據不足將很多債務將被排除在共同債務之外。實踐中還有惡意訴訟的情況,即夫或妻一方先憑借據由債權人訴至法院,在該債務案件的審理中,債權人主張債務成立,債務人并不否認,雙方并無爭議,由此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對該債權予以認定。一旦債務案件的判決或調解書生效,當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書到離婚案件中主張配偶承擔一定數額的返還之責。意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鐵證”。對在先判決效力的認定,對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個考驗。
二、對策與建議
(一)高度重視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
作為民事審判法官應當清醒認識到,當前的婚姻家庭糾紛早已非昔日情景,越來越多地融入了物質文明發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會思想的影響。婚姻家庭中也出現了許多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各類法律規范以及司法政策對審理該類案件規定的越來越細,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難斷的“家務事”,但這對于民事審判法官的職業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僅僅熟悉一門婚姻法是遠遠不夠的。物權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適用也越來越廣泛,當事人惡意制造虛假債務,如何從證據規則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婚姻案件如何處理得圓滿妥當,不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養,更要懂得訴訟心理,掌握訴訟技巧。應當意識到,類似的矛盾不僅影響一個小家庭的離合聚散,影響小社區、大社會的和諧,更對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產生一生的影響,所以,法官應本著對社會、對當事人高度的責任心來進行案件的審理。
(二)舉證難處理對策及建議
1.加大司法宣傳力度,教育公民發生家庭糾紛時及時收集證據,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教育公民在產生家庭糾紛時可以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提前做好相關的準備。當事人不應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或是怕發生了更大的矛盾。因為等到矛盾激烈的時候,也可能就沒有機會收集證據了。能協商解決的便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商過程中雙方對事實方面的陳述有時也可以作為比較重要的證據。每一種糾紛、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種固定證據的方法。這樣到最后如果能繼續共同生活,可以將證據隱藏或者銷毀。如果對簿公堂便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然,使用此種方法收集證據一定注意保密,如果被對方發現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舉證責任的合理轉移
民事案件審理中舉證責任一般為“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時窮盡了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也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很多的事實法庭無法采信,使得很多名存實亡的婚姻得以延續,也加深了當事人的痛苦,這顯然是違反公平正義違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嚴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很難查清事實,這就需要我們民事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案情對舉證責任予以合理分配,如一方所列舉的間接證據足以達到可以推定事實存在時,對方否認的應責令其舉證行為或者事實不存在。如不能證明行為不存在,應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實成立。這樣分配舉證責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處理彩禮返還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強化公民法律意識。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對廣大群眾進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宣傳,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活動中的陳規陋習,增強群眾結婚登記的自覺性。
2.對返還彩禮的數額不能機械簡單地確定,彩禮的范圍、數額、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可以參考當地的風俗習慣,綜合認定。對于未辦理登記但同居時間較長的,一方解除婚約的負有主要過錯,均應作為認定返還彩禮數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
3.借助各種力量,加大調解力度。對此類案件,應當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加大調解的力度。必要時可通知雙方的家人參與調解,還可以借助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邀請陪審員參與調解。
4.謹慎行使裁判權。考慮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特點,在久調無果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當地的婚約習俗以及個案的實際作出判決,力爭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