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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義務性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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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義務性

第1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 潛意識理論;睡眠疾病;心理紊亂;睡眠;中醫理論

[中圖分類號] R7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12(b)-035-02

睡眠缺失的心理學意義大于生理學意義。睡眠疾病的非藥物治療方法有認知行為療法、漸進性放松訓練、光照治療、生物反饋治療、心理治療、針刺針灸、推拿、氣功、按摩與導引、耳壓等。藥物治療方法有中、西藥之分。服用安眠藥(催眠西藥)可以補充睡眠,但長期服用易使人產生依賴性、抗藥性,損害睡眠能力,最終造成催眠藥依賴性睡疾。

基于中醫理念給出多種助眠食物和藥膳,提出催眠藥依賴性睡眠疾病的治療方法。

1 睡眠的實質

睡眠環境、作息規律、飲食習慣對于睡眠都有影響。

睡眠的主要作用是:①消除疲勞,恢復體力;②保護大腦,恢復精力;③增強免疫力,康復機體;④促進生長發育,促進骨骼和智力發育;⑤延緩衰老,促進長壽;⑥保護人的心理健康;⑦有利于皮膚美容;⑧保障心理健康,避免心理紊亂[1]。

失眠對身心健康有很大危害,其原因有多種[2~3]。

睡眠的產生機制有自主神經系統學說、睡眠中樞學說、網狀系統上傳阻斷學說、血液中毒學說、基于中醫理論的陰陽、衛氣、神主學說、潛意識活動學說等幾種說法。

亞里士多德說:“夢是睡眠者睡著時的心理活動。”自以為從不做夢的人都被發現在睡眠中有夢發生[4],說明夢是睡眠狀態下普遍的心理活動。

夢具有象征性,由夢可以推知潛意識的想法。對夢的解釋有潛在夢、顯在夢、反夢、情緒夢、噩夢、健康狀況夢、反復夢、早年生活經驗夢等。

2 基于中醫理論的助眠方劑和食物

文獻[5~6]給出了治療失眠的中藥方劑,如人參歸脾湯、溫膽湯、黃連阿膠湯、柏子養心湯、半夏秫米湯以及近年臨床上用的新神寧、安神健腦液、七葉神安片等。還有二陳湯系列、通瘀湯系列、補腎湯系列、酸棗仁湯系列、疏肝解郁系列、調理脾胃系列等。文獻[7~8]指出多種助眠食物并明確了西藥的依賴、耐藥、成癮等缺點。

根據中醫理論,助眠食物有小米、面、牛奶、豆漿、黑豆、啤酒、白煮蛋、(瘦)肉、豬腦、魚、海鮮、新鮮的起司、各種豆類、萵苣、大蒜、洋蔥、南瓜、包心菜、桑葚、蓮子、食醋(勞累)、糖水(煩躁發怒)、蜂蜜、大棗(酸棗)、人參、芝麻、核桃、桂圓、百合、枸杞等。藥膳如龍眼豬腦、五味鴿蛋、棗仁蓮子粥、桑葚大棗湯、珍珠湯圓、玫瑰蜜炙羊心、兩仁酥、老年人百合粥、酸棗仁白糖粉、小麥甘草粥、蜂蜜鮮百合蒸飯、紅棗蔥白湯、核桃仁黑芝麻桑葉糊、鮮花生葉赤小豆蜂蜜湯、黑豆小麥合歡花粥、桂圓酸棗太子參湯。

失眠是神經衰弱的典型癥狀,多與肝火上升灼傷心陰、心脾不足、氣血兩虧導致陰虛火旺、心腎不交有關。中藥偏方有酸棗仁粥、秫米粥、茯苓餅、小米粥、小米棗仁粥、玫瑰花烤羊心、八寶粥、遠志蓮粉粥、柏子仁粥、夜交藤粥(何首烏的蔓莖)、烏靈參燉雞、白酒泡靈芝、紅果核大棗、燈心草代茶、竹葉煎酸棗仁熟末、蜂蜜煮白鴨等。

可見,治療以失眠為特征的神經衰弱不需太高的費用。某些學科為了轉移人們對睡眠的注意力,也為了為相關醫院創造經濟效益,將神經衰弱歸入抑郁癥的范疇,給服安眠藥和抗抑郁藥,易造成催眠藥依賴性睡眠疾病。

3 催眠藥依賴性睡疾的三階段治療方法

3.1 停藥

疾患較輕的可突然停服。疾患較重的須逐漸減量,否則由于下一階段嚴重的睡眠缺失,易出現心理紊亂[1],甚至被診斷為精神病患者,重新患上催眠藥依賴性睡眠疾病。減量服用時睡眠可穩定在2~4 h/d,身體達到相對平衡狀態。其間應減輕勞動強度,不能直面復雜事務。

3.2 恢復睡眠

以夢的出現為結束標志,可持續2~4 d。可服用中草藥,以加速恢復過程。須停止任何工作、卸除任何心理負擔。

3.3 鞏固

睡眠時間由少到多,可在中醫的指導下繼續服用中草藥2~5個月,然后經1年左右可達到健康水平。須有意識地進行身體鍛煉,以增強體質,也可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治療過程中,還應保持平和心態、淡泊名利、多食用助眠食物。

有關文獻介紹了某16歲女學生因考試失手,導致失眠,服安眠藥患上催眠藥依賴性睡眠疾病,經中醫對證治療后痊愈的案例。維思通是常用的催眠藥物,其價格不菲,中等藥量需500~1 000元/月。與其他催眠藥相比,該藥被公認為沒有催眠效果。但是健康人服用0.05 mg(半片)即可長睡。該藥通常與安坦配用,偶漏服安坦,則熱汗淋漓,難以入眠。服用2~3個月,會感到神經支配的活動都被不同程度地抑制。按照上述治療方法,可恢復健康。

睡眠是人體必需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失眠是神經衰弱的主要特征,兩者都應避免服用安眠藥,避免按照精神疾病治療,以免不能康復并罹患催眠藥依賴性睡眠疾病。

[參考文獻]

[1]李春明.潛意識理論新解及其應用[J/0L]. 中國科技論文在線, 2007-07-30.

[2]葛素僑.老年失眠癥的評價和非藥物治療的進展[J].中國醫藥導報,2007,4(21):4-5.

[3]李洪濤,赫楠.失眠治療的臨床觀察[J].中國醫藥導報,2007,4(6):62.

[4]巨天中.睡眠的藝術[M].北京:民主與法制出版社,2002.10.

[5]提桂香,高榮林,王今覺.陽虛失眠辨[J].中國醫藥導報,2007,3(21):111.

[6]李莉.失眠的治療[J].中國醫藥導報,2006,3(20):40.

[7]呂曉川,陳麗.新治療失眠藥物在老年人中的應用[J].中國醫藥導報,2007, 4(15):13-14.

第2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中圖分類號】 R 516.4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7)02-0171-01

【關鍵詞】 痢疾;細菌;水污染;疾病爆發流行

【作者簡介】 徐興洪(1964- ),男,浙江麗水人,主管醫師, 主要研究方向為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作者單位】 1 浙江省景寧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323500;

2 麗水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05年10月26日上午,浙江省某鎮中心小學學生出現發熱、頭痛、惡心、腹痛、腹瀉等 癥狀,截止11月3日共有報告病例44例。經調查,確認為一起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細菌性痢 疾爆發疫情。

1 一般情況

該校共有學生585人,分6個年級,12個班級,共發生病例44例,罹患率為7.52%,無死亡病 例。教職工無發病。44例病人中,男生27例,女生17例,差異無統計學意義(χ2=1. 93,P>0.05)。主要癥狀為發熱(≥37.5 ℃),伴有腹痛、腹瀉。病人經過抗感染等 對癥治療,全部病例均痊愈出院。

2 流行病學調查

2.1 學校的相關衛生情況 學校食堂環境衛生一般,食堂配備冰箱、冰柜等 冷藏設 施及消毒柜1臺,從業人員均持有健康證上崗。食堂內備有開水桶2只,為學生供應開水。學 校的供水由該鎮自來水廠統一供水,自來水有2條供應途徑,一條是新水廠,另一條是原自 來水廠的舊自來水池。因自來水供應不足,該鎮10月22日啟用舊自來水池,此水池周邊 環境差,上游居民生活污水隨便排放,自來水未經過混凝、沉淀、消毒就直接進入管網。

2.2 流行時間分布 截止11月3日,共報告病例44例,發病高峰集中在10月2 6日下午,發病34例,27日發病6例。

2.3 年級分布 6 個年級均有病例,各年級學生罹患率見表1。

2.4 飲水史 44例患者中有30人在10月23日至26日有飲用生水史,占68.18% ;對未發病的82名學生進行調查,只有16人在此期間有喝生水史,占19.51%,差異有統計學 意義(χ2=37.10,P<0.01)。

2.5 實驗室檢測 采集該校食堂4份食品,均未檢出沙門菌、志賀菌、致病 性大腸桿菌;病人肛拭40份、糞便2份培養,2份檢出宋內志賀菌株。舊自來水池水泵 房內采集的水樣細菌總數為4 200 cuf/mL,總大腸菌群140 mpn/100 mL;該校食堂采集的水 樣細菌總數為2 110 cuf/mL,總大腸菌群96 mpn/100 mL。所有水樣均未檢出沙門菌、志賀菌 。

3 討論

經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采樣檢測,可以確定此次疫情爆發是由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細菌性痢 疾。主要依據為:(1) 病例的臨床表現及特點均符合細菌性痢疾的診斷;(2) 實驗室檢驗結 果(包括糞便常規檢查、培養結果)支持臨床診斷;(3) 病例對照分析顯示病例組和對照 組喝生水存在明顯差異;(4)實驗室特異性檢驗,40份病人肛拭和2份糞便中有2份檢出宋內 志賀菌株;(5) 啟用的舊自來水池周圍環境差,水源水未經過處理就直接進入管網。

第3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 直流電場 污泥 脫水干化

污泥為污水處理的終端產物(即污水的濃縮污染源),是一種由有機殘片、細菌菌體、無機顆粒、膠體等組成的極其復雜的非均質體,含水率高達80%,且易腐爛發臭。常規污泥熱干化減量化技術成本很高,其他污泥干化減量技術在二次污染、投資、運行成本方面存在諸多弊端。因此,污泥干化減量是全世界公認的污泥治理領域的最大難題。

本研究方向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泥餅含水率低,運行成本低,易維護保養,占地面積小,操作方便的電滲透污泥干化脫水裝置的研究和發展提供幫助。

1 污泥脫水技術在國內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1.1 采用常規機械壓力脫水的技術

目前污泥脫水工藝以機械脫水為主,主要有:真空吸濾法、離心法和壓濾法。主要的機械設備有:轉鼓式真空過濾機、離心機、廂式壓濾、帶式壓濾脫水、螺旋壓榨脫水等。這類型脫水機械脫去的僅是污泥中自由間隙水,雖經脫水,污泥水份仍有75%~85%左右。

1.2 采用熱力脫水的技術

熱力脫水一般采用蒸汽、煙氣或其它熱源,它不是一般意義的烘干。常用設備為漿葉機、套筒機或流化床等,也有以造粒或噴霧形式脫水必須依賴熱源制熱或余熱利用,但由于存在使用蒸汽不經濟,利用鍋爐煙道氣影響系統穩定,建設獨立熱源代價大,利用余熱須改動原有工藝設施等因素,再者,干化后要資源化利用,且不能因脫水而破壞污泥原賦有的熱值。

1.3 采用隔膜壓濾機壓濾脫水的技術

目前普通隔膜壓濾機,隔膜壓力可達1.2-1.6MPa,對污泥瞬間施壓脫水,使污泥含水率有可能降低至70%-75%左右。如加大無機絮凝劑及粉末藥劑的投加量,可是污泥的含水量降低至60%以下,但,污泥性質發生改變,增加了污泥中固體含量,增加了污泥中灰分,降低了污泥中的有機物含量和熱值等。

1.4 采用厭氧消化技術

通過厭氧工藝將污泥中的大生物質分子分解為小生物質分子的過程,完成對污泥降解,達到污泥減容減量。但該項技術對于污泥的各項成分要求波動很小,在實際生產操作過程中難度大,而且投資大,目前在我國很難得到大面積的推廣應用。

1.5 采用太陽能干化技術

該項技術運行成本較低,但是占地較大,而且受季節影響較大,生產過程中臭氣釋放量大,且難收集,凈化難度大。

2 電滲透污泥干化脫水裝置的應用研究

2.1 污泥中水分組成

污泥中所含水份大致分為四類:A、間隙水;B、毛細結合水;C、表面吸附水;D、內部水。這四種水除了間隙水可以以物理方式壓濾以外,其它三種水表面具有強大的負電子包裹著,它不能以物理壓濾析出。

污泥脫水的難易,除與水份在污泥中的存在形式有關外,還與污泥顆粒的大小,污泥比阻和有機物含量有關,污泥顆粒越細、有機物含量越高、污泥比阻越大,其脫水的難度就越大。 另外,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碳水化合物等高濃度有機物,導致污泥的粘度較大、含水率較高、固液分離性能差。

2.2 電滲透脫水機理及研究方法

(1)電滲透脫水法機理:在電場作用下,帶電顆粒在分散介質中作定向移動,分散介質通過多孔性固體作定向移動產生電滲透,使得物料易于脫水。

(2)電滲透脫水法研究:電滲透脫水是給污泥施加一定的直流電壓,利用污泥粒子和水分子相互向相反的極性方向分離移動的現象進行脫水,在脫水時沒有必要施加高壓力。電滲透脫水法中,水分的移動量與施加的電流量成正比。為了有效地使用電滲透力,將機械式脫水和電滲透脫水有機地結合起來。脫水機理過程見圖1示:

(3)電滲透脫水裝備研究:本研究在傳統的帶式壓濾機的基礎上,將直流電場引入脫水過程,通過直流電發生裝置產生直流電,通過旋轉供電裝置(中心集電器)將直流電引入正電極滾筒的正電極板和負電極履帶板上的負電極板上,這樣污泥在脫水過程中污泥中的水分發生電泳現象,污泥中的誰向負電極板移動,加上調整負極電極履帶的漲力,來實現正極滾筒上的正電極板與負電極履帶電極板之間的壓力將污泥中的水分脫出,大大降低污泥的含水率。

本研究方向將直流電荷引入了污泥脫水過程,并在過濾壓力上比以往的普通帶式壓濾機增大了很多,通過調整過濾帶的運轉速度、正負極的電壓和正負極之間的壓力,可以得到不同含水率的污泥濾餅。

2.3 電滲透污泥干化脫水裝置技術特點

本研究方向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泥餅含水率低,運行成本低,易維護保養,占地面積小,操作方便的污泥脫水技術,。該技術具有如下特點:(1)電滲透脫水的驅動力不同于機械過濾的壓榨力,過濾介質不會受到嚴重的破壞和堵塞;(2)通過調整電滲透的電壓和電流,很容易控制脫水的速度和效率;(3)膠體中的水分用電滲透具有較高的脫水效率;(4)電滲透脫水容易與機械脫水相結合,進一步提高脫水效率;(5)電滲透的應用受到物料電特性的影響因素小,適用范圍廣。

3 電滲透脫水干化裝備研究發展的前景及意義

電滲透污泥干化脫水技術開辟了固體物料中水分脫除的新理念,讓污泥脫水這個老大難不在依附于熱量和藥劑(目前所有污泥減量化技術均無法擺脫這兩點束縛)。該理論成果的實際應用,可將污泥減量化和后續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工作做到有機結合,有利于我國污泥處理行業建立了循環發展經濟產業鏈,此技術的應用將大大提升我國污泥處理的健康良性發展步伐,使我國在污泥處理環保領域走到世界先進水平。

本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的實施將會對我國水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治理帶來如下效應:

(1)實現在污泥產生源頭減少污泥產生總量50%—60%。按照我國目前年產3500萬噸污泥產量計算,即可減少近2000萬噸污泥排放。(2)減少污泥處理過程中巨額運輸費用。按照目前污泥平均運輸價格50元/噸,即每年可減少10億元的污泥運輸費用。(3)有利于整個污泥處理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污泥干化脫水減量化工段,是全世界公認的老大難,在污泥產生源頭進行消減,劃清目前污泥處理領域責任不清,各地處理成本高低不平的局面。(4)為污泥處理循環經濟產業鏈最為敏感的污泥減量化工段與資源化分開,在污泥產生源頭進行污泥消減50-60%,減少污泥處理企業的負擔。(5)大大降低目前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污泥減量化工段產生的尾氣二次污染。目前污泥處理項目中二次污染隱患最大在污泥減量化工段的尾氣污染。(6)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單位的運行積極性,該項目由于可在污水處理廠實現污泥的減量化工段,將使目前我國污泥處理在運行工程,甩掉因污泥減量化面臨的高能耗、二次污染隱患大、運行成本高等問題,所引發污泥資源化利用企業積極性不高的情況。使污泥處理處置產業鏈進入良性發展,同時可提高目前污泥處理工程的運行的產能和效益。大大降低目前在運行項目的二次污染隱患。(7)減輕污水處理企業污泥出路所面臨的困境和難題。當污泥經過該技術處理后,污泥的出路途徑,大大拓寬,擺脫原有污泥出路單一的困境。(8)本項目由于不依靠外界熱能和輔料,只采用清潔的電力能源作為基礎條件,讓污水處理廠實現污泥源頭減量成為現實。

4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環保設施的不斷投入運行,污泥處置市場已經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模式在逐步發展,目前雖然各種技術均在污泥處置的大舞臺上各顯身手,但是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逐步加強,只有那些真正減量化、低能耗的好技術才可以被保留下來,相信電滲透脫水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應用項目將掀開我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對目前污泥減量化技術的一次革新。電滲透污泥脫水干化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由于其工藝簡單、二次污染小、運行成本低、總體投資小等優點,必將在污泥減量化的大舞臺秀出自己亮麗的輝煌史篇。

參考文獻:

[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2006.

第4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奧卡西平;三叉神經痛;神經阻滯

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是神經內科最常見的疼痛性疾病,臨床上以三叉神經支配區域出現陣發性電擊樣劇烈疼痛為主要特征[1]。迄今為止臨床上對于此類疾病缺乏特異的治療方法。多年來常用無水乙醇阻滯三叉神經,具有操作簡單、并發癥少、費用低廉等優點。近年來,奧卡西平(Oxcarbazepine)在三叉神經痛的治療中使用廣泛,被列為本病的首選藥物[2, 3]。本研究擬采用奧卡西平聯合神經阻滯治療三叉神經痛,旨在評價兩者聯合應用對藥物口服劑量以及不良反應發生的影響。

1 材料與方法

1.1臨床一般資料

以我院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神經內科收治的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患者54例,男22例,女32例,年齡28~67歲。所有納入研究的患者均為首次診斷為三叉神經(I、II、III支)單支疼痛,且未經奧卡西平或各類神經阻滯等治療。凡是有各種神經系統進行性變性疾病,各種全身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壓、白血病、肝腎功能不全者以及對藥物不耐受患者均未納入本研究。

1.2 研究方法

納入患者根據隨機原則分為3組各18例:①奧卡西平治療組:第1d夜間口服奧卡西平片0.3g(諾華制藥,規格0.3g*50片 / 盒,批準文號: H20080093)。第2d起每日2次。耐受良好患者每隔3日總劑量增加0.3g,直至疼痛緩解,服藥28d后開始減量,每周減1片,若疼痛復發則重新增加劑量;②神經阻滯組:根據三叉神經痛區域選擇阻滯部位。穿刺入孔且回吸無血液后,注入0.5ml 1%利多卡因0.5ml。待相應神經分布區麻木后,再緩慢注射無水乙醇0.5ml;③聯合治療組:神經阻滯和口服藥物方法同①和②,同時也格局痛疼緩解程度決定藥量的增減。

1.3 觀察指標

主要觀察指標為鎮痛療效以及疼痛緩解程度,采用視覺模擬標尺法對疼痛進行自我評定。其它指標包括疼痛對睡眠、生活質量、治療印象等。同時記錄治療過程中的不良反應情況。

1.4 統計學處理

所有數據采用SPSS 15.0 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所有數據重復3次,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治療前后變化和組間比較采用卡方檢驗或非參數檢驗,組間比較采用方差分析。P

2結果

2.1 治療前后疼痛緩解程度情況

奧卡西平治療組患者服藥2d后,疼痛均有不同程度的緩解,但仍部分患者需要每3d調整1次劑量。7d后,9例患者疼痛具有較大幅度減輕,14d后,所有患者均取得了滿意的鎮痛效果。神經阻滯組患者阻滯完畢后,疼痛基本緩解。部分患者7d內疼痛雖緩解,但仍時有輕微疼痛發作,或伴有局部不適。7d后,14例患者治療效果滿意,4例患者鎮痛效果欠佳,而歲后進行補救治療后效果滿意。聯合治療果優良,滿意度達100%。

2.2 睡眠、生活質量和MPQ評分

治療結束后,3組患者的睡眠和生活質量具有明顯的改善。各組治療前后相比,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3 聯合治療組與單純奧卡西平治療組用藥劑量對比

如表1所示,單純奧卡西平治療組患者治療后3d、7d、14d和28d時,奧卡西平的服用劑量明顯高于聯合治療組。

2.4副作用情況

奧卡西平治療組的不良反應以中樞神經系統表現為主,但癥狀輕微,未給予其他特殊處理,且中途未有患者因無法耐受而退出。神經阻滯組部分患者穿刺部位有血腫的發生,但經局部物理處理后消退。聯合治療組雖然也在局部有血腫的發生,同樣經冷敷后消退。而神經系統癥狀引起的惡心惡心不良反應均未做任何處理后自然好轉。除此之外尚無其他嚴重不良反應的發生。

3 討論

本研究通過對三組患者給予不同處理后,結果顯示單純奧卡西平能有效緩解三叉神經痛,這再次證實了其在原發性三叉神經痛中的療效。但在治療過程中,本研究所使服用的劑量稍大于國內外其他報道[4]。其原因主要可能與研究人群不同。目前有關奧卡西平治療三叉神經痛方面的研究多源于歐美的實驗結果,由于人種的不同,可能存在一定的藥代藥效學差異[5]。在單純采用奧卡西平治療三叉神經痛時,部分患者用藥量較大,不但增加了副作用的發生率,同時也在經濟上帶來了一定的負擔,因此聯合用藥不失為一種新的探索。以往采用單純神經阻滯法治療三叉神經痛,但缺點是三叉神經周圍支無水乙醇毀損術后患者不適發生率較高,雖然疼痛得到了明顯緩解,但依然難以獲得滿意的療效[6]。仍不能達到令患者滿意的鎮痛效果,一般需約1周左右效果方能達到良好的鎮痛狀態。本研究當中,我們發現有4例患者通過神經阻滯后療效欠佳,隨后在28d后不得不開展了第二次神經阻滯。而開展的神經阻滯后聯合口服奧卡西平治療組,28d后患者取得了最佳的鎮痛效果,同時患者的生活質量也具有非常大的改善。而最大的優勢是減少了口服奧卡西平的劑量,因此對患者的花費而言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兩者聯合應用盡可能避免了單純神經阻滯短期內鎮痛效果欠佳的可能性。關于不良反應,奧卡西平主要是以中樞神經系統表現為主[7]。但其發生的程度輕微,本研究當中,大約有15%患者出現了嘔吐和眩暈,以及低鈉血癥。均與文獻報道相近。然而這些不良反應以單純口服奧卡西平組發生率最高。這也說明口服奧卡西平聯合神經阻滯不但減少了藥物的服用劑量,最終減少了副作用的發生。在下一步研究當中,我們將對奧卡西平聯合神經阻滯的遠期療效開展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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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湯景富. 不同藥物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臨床療效分析[J]. 中國衛生產業, 2012,9(29):60-60.

[3]王靜華, 鄧本強, 丁素菊, 等. 奧卡西平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療效觀察[J]. 第二軍醫大學學報, 2006,27(12):1379-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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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城市污水;再生;水樣;發光細菌;毒性變化

中圖分類號:U664.9+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發光細菌法

近年來,水污染問題變得日益嚴重,為了在檢測水中污染物時,需要環境監測方法。采用的這些方法靈敏、有效,可以劃分為兩類,分別是:分析技術和生物監測。其中分析技術常用來測試廢水的常規指標,但不能反應水質綜合毒性的大小。而生物監測的實驗周期長,實驗過程比較繁瑣,受試對象主要是水蚤、藻類、魚類,但不能反應毒物對生物的直接影響。針對傳統生物毒性檢測方法的不足,人們加大了對新型生物毒性監測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力度,比如發光細菌法。該方法操作方式簡便,測量的結果可以一目了然,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2 發光細菌的檢測原理及操作

發光細菌最特別的生理代謝特征是在其生長的一定時間內,能夠發射可見光,發光的原理與螢火蟲的發光有點類似,但并不相同。簡單來說,細菌發光可概括如下:

細菌身體內可以合成一種酶,它可以催化還原型的黃素單核苷酸(FMNH2)和長鏈脂肪醛(RCHO,至少含8個C)并在O2的參與下發生氧化反應而放出光子,這種氧化反應并不放熱,故而發光細菌在發光時并不伴隨發熱,是典型的“冷”

光。

當發光細菌的波長在490nm范圍中時,其發光過程容易受到外界條件、自然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果干擾或損害了細菌呼吸或生理過程,會導致細菌發光強度發生變化。當發光細菌與有毒有害物質相互接觸時,毒物濃度的不斷增加會使得發光強度隨之減弱,其減弱趨勢,可用精密測量儀,對水質毒性快速檢測儀進行測量。主要操作流程圖如下:

3 發光細菌毒性的表示方法

發光細菌毒性的表示方法有三種,分別是以下內容:

(1)用苯酚濃度表示。當未經稀釋的樣品(即樣品稀釋度為100%)的抑光率在5%~95%時,也即相對發光強度在95%~5%范圍內,可以用相同抑光率時苯酚的濃度來表示樣品的毒性。大多數水樣均在此范圍內。

(2)用EC50值表示。EC50 值是指受試物對發光細菌作用后,發光強度下降為對照組的 50%時(即相對發光強度或抑光率為50%時)的受試物濃度。EC50值是評價化合物生態毒性的重要參數,也是評價有機污染物對生物體毒理學效應的常用參數,常用于表征化合物對發光菌的作用結果。EC50 值越小表明受試物的毒性越大。

(3)毒性表達方法還應注明樣品與發光細菌作用的時間,因為作用時間也影響數值大小。發光細菌作用時間10min 和作用15min 的數值是不同的,有時差異還很大,故必須表明作用的時間。一般可在數值表達后用括號加注作用時間,例如:EC50=0.10%(15min),或抑光率45%(15min),表明是15min時實測數據。

4 城市污水再生處理工程實例

4.1 工程簡介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A每天生產再生水5萬m3,采用的處理工藝為傳統活性污泥法+混凝沉淀+CMF(連續流微濾膜過濾)+臭氧氧化+氯消毒,該工程主要用于景觀水體補充、部分工廠企業的冷卻循環、生產工藝用水,同時還在居民區內居民沖廁、園林綠化、道路噴灑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該示范工程A的污水再生處理工藝中,進行氯消毒時,投加氯量為7~10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B每天生產再生水1萬m3,采用的處理工藝為SBR(序批式接觸氧化)+CMF+RO(反滲透)+氯消毒,該工程主要用于綠化、雜用和工業用水,其中氯投加量不同于示范工程A,約為8mg/L。

4.2 水質分析方法

通過實驗,參照《水質分析方法國家標準匯編》,對A、B示范工程中有關水質指標進行測定,水樣采取時,要使其通過0.45 ktm濾膜過濾,測定濾液的溶解性有機碳含量,測定余氯含量,應用DXY2型生物毒性測試儀,采用發光細菌毒性測試方法,實驗材料使用明亮發光桿菌B小種凍干粉,根據實驗結果以發光抑制率表示,計算式如下,發現HgCl2,ZnS04·7H20,NaCl均為分析純。

5 實驗結果與討論

5.1示范工程A處理工藝中水樣的毒性變化

下圖即是示范工程A處理工藝中水樣的毒性變化。

從上圖可以看出,A工程的進水毒性較大,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平均可以達到63%,經過二級生物處理和二沉池出水,可以發現在微生物的參與下,其中污水的毒性明顯降低,毒性基本去除,也沒有表現出對發光細菌的毒性抑制作用。由于在混凝沉淀之前加入了少量氯,導致污水深度處理后,大大增加了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經過CMF、臭氧氧化和氯消毒之后,總余氯為2.17 mg/L,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達到100%。由于對此水樣進行了脫氯操作,發現污水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為93%,毒性仍然較高,這表明余氯不能抑制發光細菌,推測毒性主要來自消毒副產物,這是在消毒過程中產生的,如氯和水中溶解性有機物能反應生成的多種有毒副產物,其中包括三鹵甲烷、鹵乙酸和其他有機鹵化物等,這樣在進行污水氯化消毒時,不能完全達到消毒的目的,存在較大的生態風險。

5.2 示范工程B處理工藝中水樣的毒性變化

下圖即是示范工程B處理工藝中水樣的毒性變化。

通過上圖,可以看出,B工程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比A工程低很多,平均為14%,原污水毒性較小。經過微生物的參與,在二級生化處理和SBR出水后,發現污水的毒性明顯降低,基本去除了毒性,對發光細菌的毒性抑制作用也沒有表現出來。由于在CMF之前加入了少量氯,導致深度處理過程中,污水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增加到11%,但是經過氯消毒后,總余氯為0.14mg/L,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增長到26%,這表明余氯對發光細菌具有抑制作用。由于對此水樣進行脫氯操作,實驗結果發現,污水對發光細菌的抑制率大大降低,說明污水中的毒性同A工程一樣,都是來自消毒副產物,證明余氯不能有效抑制發光細菌抑制。

6 結語

綜上所述,在城市污水再生處理工藝中采用發光細菌毒性試驗方法,不僅可以較好地反映綜合毒性,還能使得污水處理變得快速、靈敏、簡便、經濟,具有廣闊的運用前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發光細菌毒性測試方法被廣泛用于飲用水及污水的急性毒性測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應用前景非常廣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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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衛兵.射頻治療儀的恒溫控制方法研究與仿真[J].計算機仿真.2012,(06):23-24.

[3] 岳舜琳.用發光細菌監測水質突發性污染[J].凈水技術.2008,(01):111-112.

第6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論文內容摘】:本文將從理性思維;講求實效;理論先行,方法科學;知行合一行重于知三個方面闡述如何進行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種外部信息,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綜合評價。通過對納稅資料系統的審核、分析和評價,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中的錯誤和異常現象,監督、幫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為稅源管理、日常檢查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據。

一.理性思維,講求實效

現代國家的稅法,都是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這表明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是習慣法。它一開始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形成的規則,而不是對人們自覺形成的納稅習慣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認可。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屬于習慣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國家征稅權凌駕于生產資料所有權之上,是對納稅人收入的再分配。稅法屬于侵權規范。征納雙方在利益上的矛盾與對立是顯而易見的,離開法律約束的納稅習慣并不存在。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義務性法規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具有強制性,它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明確而肯一定,不允許任何人或機關隨意改變或違反。稅收是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向國家的無償讓渡。稅法的強制性是十分明顯的在諸法律中,其力度僅次于刑法,這與義務性法規的特點相一致。從稅法的角度看,納稅人以盡義務為主。并不是指稅法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而是說納稅人的權利是建立在其納稅義務的基礎之上是從屬性的。并且這些權利從總體上看不是納稅人的實體權利,而是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例如,納稅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有依法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但這些權利都是以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也是為履行納稅義務服務的。

由此可見,征納稅雙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勿庸諱言,納稅人進行的稅務委托、稅牧籌劃等都是為了尋求最小合理納稅的幫助。而征納雙方的經濟信息又是不對稱的,按照約翰•納什的“零和博弈”理論,誰獲得的信息更客觀,誰將會更有利。對稅收征管而言,盡管存在著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征稅依據,對稅法內容理解上的差異。但稅法信息是公開的,對每一個納稅人都是一視同仁的。納稅人對自身組織機構、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等信息的掌握,遠高于稅務機關。所以說,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主要還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不對稱。所謂的稅收的經濟觀,就是稅收的多少,取決于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評估這項工作,正是為了獲取真實的經濟發展信息,使稅收工作建立在客觀現實基礎之上而展開的。由于稅法的特點,這項工作的開展將是比較困難的。對此,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思想上重視起來,要理性地思維,一切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納稅評估工作任重而道遠。

二.理論先行,方法科學

究竟怎樣進行科學的納稅評估,用什么樣理論作指導,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現行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在這方面的理論闡述是不充分的。我們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經濟已融入到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去。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其理論體系已被我國政府采納。這也是中國人世承諾的條件之一,因為我國的有關組織,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正式成員。因此,我國審計監督體系是完備的,其理論是先進的,其方法是科學的。稅務部門正在逐步借鑒、采納政府審計中一些先進的理論和方法為稅收工作服務。比如,納稅評估工作中的約談制,就是審計中的符合測試程序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所謂符合性測試程序是為了獲取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納稅評估工作中的評估主要指標的計算就是審計中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所謂實質性測試程序包括兩部分:(1)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2)對會計信息和非會計信息應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運用這一類審計程序是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上的各項認定是否公允的證據。可以說,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始終。

如果我們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為高信賴程度,說明控制風險為最低。而控制風險越低,我們就可以執行越有限的實質性測試。如果內部控制為低信賴程度,說明控制風險很高,那么,我們只有依靠執行更多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才能控制檢查風險處于低水平。可以看出,無效的內部控制必然導致我們增加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具體到納稅評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應是調查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內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賴,那么,我們將無法從納稅人提供的經濟資料中獲得真實的經濟發展信息,納稅評估主要指標的計算更是無從談起。納稅評估這項工作就會流丁形式。所以說,我們工作的重點應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不是在指標的計算上。關鍵在于取得客觀真實的原始資料。計算機學上有一句名言:輸入的是垃圾,輸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有著完整的體系,其理論內容也較多,在這里就不展開了。

對于獲取企業經濟信息的方法,我們共同回顧一下歷史,仍然以審計為例:從1844年到20世紀初,審計方法是對會計賬目進行詳細審計;從20世紀初到1933年,審計對象轉為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為中心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審計的范圍已擴大到測試相關的內部控制,并廣泛采用抽樣審計。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抽樣審計方法得到普遍運用,通過財務報表分析可以確定審計的重點。審計理論及方法發展演變的脈絡,對我們稅收工作,其借鑒意義非常重大。人類的實踐活動是應由理論指導著的,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機關是要講求效能的,方法科學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稅收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它體現著國家在經濟上的存在。馬克思說,稅收官后面緊緊跟著嚇人的法官。稅務人員肩負著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時,社會對稅務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為權力和義務從來都是相互統一的。稅務機關是所有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中專業性較強的一個機關,它深入到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部門。尚沒有哪部部門法像稅法那樣包含著內容那么多。稅法的執法力度僅次于刑法。它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精通稅法,又要精通會計財務理論,我們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不斷完善,國際上先進科學的經濟管理理論、方法被我國大量吸收采納。如,從1993年的會計“接軌”、“兩則”的頒布,到2005年《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就是一個很好地說明。目前,、財政部已經并實施的具體會計準則有:“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收入”、“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貨幣易”、“或有事項”、“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存貨”、“固定資產”、“中期財務報告”等。可以說,這些準則的內容就是我們稅務工作的對象。不精通這些知識,如何工作。例如“財務失敗預警系統”概念的引入,對于我們快速診斷企業的經濟狀況大有裨益。而運用多變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線型函數公式,即運用多種財務指標加權匯總產生的總判別分(稱為Z值),來預測財務危機,對于稅務部門來說,更具實用價值。最初的“Z計分模型”,由美國愛德華-阿爾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計算企業破產的可能性。其判別函數為: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Z--判別函數值;XI一一(營運資金÷資產總額)×100;X2--(留存收益÷資產總額)×100;X3--(息稅前利潤÷資產總額)×100;X4-一(普通股和優先股市場價值總額÷負債賬面價值總額)×100;X5一一銷售收入÷資產總額。

如果企業的Z值大于2.675,則表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良好,發生破產的可能性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則企業存在很大的破產危險。如果z值處于1.81-2.675之間,阿爾曼稱之為灰色地帶。進入這個區間的企業財務是極不穩定的。為了動態管理稅源,快速獲得企業量化的總體經濟狀況,對重點稅源企業有必要進行Z值的排序。。

我們要更加重視總預算的作用。現行納稅評估辦法中的主要指標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業的財務報表、賬簿等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業實際已經發生的情形。而納稅評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來的,是有預測性的。總預算是指預計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它反映企業的總體狀況。其反映的經濟信息,對于納稅評估來說,意義更大。

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要注意可持續增長率這個問題。可持續增長率的高低,取決于4項財務比率。銷售凈利率和資產周轉率的乘積是資產凈利率,它體現企業運用資產獲取收益能力,決定于企業的綜合實力。收益留存率和權益乘數的高低是財務政策選擇問題,取決于決策人對收益與風險的權衡。企業的實力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決定了企業的增長速度。因此,實際上一個理智的企業在增長率問題上并沒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從長期來看更是如此。

財務會計和稅法體現著不同的經濟體系,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目的,其目的是為了全面、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立一定時期由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稅法還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為宏觀經濟服務的一種必要手段。財務會計原則和稅收法規的本質差別在于確認收入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處理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制的完備,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差異將會越來越大。有鑒于此,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對取自納稅人的財務指標,必須對其進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財務指標是不能直接運用的。廣大稅務人員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與時俱進。

生產力的諸因素中,人是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國家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對于開展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實現稅收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執行、去落實。對于納稅評估這項工作,我認為以管理科室為主,綜合科室、征收申報大廳為輔的管理方式較好。其理由有三:第一對納稅人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財務核算情況的詳盡了解,非管理科室的人員莫屬。第二在納稅評估工作的執行中,對一些適用法規,政策的確認上,評估指標的具體含義、計算及一些具體實務的協調溝通上,綜合科室必須切實負起責任來。而綜合科室的職責也在于此。第三,征收申報大廳經過近幾年的信息化建設,其掌握的征管信息是比較充分的,如果它的作用能夠確實發揮出來,對納稅評估工作是有很大支持作用的。我們在進行納稅評估時,調賬問題是很重要的。賬務調整,能夠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情況。根據審查結果,正確及時地調整賬務,既可防止明補暗退,又可避免重復征稅。但賬務調整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應該由綜合科室的專門人員來做。管理科室的工作是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出臺,對于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開展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7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abstract: is follow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i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relief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science gradually pays attention for the scholar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sisted tha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basic clue and the auxiliary related knowledge's study is the key which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person only then raises. as a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malpractice result, the introduction case teaching may improve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teaching effectively, and unifie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thod, provides the essential practice opportunity guarantees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professional's overall quality raise for the student.

    key word: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jurisdiction advantage duty empirical analysis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第8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一、涉稅信息保密權保護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作了進一步說明:“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據此可以看出,我國稅法目前認可的納稅信息保密權的法定范圍僅限于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

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納稅信息保密范圍進行了細化,列舉的納稅申報保密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姓名等基本信息、納稅人申報的收入稅額信息和記載與自行納稅申報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關信息的各種內部資料。該文件同時對加強個人納稅信息保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保密責任制度,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的統計分析、宣傳、資料存放、泄密責任追究等進行了特殊規定。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完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稅信息資料的保密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下發了《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將納稅信息保密權的范圍規定為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愿公開的個人事項,同時對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公布、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詢、納稅人自身查詢及經納稅人同意公開的涉稅保密信息作了例外規定。為便于納稅信息保密權的落實,總局還在文件中對涉稅保密信息的內部管理、外部查詢管理、責任追究作了一般性規定。

二、涉稅信息保密權保護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盡管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了涉稅信息保密權,并且在實踐中也采取了一些具體措施,但關于納稅人信息保密權的總體保護水平還處于較低層次,立法和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與不足。

(一)涉稅信息保密權保護立法上的不完善。

1.涉稅信息保密權內涵不明確。《征管法實施細則》將納稅信息保密權范圍限定為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但對究竟何為商業秘密、何為個人隱私、二者應當包含哪些內容等問題的規定并不十分明確。在立法上,我國個人隱私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僅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規定了“隱私權”或“個人隱私”,但同樣對于什么是個人隱私及個人隱私具體包含哪些內容等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從理論角度看,個人隱私屬于人格權范疇,“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是自然人的一項民事權利,是個人財產、名譽或者其他利益等不宜對外公開的情況、資料。由此看來,“個人隱私”這一法律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給實際保密工作帶來了難題,不利于實踐操作。

2.涉稅信息保密權范圍偏窄。由于個人隱私僅僅涉及自然人,對非自然人納稅人而言就不存在個人隱私保密問題。因此,對于非自然人納稅人來說,其納稅保密權范圍僅限于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的商業秘密,其內涵和外延受到嚴格的限制,有著特定的涵義和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此基礎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作了進一步的解釋:“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由此不難看出,商業秘密的法律內涵和外延均局限在較小的范圍之內。具體到稅收征管領域,一般來說,非自然人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財務信息盡管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但很難歸于商業秘密范疇。但是,如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進行公開,又顯然不利于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二)涉稅信息保密權保護實踐中存在不足。

1.“輕權利、重義務”的觀念廣泛存在。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缺乏法治的土壤,長期以來納稅一直與義務相伴而與權利幾乎絕緣,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觀念非常淡薄。當前隨著依法行政的深入推進和相對人維權意識的提高,納稅權利保護觀念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強。但與此同時,稅法作為義務性法規的客觀現實依然存在,稅收的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觀點依然被視為普遍真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對納稅義務進行強調而相應缺乏納稅權利保護的規定。這種輕視納稅權利、重視納稅義務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納稅信息保密權在實踐中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2.當前稅收制度規定的納稅信息保密權范圍值得商榷。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納入保密范圍的涉稅信息的判斷標準應當是信息資料是否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將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統計分析、稅收調研等稅收活動中收集整理的有關信息列為保密范圍,一方面存在與立法規定不相符合的嫌疑,另一方面要增加“納稅人申明公開”的程序,即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在獲取這些信息時需要征求納稅人意見是否公開,或者納稅人主動申請是否公開,可能導致保密范圍的不當擴大,不具可操作性。

3.涉稅信息保密權與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守國家秘密等義務之間的關系亟待厘清。納稅信息保密權是納稅人享有的法定權利,稅務機關負有相應的法定保護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其所擁有的與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密切相關的信息,公開方式有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情況。保守國家秘密是所有公民和單位的憲法性義務,凡是被列為國家秘密并未被解禁的事項,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泄露。在稅收工作中,不少基層稅務機關會遇到一些單位或個人索要涉稅信息的情況,如法院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納稅賬戶、納稅人年度營業或銷售收入數據等情況,還有涉及產品出口的一些企業,其納稅情況因被確定為國家秘密而要求稅務機關不得泄露、公開。對此,納稅信息保密權利與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之間的界限應當如何確定?如果未經納稅人允許提供其納稅信息是否侵犯了納稅人的納稅信息保密權?政府信息公開、納稅信息保密、保守國家秘密三者之間到底哪個優先?這些問題一直在困擾著基層稅務人員,甚至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意見不一,導致實務中難以做出合法有效的決定。

三、加強納稅人信息保密權保護的建議及措施

(一)完善涉稅信息保密權立法。對當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法進行修訂完善,不僅要強調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更要增加納稅人信息保密權、知情權等納稅人基本權利內容,從基本法律規范上強化對權利的保護。通過修改《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納稅人的情況”從內涵、外延上進行科學合理解釋,除保留已規定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還要增加具有彈性的“重要的納稅信息”內容,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行政裁量權,以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利益。當然,最好能借鑒國外立法習慣,制定我國的《隱私權法》或在民事單項立法中設置相應的條款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內涵和外延做出規定,從根本上完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私權利的保護。

(二)增強涉稅信息保密權意識。以人為本是我國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堅持的基本理念。它要求在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處理上,應當堅持權利本位,義務是為權利服務的。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納稅人需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時、足額納稅。但依法納稅絕非法定的終極目的,而是為了確保納稅人法定權利的更好實現。納稅信息保密權作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之一,關系著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應當樹立起強烈的納稅人權利本位意識,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將其落到實處。

(三)梳理和界定納稅人信息保密范圍。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征管法實施細則》《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大的方面來說,納稅人信息保密的范圍有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國家秘密,以及雖沒有被列為國家秘密但公開后仍然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在個人隱私方面,當前還沒有具體的概念性規定或列舉性表述,需要進一步梳理和界定。在法律關系中,個人隱私表現為隱私權,主要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每個人能安寧生活,不受干擾,未經本人同意,其與公眾無關的私人事務,不得刊布或討論,其個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獲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業上的用途。”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依職權獲取的自然人納稅人和非自然人納稅人內部相關個人的信息,筆者認為應將下列涉稅信息列為個人隱私范疇:一是個人的自然狀況,如姓名、年齡、住址、聯絡方式等。二是個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銀行賬戶等。三是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購銷合同、銷貨渠道等涉稅資料。對商業秘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工商總局規定的范圍即可。

第9篇:稅法的義務性范文

關鍵詞:憲法強制性義福利性義務公民權利國家權利

有學者認為:“似乎除了造成誤解之外,憲法的公民義務條款發揮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絕大多數教科書也都側重于闡述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從規范科學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上,強調法解釋學的研究進路,力圖挖掘憲法中的公民義務條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憲法中公民義務的兩類典型

近現代憲法規定的種種公民義務,有兩類義務較為普遍:古典的強制性義務與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1、古典的強制性義務

所謂強制性義務,是指在近代自由主義之消極國家觀的理念下,公民對國家承擔的具有濃烈的強制色彩的義務。到了現代,這類義務依然存在于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具體而言,強制性義務一般即指納稅、服兵役的義務。強制性義務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對國家的純粹性付出。誠然,從根本上說,公民納稅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讓國家更有能力保護自己,但納稅或服兵役義務與享受秩序安寧等權利在內容上是不同的;在時間上,義務的履行與權利的享受也是分開的。從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來看,強制性義務可由某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單獨履行完成,而無需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協助。

2、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所謂福利性義務,是指在現代社會福利主義之積極國家觀的理念下,公民對國家承擔的一些新的義務。具體而言,福利性義務主要包括受教育、勞動(工作)的義務等。20世紀前,沒有憲法規定受教育義務或者勞動義務。與強制性義務相比,福利性義務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對國家的受益性付出,因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國家提供的、在夜警國家看來是額外好處的同時所承擔的責任。而且,受教育、勞動同時又是公民的權利,所以履行義務與享受權利在內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時間上具有共時性。從義務得以實際履行的主體來看,福利性義務事實上很難靠某一個公民單獨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會以及國家提供必要的條件才能實現。

二、強制性義務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

憲法在強調私有財產保障的同時又規定納稅義務,這構成一種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規定服兵役義務,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學者提出,憲法規定公民義務,“為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了憲法支持”。公民的基本義務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在國家,基本義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克減的正當性要求。……基本權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義務只不過是給基本權利劃了一道不能逾越的邊界。然而,限制公民權利,并非憲法規定強制性義務的唯一目的。

縱觀各國憲法不難發現,憲法對于強制性義務的規定,大多帶有限定語。最普遍的情形是在義務前面加上“依法律”這一定語—公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據筆者統計,當今世界有52部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其中帶有“依法律”這一定語的有37部,占71%;有71部憲法規定了服兵役義務,其中帶有“依法律”這一定語的有52部,占73%。于納稅義務而言,少數憲法還加有其他定語,例如墨西哥憲法(1917)第31條第4項、西班牙憲法(1978)第31條第1款規定了“公平納稅”的義務。所以,從世界范圍來看,憲法對強制性義務的規定,絕不僅僅在于宣告公民有納稅、服兵役的義務,它還表達了一些別的意思。下文以納稅義務為例細述。

“依法律納稅”即“不依法律,不納稅”、“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征稅”,從理論上講,就是稅收法律主義。該原則濫筋于1215年英國自由大第12條,可謂稅收法律主義奠定基礎。青柳幸一指出:“在歷史上,納稅義務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成立,構成一體的兩面。“依法律納稅”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意義之‘法律”,0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納稅義務的設定,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為之。具體而言,有關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免稅范圍等事項均得由代議機關制定稅法予以明確,行政機關只能根據稅法制定普遍性的實施細則,否則即是違憲,公民可以拒絕服從。申言之,公民依據憲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納稅”的權利。有些憲法對于納稅義務還規定了稅收公平原則,即要求法律在設定納稅義務時,要貫徹公平原則:一方面每個公民都應平等地承擔納稅義務,不應有特權的存在,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慮每個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擔的具體稅額不應一刀切,而應有一個合理的比例,這是實質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義務也同時帶有法律保留原則,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總之,納稅義務不僅限制公民私有財權,還要防止國家權力任意侵犯私有財產;服兵役義務不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國家權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筆者認為,憲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雙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權利,確立了公民責任,另一方面也同時控制了國家權力(法律保留規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權)。

2、控制國家權力應是主要作用

但僅有以上的“兩點論”認識還不夠,兩點之中還有個重點的問題。

施米特指出,只有當憲法中的基本義務受到限制時,它們才能成為實在法意義上的義務,原則上不受限制的義務是與法治國的理念背道而馳的,因此,每項基本義務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確定,法律限定了義務的前提和內容。問墨西哥憲法(1917)第5條第2款規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務屬于義務性質,但須依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為之。巴西憲法(1969)第153條第2款更是作出一項概括性的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賦予任何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從人權保障的立場來看,強制性義務宣告公民義務、限制公民權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規定義務的法律保留原則—這是對國家課以義務(對于納稅義務而言,還規定了稅收公平原則—這也是對國家課以義務)。黃俊杰教授說,憲法規定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此“納稅之性質,是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故非依合憲法律不得為之,用以表明維護基本權利是制定憲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認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一條“規定的是人民的權利而非人民的義務”,人民可援用該條作為保障權利的依據,“對于違反稅收法律主義的租稅行政命令或租稅行政處分,主張其為違法或違憲以謀救濟。’,閣這種“義務否定論”過于偏激了。我們不否定憲法規定了公民義務,但應從立憲主義立場來解讀。憲法在規定公民權利的同時,也規定強制性的公民義務,是出于維持國家這一公民生活共同體的安全和運轉之必要。這些義務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終目的還在于保證公民權利得以更好地實現。在規定公民義務的同時又防范政府借實施這些義務之機侵犯人權,這進一步體現出人權保障乃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價值。所以,憲法中強制性義務規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應當定位于控制國家權力—這就是強制性義務法律作用問題上的“重點論”。

以上認識還使我們看到,憲法對國家權力的控制,不僅在于授權性規范,也不僅在于基本權利規范;憲法作為控權的根本法、人權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規定公民義務之時,也履行著控權的使命。憲法作為“高級法”,其基本含義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憲法中的公民義務也應該具備“高級法”的作用,是一種“高級義務”、“義務的義務”—控制普通法律義務的義務,強制性義務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則無義務”的權利。

三、福利性義務的法律作用

1、控權功能相對弱化

與強制性義務相比,憲法對福利性義務的規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語,當今世界有41部憲法規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義務。,其中帶有法律保留規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憲法(1917)第31條第1項、日本憲法(1946)第26條第2款、韓國憲法(1987)第31條第2,6款,以及索馬里憲法(1960)第31條第2款、尼加拉瓜憲法(1986)第73條第2款,等。對勞動義務附加法律保留規定的憲法就更少:在35部規定有勞動義務的憲法中,只有5部憲法帶有“依法律”的定語,占14%,典型如韓國憲法(1987)第32條第2款:“全體國民均有勞動的義務。國家按民主原則,用法律規定勞動義務的內容和條件。”

筆者認為,福利性義務帶有法律保留規定的情況大大少于強制性義務這一現象的規范意義在于,福利性義務沒有強制性義務那樣強烈的控權作用。因為福利性義務同時也是權利,是一種受益性付出,這種性質決定其不需要像純粹性付出(強制性義務)那樣予以嚴格限制。但就受教育義務與勞動義務相比而言,前者帶有的控權功能又大于后者,因為一般來說,受教育義務的強制性大于勞動義務。對受教育義務而言,學齡兒童接受教育是必須要執行的義務內容,這是具有法律強制效力的;但對勞動義務而言,參加勞動絕非必須執行的內容,相反,現代社會反對強制勞動,作為福利性義務的勞動義務的意義在于如果國家提供了勞動就業機會,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卻拒絕以勞動謀生,國家就沒有保障其生存權的責任。可見,勞動義務的強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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