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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鑫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13年4月9日
目 錄
一、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意見稿)
二、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
三、施工員崗位責任制
四、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五、質量檢查員崗位責任制
六、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七、項目工程師崗位職責
八、資料員崗位職責
九、施工項目部各類制度
1、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總則
2、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制度
3、崗位培訓制度
4、技術復核制度
5、技術交底制度
6、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7、材料采購、檢驗制度
8、混凝土、砂漿試塊制作、養護、試壓制度
9、工程質量“三檢”制度
10、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評定制度
11、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制度
12、成品保護制度
13、工程質量回訪保修制度
十、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十一、監理工作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需要,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程質量管理,在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現狀和工程建設實際,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要求,通過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能力,確保向社會提供滿足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建設單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一、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二、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持續改進和自我評價;
三、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或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或評價。
第四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施工企業除應健全自身質量保證體系外,還應依照本規定對項目經理部的工作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和審核。
第五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必須由總包單位項目經理部負責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圍內建立,并統一協調管理。各分包項目經理部應結合分包工程的范圍、特點,以及總包項目經理部的具體要求,建立相應的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子體系。
第六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并參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2000制定。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
第七條 施工企業必須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質量管理網絡。配備與公司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相適應的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企業質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質量管理機構應設專人作為部門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置要求:特級企業應不少于20人,一級企業應不少于15人,二級企業應不少于10人,三級企業應不少于6人。質量管理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具備必需的質量監控檢查能力。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部門負責人應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質量管理人員應是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目前尚無條件的必須在2年內填補空白點,質量管理人員要接受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 九條 實行建筑施工現場質量保障制度。公司應設置專職質量員,且應專業配套合理,并組成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
第三章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
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圍繞實現工程項目質量目標和持續改進工程質量活動,建立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不斷改進其有效性。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立項目經理部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和交付活動的管理。
一、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由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持有與工程項目類型和規模相適應的有效資格證書。
二、項目經理部的組織形式應與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相適應。部門或崗位的設置及人員定編配置,應滿足法律法規及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的規定。
三、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直接派駐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工作。
四、項目經理和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人員組成應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公司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五、項目經理部應明確與工程質量所有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和權限,建立工程項目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對文件和記錄控制、圖紙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編制、施工技術交底、材料采購和驗收、分包選擇和管理、見證取樣和送檢、工序控制、設計變更、技術復核、隱蔽驗收、工程資料、質量驗收、事故處理、工程交付及回訪保修的管理要求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應組織管理人員熟悉工程項目施工圖紙、施工合同,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一、掌握地質資料、設計意圖,掌握關鍵部位的工程技術和質量要求;
二、從施工的角度提出設計修改和優化意見,并對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進行簽證;
三、確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包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根據已確定的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建立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并形成文件。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應包括:
一、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求
二、滿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和所在施工企業的承諾;
三、包括工程實物質量的總要求和階段性要求;
四、可考核,并盡可能定量。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為實現質量目標,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對施工方案、施工組織和質量管理活動做出具體安排。
一、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工程項目與施工現場實際編制,內容主要應包括: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
4、施工進度計劃;
5、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分包需求計劃;
6、技術復核、隱蔽工程驗收、工藝檢測和工程質量驗收計劃;
7、工期、技術、質量等施工管理措施;
8、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二、質量計劃應以實現工程項目質量目標為目的,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內容主要應包括:
1、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2、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與質量責任分配;
3、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對文件資料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4、檢驗、測量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5、施工和工程交付過程中驗證、確認、檢驗和試驗活動的安排,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已完工程的驗收標準;
6、施工和交付過程所需的記錄。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管理現狀
由于經濟體制發生了根本上的變化,促使我國建筑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加劇了企業之間的競爭,也使得各房屋建筑施工單位面臨著不斷增長的風險與挑戰。作為建筑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必須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通過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管理體制、完善經營管理制度、推行科學合理的經營管理模式等措施在激烈的競爭中謀求更好的生存與發展。
1.房屋建筑工程的經營管理的基本內容
1.1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的內容
經營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企業經營目標對生產、經營、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等進行有效調整的內部管理活動。建筑工程管里主要是指從房屋建筑工程的立項起,經過工程招標、規劃、設計、施工等整個過程管理,以保證建筑工程項目高效率、高質量并順利完成。在進行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的過程中,需要首先確定企業的精英形式和管理體制;設置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工作人員;做好市場調查,掌握準確及時的市場信息等。然后,再對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并對企業員工進行激勵,從而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1.2房屋建筑工程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競爭力的核心就是經營管理體制。只有形成了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經營管理體制,才能實現出經營管理體制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宏觀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經營管理直接影響著工程施工企業在項目中進行的每一項工作,能夠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在這種狀況下,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特點,對經營管理模式進行創新,形成新的企業動力,激發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從而保障企業能夠持續、平穩、快速地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更好地生存下來。
2.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現狀
2.1缺乏健全的房屋建筑工程管理體制
房屋建筑工程體制不夠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著我國房屋建筑工程管理的發展。在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只有擁有功能齊全的管理機構和執行部門,才能夠對建筑工程實現科學地分工,才能夠明確職責和權利。目前,不少建筑施工單位為了節約成本而縮減施工開支,缺乏健全的房屋建筑工程管理體制,如未設立專門的工程管理部門、經營管理混亂、權責不明確等,以上情況都無法保證經營管理的合理進行,還會對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實施的質量造成一定的損害。
2.2缺乏系統的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建筑行業競爭日益加劇,我國正在逐步加強對建筑行業的管理力度,并組織相關專家針對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套科學、系統的管理制度和行業規范。但部分工程施工單位為了追求單純的成本控制、提高經濟效益,而對經營管理制度敷衍應付,并沒有將它們貫徹落實到實處,導致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制度形式化,無法保障工程經營管理的力度。
2.3缺乏科學的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模式
我國目前建筑行業建筑施工的行業模式是以承包企業為龍頭、以施工企業為骨干、以勞務作業為依托。該模式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實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一方面是由于經營管理沒有形成系統化、專業化的模式,施工效率偏低,施工質量難以保障;另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施工隊伍綜合素質偏低,不能實現對施工中人、財、物、機械的統籌管理,最終造成了大量資源被閑置或浪費,難以提升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3.加強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的有效措施
3.1深化工程施工企業管理機構的改革
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的前提就是工程施工企業管理機構的建立。因此,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增強其競爭和效益意識;其次,根據市場需求對企業管理機構進行科學地改革,使其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最后,對企業經營管理模式進行創新,以激發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性,形成施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2實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經營管理責任制
由于房屋建筑項目施工規模大、分項或單項工程多的特點,其對協作性、系統性要求較大,因此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大的管理難度。施工單位應當實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經營管理責任制,旨在通過明確責任分工對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管理、質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等內容進行細化和責任分配,強化用人機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保障施工項目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質量。
總結
在我國房屋建筑工程的經營管理現狀中雖然存在著工程管理體制不夠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以及工程管理模式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但是可以通過深化工程施工企業管理機構的改革、實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經營管理責任制等措施來加強房屋建筑工程的經營管理,以提升施工單位施工的效率,保障施工質量,從而提升施工企業的競爭力,在激烈的建筑行業競爭中保持這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從益.試論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四川建材,2013,02:231-232.
[關鍵詞]醫療設備;管理技術;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R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7-0342-01
引言
隨著醫療事業發展和醫療服務質量提升,采取相應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升醫療設備管理技術水平是必要的。但目前在管理過程中,一些技術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對醫療設備管理存在的漏洞沒有及時修復,影響醫療設備作用的充分發揮。為彌補這些不足,應該創新思維,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綜合技能,讓醫療設備更為有效的發揮作用。
1.提升醫療設備管理技術的作用
采取有效的管理技術措施,把握管理要點,能規范醫療設備管理活動,推動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其重要作用表現在以下幾點。
1.1 確保醫療設備綜合性能。醫療設備管理以醫療設備為管理對象,根據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相應的管理技術和方法,采用技術、經濟、組織措施,對醫療設備采購、使用、保管、維修和報廢等全過程開展管理活動。及時彌補醫療設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設備綜合性能,使其更為有效的發揮作用。
1.2 促進醫療機構服務質量提升。醫療設備管理不僅僅是對物品、資產和財產的管理,同時還要完善管理體制,健全制度措施,確保醫療設備處于良好性能和工作狀態。進而滿足醫療機構運行和發展需要,有利于醫療機構落實人性化服務理念,提升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2.提升醫療設備管理技術的不足
盡管加強設備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管理人員沒有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對存在的缺陷未能及時處理,制約醫療設備管理技術水平提升,存在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點。
2.1 醫療設備配置不合理。目前,醫療設備配置不均勻,一些設備開機時間不足,設備閑置,利用率不高,制約其作用有效發揮。
2.2 醫療設備管理制度不健全。沿用傳統管理模式,由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維護,對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應用不足,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蛘吖芾碇贫葲]有嚴格落實,一些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獎懲激勵機制沒有得到遵守,不利于提升醫療設備管理水平。
2.3 醫療設備管理人員技能偏低。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滯后,數量較少,綜合技能偏低。再加上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培訓制度,制約醫療設備管理人員綜合技能提升,不利于_保醫療設備管理質量。
2.4 醫療設備安全和質量管理不到位。醫療設備維護、保養、檢修、報廢工作沒有遵循規范流程進行,忽視安全風險評估,沒有嚴格落實安全與質量管理措施,對潛在的隱患未能及時排除,影響醫療設備綜合性能的有效發揮。
3.提升醫療設備管理技術的對策
為彌補醫療設備管理的不足,促進服務質量提升,可以采取以下完善措施。
3.1 合理采購并配置醫療設備。配置醫療設備前應該根據醫療機構的具體情況,做好論證工作。例如,要考慮醫療設備的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維修性,讓設備實現有效組合,根據醫療市場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合理配置醫療設備。遵循物盡其用原則,對于利用率低,處于閑置狀態的醫療設備,應該協調整合,提高利用效率。大型醫療設備要遵循“專管共用、協管共用”機制,制定醫療設備使用率的量化指標,引導醫療設備合理配置,促進利用率提高。
3.2 健全醫療設備管理制度。充分認識計算機對醫療設備管理的重要作用,構建完善的管理系統,引入專業管理軟件,錄入醫療設備詳細的數據,將醫療設備采購、使用、養護、管理、維修等各環節都納入管理系統當中。落實管理責任制,推動醫療設備購置論證、入庫驗收、保管維修、統計報廢等各流程的規范化與科學化。健全醫療設備管理機構,合理配置管理人員,詳細掌握操作規范流程,實現醫療設備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提高醫療設備綜合性能和運行效率。
3.3 提高醫療設備管理人員綜合技能。重視基礎扎實,責任心強,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引進,充實管理工作隊伍,構建德才兼備、素質優良的管理技術隊伍。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赴上級醫療機構學習,不斷更新和豐富管理技能,拓展視野,掌握管理新技術和新方法。轉變技術人員的觀念,變被動為主動,落實預防性養護維修理念,及時發現并處理存在的問題,提高醫療設備管理水平和綜合性能。
3.4 重視醫療設備安全和質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明確管理人員職責,增強他們的質量和安全隱患防范意識,把握管理工作要點,提高工作水平。要完善醫療設備技術檔案,詳細記錄養護維修情況。建立醫療設備反饋機制,加強醫療設備報廢管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落實醫療設備管理監督措施,推動各項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從而保證醫療設備安全有效,使其更為有效的發揮作用。
4.結束語
總之,通過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關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素質。不僅能保證醫療設備綜合性能,促進其作用有效發揮,還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人們提供優質服務。因此,應該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每個工作要點,加強醫療設備各環節的管理活動,妥善解決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實現醫療設備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與規范化。進而有效滿足設備使用者需要,為醫療事業發展和服務質量提升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劉青.醫院醫療設備管理效率提升策略分析[J].中國醫療器械信息,2016(4),120-122.
[2] 申衛.醫療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3(6),220-222.
GSP新規16條溫濕度細則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采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銷后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濕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條中的三四則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第四十九條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二)用于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第五十一條運輸冷藏、冷凍藥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藥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自動調控溫度、顯示溫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溫箱具有外部顯示和采集箱體內溫度數據的功能。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企業應當對冷庫、儲運溫濕度監測系統以及冷藏運輸等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及停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驗證。
第七十四條冷藏、冷凍藥品到貨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八十五條第一則 第六則
(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六)藥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于5厘米,與庫房內墻、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條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裝車等項作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二)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封箱工作;
(三)裝車前應當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可裝車;
(四)啟運時應當做好運輸記錄,內容包括運輸工具和啟運時間等。
第一百零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藥品的溫度控制要求,在運輸過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溫或者冷藏、冷凍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在冷藏、冷凍藥品運輸途中,應當實時監測并記錄冷藏車、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內的溫度數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則 (二)監測、調控溫度的設備;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三則 (三)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企業應當對營業場所溫度進行監測和調控,以使營業場所的溫度符合常溫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八則
(八)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條本規范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企業信息化管理、藥品儲運溫濕度自動監測、藥品驗收管理、藥品冷鏈物流管理、零售連鎖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
GSP實施細則詳解
GSP實施細則詳解(一)
為貫徹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推進廣大藥品經營企業的GSP改造,提高藥品經營企業素質,規范市場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以下是有關人士對《細則》主要內容的解答。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領導組織的具體職能是如何規定的?
答:《細則》第五條規定其具體職能是:1.組織并監督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2.組織并監督實施企業質量方針;3.負責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置,確定各部門質量管理職能;4.審定企業質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確定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6.確定企業質量獎懲措施。
問:藥品的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什么?
答:《細則》第七條規定其職能是:1.貫徹執行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2.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3.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4.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并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5.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6.負責藥品的驗收和檢驗,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7.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8.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9.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10.其他相關工作。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八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1.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2.質量體系的審核;3.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的質量責任;4.質量否決的規定;5.質量信息管理;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7.質量驗收和檢驗的管理;8.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9.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10.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11.有效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和退貨藥品的管理;12.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1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14.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15.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六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批發企業和直接從工廠進貨的零售連鎖企業還應設置藥品檢驗室。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立養護組織。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小型企業設立藥品養護組或藥品養護員。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質量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九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藥師(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
《細則》第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符合《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藥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于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于3人),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2%(最低不應少于3人),并保持相對穩定。
《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置相應的倉庫,其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于500平方米。
《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根據所經營藥品的儲存要求,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倉庫。其中冷庫溫度為2℃~10℃;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常溫庫溫度為0℃~3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檢驗室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設置的藥品檢驗室應有用于儀器分析、化學分析、滴定液標定的專門場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環境下操作的安全設施和溫、濕度調控的設備。藥品檢驗室的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
《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藥品檢驗室應開展化學測定、儀器分析(大中型企業還應增加衛生學檢查、效價測定)等檢測項目,并配備與企業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小型企業:配置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儀、電熱恒溫干燥箱、恒溫水浴鍋、片劑崩解儀、澄明度檢測儀。經營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和顯微鏡。
中型企業:在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自動旋光儀、紫外分光光度計、生化培養箱、高壓滅菌鍋、高溫爐、超凈工作臺、高倍顯微鏡。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生物顯微鏡。
大型企業:在中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片劑溶出度測定儀、真空干燥箱、恒溫濕培養箱。
GSP實施細則詳解(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墻壁、頂棚無脫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于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并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準。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后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后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并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范,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于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GSP實施細則詳解(三)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志。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后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于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并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于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并盡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并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復核時,為便于質量跟蹤所做的復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復核。其復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復核記錄按《規范》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于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GSP實施細則詳解(四)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三)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保管和銷售的規定;(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八)質量信息的管理;(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十)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十一)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十二)經營中藥飲片的,有符合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購進、儲存等方面的規定外,應與藥品零售企業有關制度相同。
問:《細則》中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企業人員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要求,對企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相關人員以及營業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用于藥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不應低于以下標準:(一)大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倉庫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四)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
《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應寬敞、整潔,營業用貨架、柜臺齊備,銷售柜組標志醒目。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潔衛生的藥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并根據需要配置低溫保存藥品的冷藏設備。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置存放藥品的專柜以及保管用的設備、工具等。
《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的倉庫應與營業場所隔離,庫房內地面和墻壁要平整、清潔,有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藥品檢驗室的,其儀器設備可按本細則第二十條對小型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配置。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藥品購進、驗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要求購進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
《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二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要求進行藥品驗收。
《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接收企業配送中心藥品配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但驗收人員應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商以及數量的核對,并在憑證上簽字。送貨憑證應按零售企業購進記錄的要求保存。
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并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
《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購入首營品種時,如無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儲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儲存藥品,應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五條進行。
對儲存中發現的有質量疑問的藥品,不得擺上柜臺銷售,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陳列藥品方面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店堂陳列藥品時,除按《規范》第七十七條的要求外,還應做到:
(一) 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和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 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整劑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三) 對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處理。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藥品銷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
(一) 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二) 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
(三)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銷售方式。
(四) 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或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五) 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
《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服務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做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
《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問:《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指的是什么?
答:《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或是非專營藥品的企業法人下屬的藥品批發企業。
問:《細則》中提到的企業規模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細則》第七十八條指出,細則中所指企業規模的含義是:
(一) 藥品批發或零售連鎖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20xx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20xx0萬元以下。
3. 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
(二) 藥品零售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1000萬元;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諸多方面的內容,如水工大壩工程、水利堤防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等;總起來講,水利水電工程有著較大的投資規模和較長的建設周期,有著較為復雜的工程技術;通常在偏遠山區進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影響;有著較大的工程量和較為復雜的地質條件,施工難度較大。具體來講,包括這些方面的特點;
一是通常在偏遠山谷地區開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沒有方便的交通,并且施工于河道、湖泊、沿海以及其他水域,那么在施工導流、截流及水下作業時,就需要將水流的自然條件以及工程建設的要求給充分納入考慮范圍,容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如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等。
二是擋水、蓄水以及泄水等功能都是水利水電工程需要承擔的,那么對水工建筑物就有著較高的要求,需要具備多種性能,如穩定、承壓、耐磨、抗沖等,需要依據相關的規范和要求,將一系列針對性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給應用過來,促使工程質量得到保證。
三是地基在水利水電工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所處地區有著較為復雜的地質條件,如果沒有科學的處理地基,就會有事故隱患出現,那么就需要將專門性的地基處理措施應用過來。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施工前沒有做好準備工作:在施工之前,沒有充分的考慮,就會對工程建設的正常施工進度產生影響,浪費掉大量的資源。如今,還有諸多漏洞存在于我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結構體系中,監督空缺大量存在,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合理的配置人員,資金管理不夠科學等,也會出現諸多的問題。
二是沒有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科學的控制,沒有理順建設管理關系,沒有明確質量管理目標等等。很多建設企業雖然沒有做好準備工作,但是依然爭奪項目建設權,以便對國家建設資金進行爭取,這樣往往無法按期交付使用項目產品。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做好精細化管理工作,經常會出現一些質量缺陷問題。上文已經提到,水利水電工程有著較大的規模,那么就無法有效保證監督檢查的深度和及時性。
3強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措施分析
一是將全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給推行下去:在水利水電工程中,需要全面實施質量管理工作,各個單位對施工質量檢查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對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進行構建。在項目開工之前,需要做好設計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全面檢查每一個環節的質量,完成施工之后,需要嚴格的驗收質量。將全過程質量管理應用到水利水電工程中,在建設全過程中,都需要貫徹質量管理工作。項目前期階段,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管理進行強化,對施工質量建設檢查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結合具體情況,對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進行構建;在工程開工之前,需要對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進行辦理,設計階段,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嚴格控制設計過程的質量,對設計文件的審核和批準制度進行完善,將技術交底工作做好;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嚴格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完善,嚴格落實質量責任制度。
二是將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應用過來:首先是對項目管理責任制度進行構建,水利工程的質量責任由項目法人全面承擔,監理、施工以及設計單位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質量監督機構將政府部門監督職能給履行下去,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可以將工程質量問題反映給相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其次是對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構建,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切實監督水利工程的質量,將分級管理的原則給貫徹落實下去,不同級別的行政主管部門差異化的監督水利工程;如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主要是統一規劃和管理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各個省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則是統一規劃管理、資質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一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則是則是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以及設計單位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質量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質量監督工作給實施下去,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
三是將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推行下去: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需要將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應用過來,將一系列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應用過來,借助于科學技術,來強化管理,促使工程質量得到提升。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需要將一系列先進的施工工藝和安全可靠的新材料應用過來。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參與方,需要創新科學技術,對新方法和新材料深入研究。
四是對質量法制教育進行強化,加強質量法制觀念:對于水利工程建設的各個參與單位,需要對質量法制教育進行強化,增強質量法制觀念,對勞動人員的綜合素質大力提升,促使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得到保證;要大力教育和培訓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對質量管理激勵機制進行構建和完善,將群眾性質量管理積極開展下去。
4結語
如前所述,水力發電工程具有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專業性強等特點,水力發電站中的機電設備價值昂貴、制造和安裝質量要求高、安全性十分重要是其最顯著的特點。水電工程中,設備的安裝周期往往貫穿整個工程建設期,大型工程的機電設備安裝甚至持續數年時間,而且設備安裝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涉及的專業面十分廣泛,水力機械動力設備、通風空調設備、通信以及傳輸設備、監控設備、繼電保護設備等都屬于機電設備安裝施工的范疇。因此,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眾多,協調工作量大也是其顯著特點。另外,水力發電工程往往需要攔河蓄水,工程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機電設備的質量直接影響著水電站的運行安全,因此,在安裝過程中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管理,是提高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的有效方法,對保障水電站的運行安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控制的程序與措施
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涉及的設備復雜多樣,影響其安裝質量的因素也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施工人員素質、施工方法、設備材料和施工環境等因素,加強控制以上因素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盡管水電站機電設備復雜多樣,但其安裝施工同樣遵循一般的程序,控制安裝質量也有其一定的步驟和方法,即按工程實施的時間順序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基本的方法是: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安全制度,把控工程項目中的關鍵環節與薄弱環節,加強過程控制。
2.1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一般來說,在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開工前,應該進行事前控制,即控制施工準備的質量,應以國家、行業的質量標準和規范為指導,建立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各級質量管理機構成立后,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把各部門、各環節的質量管理活動以及生產過程中影響設備安裝質量的因素協調統一起來進行分析,然后落實人員、材料和機械設備等施工資源,有針對性地進行控制。事前控制還包括在質量保證體系內對施工作業人員的素質和資質等級等進行嚴格的審查,施工機械設備質量控制,施工方案、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法的審查,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審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等。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事前控制好施工準備的質量對于安裝施工是十分重要的,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是實施事前控制所必需的組織措施,所以必須重視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
2.2落實質量管理制度
事中控制是電站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事中控制的依據則是各類質量管理制度,只有遵章守紀,不折不扣落實質量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標準、行業規范,設備的安裝質量才有制度上的保證。例如目前工程施工中普遍推行的施工質量自檢、互檢和終檢的"三檢"制度,在設備安裝施工中能有效避免操作人員的失誤,及時發現安裝質量缺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彌補。
2.3加強信息管理
事后控制主要指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處理,并將信息反饋給項目業主、監理、設計、安裝單位和設備制造廠商,并有針對性地對今后工作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類似問題重復出現。加強施工過程中各類信息的管理,共享同類問題的有效解決辦法,可以避免人員、設備、資金的重復投入,對提高施工技術人員素質和促進安裝工期也有一定的作用。
2.4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的幾個關鍵點
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控制,首先應分析需要控制的質量關鍵點和關鍵環節。根據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一般情況下,水輪發電機組的安裝、主要電氣設備的安裝、輔助設備及系統管路的安裝、電氣設備的試驗、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等幾個單元工程是設備安裝工程的關鍵。在安裝施工過程中,應以《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規范》(GBT8564-2003)、《電力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2006)等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程規范,嚴格控制安裝質量。
3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定
工程質量的檢查和驗收是國家主管部門,項目業主、監理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監督、控制施工質量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的各個階段,應由相應的單位認真組織各項檢查和驗收,用檢驗數據來分析判斷設備安裝施工是否滿足設計文件以及規范、規程的要求。水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單元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和評定應按照合同規定按相應的規范程序,依據《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SDJ249-99)的要求如實評定。為進一步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管理,特別是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水電站工程建設完成后必須依照《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組織驗收。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的檢查驗收,是各項驗收工作的重點,也是保證電站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的最終環節,所以,必須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設備安裝質量缺陷引起十分的重視,消除缺陷的過程應更加嚴格控制返工質量,返工完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絕不投運缺陷設備。
4結束語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煤礦開采;機電設備;安全生產;管理質量
隨著煤礦現代化發展,機電設備在煤礦生產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煤礦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僅關系到開采的效率,還關系到生產的安全性。在煤礦開采過程中,機電設備容易發生各種故障,從而引發機電安全事故。機電安全事故的發生多是由煤礦機電設備管理不善,不能及時發現設備運行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造成的[1-2]。為了改變這種現狀,需要提高煤礦機電設備的管理質量,降低機電設備發生故障的可能性。本文圍繞煤礦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探討了提升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質量的一些措施。
1煤礦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隨著科技的發展,煤礦機電設備的質量得到了有效保證。但煤礦機電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過大量的事故統計發現,很多安全事故的發生多與機電設備的管理不善有關。煤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管理的效率不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下面將從這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1.1管理的效率不高
很多煤礦都認識到了機電設備管理的重要性,并制訂了相應的規程。然而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管理的效率并不高。主要體現在:a)不能根據設備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檢修維護周期,導致機電設備的檢修流于形式,機電維修工忙于奔走;b)不能根據設備的性能選擇合適的維護方式,只能盲目地對整個設備進行集體檢修,不但浪費了大量的時間,而且維護的效果很差;c)設備的管理通過人工方式進行,一些管理的執行全憑個人的喜好,使得機電設備的管理很難按時按量進行。由于煤礦對機電設備的管理效率并不高,機電設備安全事故仍有很大的可能發生。造成這種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煤礦機電設備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差。
1.2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面臨的一個困境就是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煤炭行業本身屬于高危行業,這使得招聘高素質的機電管理人員十分困難。而且,很多煤礦企業的待遇并不是很豐厚,對一些高水平的管理人員缺乏一定的吸引力。管理人員如果不熟悉機電設備的性能及工作原理,則很難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態做出有利的管理,甚至會做出錯誤的判斷。這極大地增加了煤礦機電設備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隨著煤礦機電設備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對機電管理人員要求也相應地提高。然而,煤礦企業特別缺乏具有豐富經驗且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人員,這使得進行機電設備管理時不但效率低下,而且很難保證質量。
1.3管理制度存不完善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面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a)很多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難以保證設備得到有效管理;b)規章制度落后,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機電設備管理的需要,很多煤礦管理制度多是借鑒其他煤礦的制度,難以符合煤礦的實際情況;c)規章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存在管理盲區,使得在執行時很難實現對機電設備的全面管理;d)對管理者的自身水平要求較高,機電設備自動化程度差,需要管理者對設備的性能十分了解,而這對于煤礦企業是十分困難的。若管理制度難以得到有效改善,則很難保證煤礦機電設備的管理質量。
2提升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質量的措施
以上分析了煤礦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針對這些問題采取改進措施。為了提升機電設備的管理質量,應建立煤礦機電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組建高質量的管理機構及重視機電設備運行維護和維修。
2.1建立煤礦機電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種類和數量繁多,依靠傳統的方式管理機電設備是不現實的,需要建立煤礦機電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如圖1所示。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可以更加方便地對機電設備進行管理。采用煤礦機電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可以實時了解設備的各種情況,例如設備的維修、入庫等。通過附帶的用戶交流區,工人可以及時反饋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助于提升機電設備管理的便捷性[3]。更為重要的是,信息化管理系統可方便地記錄各種信息,而且方便進行查閱,增強了數據的可讀性,也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
2.2組建高質量的管理機構
在過去,機電設備管理質量很難得到有效提升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高質量的管理機構。為此,需要組建高質量的管理機構。所謂的高質量管理機構不僅要能有效地執行指定的管理制度,還要能及時發現機電設備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完善。這要求做好以下幾點:a)要由專門的人員從事機電設備的管理,而不是由一些其他的部門人員兼職;b)管理人員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現場管理經驗,這對于機電設備的有效管理是必需的;c)從事管理的人員對崗位富有熱心,能自覺遵守制定的機電設備管理制度。煤礦企業應對組建高質量的機電設備管理機構給予一定的支持,不僅應在財力上給予支持,還應在管理權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同時,各機構中還必須安排專人對所負責轄區內機電設備的選型、購置、管理、維護、報廢等各項工作進行專管,管理過程嚴格遵守有關規范準則和工作要求,從而確保設備運行的正常、高效。只有這樣,才能使機電設備管理機構良好地運行下去。
2.3重視機電設備的維護和維修
機電設備管理的主要目的使機電設備處于高效安全運行狀態,而這主要是通過機電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來完成的。這要求在設備發生故障時,能及時有效地排除設備故障,恢復設備的正常運行;在日常運行過程中,能及時發現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維護,從而降低設備發生故障的頻率。為了做好設備的維護和維修[4],需要煤礦企業給予足夠的重視,不僅要注重提升機電設備的質量,還應注重提升機電設備維護和維修的質量。這就要求煤礦企業制訂合適的運行維護和維修計劃,平衡生產和設備檢修的時間。各個礦井在日常的機電設備檢修之余還要嚴格執行每年不低于12d的定期停產檢修。由機電礦長在年初組織設備管理及維護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基于礦井日常監測和運行管理所得數據,編制全年定期停產檢修計劃。
3結語
煤礦機電設備的安全高效運行是煤礦高產高效的基礎,而這依賴于煤礦機電設備的管理質量。為了提升機電設備的管理質量,應發現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管理的效率不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及管理制度不完善。應從建立煤礦機電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組建高質量的管理機構及重視機電設備維護和維修三方面提升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質量。研究可為煤礦機電設備的高效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導。
參考文獻:
[1]牛寶平.礦井機電設備管理質量提升措施分析[J].內蒙古煤炭經濟,2020(12):131-133.
[2]戎文平.礦井機電設備管理質量提升措施分析[J].能源與節能,2019(11):121-122.
[3]陳慧娟.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探究[J].能源與節能,2019(9):109-110.
文件名稱:中藥飲片進、存、銷管理制度
編號:017
起草部門:質量管理部
起草人:***
審閱人:***
起草日期:2010.5.1
批準日期:2010.5.1
執行日期:2010.5.1
(1)為加強中藥飲片經營管理,確??茖W、合理、安全、準確地經營中藥飲片,杜絕銷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2)中藥飲片購進管理:
①所購中藥飲片必須是合法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法藥品;
②所購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包裝上應有品名、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有藥品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
③購進進口中藥飲片應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④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3)中藥飲片驗收管理:
①驗收員應按照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的中藥飲片進行逐批驗收;
②驗收時應同時對中藥飲片的包裝、標簽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③驗收應按照規定的的方法進行抽樣檢查;
④驗收應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規格、生產廠商、生產日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記載藥品的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
⑤驗收記錄應保存三年;
(4)中藥飲片儲存與陳列管理
①應按照中藥飲片儲存條件的要求儲存于相應庫中,易串味藥品應單獨存放;
②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養護,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防塵、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霉變等措施;
③中藥飲片應定期采取養護措施,按季度對飲片全部巡檢一遍。
④中藥飲片裝斗前應進行裝斗復核,不得錯斗、串斗,并做好記錄;
⑤中藥飲片裝斗前應進行凈選、過篩,定期清理格斗,飲片斗前應寫正名、正字,防止混藥;
⑥飲片上柜應執行先產先出、先進先出,易變先出的裝斗原則;
⑦每天工作完畢整理營業場所,保持柜櫥內外清潔,無雜物;
(5)中藥飲片的銷售管理
嚴把飲片銷售質量關,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配方使用的中藥飲片,必須是經過加工炮制的中藥品種;
文件名稱: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編號:018
起草部門:質量管理部
起草人:***
審閱人:***
起草日期:2010.5.1
批準日期:2010.5.1
執行日期:2010.5.1
(1)為不斷提高員工整體素質及業務水平,規范全員質量培訓教育工作,根據《藥品管理法》及GSP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店所有在職員工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與考核工作的管理。
(3)質量負責人負責制定年度質量培訓計劃,開展企業員工質量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4)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制定的年度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建立職工質量教育培訓檔案。
(5)質量知識培訓方式以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
(6)企業新錄入人員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規,崗位操作程序、記錄的登記方法等。
(7)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質量驗收人員及其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接受繼續教育,從事養護、保管、銷售等工作的人員,每年應接受企業的繼續教育。
(8)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企業管理部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9)企業內部教訓教育的考核,由質量負責人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閉卷考試、筆記、口試及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10)培訓、教育考核結果,應作為企業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文件名稱:質量管理工作情況檢查及考核制度
編號:019
起草部門:質量管理部
起草人:***
審閱人:***
起草日期:2010.5.1
批準日期:2010.5.1
執行日期:2010.5.1
(1)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一步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保證企業在經營中創造一流的質量、一流的服務,以達到創建本企業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藥品高質量,員工高素質,服務創一流,企業創名牌,特制定本制度。
(2)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是否定期組織員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本企業制訂的各項質量管理等規章制度,每年進行一次書面考核。
(3)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檢查考核。
①藥品購進、驗收制度的檢查考核:每月對藥品購進及驗收的進貨單,驗收單進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規渠道進貨,所購藥品注冊商標、批準文號、生產批號及品名、規格、說明書是否齊全;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規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發現問題對相關人員予以經濟處罰。
②藥品貯存、養護制度的檢查考核:每季度對倉庫藥品貯存養護情況進行檢查,查藥品分類貯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無混垛現象;是否按色標(區)存放藥品的要求;庫房溫度、濕度必須每日上下午是否實時測定檢查并有記錄;每年考核一次,對未按標準執行的督促整改并給當事人予以經濟處罰。
③對《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的檢查考核:每年對駐店藥師處方審核情況進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規定銷售處方藥及對顧客的用藥咨詢能否做到耐心細致,對未按標準執行的督促整改并給當事人予以經濟處罰。
④對拆零藥品和藥品陳列管理制度的檢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檢查拆零藥品是否按規定存放,陳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對未按規定執行的督促整改并給當事人予以經濟處罰。
⑤對效期藥品管理制度的檢查考核:每年對倉庫和陳列藥品的有效期藥品進行一次檢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藥品是否催銷。對未按標準執行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人并要求當事人經濟賠償。
⑥對《質量事故管理制度》、《藥品不良應反報告制度》和《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的檢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規定記錄、匯報,對不按時限報告或報告記錄含糊、不準確的給予有關人員經濟處罰。
⑦對質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檢查考核:有無收集藥品質量信息、對直接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并建立檔案,員工是否遵守職業道德,是否做到規范服務、熱情服務、站立服務,有無與與顧客爭吵。每年一次檢查,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有關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⑧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的考核:是否按規定收集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所需的材料并按規定審批,對未按規定執行的督促整改并給當事人予以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