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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縣域經濟 資源與環境 案例分析
縣域經濟是指一個縣或縣級市行政區劃里的綜合經濟。截止到2006年,全國縣級行政區劃有2860個(港澳特區及臺灣省除外);2006年,我國縣域內人口總數達9.18億,占全國總人口的70.24%;全國縣域經濟的地區生產總值達8.81萬億元,占全國GDP的48.10%。發展縣域經濟是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的切入點,在縣域經濟競爭日趨激烈和生態環境保護日益嚴峻的新形勢下,研究縣域經濟發展的新模式,對于提升縣域經濟綜合競爭力和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縣域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涌現了很多縣域經濟發展模式,不少學者也對此進行了研究,這些研究著重探討的是單一型的縣域經濟發展模式,對于資源環境型的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涉及較少。本文將基于資源與環境平衡的視角,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過比較幾種縣域經濟發展模式特點,為不同地區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借鑒和啟示。
一、資源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
1.模式介紹
資源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是指通過開采本縣域內豐富的資源如礦產、森林、牧場等來帶動與該礦產資源相關的行業的發展從而全面拉動全縣經濟的發展。例如河北省靈壽縣、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陜西省定邊縣等均屬于該種發展模式。
2.案例分析
定邊縣地處陜西省西北部,是陜西省有名的礦產資源大縣。該縣面積為6920平方公里,總人口為31.5萬。該縣擁有煤、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等二十多種,據測算,該縣境內油區儲藏面積780平方公里,儲量近1億噸,已探明有開采價值的三塊油田總儲量2500萬噸。其天然氣田是我國最大的陸上整裝氣田,屬世界級氣田,已探明儲量2300億立方米,且氣層連通性好、壓力穩定。2007年該縣實現生產總值65.85億元,同比增長21.1%,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6.14億元,增長14.9%;第二產業增加值52.22億元,增長22.6%;第三產業增加值7.49億元,同比增長15.8%;一、二、三產業的比重為9.3%、79.3%和11.4%。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660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8360元。數據顯示,資源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資源的產出,資源產出為其帶來了豐厚的財政收入,但對其農民收入增長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富財政不富民”的現象。
3.劣勢分析
(1)替代產業缺乏,經濟發展滯緩。資源型經濟的不斷擴張,在不斷消耗有限資源的同時,直接擠壓了現代加工業和商貿流通業的生存空間。資源型經濟的一個重要產業特性是生產環節較少、產業分工相對簡單、技術要求偏低、生產周期較短。因此,在資源豐富但經濟發展水平欠發達的地區,資源產業很容易受到社會游離資金的青睞。一些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因資金長期大量流向資源型產業,而錯過了黃金發展時期。甚至有一些產業,在實現一定原始積累后,也跟風趨“熱”去發展資源產業。可以預見,這種情況如不盡早改變,隨著資源消耗速度的加快和資源采掘難度的日益增加,資源型經濟面臨的困境將會愈來愈大,而新的優勢替代產業因長期受到擠壓還未凸現鋒芒,將可能直接沖擊縣域經濟產業布局,阻礙縣域經濟進一步發展,并導致總體發展水平滑坡。
(2)經濟結構滯后,增長方式粗放。從整個產業結構來看,它的經濟增長過分依賴自然資源。由于不需要較高的生產技術,致使經濟增長完全表現為一種原始、自然產品的積累過程。自然地理條件一旦出現異常,縣域經濟出現波動在所難免。從產業內部結構來看,資源型經濟大多數是采掘業和原材料工業,大部分生產的是初級原始產品,生產方式粗放,資源開采率十分低,資源浪費嚴重。
(3)財政增收不快,利潤流失嚴重。資源型經濟在抑制其他產業正常發展的同時,也直接導致了財政創收渠道的單一。資源型經濟的主導產業多為上游基礎性產業,產品附加值遠低于下游加工業,導致加工利潤大大流失,致使財政增收局限于低級層面。隨著資源的消耗枯竭,縣財政收入停滯不前,甚至出現倒退。同時,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偏低,資源開發未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也阻礙了財政收入的有效增長。
(4)生態環境惡化,治理任務繁重。資源型經濟由于依靠采掘資源發展縣域經濟,在采掘資源時產生的“三廢”隨意排放,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現在有不少資源型縣域出現了地面凹陷干裂、房屋裂縫、森林被毀、水源被污現象,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極大地威脅著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
二、旅游特色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
1.模式介紹
所謂“特色”就是優勢、專長,就是市場競爭力。縣域經濟的發展應具有地域特色,這是與其地理區位、歷史人文、特定資源相關聯的。縣域經濟發展要“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商則商”、“宜游則游”,注重發揮比較優勢,突出重點產業,構造具有區域特色的競爭優勢。比如畜牧業、養殖業、生態農業、特色農業、旅游業等等都是有特色的產業。所謂旅游特色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就是發揮其境內旅游資源優勢,加以開發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產業,依靠旅游產業所帶來的關聯收入發展其縣域經濟。
2.案例分析
登封縣位于河南省中西部的中岳嵩山南麓,全市總面積12.2萬公頃。總人口62萬。登封歷史悠久、文化燦爛、山川壯麗,現有文物古跡1127處,是著名的“文物之鄉”;現有武術館校79所,在校學員3萬余人,也是著名的“武術之鄉”。登封最大的優勢是旅游資源豐富,登封縣把旅游作為優先發展的龍頭產業來抓,強力實施“旅游立市”戰略。全市景區年接待量近200萬人次,門票直接收入4000多萬元,以旅游業為主導的第三產業產值占GDP的比重達31.4%。2007年,全市GDP實現67.4億元。同比增長17%;地方財政收入完成3.19億元,同比增長43.4%;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36.9億元,同比增長136%,均位居鄭州6縣(市)之首。
3.劣勢分析
(1)旅游特色型縣域經濟的波動性強。旅游經濟是一種對外來游客依賴性很強的經濟,外界一切影響旅游者進入性的因素都可能對旅游經濟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縣域旅游發展,進而影響其縣域經濟。
(2)旅游特色型縣域經濟的財政貢獻低。縣級財政主要來源于旅游經濟所帶來的稅收收入,而旅游由于其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波動性較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比工業所創造的稅收收入低,所以很容易造成以旅游經濟為主導的縣域經濟財力薄弱,無法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與發展,縣域整體經濟實力也會受到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富民不富財政”的現象。
三、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
1.模式介紹
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就是在資源型縣域經濟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后,由于受到資源和環境限制,其工業發展逐步向外拓展,工業企業“走出去”,同時充分發揮其旅游資源稟賦,旅游產業“走進來”,實現資源與環境平衡的縣域經濟發展模式。
2.案例分析
湖北省興山縣位于湖北省西部,長江西陵峽北岸,是中國古代四大美女之一漢明妃王昭君的故鄉,其境內水能、礦產、林特、旅游等自然資源豐富,該縣依靠其境內豐富的磷礦資源,經過20年的探索與發展,現擁有一家上市公司興發集團,興發集團目前是我國最大的磷酸鹽生產企業、世界最大的六偏磷酸鈉生產企業,中國化工500強第97位,2007年興發集團實現銷售收入、利潤、創匯分別達到30.54億元、3.62億元、1.14億美元。根據該縣縣情,該縣提出了“打造百億興發,接待百萬游客”的“雙百工程”目標。由于土地、環保、區位等諸多制約因素,興發集團在縣內發展的空間受到了很大限制,要建設百億興發,必須“走出去”,積極向外拓展,保證政府財源的穩定性。工業走出去了留下了足夠的空間用來發展旅游產業,帶動周邊農民發展服務業,從而提高農民收入,真正實現了“富財政又富民”的和諧景象。
3.優勢分析
(1)提供穩定的財源保障。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是國家“兩型”社會建設下的產物,其特征是合理利用資源,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降低環境成本,穩定財政收入。
(2)有利于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是工業與環境協調發展,具體體現在工業向外走出去發展,縣內發展高精尖科技含量較高的技術產業,留下的空間和資源用于發展旅游產業,旅游產業對環境破壞性小,有利于維護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
(3)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單一的資源型縣域經濟不僅對環境污染破壞性大,而且不能有效拉動農民增收,與旅游產業相比,工業生產所涉及的行業較少,相關從業人員也很少,對農民收入增長拉力不強。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旅游產業,旅游產業涉及行業較多,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有利于加速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提高農民收入。
四、結論
研究表明,資源環境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是環境成本最小,資源配置最優,通過基于資源稟賦的工業和旅游業的協調發展,實現財政收入和農民收入雙增長的可持續發展模式。這種模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與區域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形成以新型工業與旅游產業并重發展為主導的發展格局。在遵循科學發展、創新、可持續利用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下,從優化新型工業與生態旅游業發展模式入手,強化新型工業與生態旅游協調發展機制,積極向外拓展以加快新型工業發展,向內強化生態環境建設,加快旅游產業發展,不斷提高農民收入,從而實現資源與環境平衡的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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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齊拉西酮;利培酮;精神分裂癥;臨床療效;安全性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可以讓人逐漸衰弱的心理疾病與精神疾病,發病率占人口總數的1%左右,在精神分裂癥患者中,有10%的患者有嚴重的自殺傾向。精神分裂癥可分為陽性與陰性兩種,陽性精神分裂癥的癥狀主要為幻聽、偏執、存在幻覺等;陰性精神分裂癥的主要癥狀為愉悅感喪失、個人意志喪失、存在厭世情緒等[1-2]。我院在精神分裂癥患者治療中應用齊拉西酮與利培酮,現對兩種藥物的臨床療效與安全性作如下報道: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于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80例精神分裂癥患者為研究對象,所選患者經臨床檢查后均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所選患者的排除標準為:妊娠期患者、齊拉西酮與利培酮過敏患者、軀體疾病患者。將所選患者隨機分為對照組與觀察組,每組患者為40例。對照組男28例,女12例,患者年齡為18~47歲;觀察組男23例,女17例,患者年齡為19~50歲,兩組患者的一般資料經對比后差異不具統計學意義(P>0.05)。
1.2方法 對照組患者服用利培酮接受治療,患者的初始服藥劑量為0.25 mg/d,患者服藥劑量最大為4 mg/d,患者每日服用1次;觀察組患者服用齊拉西酮接受治療,患者的初始服藥劑量為40 mg/d,護理人員可以根據患者的病情實際情況與個人耐受程度來逐漸增加藥量,患者的服藥劑量不得超過160 mg/d,兩組患者的服藥治療時間均為8 w[3]。
1.3臨床觀察指標 對比兩組患者治療前后的PANSS得分,利用PANSS量化表進行統計,該量化表主要包括有陽性、陰性癥狀量表及精神病理量表,若患者的得分值越高,表示患者的精神分裂癥病情越嚴重[4]。此外,對比兩組患者在服藥治療之后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并加以分析。
1.4統計學方法 本研究所得數據均經由SPSS17.0軟件包進行檢驗,計量資料表示為(x±s),利用t值對其加以檢驗,計數資料表示為(n,%),利用χ2對其加以檢驗。若兩組患者數據經對比后P
2 結果
2.1兩組患者PANSS得分對比見表1。
2.2兩組患者的不良反應發生情況見表2。
3 討論
精神分裂癥是臨床治療中比較嚴重的精神障礙疾病,也是導致患者出現精神殘疾的重要誘因[5]。若是患者在首次發病之后未能接受比較徹底的治療,就會發展成為慢性精神分裂癥,導致病情的遷延程度較為嚴重[6]。
在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臨床治療中,藥物治療最為常見,常用的藥物主要有利培酮與齊拉西酮等。利培酮是一種單胺能拮抗劑,其親和力相對較低,可以與α-2腎上腺受體相結合。而齊拉西酮是一種非典型性質的抗精神病藥物,可以用于患者的長期治療,并且可以對D2形成較強的阻斷作用,加速5-HT的進一步吸收,對于患者的激越癥狀起到較好的控制作用。與此同時,齊拉西酮可以較好地控制患者的陽性癥狀,且還可以通過阻斷D2等形式來對患者的陰性癥狀進行較好的控制。齊拉西酮還可以對NE形成阻斷,進一步激活患者體內的β2受體,確保患者的認知功能可以得到較好恢復,齊拉西酮對于患者體內的5-HT1A受體也有較強的阻斷性,可以有效起到抗焦慮、抗抑郁的效果。另外,齊拉西酮與患者腎上腺素受體、膽堿能受體等之間的親和性較低,患者在服藥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并不會出現嚴重的認知障K、泌乳素改變等。
本研究結果顯示,在接受治療之后,兩組患者的PANSS得分均出現下降,但觀察組患者下降更為明顯,且明顯低于對照組患者,兩組患者的數據經對比后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此外,在對比兩組患者治療后的不良反應情況可以看出,對照組患者出現不良反應的例數為13例,而觀察組則僅有4例,兩組患者的數據經對比后P=0.014
4 結論
在精神分裂癥患者臨床治療中,齊拉西酮可以有效緩解患者的病情癥狀,且降低患者不良反應的發生幾率,臨床應用效果好于利培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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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難點;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結算的難點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內容,建筑工程結算是一件比較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仔細,即使在進行階段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這些困難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畏首畏尾,而應該盡可能的考慮好合同的細節,并且積極的針對這些難點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當的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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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一起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中普通的經濟糾紛被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審理的過程進行評析,以期對存在同樣情形的公司經營者,如何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認識。
案例描述
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當事人盛某、李某與當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資700萬元創辦琪*針織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開始投產,接受福建廠家的訂單,該公司除自己加工外,還與50多家個體加工戶簽訂加工合同,將訂單發給加工戶加工,約定交貨兩個月后結算加工費。與福建廠家的結算只能由盛某辦理,其他人辦理不了。盛某從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廠家結算的貨款1766969元,盛某付給李某996325元,付給王某200000元。三人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填補公司購買設備的欠款、裝修款及發放員工工資。
公司與各加工戶的合同結算日期在8月份后陸續到期,公司暫無力支付加工費。盛某與王某因管理發生糾紛,被股東王某糾集當地人員毆打,李某被加工戶追債。盛某、李某于8月底離開公司,公安機關于2013年1月將呆在鄉下的盛某、李某抓獲,并認定50多戶加工戶被騙加工費1161629元。
檢察院審查認定了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并認為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將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案件到了市檢察院后,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詳細閱卷后,及時向市檢察院提出當事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后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縣檢察院。
辯護律師在這個過程中了解到,該案最初是因為眾多加工戶到縣委縣政府上訪,經縣委開會決定由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主辦檢察官明確答復律師,案件必須。而三人中的王某是當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沒有“另案處理”。
檢察院于2013年8月中對盛某、李某提起公訴,認定兩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一是認為三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費后又不履行合同義務;二是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縣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對此進行了公開審理。
無罪要點
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本案中公司經營雖有不規范的問題,卻不能認定為犯罪:
一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問題。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廠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廠外50多家個體加工客戶進行加工。琪*針織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戶在后,而且與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比較順利,并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問題。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不能確定他們有“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過委托加工戶來騙取加工費”的主觀意圖。
二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費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琪*針織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費款是盛某同福建廠家結算,再由盛某付款給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廠家結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經營,并無個人侵吞的情況。
公訴人認為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費后,不支付加工戶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廠設備、工人工資等,是騙取加工戶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這是一種客觀歸罪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2012年8月份前琪*針織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廠家貨款時,與加工戶的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時間未到。公司支付工廠設備與工人工資等,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而與加工戶約定兩個月結算加工費,這在一般的加工生產經營中,均是常見的。
三是股東離開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東盛某因被當地人股東王某毆打,無奈離開工廠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還是出具委托書,讓李某去福建結算其他貨款。因為只有盛某能與福建廠家結算貨款,如果想侵占貨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結算貨款后逃走。兩被告人事后亦沒有提取工廠貨款逃跑的情況,公司與兩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為。
辯護律師人認為,兩被告人股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對律師的辯護意見非常重視,多次與律師交換意見。由于羈押時間過長,在律師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對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被羈押長達11個月的當事人獲得了自由,11月25日檢察院撤回,11月26日縣公安局撤銷了案件,不再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經驗教訓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可能給公司、經營者帶來滅頂之災。盡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現象卻屢禁不絕。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近來有抬頭趨勢,2012年以來,本律師辦理有三件合同詐騙罪案件,均是普通經濟糾紛,幸好在偵查及審查階段辯護成功,沒有進入法院審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經濟糾紛,由于當地維穩需要,由當地黨政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強行當做刑事案件來偵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壓力。本案律師介入后,雖然各被告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公司再也無法經營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費,也無法全部支付給加工戶,且辦案人員也因這起錯案受到處分。這起公安機關違法插手普通經濟糾紛的案件,導致了辦案機關、公司、加工戶三輸的結局。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存在各種不規范或違法的情形,或許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違法經營被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一般處罰的情形,卻絕難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對的,民事責任只是因為普通的違約行為,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行政責任也主要是針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相對較輕的違規行為設置的,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經營者忽略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落后的法治環境、陳舊的法律觀念,使得公司經營者欠缺法律意識;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范,又常常令企業經營者鋌而走險,走向犯罪深淵;而更多的是因為企業家經營不規范,企業組織管理、財務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導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觸犯刑律的風險。
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可以沒有法律意識。企業經營者如果還停留在過去那種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展的要求了。
在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管理、財務管理、市場運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一樣,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自從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將法律風險這一概念引入國內之后,引起了國資委等政府部門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法規政策相續出臺,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也因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對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在該指引中法律風險正式被列為企業面臨的五大風險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驅動下,中國移動集團、國家電網等一批大型國有企業紛紛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管理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2012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正式公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為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提供了國家標準版通用指南。這一指南的公布進一步促進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全面推廣。可以預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業并沒有意識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傳統法律顧問業務的巨大區別,以至于沒有意識到它的真正作用。傳統的法律顧問是一種簡單提供法律咨詢及合規審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務,這種服務模式遠離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無法對企業運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防控。
【關鍵詞】合同詐騙;合同效力;刑民交叉;擔保效力
一、問題的提出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以乙的房產作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合同到期后債務人乙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甲因此將乙和保證人丙至法院要求其償還貸款及利息,并請求法院判令抵押和保證有效并享有擔保權。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借款人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抵押登記注銷章,向房管部門行賄等手段,以房屋重復抵押惡意騙取貸款人貸款,此案債務人乙涉嫌合同詐騙罪。此時的問題是人民法院是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中止民事審判呢,還是繼續審理?如果繼續審理,那么此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乙和丙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二、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如上述案例所示,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中,若發現合同詐騙犯罪的線索,在訴訟程序上如何處理?到底是中止民事審理“先刑后民”還是繼續審理“刑民并行”亦或是“先民后刑”?對此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處理規則也不統一,差別很大。
(一)有關民刑交叉案件處理的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線索的處理主要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150條關于“中止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通過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經濟犯罪若干規定》),其中對此類問題作出了一些比較原則性和模糊的規定。
此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了《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稱《處理意見》),不過這僅僅算是地方司法文件,其效力等級較低,但是也可以作為判案的參考。《處理意見》區分了民事案件審理中,刑事犯罪部分僅被發現還未判決以及刑事犯罪部分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兩種情形。
(二)目前實踐中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方式
1. 繼續審理。繼續審理合同糾紛也就是刑民分開審理、刑民并行。實踐中法院作出繼續審理決定的理由大概基于如下幾點: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法院往往在判決中這樣表述,“某某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的犯罪,并不影響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間的合同糾紛,因此本案繼續審理。”即人民法院通過判斷合同詐騙犯罪的刑事審判結果是否影響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來決定是否繼續審理,若不影響,則繼續審理。然而,何為影響,如何具體判斷是否影響這些問題仍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其次,根據《經濟犯罪若干規定》第10條的規定來判斷合同詐騙罪是否與審理的合同糾紛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若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將繼續審理合同糾紛。因此,對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判斷將是一個重點與難點。
2. 駁回。實踐中,法院往往根據《經濟犯罪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駁回。判決中表述如“刑事裁定對被告詐騙貸款定罪處刑,原告以提起抵押借款合同之訴的法律事實已不存在,故原告應予駁回。”
3. 中止審理。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即“先刑后民”。其理由大多數也是基于《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認為刑事法律對當事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影響了民事合同效力的認定。因此要等待刑事案件判決做出后再審理民事糾紛,然而這種做法的弊端在于這樣一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有可能被拖延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并且可能出現被告為了達到拖延審判逃避責任的目的,故意自行制造合同詐騙犯罪的線索的現象。
(三)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處理方式的建議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大多數法官拋棄了以往所秉持的在民事審判中一遇到刑事犯罪問題就采取“先刑后民”處置原則的做法。隨著對民事權利保障的重視,法官們也給了處理這類案件更多的選擇空間。從理論和實踐上來,對于民事和刑事審判誰先誰后的問題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 “刑民并行”,即人民法院對于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繼續進行,同時對刑事部分交由刑事訴訟處理,兩者并行不悖;其二“先刑后民”即中止合同糾紛的審理,待對合同詐騙罪犯的刑事訴訟終結后再審理合同糾紛;其三“先民后刑”即繼續審理合同糾紛,結束后再對合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訴訟。但多數情況下都采用前兩者,“先民后刑”則基本停留在學術討論的范疇,司法實踐中較少運用。
那么,對于我們討論的在合同糾紛審理中發現存在合同詐騙嫌疑時,我們究竟應該采取怎樣的訴訟程序呢?正所謂“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對此,我們應該更多從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有利于審判的角度來衡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訴訟性質、依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對行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和角度不相同,對違法犯罪的人的懲罰和對受害人的救濟也不相同,所以我們不能理所當然的把這類問題直接推給刑事法律來處理。上述案例中,如果法官駁回,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借款人乙因合同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那涉案的借款當如何處理呢。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是責令退賠,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但是,用作擔保的乙的房產和丙的保證責任是否就此免除了呢。不經過民事審判債權人的擔保權這部分權益就很難受到保護,這樣不利于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及時有效保護。然而,如果一味堅持每個案子都“刑民并行”又可能會影響審判的效率。那么,判斷標準究竟是什么?
結合最高法《經濟犯罪若干規定》和上海高院的《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本文認為,應該以該案中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輔之以“一案的審理是否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作為判斷標準。若犯罪線索與民事案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應當繼續審理合同糾紛,采用“刑民并行”。如果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再判斷一案的審理是否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來作出“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決定。
首先,對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判斷理論界觀點不一,從法律法規中也找不到相關解釋。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或權力-義務關系。同一法律關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的該合同糾紛所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當事人所涉嫌的合同詐騙犯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同的。本文認為其判斷標準主要有主體相同、行為相同和責任相同三個方面。所謂主體相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與合同詐騙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一一對應的。所謂行為相同,是指合同詐騙罪中的主體的行為同時也是合同關系中主體的行為。而責任相同指的是法律后果是否為同類型責任。
以上述案子為例,該案中原告甲和被告乙之間既有借款合同關系,又有擔保法律關系,同時原告甲和第三人丙之間又存在保證合同關系,而刑事法律關系涉及乙對受害人甲的合同詐騙關系。該案中主體并不完全重合。其次,責任類型不同,刑事中只涉及責令退賠借款金額。但是民事審判中還涉及擔保責任的認定。因此,本文認為,對于該案應該“刑民并行”。
其次,如何判斷一案的審理是否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具體來說,通過刑事或者民事程序對于有關事實和責任的判斷是否影響或者有利于民事或刑事方面的審判。因為刑事和民事處理案件的方式和優劣性差異很大。為了充分利用兩者的優勢,提高審判效率。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發現合同詐騙線索案中,若兩者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原則上應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因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而且偵查機關的取證能力強,這樣有助于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比如一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假冒身份與對方簽訂借款合同。此時,先進行刑事審理,以刑事審理中對犯罪事實的具體認定,來幫助民事審理中對合同效力的判斷。當然,“先民后刑”的做法雖然少見,但也存在。比如合同詐騙的受損害人人數眾多,因為找不到全部的受損害人法院因此無法將受騙的財物向所有的受損害人退賠,此時,如果一味地等待全部受損害人查明將不利于已確定的受損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這部分受損害人可以先通過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獲得救濟。
三、合同詐騙案件中的民事合同效力認定
(一)目前實踐中對合同詐騙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五種情形。那么在民事審理中對主合同及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呢?
1.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理由是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就同時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以借款合同來掩蓋一方詐騙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無效。此外,有的法官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來認定此類合同無效。
2. 主合同可變更、可撤銷。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認為此合同屬于“欺詐”,因此合同可變更、可撤銷。若受損害方在知道詐騙犯罪事實后,未在一年除斥期間內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該合同有效。而此時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要具體分析。
(二)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效力認定的總結與建議
1. 合同并非必然無效。首先,刑法和民法作為兩類功能各異的部分法,刑法的評價不能代替民法的評價。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評價實質是對犯罪人以欺詐手段騙取別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的否定。而合同僅僅是犯罪人實施詐騙獲得財物的工具和手段。對行為的否定不一定代表對工具的否定。因此,刑事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并不必然導致其對外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其次,本文認為實踐中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也存在一些問題。《合同法》第52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的合同又稱為偽裝合同,指的是行為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一般指的是合同雙方都知曉這個非法目的。而我們所討論的是合同一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他簽訂合同并不是為了掩蓋騙取財物的事實,而只是騙取財物的工具和手段,合同相對方是受害人,并非雙方串通。此外,根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來認定合同無效時,對于“國家利益”的認定要謹慎。從我國鼓勵交易的原則來看,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應該有一定限制。本文認為,只有損害了國有財產、國家整體利益的時候,才能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對合同認定無效。
2. 合同效力之判斷標準。本文認為,應當區分合同詐騙的實施發生在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階段來認定合同效力。合同詐騙罪指的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而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應該是判斷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所以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合同詐騙并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判斷,即合同履行過程實施詐騙的,比如《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中第(四)(五)兩種情形下,若無其它無效事由,合同應為有效。
其次,在合同簽訂中實施的合同詐騙本文認為原則上應該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此時應由受損害方作出選擇,若受損害方未在一年除斥期間內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該合同有效。前述案例亦應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3. 對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結合前述案例,如果受損害方行使撤銷權合同因此無效后,擔保合同必然也就無效了。現在我們討論如果受損害方未行使撤銷權,主合同有效,那么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擔保和第三人的保證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本文認為,在案例中債務人乙是通過偽造抵押登記注銷章,向房管部門行賄等手段與債權人甲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不管他是采取什么手段,抵押物權經登記而成立,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貸款人在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后,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取得的抵押權依法理應受到保護。
那么第三人丙的保證責任是否免除呢?第三人丙不知道借款人甲詐騙的目的,因此在簽訂保證合同時,由于債務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擔保,所以根據《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其保證責任是位于債務人物的擔保之后的。這時就出現一個問題,雖然理論上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出現抵押物是虛構的,事實上不能優先拿來清償債務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面臨擴大的問題。這時,保證人似乎也是受害者,也面臨保護的問題。然而,擔保就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擔保人事先明知其責任仍然愿意承擔此項責任,必定有自己的考慮,有其它利益可圖。正如俗語所說,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本文認為,應優先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認定保證合同有效,對于保證人的保護,則可以通過另行向債務人追償等方式來實現。
注釋
①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②該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③由于我國“重刑輕民”的傳統司法觀念的影響,長期以來“先刑后民”似乎成為了法院審判刑民交叉案件是絕對原則。但是,該原則只是涉及刑事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時才能適用。
④該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⑤比如不能認為只要犯罪了就當然損害了“國家利益”從而認定合同無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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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實踐課教學國內研究現狀
總體上,我國的相關研究得出的結論都是經濟法學課應開展實踐教學。但是,學者們對法學課程的任務驅動法研究甚少,有研究者也僅限于刑事案件處理能力訓練、公司法方面,而對合同法、經濟糾紛解決、財稅法、市場秩序法等方面還沒涉及。雖然近年來市場上也出現了《法學實踐性教學與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的研究課題以及《經濟法實務》方面的教材,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而言的,而且大多是建構在實訓基地建立、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校外實習、實地觀摩、義務法律咨詢等層面上,實訓的設計及組織等問題談及較少。學者們通過研究非法學領域方面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及它帶來的正面影響,進而將非法學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應用于公司法、刑事訴訟法、環境法法學課的教學過程中。這是對法學領域實踐教學模式的一大創新。但是,這一創新對非法學專業(主要是經濟類專業)學生法學教育的合理性和實效性值得商榷。首先,這種將任務驅動法應用于法學課堂的研究都只是理論,沒有付諸實踐。其次,法學課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是照搬別的學科的任務驅動法的設計方式進行的,而對是否適合經濟類專業學生沒有研討。再次,法學知識能否用任務來驅動以及實際效果如何值得商討。
二、對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的思考
本研究試圖將這些純理論教學或大篇理論教學的模式用任務驅動方法進行替代,進而詳細分析任務驅動法與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適用性與實效性以及如何實施等問題。特點是:(1)以實訓為重點,重新組合經濟法教學內容;(2)在實踐的方式上不拘泥于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實習實訓、實地觀摩等方式,而是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有效結合“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等多種方式,根據所學知識特點靈活運用這些方法;(3)在學生知識的獲取上,與時俱進,結合經濟前沿新現象或典型案例,爭取每塊知識都能用線條直觀地表現出來。為此,本課題重點要研究的是適應經濟類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內容設計以及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方式改革兩大問題。課題組成員通過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專家咨詢等多種方式進行調研,以學生“有所學、有所用、有所悟、有所知”為目標,以“合理、適度”為原則,設計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為以下四大模塊:(1)企業法模塊:主要包括企業設立實訓、企業機構治理實訓、企業合同管理實訓、企業用工管理實訓;(2)財稅法模塊:主要包括政府預算實訓、政府采購實訓、企業涉稅(繳稅實務與節稅實務)實訓、基礎會計記賬實訓、審計實訓;(3)市場秩序法模塊。主要包括競爭法實訓、產品質量法實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訓;(4)經濟糾紛解決模塊。主要包括談判實訓、調解實訓、仲裁實訓、民事訴訟實訓、行政復議實訓、行政訴訟實訓。教學方式確定為:以“針對性、實踐性、靈活性”為原則,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相結合的方式。實訓的組織行式是:大模塊情景假設/問題引入———子模塊之間的關系———子模塊實訓環節(認識子模塊———子模塊情景假設———學生討論———法律分析———角色扮演———實訓評價———作業回顧)———總結大模塊所學知識。
作者:祝華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糾紛特點
涉案人數多,主體難以確定。彩禮的給付并不是男女之間的事,而是牽涉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起訴時,原告往往不僅將對方女子列為被告,還將對方父母作為被告,甚至將媒人做為第三人。我國相關法律只是規定,給付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但實踐中,收受彩禮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體的不確定給糾紛的處理增加了困難。
禮金數額大,名目品種繁多。彩禮數額少則三五萬,多則七八上十萬,是一個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數倍,除正常的訂婚禮金和簡單的衣物外,現在已發展為要有項鏈、戒指、耳環、手鐲等金銀首飾,有的還要求有房有車。
言詞證據多,禮金數額難查清。男方在支付禮金的時候,往往是直接交給女方父母或女方,不會要求女方寫收條。在一方不承認收到禮金的情況下,法院難以查清。有些雖是經過媒人交付禮金,但媒人一般都是雙方的近親屬或朋友,一旦發生糾紛,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當事人一邊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證。
情法沖突多,矛盾難以化解。按照農村風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無需返還彩禮,反之,女方要自動返還彩禮。這種習慣在農村根深蒂固,導致居中處理糾紛的法官十分被動,調撤難度很大。而給付彩禮一方當事人極容易因彩禮給付導致家庭困難,甚至舉債。該類糾紛處理不好,不僅會引發給付一方與他人的經濟糾紛,而且會因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演變成兩個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
遏制對策
要切實解決農村地區返還彩禮糾紛日增的態勢,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傳。應深入鄉村廣泛開展法治宣傳,通過巡回審判、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并制作專門宣傳資料散發群眾,教育村民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家庭觀,大力倡導社會主義新風尚,弱化甚至摒棄女方索要彩禮的思想。
引導當事人注意保存證據。結婚前,如有彩禮給付,應提前準備一份禮單,將訂婚儀式及日常往來的彩禮數額及項目一一記錄,男女雙方要簽字證明真實有效。這種做法雖然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保證糾紛發生后雙方能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關鍵能力理論”認為,我們在從事職業教育實踐教學過程中應更關注學生關鍵能力的培養,將學生一般素質與其職業崗位或工作情境結合起來,突出知識、技能、態度的素質培養,強調將這種素質結構與未來職業活動中的具體任務或工作情境聯系起來。為了貫徹這一理念,本人在擔任《財經應用寫作》一門課程教學中,注重以“應用、實踐”為主旨,以能力培養為核心,并且在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和教學技術等方面能進一步突出這一教學思想的先進性。[2]
《財經應用寫作》是中等職業學校財經類專業均有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旨在通過該課程的教學能培養學生的財經應用寫作能力,能勝任即將從事的財經工作,以適應21世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該課程由緒論、財經寫作基礎知識以及財經公文、經濟廣告、招標投標書、經濟合同、規章制度、經濟新聞、經濟報告類文書、涉外經濟文書、經濟糾紛訴訟文書、等18章構成。該學科的教學與基礎寫作課程相比,其知識覆蓋面要求更廣些,同時還要求在教學中應更加注重其實用性和針對性。[3]
為把《財經應用寫作》這一課程講透、教活,本人在鉆研教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我校財會專業和商貿管理兩個專業均有開設這門課程,本人一方面通過大量地補充學習所擔任教學的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大量專業術語,并對教材內容通讀多遍,力求吃透;另一方面通過市場調查和企業走訪等形式,對教材內容所涉及的每一個章節知識的“活”用上,做到自己心中有數;此外本人在教法上還十分注重求“活”,能多樣化、靈活地根據教材、學生、時間的不同,改變教學內容、方法、方式,隨時隨地有目的地改變《財經應用寫作》教學的內容和形式,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在教學模式選擇上,本人在本學科教學中多采用“情景?互動”教學模式。“情景-互動”教學模式是基于案例,融關鍵能力和職業素質于專業能力培養之中的實踐教學模式,該模式要求專業課教學必須高度關注學生就業和職業生涯發展所需的關鍵能力和職業素質,按照專業培養方案中能力與素質模塊定義的要求,確定課程的基本教學目標,同時將關鍵能力和職業素質(態度)要求滲透到案例課程的教學過程與細節中。本人在教學《財經應用寫作》的實踐就是試想以“情景-互動”方式來促進學生認識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和諧發展,實現“關鍵能力理論”這一教學思想的。[4]
現在結合我的教學實踐淺談《財經應用寫作》教學中能力培養的滲透。
在《經濟廣告》一章教學中,本人首先通過讓學生搜集大量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櫥窗等各類媒體近期刊播的廣告對廣告的概念有一個初步的認識,進而通過多媒體教學,觀看《廣告套餐之夜》影片創設情景與學生講述廣告的作用和廣告的種類,讓學生在課堂上對自己搜集的廣告進行比較分類,對廣告媒介進行匯總,同時對情緒訴求廣告、理由訴求廣告、綜合訴求廣告有更深層次的理解。結合實際案例跟學生講述廣告的真實性、思想性和藝術性等特點,引導學生對廣告的制作和撰寫要求做出相應的感知、感受和感悟,在教師對廣告的結構和寫法基礎之上讓學生結合實際案例需要,嘗試創作。對優秀的學生作品進行表揚并寫上評語拿到班刊上發表。
《規章制度》一章,本人在講述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與寫作的基礎上,重點讓學生搜集各類企業的章程,設置情境,指導學生在小組合作成員分工的形式下會處理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并學會不同類型公司章程的寫作。《經濟合同》的寫作,本人在自身熟悉《經濟合同法》的情況下,對經濟合同的訂立、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濟合同的履行、違反經濟合同法的責任等知識點作較為詳盡的介紹,并創設情景讓學生模擬經濟合同談判過程,讓學生演示,并就經濟合同內容的寫作做相應的練習訓練。
對《市場調查報告》一節內容的講授,我先針對教材進行靈活處理,要求學生一起確立主題,全員合作撰寫調查問卷,并直接帶隊前往廈門作市場調查。本人先后曾多次帶領所任教班級做過以《都市女性擇業觀調查》、《家居裝飾市場行情調查》等為主題的市場調查活動,均取得了較大的成功。在調查整個過程中學生對如何學會與人合作,怎樣進行市場調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進步,回來后及時召開總結會。指導學生動手寫作市場調查報告,這種在有親歷之后的習作,學生往往完成得較好。在本次作業中,經常能有佳作出現,我將之推薦到校刊中去發表,同時出一期專題活動簡報,這種教學形式受到社會和家長很好的評價,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招標、投標書》則主要根據實際案例來與學生一起分析研究學習。本人針對學校要新建校舍、重新裝修教學樓、購置教具等實例,給學生提供合適的情景及例文讓學生熟悉招標、投標程序,學會制作和撰寫招標、投標系列文書。同時,對學生即將面臨的求職應聘所涉及的求職信的寫作本人也重點與學生講述,并在課內模擬求職場景讓學生演練求職應聘過程。學生參與課堂的積極性能在課堂中得到很好的發揮。
《經濟糾紛訴訟文書》的寫作教學,本人結合學生所學《經濟法》課程中所涉及的許多案例,讓學生對多個案例中選擇用經濟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案情,分別以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起草寫作起訴狀和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等文書,讓學生對民事訴訟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簡易程序等知識均有明確的認識。本著學以致用的原則,幫助學生將理論直接運用于實踐,這種教學方式,學生接受起來會更容易些。[5]
【關鍵詞】法務會計;財務會計;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財務會計存在區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總之,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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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祥東.法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4]王文杰.法務會計相關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5.
[5]李若山,譚菊芳,葉奕明,洪劍峭.論國際法務會計的需求與供給.會計研究,2000,(11).
[6]譚立.注冊會計師提供法務會計服務五題.經濟管理,2006,(13).
[7]李雪婷,王東清.論法務會計在司法訴訟中的信息支持.事業會計,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