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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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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相關知識】

2015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怎么計算方法

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第2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社會統籌。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部分積累制建立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所有權,屬于全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及其基金的服務管理工作。

財政、稅務、銀行、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終止時清償的養老保險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投資獲得的收益;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來源。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每月按規定的時間向政府指定的征繳部門繳納。

第十條、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留戶,優先保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和職工,其繳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跨省轉移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依照有關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并于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和月過渡性養老金組成。以上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規定給付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對差額部分增發過渡性調節金。

(三)1998年4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四)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和月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取完后,由社會保險機構繼續給予支付,直至死亡。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從其死亡的下月起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并將結算情況書面通知本人。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核查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年審,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年審合格資料。

第二十三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的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日加收用人單位欠繳額2‰的滯納金,到下月1日起,仍不繳納的,按日處以欠繳額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侵占、挪用、拖欠、虛報、冒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繳。情節嚴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虛報、冒領的資金數額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繼續冒領基本養老金的,應通過教育使其退回,教育無效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如數追回冒領金額,并可處以冒領金額1至2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三)擅自放寬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減發或者增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五)無故拖欠基本養老金的;

(六)貪污、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九條、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3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個人帳戶測算的分析報告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根據上級要求,我縣對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作進行了全面調查和測算分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做實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測算基本情況

(一)2005年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1、當期征繳收入

期末實際繳費人數13562人,月人均繳費工資350元,年繳費工資總額5700萬元,平均繳費比例24%,征繳率87%,年征繳收入1188萬元。

2、基本養老金支出

期末離退休人數2952人,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28元,年基本養老金支出2225萬元。

3、基金結余

本年基金缺口1037萬元,至年末累計結余4萬元。

(二)2006年基金收支情況測算

1、做實前當期征繳收入

期末實際繳費人數14212人,月人均繳費工資390元,年繳費工資總額6651萬元,平均繳費比例24%,征繳率85%,年征繳收入1357萬元。

2、做實前基本養老金支出

期末離退休人數3135人,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90元,年基本養老金支出2596萬元。

3、做實前本年結余

本年基金缺口1239萬元。

4、按3%做實所需資金200萬元。

5、按3%做實后基金缺口1439萬元。

(三)2007年情況預測

1、按3%做實所需資金233萬元。

2、按3%做實后基金缺口1590萬元。

3、按4%做實所需資金311萬元。

4、按4%做實后基金缺口1668萬元。

(四)2008年情況預測

1、按4%做實所需資金363萬元。

2、按4%做實后基金缺口1837萬元。

3、按5%做實所需資金454萬元。

4、按5%做實后基金缺口1928萬元。

(五)企業養老保險情況調查測算

1、2003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6戶,繳費人數13177人,累計欠費金額1853萬元。當年基金缺口828萬元。

2、2004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6戶,繳費人數13307人,累計欠費金額2474萬元。當年基金缺口349萬元。

3、2005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9戶,繳費人數13562人,累計欠費金額3441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323萬元。

4、2006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1戶,繳費人數14961人,累計欠費金額3407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385萬元。

5、2007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3戶,繳費人數15909人,累計欠費金額3423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798萬元。

6、2008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5戶,繳費人數17003人,累計欠費金額3435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973萬元。

(六)2005年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情況

參保人數14249人,其中在崗6454人;工資總額475萬元,其中在崗286萬元。

實際繳費情況:參保人數13562人,工資總額475萬元。其中正常繳費4960人,工資總額286萬元;協議繳費4150人,工資總額112萬元;不正常繳費4452人,工資總額80萬元,年平均繳費月數為3個月。

未繳費人數687人。

截至2005年底累計失業人數1221人。

(七)2005年企業繳費情況

正常繳費企業15戶,其中國有集體控股企業12戶,繳費人數1887人,欠費37萬元,退休人數426人,企業拖欠養老金215萬元;私營企業3戶,繳費人數286人。個體工商戶2787人。半停產企業17戶,繳費人數1878人,欠費1038萬元,退休人數665人。停產企業49戶,繳費人數4032人,欠費1700萬元,退休人數1426人。破產企業18戶,清產核資3066萬元,欠費666萬元,清欠463萬元,退休人數541人。

113戶停產、半停產企業在社會化發放前無能力發放養老金,共欠發2903人710萬元養老金。

(八)擴面人員情況

2004年實際繳費人數2257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7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86元。其中各類用工單位繳費人數43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9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09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2214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5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63元。

2005年實際繳費人數859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55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07元。其中各類用工單位繳費人數286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75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38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573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34元,月人均繳費金額78元。

(九)離退休人員情況

2003年實際人數為2703人,月人均養老金510元。

2004年實際人數為2862人,月人均養老金513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5年實際人數為2952人,月人均養老金585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6年預計人數為3135人,月人均養老金642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7年預計人數為3329人,月人均養老金705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8年預計人數為3535人,月人均養老金774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十)招商引資企業情況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2005年實際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17600萬元,用工人數1400人。

2006年預計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1000萬元,用工人數1100人。

2007年預計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4300萬元,用工人數1100人。

二、我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做實個人帳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調查情況分析看,我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做實個人帳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外來投資企業和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參保率低。截止2005年底,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參保率為100%,外來投資企業參保率為2.4%,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參保率為23%。主要原因在于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不重視參保工作,職工維權意識差。部分私營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犧牲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參加養老保險,或只為城鎮職工投保,不為農民工投保;或只為業務骨干投保,不為普通員工投保。在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多為下崗失業人員,怕再失業,于是得過且過。部分個體工商戶甚至認為繳納養老保險費是亂收費,有抵觸情緒。部分外來投資企業以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政策為擋箭牌,拒不參保。勞動監察部門唯恐影響招商引資的大局,未采取強硬措施。

2、半停產、停產、破產企業多,欠費嚴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情況比較普遍。2005年半停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17%,停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49%,破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18%。這些企業欠費高達2742萬元,占總欠費的80%。從調查情況可以看出,我縣企業養老保險擴面、續保工作普遍面臨“一增一減”的問題,即中斷繳費人數逐年增加,實際繳費人數逐年減少,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破產后資產一時不能變現,難以對職工進行清償,其養老保險關系只能暫時保留,使原已參保的部分破產企業職工不得不中斷繳費。二是縣域經濟主要以糧食、供銷、商貿等流通性企業為主,由于近幾年來國家糧食體制改革和流通體制改革,使縣域企業經濟受沖擊大,部分特困企業無力繼續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一些停產但未宣告破產的企業,其職工養老保險無人進行管理,也使部分職工的養老保險難以接續。

3、擴面情況不容樂觀。國有和集體企業新增就業人數少,且參保率高,基本涉及不到擴面工作;外來投資企業和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新增就業人數多,但擴面參保進展緩慢。私營企業擴面難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是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構成情況復雜,一部分從業人員原單位仍在為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包括不少業主本人),另一部分從業人員是離退休后被業主聘用,還有一部分從業人員是城鎮待業居民和進城打工的農民;二是由于私營企業,人員流動性強,業主未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從業人員身份難以確認。

4、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較大。預計2006年按3%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為1439萬元;2007、2008年按不同比例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均在1500萬元以上。主要在于基金支付增多,供需結構失調。一是人員老齡化離退休人員增多,增大了開支,二是離退休人員待遇提高,也增大了開支。三是開支項目增多,如死亡后一次性救濟、離休人員遺屬補助等,進一步增大了開支。由于供需結構不合理,致使基金缺口逐步增大。

三、關于做實個人帳戶的有關建議

1、加大園區企業、外來投資企業、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的擴面征繳力度。由縣政府組織召開園區企業、外來投資企業、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擴面參保工作會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帳戶工作的重要意義。制定獎懲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規,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2、建立欠費企業監控監督制度。對欠費大戶實行重點監控,累計欠費一年以上或欠費額達50萬元以上,有能力繳納而不積極交費的,由縣政府直接調度,同時在縣電視臺予以公開曝光。

第4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渝府發〔2004〕21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辦理退休,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渝府發〔2004〕21號文件所稱非正常退休,是指本辦法中的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退休,是指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或退職(以下簡稱病退休)、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關閉)計劃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簡稱提前退休)。

第五條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但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從其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干部年滿55周歲。

(二)個人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特殊工種退休,是指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

(一)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審批工作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做好特殊工種的檢測確定工作,規范和完善企業特殊工種的范圍(具體檢測確定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符合其他相關退休、退職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退職。

提前退休,是指納入國家、市級破產(關閉)計劃的破產(關閉)企業的符合相關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圍和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

第六條 辦理退休,由社會保險局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社會保險局負責計算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實行聯合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當月,辦理病退休的參保人員在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達到相關退休條件后,由用人單位代為向辦理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申報退休。個人參保人員由本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申報退休。

用人單位代參保人員申報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特殊工種退休,應提交參保人員本人的書面申請。

申報退休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完清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欠費)。

第九條 申報退休,應填寫《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參保人員還應提供《戶口簿》;

(三)《職工檔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病退休,還需提供《重慶市職工因病退休(職)鑒定表》。

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還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以及按特殊工種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規定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遞交材料時應制作材料清單一式二份,經遞交人和收受人簽字后,分別保存。

第十條 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收到退休材料后應及時審核,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且無欠費的,當即受理;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費的,應向用人單位發出《催繳欠費通知書》,并抄送申報退休的職工,督促用人單位完清欠費后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補正齊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核、審批退休及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辦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退休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在《審批表》的審核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并簽署意見后,轉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退休材料初審,并在《審批表》的初審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后,委托用人單位在其顯著位置對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進行公示,個人參保人員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負責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及其工會組織簽署意見后,及時將公示結果書面反饋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收到公示結果后,連同初審后的材料一并報送市社會保險局審核。市社會保險局在《審批表》的審核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并簽署意見后,轉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對情況特殊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報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局到當地辦理。對少數邊遠地區,也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參保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市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參保單位的職工退休,由市社會保險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接辦理。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應重點審核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的下列事實,并作出相應認定。

(一)出生時間;

(二)參加工作時間;

(三)建立個人賬戶時間;

(四)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六)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退休材料全面審核后,在《審批表》的審批意見欄簽署意見。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準予退休或退職,并明確退休或退職時間、待遇支付的起始時間,向退休或退職人員發放《退休證》;對符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準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對不符合退休、退職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不予批準退休、退職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參保地社會保險局依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決定,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計算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對符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計算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計算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或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應制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同時收回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隨同《審批表》、《計算表》以及有關材料等整理建檔。

對符合國家和市里相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完成后,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將辦理情況報市社會保險局備案。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辦理退休,《審批表》、《退休證》和《計算表》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委托用人單位向當事人送達;個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審批表》、《退休證》和《計算表》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向當事人送達。其中,對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送達《審批表》和《計算表》;對不予批準退休的人員,送達《審批表》。同時,將職工檔案和有關材料退回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并及時收回回執。

第十六條 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應在受理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核、審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審核、審批工作延長期限的,由負責審批的機關告知有關當事人。

本條規定的工作時限,不含公示、請示上級機關明確相關政策等所需時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申報退休,應如實申報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職工檔案。對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辦理的退休,由審批機關撤銷原審批決定,收回《退休證》,并及時告知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社會保險局從審批機關撤銷原審批決定的次月起停發違規辦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并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局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休時,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追回損失的基金;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退休的行為及社會保險局計算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退休文書格式,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作。

第5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文件精神,我部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中規定,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收入要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為做好財政部門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發[1996]29號文件精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目前仍屬于預算外資金范疇。為加強管理,兩項基金要統一繳入當地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不要多頭開戶。鑒于這兩項基金是用于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應有其相對獨立性,因此,要在財政部門統一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中單獨設列戶頭,由財政部門的社會保障機構對其實行專項管理,不要與其他預算外資金混同,切實做到專款專用。社會保障基金要單獨編制預決算,其預決算及其他統計數字均包括在預算外資金的總數中。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后,基金的收支核撥、預決算編制由各級財政社會保障處(科)具體負責管理;各級財政綜合處(科)主要起財政專戶管理中的總會計作用,及時辦理審核撥款事宜。

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后,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6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現將《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于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

    繼承額=------------×(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120個月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并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后,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第十八條  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原固定職工,若本人愿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并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后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第二十二條  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其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從養老保險金或工傷保險金中支付,由傷殘人員選擇。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滿15年的,其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繳費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7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建立并實施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國有企業改制,推進再就業工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勞動、工商、財政、銀行等部門要積極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河南省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年老退休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和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城鎮私營企業(含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下同)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1年以上人員(含個體工商戶本人,下同),均應依法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籌集

    (一)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職工、從業人員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繳費基數的確定,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按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全部職工或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本企業或本經濟組織的繳費基數;職工或從業人員可根據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也可由私營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從業人員協商,在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100%、150%、200%、250%、300%的檔次內選擇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檔次和繳費基數原則上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繳費比例,從本實施意見實施之月起,私營企業按其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4%-1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按4%繳納,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同時相應降低企業繳費比例。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或原國有、集體企業等改制為私營企業的,其繳費比例暫不作變動。

    個體經濟組織按從業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

    (四)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為其職工、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得將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轉嫁給職工、從業人員個人繳納。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從本實施意見實施之月起,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個人帳戶按其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繳費中劃入。

    (三)職工、從業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職工、從業人員重新就業后,繼續繳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職工、從業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

    (五)過去已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到私營企業就業或從事個體經濟自謀職業的,應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后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六)本實施意見實施后私營企業職工或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到國有、集體等企業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后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七)職工、從業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畢,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按規定發給職工、從業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從業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領取完畢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死亡。

    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一)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法人代表、女個體工商戶本人年滿55周歲,女工人和女從業人員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養老手續。從辦理退休養老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二)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為辦理退休養老手續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三)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到私營企業就業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其退休養老年齡條件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城鎮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從辦理退休養老手續次年起,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享受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待遇。

    五、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

    (一)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城鎮私營企業及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二)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注冊登記后,自開業之日起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三)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其及時補辦。

    (四)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其職工、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準予稅前列支,稅務部門在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時,對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五)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8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一、關于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和漏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已參保城鎮企業中目前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的漏保人員,按照下列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規定的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執行。

(二)繳費基數。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和當地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之后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的規定執行。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至實行市級統籌之間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選擇,其間繳費年度的指數對應為0.6或1.0。

(三)計息和記賬辦法。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統賬結合制度第一個繳費年度原省勞動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其中單位繳費部分利息按照當時賬戶規模相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利息按復利計算。

(四)待遇計發。

1、1986年9月30日以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直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次月起發放養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參保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從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2、參保時已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但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補辦退休手續,并在相關手續上注明“補辦”字樣。

3、上述人員的養老金標準按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當時當地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標準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發給。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的養老金不補發,也不參與歷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后我省再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參與調整。

二、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但其參保前在城鎮企業工作且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補繳。這部分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關于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延續繳費問題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向后延續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延續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計發辦法計發。

四、關于已參保企業和職工欠費處理問題

為積極應對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切實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參保企業和職工過去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年內補繳的,補繳本金的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補繳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2009年年內沒有補繳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稽核、監察發現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照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免。

五、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處理問題

現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法》實施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之前不能補繳,也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使用當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計息和記賬辦法同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

六、審核事項和工作要求

1、未參保人員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須提供本人檔案等材料。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保,須同時提供歷年工資發放表。

2、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政策規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參保,由縣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省轄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報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核準后,方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第9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一、補繳范圍和對象

1、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以來,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2、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后,有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職工(如農村定工干部、鄉村醫生和經勞動部門批準由臨時工轉為合同制職工等)。

3、上述補繳對象必須是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核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

二、補繳的核定

1、企業職工辦理補繳手續時,必須提供與原所在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及相關工資發放等原始材料。

2、參保職工補繳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由職工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攜帶職工檔案等原始材料,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三、補繳的規定

企業和職工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繳納:

1、補繳基數:

企業和職工一律以辦理補繳手續當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

2、補繳比例:

統一按照辦理補繳手續的當年度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之和(目前為26%)。

3、記帳計息:

補繳1996年1月1日后的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按實際補繳基數及補繳對應年度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記載,并從實際繳費到帳之月起計息;

補繳1992年~1995年期間的繳費年限,其繳費基數按補繳所對應的歷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作為計算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依據。

四、1996年1月1日后的補繳基數應與辦理補繳年度正常繳費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別予以記載。

其中,職工在退休當年補繳的,補繳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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