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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或房產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前,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同時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商業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僅限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前,不允許變更。

第十條 下列情況均可一次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逾期不予辦理。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應在網上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全額集資建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有效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省直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核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省直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經省直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職工要求,由受托銀行將核定的支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或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單位審核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制并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結算清單、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簽發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復、經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合同或協議、交款收據及尚有多少集資房款未交清的證明。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證明。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交易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銷售不動產發票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市、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須提供失業證及縣、市級以上社保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的,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療費發票。

(八)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同時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償還自住房商業性貸款和其他市、區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已還貸本息清單及現實貸款余額。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另須提供下列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本;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等相關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結算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產共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凡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前期支付的房款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后一年內,憑最后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和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 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2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20xx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制度 問題 措施

引言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我國國情,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實施,在1999 年國家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住房公積金的制度。住房公積金的設立對中國現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在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也存在著一些發展上的缺點和問題。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存在多個部門進行管理的現象, 資金管理分散,還有監督機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積金使用率極低,挪用、擠占、貪污公積金現象存在。這就要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改革和變革。

1.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概述

公積金也被眾多國家稱之為住房基金,盡管其實現方式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特征:一是必須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住房基金,并保證基金體制的完善和順利運行;二是在本國法律支撐下,采用信用和信托的方式,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三是住房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是社會從業人員及其所服務的單位;其四,住房基金主要作用是采用住房消費信貸的方式,建立低成本的住房融資平臺,支持履行了義務的成員獲得購房資金支持。

我國公積金制度的概念隨著制度的發展不斷演變和完善。1991年,上海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實行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Y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不斷完善使制度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互、保障性、義務性、強制性、福利性、專用性。

2.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2.1 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不健全

某一領域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必須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認知程度相一致,這樣健全的法律體系是推動事業發展的強有力保障。反觀我國的公積金法律體系,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重新修訂,已有13年時間,內部凌亂,外部無章,有效的體系尚未形成。

2.2 住房公積金的行業屬性不明確

明確界定住房公積金的行業屬性,將直接決定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的法律適用。由于在理論和實踐中對公積金性質認識不同,導致在解決公積金爭議和糾紛時,適用法律混亂和錯誤,對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及時解決產生影響。因此對住房公積金性質加以研究和明確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3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定位不準確

公積金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住房融資平臺,向中低收入繳存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那么風險是資金運營的必然。公積金管理機構作為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主體,應當是公積金債務的實際承擔者,所以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充足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資金運作機構,定性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的法律定位,與其實際承擔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核算等職責難以對稱,難以具備獨立承擔住房公積金運作風險的能力。

2.4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該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圍違背了基本的法理原則: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蹦敲锤鶕段餀喾ā返南嚓P規定,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5 住房公積金運作監督存在盲區

為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積金的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了公積金的監督機制,包括政府和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監督,住建部門的上級監督,職能部門的專業監督,公眾的民主監督等。這種監督模式看似分工明確,實質是“九龍治水”,形同虛設,處于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社會監督無效的尷尬境地。

3.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企業管理者要增強制度體系構建意識。

住房公積金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企業領導者自身的重視。當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政策出臺或者更新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工作需求的時候,企業管理者需要在第一時間內學習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有效地貫徹和落實下去,在落實住房公積金相關制度的時候應該秉承科學發展的原則,認識到國家對職工的基本要求,在結合本單位自身特色的基礎上針對性地關注和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有在思想觀念上意識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才能從行動上完善住房公積金相關制度和體系,也才能將管理中的每一項工作都落實在實處。

3.2 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

任何一項工作的實施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為保障,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規模和發展趨勢制定相應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這個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該時刻關注市場動態,精準分析發展趨勢,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與此同時,應該聘請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住房公積金工作的管理和實施。

3.3 完善審計制度。

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使得人們獲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升,但是與此同時伴隨而來的是市場準入標準的降低和網絡虛假信息的擴大化,這導致了人們在當今時代獲得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大大降低,引發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中的一些投機取巧行為。住房公積金審計制度的完善離不開政府經濟職能的發揮,也就是說政府需要對相關的監管機制進行嚴格的規范,在分析市場客觀變化的基礎上對不同行業的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進行規定和完善,從而提升審計工作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另外,住房公積金審計制度的完善還需要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作為支持,從而為審計工作提供具體合理的監管標準,使得專業技能強、工作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引導審計工作不斷完善和健全。

3.4 完善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效率。

電子信息技術已經應用到各行各業的工作之中來,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技g的影響。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加大自己投入力度,更新企業的報告系統,對在住房公積金中出現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的人要載入檔案。對工作人員實行獎懲,監督激勵職工進行企業信息報告,完善企業的信息報告系統,以廣泛提高住房公積金繳納、辦理、提取的效率。

4.結語

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我國的改革開放工作進入了關鍵時期。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的發展實行中,也出現了種種為民眾所詬病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也到了改革的關鍵期。在一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范、資金管理分散、監督機制不健全、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弊端常年得不到解決,住房公積金的運營和管理始終存在著風險隱患??偟膩碚f,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是一個長期且較為復雜的過程,需要在實行階段不斷地摸索和總結經驗。我國的公積金管理者要順應時展,結合國內的具體情況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政策,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從中受益,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

【參考文獻】

[1] 甄君霞.論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中旬刊),2016(04).

[2] 王梓楠.淺析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5 (29).

第4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套現;原因;對策

一、住房公積金套現的有關概念

(一)住房公積金套現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單位和職工都必須繳存的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互助儲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實行專戶管理,??顚S?,其繳存和提取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具有強制性。

根據我們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條例相關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購買、翻建等情況;二是申請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業銀行的房屋購買貸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許多參加公積金項目的職工都愿意使用公積金貸款。在國務院執行的行政法規里,有幾部有關現金管理、銀行金融違法處理等法規中,出現過“套現”一詞,是假冒他人名義套取銀行現金的意思,也就是說,套現這個詞本身含有某種貶義,是違法違規行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凡是違反該條例,采取隱瞞事實、偽造資料、虛構理由等方式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公積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屬于住房公積金違法套現。

(二)住房公積金違法套現承擔的法律后果

第一、違反有關條例

據報道,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到,若偽造租房合同、租房發票等材料到銀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積金可能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大連,騙取公積金被發現的話,不僅要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欠款,而且取消將一至三年的公積金貸款資格。而南寧更為嚴苛,一旦發現用租房的名義來套取公積金一經查實將被記入公積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統。

第二、觸犯刑法

住房公積金違法套現本身屬行政違法行為,但違法套現行為人為了達到違法套現的目的,往往會采取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買賣發票等手段瞞騙住房公積金管理機關,行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因違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的,涉嫌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情節嚴重的,可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因套現公積金而獲刑的人不在少數。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就曾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和偽造公司、企業單位印章等罪名,對張桂華、張明強等10名非法幫助他人套取公積金者進行審理。在對“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況下,這也是全國首次審理套取公積金犯罪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桂華有期徒刑四年,張明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2年,廣州公積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門查獲了3起利用偽造公文協助他人非法套現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單位發出了公開的催繳通知。其中,因偽造套現文書而獲刑的已經有7名職工。

二、住房公積金套現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問題

在運作層面上存在的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本來是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決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但運作結果卻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還不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他們不僅沒有從公積金制度中獲得相應的支持,還由于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的低收益性,而無法獲得達到市場平均水平的資金回報率。

許多單位的公積金賬戶數額巨大。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的公積金額度很高,一些壟斷企業能夠達到每個月上萬。因為數額大,就有把這個錢拿出來花的沖動。

另外,這個錢存在公積金賬戶里,名義上屬于個人,但是使用有范圍,但公積金賬戶產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貨膨脹指數高,作為一個理性個人,會覺得這個錢不斷貶值,就有套現的沖動。

很多人認為,如果把不需要買房、買車、裝修的公積金余額取出來,無論是用作銀行定期存款,還是炒股、投資等其他高回報性產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積金賬戶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價帶來的壓力

高房價對上“囊中羞澀”的公積金賬戶,讓公積金成了一筆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雞肋”資金。公積金制度雖然是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強制儲蓄措施,但隨著房價上漲,讓許多收入低的民眾,付不起首付款,繳納公積金收益很低,甚至變成了死錢,很多人感到吃虧了。有這么大的市場需求,才會出現非法套取公積金的潮流。

(三)法律觀念淡薄

公積金在貸款過程中存在兩個的問題。真正有錢的人不愿意用公積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積金,因為現在限制條件決定了就算公積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積金,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資金需求和供給之間的錯位。

(四)監管不力。

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本身對于違法套現行為的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相關監管機構的不作為或挪用行為的明確規定。現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漸完善。

(五)缺乏緊密溝通系統。

據了解,提取公積金的流程中涉及職工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三方。具體為:職工首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待單位初審后,出具加蓋了單位印鑒的提取公積金申請表;職工持表及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審核;經審核后,職工到經辦銀行辦理手續。

在這個流程中,存在著某些漏洞。銀行沒有管理審批貸款過程的義務,即使出現壞賬也與銀行無關。銀行只是中間轉手機構,所有的后果都將由公積金機構自行負責。公積金套現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職工單位、銀行和公積金管理部門三方之間缺乏緊密的溝通系統。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一)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系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系到國家加快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促進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專門針對低收入階層居民的住房供給制度。經濟適用房的推出,客觀上起到了平抑房價,促進中低收入階層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關制度在具體執行當中缺乏監督和管理,經濟適用房已經成為不少高收入居民購買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對象。為此,政府應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嚴格各類住房的購買條件,提高政府有限財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個人的信用資料分散于政府、銀行、保險等眾多機構。如今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準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如何在保護個人的隱私權的前提下真實合理完整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這個問題亟待解決。

(四)法律法規上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套現的處罰力度,完善法律法規。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立法不斷完善,與時俱進,減少可鉆的空子,使不少商人從中漁利,也損傷了住房公積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條例上不斷填補空白,消除滯后性,針對網上公然的公積金套現業務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網絡的立法監管,增加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使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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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欽萍:推廣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莆田學院學報,2004(2)。

[6]顧愛怡:《論中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7]王麗娟:《簡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問題分析》。

[8]楊桂榮:羊城晚報,《廣州7名職工作假套現公積金獲刑》。

[9]北京青年報《淘寶公積金套現店多達數百家 管理部門稱查處難》。

[10]《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5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政策執行力度,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權益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㈠凡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補貼部分可計入企業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起步階段最低可執行12%(單位、個人各6%),職工和單位的繳存基數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全額工資的月平均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條例》及省、市政策規定條件,已建制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購房貸款。

㈤對處于生產經營起步階段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技術骨干及骨干職工群體范圍內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后逐步擴大。

第6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弊端;公積金銀行

一、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弊端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在職職工繳存,單位等額補貼,均歸個人所有”的“住房工資”。由于部分資金關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國家按照“委員會決策,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了一套住房公積金體系。這套體系對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貢獻巨大,但是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問題也就逐漸暴露出來了。

(一)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散,資金分散,難以形成合力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下進行住房公積金的運營。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數百個,管理著各個地方的住房公積金,東部發達地區公積金供給不足,而在中西部地區的很多地方卻為大量的公積金沉淀發愁。而且各個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運營能力良莠不齊,公積金的運營缺乏效益。

(二)住房公積金監管困難,公積金被挪用案件時有發生

據鳳凰網統計,有公開報道的住房公積金案件截至2008年為18起,涉及金額10.8億。從體制上看,各地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流于形式,沒有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財政監管也是漏洞百出,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把持”資金,是出現問題的根本。即時我們建立起了一整套規范的監督體系,也由于各地在落實上面的問題,而出現公積金失控的問題。

(三)住房公積金沒有很好的解決保值增值問題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門儲蓄,累積的公積金是需要計算利息的?,F在大量沉淀的公積金,在沒有一個好的“出口”情況下,保值增值是重要的解決辦法。況且,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公積金貸款風險等因素,都需要公積金的保值增值。但是,現行的公積金體系下,各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了規避風險,把絕大部分沉淀資金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債券,保值增值的效率不高。至于實體投資,金融投資等方式,由于公積金管理中心非營利的性質,往往很難實現。構建國家公積金銀行的條件已經成熟,如果能夠建立起來,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

二、國家公積金銀行的建立

國家公積金銀行,其性質是國家完全控股的全民所有制商業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管理和監督。其建立的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居民的基金類賬戶(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等)。其實質是把全國的居民基金類賬戶集合起來,統一的運營和監管。國家公積金銀行,采用普通商業銀行的體制和運營模式,可以辦理儲蓄和貸款業務,也可以在風險控制的條件下,進行投資和收益,收益所得,除了保證公積金賬戶的保值增值外,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推進各類基金的發展之用。例如,惠及相對弱勢群體,在經過篩選后確定的人群中,推出免息貸款,使這部分人群買房成為可能,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降低公積金貸款利息,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延長公積金貸款時限,來更加減輕公積金歸集人群的買房壓力,使住房公積金收益惠及繳納人群。

三、國家公積金銀行建立的益處

(一)解決了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難題

現行住房公積金監管難,主要原因在于,運營相對獨立和分散。相對于監管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來說,對統籌后的國家公積金銀行監管,就相對容易得多。國有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已經相對成熟了,我們可以借助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構對國家公積金銀行的運營實施監管。我們還可以在銀行內部建立監管體系,運用現行的商業銀行監管模式,來進行公積金運營監管。全國聯網的銀行體系,只要公積金歸集之后,就進入了系統,每一筆資金的動用都有記錄,資金被挪用事件基本可以杜絕。

(二)解決了住房公積金余額的保值增值問題

住房公積金余額,在建立了國家住房公積金銀行之后,可以統籌管理,可以用以商業貸款,也可以用以金融投資,投資的回報比起原來會大很多。按照現在商業銀行的利潤規模,保持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將不再成為問題。最為關鍵的是,由商業銀行來運作,比起原來政府運作更加靈活,能夠讓這部分沉淀資金流動起來,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是有利的。

(三)精簡了機構,減低了住房公積金的運營成本

全國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是一個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其員工的工資和中心運作的經費由住房公積金增值額提供,建立國家公積金銀行后,能夠將這部分機構精簡掉,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運營成本。而國家住房公積金銀行的運營成本,能夠由銀行通過開展商業銀行賺取的利潤來支付。

國家公積金銀行的確立,是利大于弊的一項改革,能夠解決現在基金類賬戶管理的普遍問題。基金類的累積賬戶,將在解決住房問題、養老問題、教育問題等方面發揮很大的作用。只要能夠解決好監管問題和保值增值問題,將會產生很大的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S].2002.

2、陳進之.住房公積金監管緣何出現漏洞[J].中國財經,2007(6).

第7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增值收益; 分配

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早是在1991年的上海實施,隨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大部分城市流行開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得到了廣大市民的關注,尤其是增值收益分配問題和人們的利益有著直接的關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迅猛,制度的修訂有時候跟不上經濟形勢的變化,相應問題也逐步產生。這些問題得不到有效地解決,勢必會阻礙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發展,給房產行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下面筆者將針對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含義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形成過程中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之間產生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就叫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而住房公積金形成的業務收入主要指的利息收入,包含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委托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兩部分,還有少部分的國債利息收入;業務支出包含利息支出和手續費。由此我們能夠容易的看出利息無論是在收入方面還是在支出方面,都是重要的組成成分。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現狀

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條例的規定,目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主要用在了以下三個方面,分別是: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近幾年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發展節奏,在各方面都暴露出一些問題,導致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停滯不前,具體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過程存在問題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方法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另一種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計提,每個地區都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選擇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方式。按道理采用的方式不同,目的應該是相同的,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發現這兩種方法提取出來的準備金數額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有專業人士進行過統計,采用不同的提款方式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如果提取的風險保證金超出范圍,就會過多的占用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而提取數量過少又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這二者的矛盾充分顯示出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存在問題

國家在管理費用標準的制定方面的政策上是預算標準可以稍微高于事業單位的費用標準,但是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具體的施行過程中各地財政部門對于稍微高于這個詞語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費用管理標準不同,寬松嚴謹程度不同,因此各中心提取的管理費用差異巨大。

(三)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存在問題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上述兩種方式分配完后,剩下的余額將作為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使用,上交給財政部門,這一項內容在當前住房公積金使用過程中受到的爭議最大。很多從事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人士認為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公積金產生的,它的所有權人應該是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而交給財政部門和我國的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內容產生分歧,不能體現出住房公積金具有的保障性、互、長期性的原則。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優化的對策

(一)對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的對策和建議

首先,國家應修訂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貸款風險準備的提取標準,從風險防控的角度考慮,對于上年末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率高于85%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反之可以按照上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提取。其次,對于貸款的核銷問題要出臺管理條例,杜絕呆賬的產生。核銷過程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審批,審核條件應嚴謹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核銷程序要做到環環相扣,相互制約,減少舞弊事件的發生。貸款核銷以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保持對貸款的追索權利。最后,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時提供貸款核銷情況統計表和準備金提取情況表,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核查準備金的提取,評估準備金的充足率。

(二)對管理費用的提取對策和建議

國家在管理費用標準的制定方面的政策是預算標準略高于事業單位的費用標準,但由于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一些地方的財政部門在核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經費總額時,基本上是按照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核定。鑒于住房公積金行業的特殊性,從有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長遠發展出發,應修改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標準應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同時建立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業績考核相掛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人員勞資福利標準應由同級人社部門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審定,管理費用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大批準。同時應建立獎勵機制,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獎勵資金總額按其上年度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建議為5%)提取。

(三)對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對策和建議

住房公積金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互,它通過對余額的調劑,能夠解決很多繳存職工購房困難的問題。當前的政策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屬于財政,在現有政策暫時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如何在從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同時不影響繳存人的切身利益,成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注的焦點。例如上海市政府將城市廉租房補充資金用于廉租房收儲,收儲社會閑房作為廉租房,大大能夠改善貧困家庭人員的住房條件,是在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利用中較為成功的一步。租金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支出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公租房)和非住宅的維護、管理以及人員工作經費(含臨時工工資)等支出。其他省市完全可以在這一做法上適當改進,結合自己地區的需求實現補充資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如何優化增值收益配置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三項配置分配,即: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該模式已實施近二十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一模式漸漸顯現出弊端,所受爭議較大,社會上對修訂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呼聲漸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并由國務院法制辦于2015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三十一條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增值收益存入專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但筆者認為并不妥當,主要是這樣的分配方式容易造成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過高,并不能提高增值收益的利用率,容易造成資金的沉淀,大額資金沉睡在賬戶里,不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與當前國務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精神也不相符。目前最好的方式是增加更多分配項目,下面將對此展開論述。

(一)為中低收入的繳存人提供貼息貸款

目前在增值收益的分配過程中對,繳存人并不享有增值收益,對繳存人而言并不公平,為了增加公平性,滿足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可以將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拿出來為低收入繳存職工提供貼息貸款,對于符合城市低收入標準的繳存職工在購房時,住房公積金對其提供貼息貸款(職工購房地貸款只用償還本金,利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有了這一政策支持,這部分有貸款購房意向的低收入公積金繳存職工就能極大地緩解購房壓力。

(二)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賬戶分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多年,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有些年份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超出預期,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可以考慮讓廣大繳存職工也享受到這一成果,具體的做法是每年的按上述四種分配方式分配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后,余額作為住房公積金的分紅,比例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百分比確定,將分紅所得直接打到繳存人的個人賬戶。

參考文獻:

[1]伍靜瑛,曾慶榮,陳曉燕,葉志鋒.柳州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實現途徑優化研究[J].中外企業家,2013(06).

第8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當中會計核算工作的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其進行會計的核算時,應該要制定符合實際的會計核算原則,但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自身特點,因此,具有以下性質特點。

首先,明確主體。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定單位的職工需按月對個人長期住房的儲金進行繳存;管理中心屬于城市的人民政府獨立、但是不以營利作為準求目標的單位。此外,其還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應該對職工所上交的資金進行賬目管理與資金管理。進而形成和繳存人的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從法律角度而言,管理的中心需要承擔對各不同繳存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的負債法律責任。

其次,建立分帳。其他的住房資金與管理中心中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分賬核算。即管理中心中,其的所開展的自身業務本文由收集整理與核算工作,應該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以及管理中心的各項管理費用,需要建立獨立賬戶,以便進行單獨的核算。

最后,要實行三級核算。管理中心要設立住房公積金的明細賬、并按照三級科目的明細規定進行核算,分別是:住房公積金的總賬核算與其的單位賬戶的核算、以及個人賬戶的核算,并且還需要確保賬戶金額的相符。

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的模式種類

住房公積金,其是與住房的制度改革實際所進行的一種政策,也是利用強制性儲蓄方法所建立起來的、帶有義務性、與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與職工的工資有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實施的目的是利用長期的、強制性的儲蓄政策,對住房的建設資金所進行的籌集與融通,并且不斷提高、進一步改善員工的家庭困難,以及解決其的住房壓力。當前,其會計核算的管理模式可分為3大類:直接的管理模式、委托的管理模式、混合型的管理模式。

首先,直接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門的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的具體過程工作。通過設立相關的機房進行有效管理,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網點的布設,管理中心的負責人員應該承擔起前臺合后臺的操作工作,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業務的直接辦理,其的資金存儲至商業銀行的專門賬戶上。

其次,委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和受托銀行,一起簽訂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委托協議,并且通過承辦銀行等方式進行服務網點的建設,并且合理進行住房公積金的代辦點的設立。借助計算機的網絡優勢,把管理中心和銀行的網點進行連接,網點可以當做管理的前臺操作,能夠通過計算機進行數據的處理以及存儲大等功能,將住房公積金的賬目,進行落實到各職工賬戶上。

最后,混合管理模式。這種不是上述兩種模式的“1+1”,而是綜合考量現有人員少、業務量大、控制程度等現實問題,采取委托稅務部門、受托銀行等共同管理的良性競爭格局,形成“集中管理、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實現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第三方甚至多方之間相互協調、有效配合的“多贏”局面,從而達到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有效控制風險,兼顧效益的目的。

三、改革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的探索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其的改革主要立足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改革方面上。由于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應用范圍只能是用在職工的購、建房、以及提取退休、個人的住房貸款以及購買國債。因此,對住房公積金所使用的模式進行改革,范圍變動不大,一旦進行創新與改革,也應該是在規定的使用范圍與方向所進行的。為此,就地方而言,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方面的改革,更加應該從其的會計核算中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管理中心需要面對很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病對其的資金進行有效管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銀行進行住房公積金的貸款、以及結算等業務、設立賬戶、繳存資金與歸還手續等的辦理。這也是正確、有效處理好管理中心與銀行這兩者之間就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問題,所進行的明確分工、協調合作的有效途徑。

為了進一步適應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經營的較好分離,需要以改革原歸集、貸款核算的方式,進行創新管理中心、完善委托銀行等部門的協作關系,強化以會計核算為主線的業務管理和操作的混合管理模式已勢在必行。(如圖所示)

第9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一)公積金定位模糊

這一問題包括兩方面:其一,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的確定。對于這一問題,現有政策法規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中提到實施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從最初的讓職工買得起房,到現在要滿足城鎮居民提高住房條件的要求,自始至終也沒有明確公積金服務的目標群體到底是高收入職工還是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政府。但在實踐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并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在保值增值的名義下,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準金融機構”的角色。事實上,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無法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進行控制,缺乏有效監管,只能靠其自我約束。正是現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積金管理的低效與腐敗現象的出現。

(二)公積金歸集存在的問題

1.繳存對象界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各類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該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一規定將公積金強制繳交的對象確定為各單位的在職職工,將單位在職但不在編、內退職工及下崗職工排除在外。這一規定至少將四部分人排除在體制外:一是個體工商戶;二是困難企業中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三是“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雖然,現在有些城市已經開始了公積金個人匯繳業務,但由于上述職工中后三類大部分屬于低收入群體,自身收入本來不高,這使他們比較看重既得利益,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基本上不會主動考慮個人匯繳。這部分低收入群體將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低貸低存”原則和“低息加免稅”的優惠措施。

2.繳存額確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是用工資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將繳存額與職工工資掛鉤,勢必導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也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當然,公積金繳存差異和不公平還表現在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個人之間。

(三)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積金使用時,由于我國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較大,公積金存款人和貸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積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會提出公積金借款申請,沒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存款人或申請比重較小的階層,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貧困階層;將公積金低存低貸用足的人和階層,卻是社會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積金的儲戶參加低息存款并相應地取得低息貸款,或按市場利率參加住宅儲蓄并相應獲得利息收入,就不會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則。然而在目前公積金使用情況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儲蓄補貼少數高收入者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現實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這顯然不合理。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2.各地公積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國大多數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由于對貸款的諸多限制條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較低。全國2007年末個貸率只有52. 83% ,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過多閑置,這主要出現在我國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地方政府拉動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調整其使用規則,放寬公積金貸款的限制,將導致公積金使用率過高。這在我國不少地區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個貸率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個貸率為81. 3% ,同期南京為83% ,蘇州為84. 26% ,上海為86. 3%,而常州的個貸率更高達97. 73%。這么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率,意味著資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將使得當地住房公積金面臨著較大的支付風險即流動性風險。在這種形勢下,若貸款需求仍呈現剛性,不斷上升,而資金供給來源卻不足,就很容易發生支付危機。滿足貸款要求的卻貸不到款,符合提取條件的卻拿不出,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將對住房公積金的信譽度構成實質性傷害。

(四)公積金的增值及監管

1.公積金增值積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成為受托銀行的巨額存款。雖然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角度,這些資金表現為銀行專戶存儲,但從銀行資金管理角度,這些沉淀的公積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統一納入銀行信貸資金調度范圍。如何盡量使公積金留在住房領域內發揮其功能效用,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2.公積金監管體系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運作機制。實踐證明,這種同級多頭監管實際效果并不好。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管委會決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個隸屬于當地政府的行政化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只對管理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查,監督非常脆弱;銀行與管理中心的關系就像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一樣,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銀行的大客戶,完全掌握著資金調度的主動權,作為托管銀行對資金的流動起不到實質的監督作用。

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將住房公積金中心定位為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

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體;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應該是住房金融。公積金中心應定位在將扶持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為首要任務的基礎上兼顧高收入群體,即政策性與效益性兼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能機構、辦事機構,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營利”,資金通過銀行儲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積金繳納歸集的資金必然有自然茲息,這部分形成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社會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點,但其金融作用事實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綜合上述兩點考慮,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變成真正服務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標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成立國家住房儲蓄銀行總行。國家住房儲蓄銀行應實行標準的金融機構運作準則,逐步形成全國集中決策、分散管理、資金統一調撥的特殊住房金融體系,納入國家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擴大政策覆蓋面,合理確定繳存額

對現有制度中公積金繳存對象的界定進行延伸,將排除在體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納入強制繳存對象。從長遠看,住房公積金要從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轉變為每個城市就業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資金,繼續力推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要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把進城務工農民和其他外來人員等各類城市就業者全面覆蓋進公積金制度框架內,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住房消費。

現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為防止部分高收入職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問題,可在以工資為基數的基礎上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和高額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過改變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與工資收入掛鉤的辦法解決。通過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控制過高的繳納基數和比例、對超過控制數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等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統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積金利益

在資金的使用上更好地體現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目標??梢赃m當放寬對中低收入家庭的貸款條件,允許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使這部分家庭能切實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來改善居住條件。對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實行優惠貸款政策,通過采用增加貸款品種、提高貸款額度、靈活還款方式、降低貸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對不同收入階層實行差別利率政策或者財政貼息保護,向購買自住、小戶型、低總房款的低收入職工提供更加優惠的低息貸款,以增加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對低收入者賬戶中資金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補助。

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增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公積金的使用率高,資金的使用出現缺口;而西部欠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繳存沉淀資金,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地區割裂的管理體制導致即使一些地方確實有富余和閑置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也很難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來。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資源流動頻繁,公積金政策的不統一影響了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積金事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不少業內人士均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獻計獻策,普遍的共識就是要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及運作水平,努力縮小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更規范、更高效。

(四)加強監管,促進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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